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股票摘帽,即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募股(IPO)后,其股票不再受某些监管限制,是一种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和增长的重要途径。本文将探讨股票摘帽的背景、好处、挑战以及对初创企业的意义。股票摘帽的背景
过去,初创企业在进行IPO时面临严格的监管要求,如财务状况披露、审计要求和股东权利保护。这些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和市场,但同时也增加了初创企业的合规成本和上市难度。为了鼓励创新和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选择,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开始引入股票摘帽制度。股票摘帽本质上是放松对上市企业的某些监管限制,以降低其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股票摘帽的好处
股票摘帽为初创企业带来了以下好处:- 融资机会增加:股票摘帽使初创企业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从而为其扩张、研发和人才招聘提供资金。
- 提高知名度和信誉:IPO是企业实力和增长潜力的重要证明,可以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誉。
- 流动性和退出机制:股票上市为投资者提供了退出投资的机会,也使初创企业的员工和创始人能够通过出售股票获得收益。
- 资本市场准入:股票摘帽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与成熟企业竞争融资的平台,增强了其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
股票摘帽的挑战
虽然股票摘帽具有诸多好处,但初创企业也需要注意以下挑战:- 监管要求:虽然股票摘帽放宽了某些监管要求,但上市公司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披露义务。
- 上市成本:IPO是一个成本高昂的过程,涉及承销费用、法律费用和审计费用。
- 股价波动:上市公司的股价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状况和企业业绩,这可能会带来波动性和风险。
- 失去控制:上市后,初创企业可能会稀释创始人和其他早期投资者的股权,从而失去对公司的部分控制权。
股票摘帽对初创企业的意义
股票摘帽为初创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增长和融资机会。通过识别股票摘帽的优点和缺点,初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这一途径。股票摘帽对于希望扩大规模、筹集资金并提高知名度的初创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选择。结论
股票摘帽是监管当局为促进创新和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选择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它放宽了上市公司的某些监管限制,为其带来了融资机会增加、知名度提高和流动性增强等好处。初创企业在考虑股票摘帽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挑战,如上市成本、监管要求和股价波动。通过谨慎评估利弊,初创企业可以利用股票摘帽释放其创新潜力,为其增长和成功铺平道路。在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社会资源调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以及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不断规范化发展的背景下,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各种创新形式层出不穷,不仅成为引起广大股东及众多媒体“眼球”关注的证券市场热点问题,例如TCL、百联股份、中石油、中石化等公司进行的并购重组均被媒体评为当年度证券市场重大事件之一,更重要的是并购重组已成为证券市场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价值发现等功能的主要手段之一。 并购重组的核心是价值发现与价值再造,它离不开企业价值评估;并购重组的蓬勃发展又大大推动了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的进步,二者互相依托、互相促进。 下面我结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多年实践,谈谈自己在这方面的体会。 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企业价值的群体,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经过十年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已经成长为一个资产规模庞大、行业分布广泛、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展优势的群体。 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377家。 截至2005年三季度末,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已达7.11万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主营收入占同期我国CDP达28.71%。 许多上市公司在各自所属行业处于地位,中国石化、中国联通、宝钢股份等许多上市公司充当了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这些公司在自身迅速成长的同时,直接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整合和优化;同时,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上市公司也为资本市场、国民经济的发展增添了许多活力。 上市公司更是国内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 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逐步提高,净利润由初创时的24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742亿元,净资产年收益率基本都保持在7%以上,2004年达到了9%,不断给几千万中小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回报。 从这个角度上说,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围绕上市公司展开企业价值评估服务。 二、近年来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大大促进了上市公司价值提升经多年努力,中国证监会已基本形成以上市公司收购和资产重组为主要内容、侧重于发挥市场自治功能的较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证监会的积极支持和规范下,近年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不断发展,从规模上看,每年发生100多起,且呈逐年上升之势,据有关统计,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的资金额已超过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资金额,凸显出市场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存量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趋势;从规范程度上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日趋规范,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并购重组行为最常见的是两种形式,一是上市公司进行出售、购买、置换资产或其他交易,导致其资产结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或盈利能力发生变化,这称之为资产重组;二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这称之为公司收购。 相应地,并购重组对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上市公司迅速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的有效手段自1998年证监会颁布文件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加以规范至今,共有约30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 从总体上看,这些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迅速调整了资产结构,改善了资产质量,提升了经营业绩。 尤其在2001年末证监会修订有关文件后,资产重组的积极作用随之进一步体现:以倒卖壳资源、掏空上市公司、配合二级市场炒作为目的的投机性重组受到有效遏制,以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产业整合为目的的实质性重组、战略性重组渐成主流。 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可划分为“雪中送炭型”和“锦上添花型”两类。 前者指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彻底摆脱劣质资产、换入优质资产,实现“乌鸡变凤凰”。 典型如 * ST 吉纸、宁城老窖等公司资产重组与债务重组并举,使上市公司脱胎换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得以彻底改观,有效地化解了市场风险,其中 * ST 吉纸还成为2005年股价涨幅的股票。 后者上市公司藉此进行战略业务整合,打造更完整的产业链。 典型如 TCL 、百联股份通过吸收合并,实现了集团整体上市;中石油、中石化以要约收购方式,一举实现对下属多家上市公司石油、石化资产的战略性业务整合;鞍钢、本钢、太钢定向发行新股购买优质资产,既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质量大幅度提升,又减少了关联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 下面再以2002-2003年进行了资产重组的85家公司为目标从总体上考察重组公司的盈利能力变化情况。 就整体而言,这85家公司重组后平均每股收益呈现逐步增长的趋势,重组前的2001年平均每股收益为-0.1252元,重组后2004年中期平均每股收益为0.0775元。 此外,重组后盈利公司所占的比例已经从2001年的65.88%增加到2004年的85.88%。 重组前(2001年度),85家公司中有56家公司(占65.88%)盈利,平均每股收益0.1024元,29家公司(占34.12%)亏损,平均每股收益-0.5646元,而重组后(2004年中期),85家公司中有73家公司(占85.88%)盈利,平均每股收益0.1064元,12家公司(占14.12%)亏损,平均每股收益-0.1069元。 同时,2002-2003年重组的85家公司中,有17家公司实现了摘帽。 可以看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业绩、提升价值。 2002-2003年重组公司的平均业绩项目 样本 2004年中期 2003年度 2002年度 2001年度 每股收益(元) 85家平均 0.0775 0.0917 -0.0937 -0.1252 净资产收益率(%) 85家平均 3.8048 5.1706 3.0462 -2.4369 2002-2003年重组公司的盈利亏损情况项目盈利家数 占重组公司比例 平均每股收益(元) 亏损家数 占重组公司比例 平均每股收益(元) 2004年中期 73 85.88% 0.1046 12 14.12% -0.1069 2003年度 71 83.53% 0.1611 14 16.47% -0.2601 2002年度 59 69.41% 0.1222 26 30.59% -0.5837 2001年度 56 65.88% 0.1024 29 34.12% -0.5646 统计分析还发现,在2002年重组的44家公司中,有27家公司(占61.36%)2003年度较2002年度业绩提升,但只有13家公司(占29.55%)在2004年实现连续两年业绩提升(2004年较2003年、2003较2002年均业绩提升)。 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重组第一年业绩都实现了明显的提升,其后能继续保持业绩提升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 (二)有利于发展控制权市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新古典控制权理论等主流经济理论发现,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的实质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即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有助于强制性地纠正公司经营者的不良表现。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即使公司股票价格正确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但公司仍然存在着经营不善的倾向和情况,当公司股价下跌时,公司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提出辞职,但公司经营并未得到改善,这时并购可以使得外部力量强制进入公司,介入公司经营和控制,重新任免公司的经营层,或者使得经营者由于面临“下岗”的威胁,不断改进经营管理,以避免出局。 因此,作为外部治理的重要手段,控制权市场已经成为避免管理者将收益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并保证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性,减少代理成本给公司价值带来的耗损的一种有效激励机制。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能因并购而产生规模经济、协同效应或税收利益等,从而提升公司价值。 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也表明:兼并收购机制的确能在激励管理者更加努力方面发挥作用,虽然不是十分完美;并购完成后,大多数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股价有所提升。 2002年末证监会颁布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系列文件,2003-2005年共发生394家上市公司收购案例。 以2003年130家、2004年118家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结果均表明收购后上市公司业绩均有所提升。 其中2003年130家被收购公司业绩前后变化情况如下: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净利润 324.34 -2296.90 1702.70 2672.65 4574.82 净资产收益率 1.27% -5.69% 3.21% -0.44% 0.86% 2004年118家被收购公司业绩前后变化情况如下: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净利润 1965.22 1912.20 2071.57 2125.19 2959.56 净资产收益率 -5.57% -0.80% -2.86% -9.80% 0.16% 三、并购重组的核心是发现价值、判断价值,企业价值评估在这一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并购重组的核心是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或可以通过协同效应等为自身带来更大价值的公司,因此离不开企业价值评估,以下具体分析之。 并购重组通常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购入资产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四类,企业价值评估在这四类业务中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首先,重大资产重组。 按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这类交易时若以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而按国资委的规定,国有上市公司应按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由于目前简单地出售、购买单项资产或以资抵债式重组,获取现金或突击产生利润达到扭亏为盈目的的重组事例逐渐减少,以购入或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股权为手段进行业务整合、战略转型重组已成为主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标的主要是企业股权,因而重组中越来越多地涉及企业价值评估。 05年共发生25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全部涉及企业产权交易。 例如中国凤凰近期拟以与石化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与相关负债,与长航集团与干散货运输业务相关的运输资产与相关负债进行资产置换,置入资产、置出资产均构成完整经营主体,交易金额达13亿元,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 评估机构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置入资产、置出资产进行评估,并运用收益现值法加以验证,评估值取重置成本法得出的结果。 再例如香江控股近期拟以持有的临时工机械98.68%的股权与南方香江持有的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进贤香江商业中心有限公司90%股权、随州市香江商业中心有限公司90%股权进行置换,从工程机械行业转型为房地产、物流行业。 置入、置出资产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出租房产等少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或收益现值法。 其次,上市公司收购。 现行法规不强制性要求对这类业务进行评估。 如果交易标的系上市公司流通股,其定价当然依据二级市场价;如果交易标的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实务中逐渐形成了按账面净资产值加上一定幅度溢价的定价惯例;若属于间接收购行为,其定价依靠产权交易中心的价格(指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 因而大多数情形并不直接涉及企业价值评估。 但是,在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情况下,因缺乏客观的定价标准,有时会由中介机构对有关股权估值,并参考估值结果确定交易价格。 由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收购人往往需要按证监会的要求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且证券公司对行业前景分析、业务整合操作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等,在这个估值领域具有相对较强的竞争优势,延揽了大部分业务。 例如05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德隆系公司持有的湘火炬28.12%非流通股股权时,国内外有十多家公司参与竞争,潍柴动力聘请了某证券公司对湘火炬这部分股权进行分析,测算其价值约在11亿元,并据此报价,参加投标,最终赢得了这场股权收购战的胜利,该证券公司也获得了1000多万元的财务顾问费。 再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证监会目前在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工作,在试点期间要求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所购买的资产构成完整的经营实体,且通常应具有两年以上的持续经营记录,同时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指标均高于以前。 按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属于国有公司,这部分资产应进行评估;从出售方的角度,这部分资产盈利能力较强,公允价值可能远远高于帐面值,出售方不愿意按账面值计价而选用以评估值为作价依据。 因此,这类业务往往需要对购入资产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例如中国重汽近期拟向重汽集团发行6866万股流通A股以收购重汽集团汽车相关资产,其中的主要资产是桥箱公司51%的股权,该部分股权依据评估值作价3.1亿元,较账面值溢价17.55%,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 在中国重汽、弛宏锌锗等定向发行案例中,购入的资产均有利于上市公司打造完整的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上市公司带来的价值可能大于遵循独立、客观原则得出的评估值。 最后,上市公司回购非流通股。 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无力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只好以所持的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抵债,或上市公司因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等需要,回购非流通股股东所持的股份。 非流通股股份不在二级市场流通,缺乏客观的定价标准,同时,这类交易需动用上市公司大量现金,对其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尽管证监会对此不作硬性规定,但部分公司仍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回购的股份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回购价格。 例如承德露露近期拟回购控股股东露露集团所持的.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9%),每股作价2.64元/股,较账面值溢价16%,交易价按评估值确定,评估方法采用收益值法。 此外,在部分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的案例中,由于其二级市场股价被人为操纵,已背离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形下,评估机构有其用武之地,可以进行价值发现,使公司避免支付过高的代价、利益受损。 例如近期某上市公司拟以5.3元/股回购流通股,尽管该公司流通股的股价最近一段时间内基本在5元以上,但该公司曾于03年7月按10元/股增发新股,从这点上看,回购价似乎偏低,再从市盈率的角度看,该公司05年每股收益0.09元,回购价的市盈率倍数高达59倍,又似乎偏高。 对此,应由评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结合该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寻找相对合理的股价区间,供公司决策使用。 简言之,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有效需求和广阔舞台,企业价值评估可以在这一领域大有作为。 这一点与国外情况是相一致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评估业务大部分属于企业价值评估和不动产评估,而企业价值评估主要的服务对象即并购重组。 四、理论研究、规范制定与经验交流并举,加速改进企业价值评估,以适应并购市场发展的需要国内资产评估已有近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将被评估企业视作一个整体,从其整体获利能力角度评估其价值的历史并不长,这期间还出现了多起滥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案例,典型如已退市的科利华公司1999年收购其关联企业控股权的案例。 近几年来对企业价值评估日益增大的需求和其重要性的提升有力推动了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实务的进步,有关部门在反思实践案例、反映实际需求以及考察国外评估行业发展的基础上,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规范企业价值评估的制度。 例如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 这些文件的特点之一是对收益现值法的运用予以严格约束,之二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财务顾问也介入资产评估事宜,并为此承担更大的责任,典型如要求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对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等。 2004年中评协成立后,在很短的时间内连续出台了多项评估准则,可谓成果卓著。 这些准则、尤其是05年初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全面、针对性强,借鉴国外较成熟的经验,就评估方法选用、评估资料收集等方面作了较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其发布与实施对引导、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受制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评估机构缺乏足够专业人员、有关规范的贯彻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例如《指导意见》05年4月开始实施,距今刚刚一年)等,企业价值评估目前尚存一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结合证券市场的监管实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企业价值评估: (一)消除对收益法“谈虎色变”的理论误区,大力开展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从纯理论的角度,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 实际上,成本法将企业看成单项实物资产的简单加总,忽视了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经营管理水平、营销网络、核心技术等“软资产”,不能反映其整体盈利能力,而购买者所看中的往往不是单项资产,而是企业未来能带来多少利润、现金流即整体盈利能力;企业通常拥有独特的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地理位置等,除非上市公司,其他公司难以比照样本公司进行调整,得出其市场价值。 因此,有必要为收益法“平反”,明确对企业价值评估而言,收益法往往是最适当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仅仅是备选性、参考性的方法,在被评估企业因面临特殊风险、难以量化其未来收益及风险时才改用其他方法取代收益法。 换言之,当前企业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的现状应予以适当扭转。 (二)积极出台操作性更强、更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相关规范。 证券市场多年来,收益预测及折现率选取被人为操纵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收益法,正是这两个突出问题导致收益法可能沦为“魔术”,让一文钱不值的垃圾变为评估值高昂的优质资产或反之,上市公司因此遭受重大损失,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对收益法的担忧主要亦在于此。 因此,要使收益法切实发挥正面作用,让监管部门及投资者接受、认可收益法,必须依靠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教训,针对这两个问题制定操作性更强、更切合实际情况的制度。 对折现率,有关评估报告的取值公式大同小异,但实际取值却从7%—18%不等,例如某上市公司购入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在对该房地产企业股权使用收益法评估时折现率设定为7%,显然这样的折现率与大多数同类企业股权评估时的取值差异不小。 对盈利预测,由于盈利预测、尤其是较长时期后的盈利预测存在不确定性,似乎可以考虑允许公司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区间值表示价值分析结论,这种模糊比强求的准确更合理。 (三)加强与财务顾问的经验交流,高度重视行业研究能力。 收益法的实质就是分析、测算企业的未来收益及风险,这项工作的基石不是计算能力、猜测能力,而是扎扎实实的行业研究。 只有把行业研究透了,才能把握大局,相对准确地描述企业大的发展前景、面临的重大风险,并进而结合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竞争优劣势,对其未来收益、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测算。 对比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或出售企业股权时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首先用较长的篇幅阐述有关的政策、政府规划,描述该企业所处行业历史及未来长短期、国内外的发展轨迹,其次详细分析该企业产品所面对细分市场的情况,再剖析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最后预测收益时“水到渠成”、令人信服;反观资产评估报告则多半惜墨如金,对行业、细分市场甚至企业自身的特点不作详细分析,其得出的盈利预测数相应缺乏足够的支撑。 例如岷江水电04年拟购买一水电公司股权,财务顾问对该股权价值的分析主要包括四部分:第一,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分为电力供需增长平稳、冬季形势依然紧张,电价调整可期,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影响以及加息政策对行业总体影响状况四方面;第二,四川省电力工业现状及规划概述,分为四川电力工业现状以及四川省电力工业规划概述两方面,前者又分为四川电网装机情况以及电力市场情况;第三,福堂公司具有持续良好发展的前景,分为该企业上网电价稳定以及上网电量较高两方面;第四,风险因素分析,分为对外投资比例高,政府电价政策风险,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未来利率变动导致盈利变动的风险以及现金分红风险五方面。 按照这样的线路分析下来,被购买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与折现率选取势必建立在相对可靠的基础之上。 在企业价值评估领域,资产评估机构面临着证券公司等财务顾问强大的竞争压力,国内外这部分市场目前主要由证券公司占据。 资产评估机构要想在这场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必须充分学习财务顾问的先进做法,高度重视行业研究能力,为客户出具更富技术含量、更可靠的评估结论,而不能靠要政策、偷工减料式的低成本策略,如此才能赢得社会的肯定。 (四)其他方面。 包括监管部门从加强后续监管,严加约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诚信义务,减少对评估机构施加不正常压力可能性等角度出发,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的监管。 证监会近期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办法》草案中拟规定: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状况及与评估报告中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相关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中预测数80%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等。 此外,对收益法而言,收益、风险等方面的数据库建设不可或缺,有关部门及执业机构应群策群力,抓紧做好这项直接关系到企业价值评估成效的基础性工作。 展望未来,随着并购重组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企业价值评估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规范程度上可望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反过来对并购市场形成积极推动作用,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将可以更好地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保护社会公众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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