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法规,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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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法规,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不断完善审慎监管体系。

监管法规

保监会出台的监管法规主要包括:
  • 《保险法》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为保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管措施

保监会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 事前监管:在保险公司成立之前,保监会需要对保险公司的发起人、设立方案和业务计划进行审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必要的条件。
  • 事中监管:保监会对已成立的保险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包括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
  • 事后监管:保监会对违反监管法规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监管效果

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的监管效果:
  • 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保险业保持持续稳健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风险可控。
  • 保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保监会积极处理保险消费者的投诉,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金融风险得到防范: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有效防范了保险领域的金融风险。

展望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保监会将继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等可以不受监管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开业标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 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四)内控制度完善;(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 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四章设立程序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 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 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二条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五章材料报送第二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改建申请书;(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第三十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 第三十二条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请问全国有多少家保险公司

1、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网站查询保险机构得知,截止到2018年8月,目前我国有保险控股公司10家、财产保险公司60家、人寿保险公司71家、再保险公司8家、资产管理公司11家。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3、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 4、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国银保监会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 (3)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 (4)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5)职能转变。 选项B正确。 选项C、D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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