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险:可持续投资领域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可能会对投资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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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投资领域正在蓬勃发展,投资者越来越意识到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社会和环境影响。该行业的监管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这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

监管变化的类型

监管变化影响可持续投资领域的方式有多种。一些最常见的变化包括:
  • 新法规的出台: 政府正在出台新的法规,要求企业披露其可持续投资实践和成果。这使得投资者更容易评估企业的可持续表现,但它也增加了企业遵守新规定的成本。
  • 现有法规的修订: 政府正在修订现有的法规,使它们更符合可持续投资领域的需求li>

如何应对监管变化

投资者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一些最有效的措施包括:
  • 了解监管变化: 投资者应该了解影响可持续投资领域的新法规和现有法规修订。这将使他们能够评估监管变化对他们的投资的影响。
  • 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投资者应该评估其投资的风险和回报,考虑到监管变化的影响。这将使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 多元化投资组合: 投资者应该多元化其投资组合,包括可持续投资和非可持续投资。这将有助于减少他们因监管变化而面临的风险。

结论

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对可持续投资领域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应该了解监管变化,评估其投资的风险和回报,并多元化其投资组合,以应对监管风险。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投资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变化对他们的投资的影响。

最严网贷平台新规主要内容

银监会8月24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另外李均锋表示,明确单一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 单一组织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另外,李均锋表示,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 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以下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 《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你有的疑问让政府部门告诉你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论我国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历来为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所重视。 在我国,党的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凸显了我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历来为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所重视。 但长期以来,政府被认为应承担使经济和社会维持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企业的“公民地位”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学术界和业界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按照美国学者Carroll的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个层次,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经济责任是企业首要的责任,即追求盈利,为股东获得经济回报;法律责任体现为企业的合规性;伦理责任则指企业满足社会对其超出经济和法律责任要求的期望。 目前,包括联合国、经合组织等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都成立了专门机构,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大部分世界500强企业都十分重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每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保险业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保护,扩大了整个经济体承担风险的能力,从而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保险的资金融通职能一方面通过提供融资类保险产品帮助人们安排退休后的生活,另一方面则通过资金运用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则直接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总体来看,通过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业满足了人们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减轻了人们对公共资源的依赖。 (二)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0%。 2007年,我国保险深度为2.85%,保险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行业之一。 但是,由于个别保险企业和少数保险销售人员的不良行为,加上民众保险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2007年,中国人寿发布了我国保险业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承担对利益相关者责任等方面全方位地报告了中国人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 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加民众对保险行业的正确认识,在增加企业品牌价值的同时,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从而为整个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保险业的创新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还有其作为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个性。 一方面,保险企业作为一般的企业,具有企业“公民地位”,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企业还可以通过自身产品与业务的设计与创新,将自身经营活动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机结合,将承担社会责任与保险业务的开展相结合,在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同时,也为保险业自身发展开拓了创新的空间。 在产品设计与开发环节,保险企业可以通过推出新产品,以创新的方式管理影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风险。 例如,在911”事件之后,为更有效地管理恐怖袭击风险,国际保险企业通过充分利用市场创新和业务运作方式创新,成功地为2004年雅典奥运会提供了包括恐怖袭击风险在内的赛事取消保险,既解决了恐怖袭击风险管理这一社会难题,也开拓了自身的业务领域,培育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在资金运用环节,一些保险公司成为社会责任投资者(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ors),在其资金运用环节给予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更多投资份额,或者通过在被投资对象董事会上提出有利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提案,成为社会责任的推动者。 保险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收获了投资收益。 在我国,新世纪以来,保险业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新产品设计方面也主动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 从2003年推出的非典保险到2007年推出的能繁母猪保险,再到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中积极主动的保险理赔,都是保险业主动应对社会需求,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例子。 (四)我国保险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社会责任问题缺乏足够认识,未能把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改善保险业社会形象、提高全民保险意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联系在一起;二是保险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不够积极,上述保险业应对社会需求推出创新产品的例子,都是由监管机构提出并推动的,保险公司只是被动跟进。 此外,截止目前,只有个别保险企业发布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且内容也相对简单;三是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总结、实践及参与国际组织的行动等方面,保险业明显落后于银行、通讯、电力等行业。 事实上,我国保险业完全有条件在研究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走在各行业前列。 首先,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内在地具备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的特征;其次,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可以在险种设计环节体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再次,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在资金运用环节利用投资组合构建、股东倡议等方式,推动作为其投资对象的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二、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 (一)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机遇 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保险行动项目结合全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发展状况,提出了保险企业面临的九大机遇,即气候变化、微型金融、生计收入、健康、新兴的人为风险、环境责任、自然资源、循环经济和内部效率。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具体国情,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企业在以下三大领域面临着难得的重要机遇。 正确把握这些机遇,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增强国民的保险意识,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也有利于为保险行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1.三农问题 进入2l世纪后,中共中央自2004年至2008年,连续五年以中央一号文件的方式强调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 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在人口结构中的较高比重,“三农”问题将持续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课题。 “三农”问题的解决状态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在此背景下,保险行业和保险企业如何通过创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需求,都是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2.巨灾事件 我国幅源辽阔,各种自然及人为的巨灾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巨灾事件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损失和不便的同时,也向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从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来看,巨灾事件由于其损失概率难以测算、损失巨大等特征,属于不可保风险。 然而,面对人们对巨灾风险管理的强烈需求,保险业可以利用科学技术、再保险及保险证券化的发展,在政府的支持下为原先不可保的巨灾风险提供保险服务,从而为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我国保险企业在2008年初南方雪灾事件中快速积极的反应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极好例证。 3.民生问题 随着我国人均GDP的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 民生问题关系到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模式升级,从而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民生问题的解决,横跨投资与消费两个领域,同时又关系到全社会各个阶层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从而具有较大的复杂性。 保险业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理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也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在正确把握民生问题发展趋势的前提下,保险业可以创新自身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将商业保险与政府公共服务有机地结合,减轻公共资源的负担,同时为保险业自身赢得宝贵的发展机遇。 (二)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挑战 在面临重要机遇的同时,我国保险要想真正抓住这些机遇,也面临一些挑战。 1.从供给面来看 一是保险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解有待提高,部分保险企业把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经济利润对立起来,将承担社会责任片面地理解为慈善捐助,这种认识显然无助于对上述战略机遇的利用;二是我国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有限,做大做强仍是我国保险业近期的重要任务;三是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限制,由于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出于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四是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在商业保险领域,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能力有限及严格的分业监管环境,我国的保险企业总体上还无法对所承保的风险进行主动干预式管理,在产品设计和保费厘定环节也无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主动进行风险管理提供财务上的激励。 2.从需求面来看 一是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保险消费者通常风险意识较低,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较低概率但可能带来较高损失的风险,这一事实会导致保险需求不足;二是逆向选择的存在,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需要在较长时期内通过承保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细分的不断深入等方法逐步加以解决。 三、促进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促使我国保险企业更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多管齐下,保险企业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应加大创新力度,在企业管理、产品设计、承保、理赔、投资等环节有所作为;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发挥宣传、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一)保险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从保险企业自身来看,承担社会责任应从两个层面展开。 首先,保险企业作为一般的企业,应承担通常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环境友好、提高能源效率、尊重和保护包括员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合规管理等方面。 其次,从保险的行业特征出发,保险企业还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 1.提供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保险产品 在上文提到的三大领域里,保险企业都可以设计出对应的保险产品,一方面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保险企业创造经济利润。 2.成为社会责任投资者 社会责任投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中,在选择被投资对象时,在传统的投资回报标准之上加入社会责任标准,使投资更多地向符合社会责任的被投资对象倾斜,以此促进更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保险企业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采取社会责任投资的标准。 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加人社会责任标准并不会影响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财务收益。 3.改善自身经营管理的相关环节 包括加强对新风险的研究、改善对信息技术的利用,以及创新与保险营销员的关系。 (二)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促进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应发挥重要作用 1.消费者教育 总体来看,我国的保险消费者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意识不高。 普及保险基础知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有利于从需求方创造促进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宽松环境。 2.创造有利监管环境 监管机构可以发布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指引文件,引导保险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此外,监管机构应在鼓励保险创新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尽可能为保险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创新环境。 3.推动保险行业和企业文化建设 现代服务业的竞争,从深层次上讲实质就是文化的竞争。 从层次上来看,保险文化包括理念层、制度层和行为层三个层次,监管机构和行业组织可以在理念层和制度层影响和引导保险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从内容上来看,保险文化包括监管文化、经营文化和消费文化,监管机构应着力建设符合社会责任的保险监管文化,并大力倡导理性的保险消费文化,并以此影响保险经营文化。 4.开展公私合作 在一些新兴的领域(如巨灾保险和农业保险),单纯依靠商业保险的力量往往无法提供同时符合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保险服务,通过开展公私合作,由政府对特定业务提供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可以帮助保险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发展动向与宏观调控你了解多少?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全球的注目,当所有人都认为中国经济从此将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时,我们更应看到今后会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所在。 目前中国经济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许多环节中计划经济的决策机制仍在影响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并开始有计划地尝试对计划经济进行有效的改革。 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首先短缺现象消失,经济进入全面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经济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 消费结构升级推动住房、电信和汽车等产业高速成长,产业升级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中国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产业升级和企业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府职能转换、整顿市场秩序取得积极成效,民间投资加速成长,企业素质总体改善,市场力量对经济增长的调节作用明显增强。 但是中国经济在经历2003年的高速增长和2004年的宏观调控后,经济发展显得极为关键。 经济过热、房地产问题、就业问题、控制物价、货币供应量调控、财税政策调整、人民币汇率及能源等问题将成为中国经济的焦点。 中国经济进入极其敏感的周期,如能顺利实施经济软着陆计划是最佳选择。 中国经济虽进入新一轮中长期增长周期,但增长模式主要是靠财政政策拉动,中国面对新形势必须进行适时的战略选择。 在中国经济新的发展阶段期间,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结构方面,低水平平面扩张与结构性调整相互作用,投资和重工业将保持快速增长。 以往的经济高速增长主要依靠生产能力在较低技术层面以外延为主的扩张支持,工业结构的高度化不足。 新一轮经济较快增长,主要依靠电子通讯及住房等产业拉动,由于这些产业的生产技术趋向比较复杂,因此能够推动生产技术的提高,从而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促进产业的装备水平及资金技术密集度提高,从而使重工业的比重和投资率提高并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但是重化工业热是特殊体制下的产物,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具有平均利润率下降、竞争加剧、资本积累相对过剩及失业人口加剧等缺陷,同时旧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已经被证实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 首先浪费资源及污染环境问题是对经济持续发展的致命伤害,同时重化工业将使产业升级、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始终处于高消耗低产出的恶性循环之中,中国将面临自然资源更加紧缺的局面,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经济新的发展阶段期间,经济发展的第二个主要特征为供给与需求发生改变,从周期性的供不应求转变为周期性的供大于求,生产过剩将导致繁荣的结束。 不同条件下供给与需求有不同的均衡点并决定不同的经济增长水平。 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中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供给充裕,同时企业生产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比以往要快许多。 而需求方面,居民购房等预计将由初期的迅速提高转为相对平稳。 因此需求不足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需求的水平决定供给的增长速度,供给不足仅仅存在于经济快速增长的某些行业和部门。 阶段性的生产过剩是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中的突出问题,表明市场竞争将更加普遍和激烈。 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中经济发展的第三个主要特征为市场转轨速度加快。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企业开始从竞争性领域加快退出,政府管理部门、国有商业银行等也将随之转变职能。 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增长以市场调节为主。 而随着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面临新的挑战,一些市场化的调控手段需要加快研究和付诸实施。 同时在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中,商业领域经济资本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外资、民营与国有企业在相对一段时期内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国有企业改革回潮的态势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引导资本结构良性的多元化发展,使其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至关重要。 新一轮经济增长的需求条件、供给条件、结构特征、增长机制都与以往不同,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如何有效地优化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中国经济获得持续发展力奠定基础。 中国经济虽进入新一轮中长期增长周期,但增长模式主要是靠财政政策拉动,中国面对新形势必须进行适时的战略选择。 全球关注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潜力,而中国目前经济和教育、科技、法律、文化、生态环境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十分严重,矛盾非常突出。 中国正在加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但也应进行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要高瞻远瞩,通盘考虑,关注全球的发展战略成为中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对中国来讲正确地把握当前的经济形势极其重要。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经济能否赢得21世纪的关键在于如何冷静地进行社会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理性分析目前的全球经济形式及未来发展趋势,预判全球经济波动周期的来临,有效地控制经济风险。 中国经济和社会需要借古喻今,需要再回首已是百年身的冷静,直面未来,关注中国未来发展中的问题和危机,能够以超然的心态面对急待谋变的中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 中国经济要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首先要放眼全球经济,从新能源战略的制定、中国企业的改造、经济结构的转型、城市化建设到教育体系的改造都需要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的心态来面对。 中国经济面临选择,即是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的稳定性以此顺利成功转型从而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持续力,或是在失衡的经济结构下继续高速运转。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做出选择,而在利益的搏弈下这种选择的结果和初衷有待我们密切关注并进行研判。 我国宏观调控内容与传导机制趋于复杂 本轮宏观调控之所以比以往更引人关注,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育有很大关系。 然而,要深入领会本轮调控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以往的历程。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调控对象从企业转向市场,调控活动从条块集中到中央。 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协调下,以计划、财税、金融部门为主,以间接手段调控引导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模式。 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当前,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伴随的风险加大;宏观调控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进一步理顺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的关系;完善规则,强化监督,加快立法。 尽快将宏观调控活动纳入规范、有序、合法、透明的轨道。 我国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加大。 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从控制需求过热、治理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消除通货紧缩。 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变为积极的财政政策。 近年来连续发行建设国债,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投资,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增加的也较多。 此外由于财政性投资还缺少规范和严密的管理和监督,透明度也较低,国债投资也存在一定的低效率、伴随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 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转变为稳健,由于金融制度和监管还不完善,因此在扩大货币供给,增加信贷投放的同时,不良贷款的风险也在增加。 此外,在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一些财政性风险在向银行转移。 例如以出口退税额作为抵押条件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等。 总体看,当前的财政货币政策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二、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仍然偏多。 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 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 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 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 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 三是当经济开始升温时,为了防止新的过热,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有些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管理的方法又开始恢复。 而一些市场调节措施,例如减税、调整利率等使用的较少,效果也不明显。 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 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 三、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不尽协调。 经过1998年和2003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宏观调控部门机构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并未彻底根除。 宏观调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还不够。 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由于传导机制不畅,货币政策难以及时配合;货币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对财政政策的操作有时则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导致国债利率降低,给财政的国债发行造成压力;财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例如出口退税转为银行的抵押贷款。 二是某些调控活动还不够统一。 例如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管立项,其他相关部门管标准等。 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脱节,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 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宏观调控的方法、对象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性质;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取决于特定时期经济发展和运行的特点。 因此,探讨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考虑未来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的情况。 一、经济运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刺激需求、控制风险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 在综合国力有巨大提高的基础上,到1990年代中期,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供应普遍紧缺已经转变为相对过剩。 市场供求总格局的这种变化,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折,表明经济增长已经由供给约束为主的阶段转入需求约束为主的阶段。 当前虽然国内消费和投资保持较高的增速,但供给跟进增长的能力比较强大。 一些需求热点,例如电子通讯、汽车、房地产等,价格不升反降。 基础原材料和电力紧张的情况,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预计也会很快改变。 如果考虑到国际市场的情况和增加进口的潜力,应该说持续的供不应求和通货膨胀不会再次发生。 随着经济总量关系的转变,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必然发生变化。 经济的周期性繁荣不再是结束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是新的生产过剩。 与此联系,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必须在刺激需求和控制经济风险之间相机抉择。 刺激需求时,要尽可能缩小政策措施伴随的风险;在控制经济风险时,要尽可能不影响市场的活力。 这些都要求宏观调控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实施调节。 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加快发育和完善要素市场时期,宏观调控的内容和传导机制趋于复杂。 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财产关系会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素市场体系会得到较快发展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商品生产方面,而且将深入到生产要素配置方面。 在金融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间的资金将相互流动、相互制约;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融合的程度会不断提高,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间也会形成更密切的关系。 利润、利息、税率等影响资本收益的因素对社会资金供求总量的影响会不断加大。 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控内容和传导机制都趋于复杂。 三、我国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与国际接轨,对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必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这就要求宏观调控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运行的情况,也必须考虑国际经济运行的情况;宏观调控的方式不仅符合国内情况,也要与国际规则接轨。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 要根据报告的精神理顺计划、金融、财政等宏观调控部门间的关系。 计划的职能目前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从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全局进行谋划,提出调控目标;其二是具体安排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 由于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政府提供,因此从未来看,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要保留。 从改革方向看,计划今后突出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 从财政职能看,重点要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 金融方面,从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针对货币市场、资金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控角度看,应该加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货币政策调整的直接行政干预。 政府主要通过调整宏观调控的目标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财政收支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则需要在财政和央行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按程序进行。 二、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模式,包括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权限的界定等。 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国家计划法、投资法、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 适应产业升级的要求,还应该加强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关于知识经济方面的立法,例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 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活动。 三、加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 当前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的作用不理想,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 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 要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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