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票(上海股票行情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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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指数是哪些股票

上海证券综合指数简称“上证指数”或“上证综指”,其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包括A股和B股,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

上证综合指数是最早发布的指数,是以上证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这一指数自1991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时发布,基日定为1990年12月19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

随着上海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于1992年2月21日,增设上证A股指数与上证B股指数,以反映不同股票 (A股、股)的各自走势。1993年6月1日,又增设了上证分类指数,即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业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业类指数、以反映不同行业股票的各自走势。至此,上证指数已己发展成为包括综合股价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在内的股价指数系列。

上海本地龙头股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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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国民经济,加强金融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

本办法所称批准机关是指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和人民银行市分行授权审批股票发行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的有限责任。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股票遗失可以申请挂失。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招股集资而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交易是指股票发行后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第六条 参加股票发行或交易者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致他人误信的行为。第二章 发行管理第七条 公司非经注册登记,不得发行股票。发行股票,应经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人民银行市分行对发行股票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批。

(二)向本企业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内部发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审批;情况特殊或发行额较大的,由人民银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批。

批准机关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股票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 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公司章程和发行股票的章程。

(三)招股金额和招股范围、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四)公司发起者认购全部股份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验资证明(经批准机关特许的,此项文件可免予提供)。

(五)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交验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

现有企业实行股份制,还应提供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批准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社会审计组织重估资财的报告书。第十条 再次发行股票的,必须在再次申请发行的前两年内保持无经营亏损(人民银行市分行特许者除外)。申请时除应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不包括第九条第四项),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社会审计组织查核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值。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内部发行的,还应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公司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十)股票持有者本名或名称。

(十一)转让、挂失规定。

(十二)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股票之前,应将股票格式送批准机关审定。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应贯彻自愿认股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公司内部发行股票或定向发行股票,可自行组织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批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完成股票发行,并向批准机关申报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第十五条 凡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季向批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并应向股票持有者公开公司经营情况。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自主支配的资金。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股票:

(一)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

(二)非独立核算单位。

(三)外国的组织、个人和外商投资企业。

(四)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

(五)现役军人。第三章 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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