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误导和不公平商业惯例的侵害,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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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是指确保消费者免受欺诈、误导和不公平商业惯例的侵害,以及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的措施。它是一套法律、法规和惯例,旨在赋权给消费者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

  • 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 要求清楚和准确的产品标示
  • 实施退款和换货政策

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商业惯例

  • 禁止欺诈性和胁迫性销售策略
  • 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 维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

  • 建立产品安全标准
  • 实施产品召回和安全警告
  • 监控和执法产品安全法规

消费者保护机构

消费者保护由各种机构执行,包括:

政府机构

  • 消费者保护局
  • 公平交易委员会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业协会

  • 消费者联合会
  • 全国零售联合会
  • 美国广告协会

消费者权益组织

  • 消费者报告
  • 公共利益研究小组
  • 消费者联盟

消费者责任

除了保护措施之外,消费者也有责任保护自己免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应该:
  • 在购买前进行研究
  • 阅读和理解产品标签
  • 小心促销活动和特殊优惠
  • 保存购买记录和收据
  • 有问题时向消费者保护机构报告

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消费者保护对于一个公平和有竞争力的市场至关重要。它确保消费者:
  • 免受欺诈和误导的侵害
  • 获得安全和高质量的产品
  • 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
  • 对企业承担责任

结论

消费者保护是一项持续的努力,需要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通过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欺诈、误导和不公平商业惯例的侵害,并为所有人确保一个公平和有竞争力的市场。

求债务安全和金融安全的对策,请分开回答!!请多写些~~谢谢

关于开放条件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内容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影响中国经济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1)金融风险问题。 首先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和股市金融安全问题。 (2)债务风险。 近年来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引起的财政债务负担值得关注。 (3)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 主要是适龄劳动人口的增长、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国家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 (4)外部冲击。 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 (5)重要战略物资短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经济安全仍然面临的挑战主要是:(1)产业安全。 对外开放的深入对我国部分产业部门产生冲击。 (2)金融安全。 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 (3)人才安全。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向外资企业和发达国家外流严重。 (4)网络安全。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面临的经济安全主要包括:(1)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2)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4)按照国际惯例运作所面临的经济安全问题。 第四种观点认为,加入WTO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提出严峻挑战:(1)经济一体化挑战国家经济主权独立性;(2)发达国家的经济入侵挑战国家资源及市场安全性;(3)挑战国家经济快速增长性;(4)人才流失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挑战国家金融体系平稳性;(5)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挑战国家环境保护阶段性。 第五种观点认为,我国经济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金融安全。 加入WTO后,资本、外汇流动频率加快,金融风险机率增多。 (2)能源安全。 能源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战略资源。 (3)粮食安全。 加入WTO后,农产品的竞争力将面临着严峻考验。 同时,国际粮食市场及粮食价格易为少数发达国家所控制。 第六种观点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安全影响较大的几个行业是:(1)受冲击最为直接的是服务业,服务业影响最大的是金融安全;(2)产业安全。 进出口贸易制度的变化对现有产业带来的影响;我国当前不平衡的产业结构矛盾将更突出;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农业面临着依赖性发展和在世界体系中边缘化的风险。 (3)关于开放条件下如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有效对策:(1)确立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基本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综合安全原则、相对平衡原则、合作协调原则;(2)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4)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素质,增强我国经济的安全系数;(5)处理好坚持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经济安全的理念和思路是:(1)重构国家经济安全的理念;(2)确立“内外贸一体化”的安全战略;(3)继续推进“大经贸”战略和“大平衡”战略;(4)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5)从区域经济联盟角度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思考是:(1)从战略高度把握国家经济安全这样一个巨大系统;(2)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重在预防;(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用系统观念、从重点人手整体把握。 第四种观点认为:(1)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弊端,要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2)重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入世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的挑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2)转变政府经济调控职能;(3)建立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措施和体系;(4)提高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5)规避入世风险。 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得我国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对自身经济安全的保护度却有待加强,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出来。 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由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分析问题的角度不一致,争论和观点分歧颇多。 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涵义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国家的经济生存、发展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和一国经济整体上的安全性;国家经济安全存在的问题是:产业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战略物资安全和经济增长安全;对策思路是:理念、预防、应对、国力。 这也是对此问题讨论的收获和意义。 总起来看,与国外的有关研究相比,我国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还处于基础研究阶段。 理论界的研究重点和注意力大多是有关金融安全方面的,对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方面的研究虽有涉猎但不够深入,而对国家产业发展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高度进行的研究尚不多见,特别是对目前危及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或因素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较少。 这也是今后研究中亟待探索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背景下的金融安全问题 一、金融安全问题存在的必然性 金融安全问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局部性风险,有的表现为全局性风险。 一般来说,金融风险表现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经济危机甚至社会危机。 金融安全问题的发生往往是由国内经济基础和政策失误所导致,而金融开放只是成为金融危机的催化剂,并加速金融危机的形成。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相继进入,资本流动规模的扩大及其流动速度的加快,金融市场会出现“领头羊”效应。 当金融资产价格更多地受到预期因素的影响时,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会导致金融市场“超买”、“超卖”的压力急剧放大。 例如,在国际外汇市场,受投机力量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日元兑美元的汇率常常受到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而出现大幅波动,1995-1997年间,日元兑美元的汇率波幅超过50%。 这种货币汇率的大幅度变动,如果发生在经济规模较小的开放型国家,便容易发生货币危机或金融危机。 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国家货币币值受国际游资冲击的影响,在短期几个月内贬值幅度就高达70%以上,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以及经济衰退。 我国刚刚加入WTO,会使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加大,更易于发生金融安全问题。 二、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隐患 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风险隐患较为严重,微观经济基础薄弱,金融机构内控不力,金融资产质量较差,金融机构资能抵债的能力较差。 一般来说,产生金融安全问题的原因可能来自实体经济、企业逃废债、内控缺位、市场失灵、监管不力、法治不严,国际游资冲击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实体经济来看,我国企业经营整体效益较差。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建立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加大了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的破产、关闭力度。 1998年以来,全国共批准下达企业兼并破产项目1718个,相应地,下岗职工不断增加,再就业的压力较大,成为企业进一步改革的重要困难。 而企业经营亏损面上升,最终使银行不良债权增加,成为金融业潜在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二,从金融运行的社会环境来看,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企业信用差,成为金融体系防范风险的主要困难。 银行因此不愿增加贷款,化解不良贷款的工作进展很缓慢,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发生支付危机和信用危机。 社会信用基础较差,突出表现在:企业逃避银行债务严重,有的企业抗还本金、拒付利息,甚至借兼并或破产之机,“悬空”所欠银行的债务。 这不仅增加了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而且防碍了化解金融风险措施的执行。 第三,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来看,内控制度不力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隐患。 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机制不健全,不能动态跟踪检查贷款质量,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执行情况中,贷后检查情况较差,“重贷轻管”的倾向比较突出,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相对薄弱,加上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远低于8%的国际标准,因此,银行危机的隐患较为严重。 第四,从金融市场发展来看,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明堵暗通”,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较高,一旦经营陷入困境,就容易把金融体系陷入危机。 第五,从金融监管来看,存在外部监管代替内部监管的倾向,金融监管效率较差。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的计划经济特征比较突出,证券市场规范性差、并主要采用“审批制”管理方法,隐含着一定的市场风险;保险市场无序竞争,违规现象严重。 因此,完善证券市场、保险市场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 此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风险缺乏动态监管,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尤其是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较差,潜在金融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监测和有效防范。 第六,从依法治理金融来看,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比较普遍。 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越权经营、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账外经营、审查不严等问题屡禁不止。 此外,金融业务中,贪污、受贿、内外勾结的欺诈手段呈现高科技、专业化的趋势,这些因素容易成为局部性金融安全问题的重大隐患。 最后,从外部因素来看,国际游资可以越来越自由地进入国内金融市场。 当外资大量流入时,国内金融资产价格便会大幅上升,甚至出现泡沫;一旦出现外资大量出逃,相关金融资产价格就会大幅下降,由此可能引发潜在金融风险,甚至产生金融安全的潜在威胁。 金融开放条件下,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创新的推进,以及新的金融工具(证券投资、期货、期权交易)的广泛使用,国际游资投机获取利差的机会有所增多,游资的“大进大-”,可能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三、入世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我国的金融业是改革的薄弱环节,如果中国金融市场全部开放,势必将面临如下几方面的金融冲击: 第一,尚未走向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等方面是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的,一旦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并放开其人民币、外币储蓄业务的限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储户流失的严重问题。 所以,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力争在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率等方面合乎先进国家银行业的标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货币资源的分配中占有绝大比重,只有这四大银行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的银行体系才有可能适应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竞争。 第二,资本市场开放的前提是人民币资本帐户下的可自由兑换。 要尽快调整思路,按市场经济规律培育中国的资本市场,以有效的资本市场带动中国的实体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调整。 第三,保险市场的开放目前已在进行,按照GATS条款的要求实行彻底开放,中国面临的紧迫问题是如何利用再保险和再再保险机构解决经济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问题,如何在大规模引进国外保险业投资之前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场承担度和政府承担度问题。 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成为必然趋势。 第四,管制性利率和有管理浮动汇率是中国现行金融体制的两根支柱,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 第五,透明度和自由化是每个申请加入WTO国家必须遵循的两条游戏规则,这两条游戏规则也是金融开放的前提和精髓。 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重建社会信用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四、保障金融安全的方法 最近几年,我国的金融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可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料显示,前年我国的不良贷款率接近30%。 金融当局应时刻注意金融隐患,防范金融风险,最要紧的就是强化金融监管。 加强金融监管的具体做法: 首先,强化央行的独立性既是强化监管的内容,是加强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是,要求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三是,充实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来自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 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健全金融体制为保障,以依法治理金融为手段,以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为步骤,保持金融稳健运行。 具体来说,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循序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把握开放程度与次序。 一是,在金融开放的政策安排上,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选择适当的开放时期和开放程度,做到从长计议,逐步推进。 二是,对外开放要考虑到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较弱的现状,注意培植国内金融机构竞争实力。 要逐步将国内金融机构推向国际市场,扭转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绝对弱势的状况。 三是,对外开放要关注国际游资可能带来的冲击,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国际游资的“大进大出”。 要选择适度开放的金融政策,尤其在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上,采取慎审态度。 第二,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金融危机表面上体现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偿债危机、经济危机。 实际上,金融危机常常内生于金融体制内部,由不完善的金融制度所引起,它是不健全的金融体制潜在风险的结果。 完善的金融体系是抵制国际游资和金融危机传递的重要制度基础,为此,需要建立具有自我约束机制、透明度高的高效金融体制。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建立符合市场取向的金融制度,以建立具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重点。 与此同时,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要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防止管制利率和固定汇率形成市场失衡,化解潜在金融风险。 第三,完善金融监控制度,建立安全预警网络。 金融制度内部缺乏风险控制措施,会在不同金融主体金融业务之间产生风险收益的不对称性,并导致风险中立者或风险规避者转化为风险偏好者,加剧金融风险的累积。 一旦市场机制使收益与风险对称起来,业已累积的风险就会暴露出来,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要从维护金融安全出发,建立灵敏、高效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和救援措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遏制过度投机的坚固防线。 通过监测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及时采取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措施,防止金融风险的累积,保持对外经济金融的基本稳定。 第四,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加快法制建设进程。 金融危机的发生常常与金融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密切相关。 我国在采取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尤其在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等方面都可能存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缺。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要及时调整有关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法律安排。 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体制性风险,强调依法进行金融监管,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创新的需要。 主要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要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梳理、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建立适应国际法律建设潮流和我国金融业发展需要的金融法律体系;二、要依法治理金融,强化金融执法,从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有关金融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要理顺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强化市场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使依法治理金融进入良性循环。 第五,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建立全球金融安全网络。 金融安全问题具有全球性,一个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常常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传递效应。 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合作机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国际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做到安全与效率兼顾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开放过程中始终如一的目标。 近些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使得我们在通过改革开放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时刻顾及到金融安全问题,并把安全放在效率之前优先考虑。 特别是刚入世的过渡期,加强金融安全迫在眉睫。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哪些消费是合理的?

中小学生是消费者群体之一,他们需要花费一定的钱来购买自己需要的用品或者享受服务。 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了解哪些消费是合理的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中小学生应该考虑的合理消费。 1. 学习用品:中小学生每天都需要去上学,在学校里需要用到各种文具、书籍等材料,因此购买这些学习用品是合理的消费。 例如,课本、笔记本、铅笔、笔袋等。 2. 休闲娱乐:适当的休闲娱乐可以让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并缓解他们在学校和家庭生活中的压力。 例如打游戏、看电影等。 3. 身体保健:身体健康非常重要,因此中小学生可以适量参加体育锻炼或者购买一些营养食品来维持健康。 4. 社交活动:中小学生可以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和课外班,这样不仅能够结交更多朋友,而且还能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技能。 5. 家庭必需品:中小学生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购买一些必需品,例如食品、衣物等,这些开支也是合理的。 当然,中小学生在消费时也需要注意节约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他们应该注意控制自己的消费,不乱花钱,并且要尽可能地选择实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国家是哪个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国家是哪个

最先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最早立法是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我国的相对滞后,93.10.31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4年1月1日实施

如何理解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一、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竞争关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执行机制。 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经营者就没有动力。 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 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 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 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行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 因此,人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物件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 《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应该拥有的权利,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做了系统规定。 随着《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也因此成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 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

刘敏学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记者问

刘敏学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记者问对!我很同意你的这个观点!·很有针对性的!也很好·]我是这么想的,?我不知道!

200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哪里可以下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08年的新版本

少数民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受照顾吗?

可以负责的告诉你。 法律没有任何条文称少数民族买东西欺诈消费者可以受到照顾的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不分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在适用法律时,是一律平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用于解决医疗事故

不适用。 医院和患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特殊的服务,不是消法所规定产品或服务。 处理医疗事故只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在哪里可以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援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效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资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资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援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 *** 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援。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 ***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才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释出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效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消费者的9大权益,5大保护途径!经营者的10大义务,10大责任!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框架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日益被看重的今天,看看每年“3.15”,听听个人找假的新闻争论,您就知道企业的商业信誉,品牌和顾客的满意度如何,就会深深理解中国立法界权威专家针对企业系统而完备的讲解。 善待消费者意味着善待“衣食父母”,也意味着善待“真正老板”!保障消费者权益,企业应诚信经营,才能真正促进消费,得到良好的发展。 “3•15消费者权益日”,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维权的日子,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和发展”。 对于消费者而言,拥有获得安全保障权、正确资料权、自由决定选择权和提出消费意见权是基本权益。 在今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扩内需促消费的话题被空前高涨地提了出来。 因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才能真正促进消费,得到良好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发展,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全方位延伸为“3•15优惠消费月活动”,由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及各行业协会联合举办。 活动旨在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以实打实的折扣吸引消费者积极消费,从而在金融危机之下促进经济有效发展。 据了解,本次优惠活动包含珠宝行业在内的3000家企业,相关促销措施超过500项,倡导明折明扣,杜绝变相“优惠”。 相关 *** 机构表示,希望此次活动对于增强市民消费信心,促进消费、拉动经济持续增长,帮助企业抵抗金融危机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然,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不单单只应从优惠、促销着手,而更应当从保障商品质量以及确保优质的售后服务为主。 据了解,在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08年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中,金银珠宝类申诉首次进入到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中。 根据统计,去年工商共受理此类申诉3953件,比往年增长了三成多。 其中,虚假提高珠宝镶嵌制品的质量级别成为申诉重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成为困扰消费者的最大问题。 由于此类商品通常价格不菲,因而质量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将受到极大的侵害。 同时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之后,很难在短时间或凭借感官发现质量问题,因而维权具备一定难度。 因此,对于珠宝企业而言,以诚信经营为理念,严格确保产品的优异质量,将保障消费者权益贯穿至生产经营始终才是根本。 当然,综观整个珠宝行业,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贯彻诚信经营的理念。 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乎的不仅仅是在“3•15”这一天能够享受到上帝般的待遇,而是权益得到长久的保障。 因而,珠宝企业应再接再厉,继续坚持诚信经营。 因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是扩大内需、拉动增长的主要依据,才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不竭动力。 希望以上提供的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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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出两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标语(线上等)

维护我们共同的经济合法权益从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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