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限制的法律和税务影响:复杂规则和规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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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票限制是一种常见的激励补偿形式,它允许公司向员工发放基于股票的奖励,而无需立刻稀释所有权。与股票限制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和税务影响使这种激励方式变得复杂化。本文探讨了股票限制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并提供了规划策略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好处并最小化其负面影响。

法律影响

  1. 证券法:股票限制作为一种证券,受到证券法监管,如《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这些法律规定向股东发行的证券的披露和注册要求,并限制公司在向其员工发放股票限制时可能采取的行动。
  2. 员工福利法:股票限制也受到员工福利法,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监管。这些法律规定了雇主的受托责任和向员工提供的福利计划的最低标准。
  3.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如财务会计准则第 123 号(FAS 123),规定了公司如何记录和披露股票限制的财务影响。这些准则确保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税务影响

  1. 普通收入:当股票限制归属时,员工通常会被认定为普通收入,并按所得税率纳税。
  2. 雇主税:当股票限制归属时,雇主也可能因员工普通收入而缴纳就业税,如联邦保险缴款(FICA)和医疗保险税(MIDCA)。
  3. 资本利得税:如果员工在归属后出售股票限制获得的股票,他们通常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取决于股票出售时的资产增值税率。

规划策略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股票限制的优势并最小化其负面影响,公司和员工可以考虑以下规划策略:

公司策略

  1. 仔细规划归属时间表:公司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归属时间表来延缓股票限制的税务影响,并允许员工在股票价格升值时获利。
  2. 考虑性能目标:将股票限制与性能目标挂钩可以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并减少税务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归属可能取决于绩效结果。
  3. 提供税务援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税务援助来帮助员工了解股票限制的税务影响并制定适当的税务规划策略。

员工策略

  1. 理解税务影响:员工必须了解与股票限制相关的税务影响,以便计划其财务策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债。
  2. 多样化投资:将股票限制的收益多元化投资可以降低市场波动的风险,并帮助员工长期保持财务稳定。
  3. 咨询税务顾问:咨询合格的税务顾问可以帮助员工制定最佳的税收规划策略,包括利用税收优惠和减少税务负债。

结论

股票限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补偿形式,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和税务影响可能很复杂。通过了解这些影响并实施适当的规划策略,公司和员工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股票限制的优势,同时最小化其负面影响。做好规划和寻求专业建议对于确保股票限制在实现业务目标和实现个人财务目标方面发挥其预期作用至关重要。


简述:美国可转换债券

深入解析:美国市场中的可转换债券全貌

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独特的融资工具,它巧妙地融合了股权和债务特性。 持有者拥有将其债权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益,同时也享受着债务工具的固定收益。 以下是对这种债券的全面剖析:

核心定义与结构

可转换债券,其本质是赋予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 它们通常附带半年利息支付,并设有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回购债券的选择。 转换条件包括股票价格、触发事件或特定期限,债券的价值与股票市场价格挂钩。

发行策略与法律考量

发行时,发行者需确保有足够的股份供转换,可能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和股东批准。 根据144A规则,大部分发行可通过证券法豁免,但也有注册权协议,未及时提交报告会触发额外利息支付。

利与弊的权衡

优点在于低成本融资和灵活性,能提高杠杆,且溢价出售股票时,对发行者更具吸引力。 然而,潜在的股票稀释、对冲基金策略的挑战以及投资者可能保持债券不转换,都构成挑战。 投资者需在风险规避和股价上涨收益之间找到平衡。

税务与会计影响

税务待遇各异,发行者税率取决于债券结构,而投资者税率则由债券性质和处置方式决定。 会计上,债务以折价记账,反映市场利率,区分债务和权益的界限。

多样化的设计

市场上有简单可转换债券、应急可转债(CoCos债)、零息可转换债券(True Zeros)等,各有其特点。 例如,CoCos债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转换,以限制稀释,而零息债券则通过降低转换溢价吸引投资者。

契约中的复杂性与案例分析

契约设计需谨慎,如Law Debenture Trust Co. v. Maverick Tube Corp案例所示,法院强调契约的明确性。 在收购后,拒转票据为现金和股票引发争议,但契约字面含义被法院采纳,提醒投资者在契约谈判时注意清晰定义。

总的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复杂性体现在其多变的结构和法律框架内。 对于投资者和发行人来说,理解这些细节至关重要,以实现融资目标的同时,妥善管理风险和预期效果。 每一种类型的可转换债券都是一门精细的艺术,需要深思熟虑的策略和精细的契约设计。

上市公司:转融通基础知识及风险介绍、业务模式及各方法律关系、特殊场景下的合规法律分析及提示

上市公司:探索转融通业务的深度解析

中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引擎,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开启了转融通这一金融工具,由证券金融公司作为核心执行机构,截至2022年,转融资余额达到了599亿,转融券余额更是达到了1188亿,显示出其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转融通旨在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与证券支持,以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

业务基础与法律框架

证券转融通出借涉及出借人与借入人之间的交易,出借证券时,出借人需自行承担风险,而证券金融公司则扮演着服务、监控和风险防控的角色。 券商是融券的主要来源,证金公司将证券借给券商,主板股票的收益与期限挂钩,而创业板和科创板则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设定收益。 出借收益计算会考虑假期影响,并暂免相关税费,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

信用与保障机制

出借过程由政府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券商需交付保证金以确保出借的稳健,机构股东在年度税务处理上需格外留意。 实证研究显示,融券业务对股价的影响较小,例如中信证券和贵州茅台等高融券余额股票的股价,与融券余额呈现正相关关系。

规则与参与策略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融券交易设有保护机制,如最低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成交价或前日收盘价,保证金限制卖出数量,最低需达到70%。 此外,融券卖出后不能立即平仓,这增加了市场深度和多样性,如新股融资和套利等策略得以实施。

主体参与

机构股东、战略投资者、基金等多方主体均可参与转融通,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相关产品间接参与。 重要的是,借款额度管理遵循减持规则,无需公开,但借款期间权益补偿(除投票权)需遵循相关规则。

商业模式与法律关系

证券借款和转融券业务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出借人、证金公司和券商之间的委托代理以及监管关系。 在特殊场景下,如A集团与财务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循法规,确保委托合同的合法性。 B集团建议签署授权文件以提升收益,并注重防范证券借贷违约风险,证券公司需履行券池管理和义务。

最后,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变化和相关要点,需要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政策、融资方式的变更以及拟上市公司在进入市场前应了解的注意事项,这些都构成了转融通合规法律分析的重要内容。

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怎样的挑战?为此中国采取了哪些具体对策?

(一)中国正在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过去20多年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参与者。 世界银行认为中国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少数几个最大的赢家之一。 中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在过去22年里扩大了约22倍,世界排名从开放之初的第32位上升到目前的第9位,年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80年代初的不到20亿美元,上升到现在的400亿美元左右,从1993年以来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东道国,如今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已达3500亿美元。 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大大提高。 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吸收外国投资与扩大国际贸易,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增强了综合国力,使中国在国际经济与政治事务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中赢得主动,是因为中国政府从本国的比较优势出发,制定了正确的对外开放战略,并一以贯之地加以实施。 总体而言,中国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其低廉的劳动力与土地,成体系的制造业基础和潜在的巨大市场规模;比较劣势则主要是一些重要技术开发能力弱、某些自然资源相对匮乏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中国并行地在汽车、石化等“制高点”领域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和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实行“出口导向”战略。 这两种战略的同时实施,使中国避免了其他单纯实行“进口替代”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所出现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恶果。 为了克服体制上与国际规则不接轨的劣势,中国在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局部地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体制和优惠政策,这种局部突破的策略有效地促进了吸引外资与国际贸易的扩大。 上述开放战略虽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成本也相当高。 例如,汽车、石化等“制高点”产业由于长期受到过度保护,其国际竞争力一直较低;出口导向部门具有“大进大出”的特点,与国内经济联系少,对国内经济的带动作用有限;国内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大国经济的优势难以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税收、市场准入、投融资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普遍的差别待遇,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等等。 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新的国际环境下,以往实行的“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并行的战略将有必要调整,逐步转向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谋求竞争优势的战略。 竞争优势的基础是比较优势,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 人们通常强调的是中国劳动力供给充裕、价格相对较低的优势,国家幅员辽阔,某些资源供给充足的优势等。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值得重视的优势。 一个优势是大国市场的规模经济。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且处在经济和居民收入快速增长阶段,人均收入正接近1000美元。 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中国已经和正在进入对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效应的家电、汽车、电子通信等产品的需求迅速扩张期。 这一市场条件有可能使某些相关产业形成世界上特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中既包括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也包括由于产业聚集而形成的外部规模经济。 由此而产生的低成本不仅会使国内消费者受惠,也有助于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个优势是具备了重点发展加工组装制造业的有利条件。 一些年来,中国经历了以轻纺工业、重化工业为重心的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一个以加工组装制造业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可以提供加工组装制造业所需要的资本、劳动力(特别是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力),利用有较高水平且相对成熟的技术,生产出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逐步提升的产品。 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走势看,一批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的加工组装产业也会向中国转移。 近年来,颇具规模的计算机组装加工基地在中国的珠江三角州地区快速形成,已经显示了这一趋势。 一般认为,汽车产业是中国加入WTO后受冲击较大的领域之一;但据我们的研究,在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在今后10年左右,中国极有可能成长起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基地之一。 如果上述比较优势能够成功地转化为竞争优势,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中国完全有可能在国际分工格局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二)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已经取得的进展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有力地推动了国内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 为了避免国内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的不一致,中国在经济特区等局部地区率先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经贸规则。 特区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而且是市场化改革的实验田。 中国政府将特区的成功经验向更大范围推广,形成了开放与改革良性互动的局面。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和界定依据逐步得到明确。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段论述概括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政府经济职能上的认识进展,同时也指出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 按照这一基本方向,一些年来政府职能发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变化。 ——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计划、财税、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基本形成了计划、金融、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 国家计划突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大幅度消减了指令性计划指标,强调计划指标要少而精,总体上是预测性和指导性的。 财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下的生产建设经营性财政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税体制初步形成。 金融体制摆脱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的出纳”的窠臼,正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 政府通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有效地治理了先后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和一定程度上的通货紧缩趋势,逐步积累了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有益经验。 ——培育、规范、监管市场体系取得一定进展。 中国政府在不断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 2000年,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按市场价销售的比重已高达95%,比1995年提高6个百分点。 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超过1000家,股票总市值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7%,成交金额亿元。 外汇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技术市场获得长足发展。 9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风险较大的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通过健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 政府在规范、监管市场主体、市场组织形式和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正在走向制度化轨道。 ——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 政企分开迈出较大步伐。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做法,已经改变。 政府各部门解除了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在加强所有者监督职能方面,政府采取了向重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派驻监事会,以及向资产经营机构和大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等措施,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提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正在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 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 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内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份额接近1/4。 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不对国有企业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保证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在管理涉外经济方面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外贸、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取消出口补贴,及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等,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外汇运行机制。 引进外资的地域和行业限制逐步放松,各级政府在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外商投资、简化办事程序、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有所加强。 随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入口、资源、环境和社会保障对现代化建设的压力日益增大。 适应这种形势,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并积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中国人口出生率已经降到一个较低水平。 政府实行了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政府加强了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将应用型科研机构推向市场。 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改革高等教育体制取得明显进展。 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在有序推进。 ——政府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 首先,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方赂,提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并努力付诸实施。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视和加强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 其次,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 1998年以来,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相继开始了力度较大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按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整和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重点加强综合经济部门和执法监管部门,精简撤并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 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从40个减少到29个,部门内设机构精简了1/4。 移交给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地方的职能200多项,人员编制减少一半。 机关工作作风和效率有了一定改进。 各级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相应精简,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 再次,政治民主化向前推进。 更多地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和接受媒体监督,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通过直接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和农村基层政权领导,以及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得到发展。 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的自主治理机制也逐渐发育,在争取公共利益、协调经济社会矛盾以及补充、替代和监督政府职能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从总体上看,政府自身改革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也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 政府职能转变和自身改革在有些情况下是主动推进的结果,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迫于形势压力,缺乏远见、深度和系统性,治标不治本。 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尚待解决。 ——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特别是企业设立、领导人任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亟待清理、削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某些政策的实施又产生了强化行政审批和个案处理的副作用。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以及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活动中,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长官意志,对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 例如,强行要求效益好的企业在投资、担保贷款、资产重组等方面照顾劣势企业,甚至向企业摊派政府的行政性支出。 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对其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力度不够,进展迟缓。 对非公有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乎竞争环境尚未形成。 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如何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在投融资领域,存在着政府以直接干预微观投融资活动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倾向,其结果往往达不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的,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对投融资活动的不正常的干预。 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仍然过多地承担着投融资主体的职能,花费大量精力争资金、争项目,投资决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不按科学严谨的、市场化的投资决策程序办事,缺乏严格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屡屡造成重大的投资失误。 ——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例如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难以运用法律手段打破行政性垄断;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至今没有最终建立,难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这些因素导致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突出表现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偷税、逃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猖獗,社会信用关系紊乱,逃废债务现象相当普遍,建筑领域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严重,等等。 ——一些政府部门出现利益集团化和非公共机构化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乃至体制性腐败加剧。 政府改革中专业经济部门陆续撤销以后,综合经济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加强。 但是,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划、方案和法规时,或在处理部。 门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时,往往受到本部门或所管辖的行业利益的局限,对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考虑不够,甚至作出违背这些利益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 随着市场化改革向垄断性行业的逐步深入,相关领域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正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同一部门兼有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状况,容易强化部门的既得利益,使某些行政主管部门比地方政府更加留恋行政审批权。 由于对微观经济活动设置了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使体制性腐败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愈演愈烈。 ——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关系尚未理顺。 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国家财权财力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关系尚不合理。 一方面,中央财政可支配的财力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 不少地方挪用工资和养老金搞建设,把欠帐留给中央和省级政府,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不利于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帮助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难免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和滥用收费权。 (2)在分权过程中,一些应当下放给企业的权力没有落实到企业。 中央政府放给企业的一些自主权,往往被地方政府截留,不少地方政府迟迟不愿向企业放权,在政企分开方面落后于中央政府。 (3)行政性集权一分权一收权的框框还没有根本突破,按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职能、责任和权利的框架还不清晰。 人们习惯于按计划经济下“先集权、再分权”的思路考虑问题,还没有确立市场经济下“分权优先、集权居后”的观念。 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以及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大多按行政层次、行政区划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或者限制在一定行政区划的范围内实施。 这样往往增加行政层次,例如计划单列市的设置就使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加复杂。 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性优惠政策,不利于加强区域经济联系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不适当的分权容易导致宏观经济失控、地区差距扩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反过来又可能成为重新集权的诱因。 ——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 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与立法进程不协调,影响执法效果。 目前中国在制定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执法效果往往不理想。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经常遇到行政性垄断的阻碍。 其次是执法落后于立法。 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再次是部门、地方政府的法规甚至内部文件与国家法律存在矛盾。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部门法规的权威大于国家法律的现象。 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处理矛盾和问题时,往往先依据本地内部文件和法规,然后才考虑中央政府的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法律。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而是以内部文件甚或长官意志作为判决依据。 此类问题较多地表现在企业改制和涉外经济纠纷等方面。 (四)加入WTO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新挑战应当说,在经济转轨的复杂环境中,中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能够取得已有的进展是很不容易的。 国际社会对此也作出了积极评价。 改革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是难以避免的,只能通过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求得解决。 中国加入WTO,对政府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甚至在某些方面规定了政府改革进展的时间表,这就大大增强了加快政府改革的紧迫性。 加入WTO是中国政府和人民自主的、主动的选择。 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基于对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解,对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潜力的认识和信心。 对现阶段的中国来说,WTO和经济全球化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方面,加入WTO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例如,中国可以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时机,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加速中国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结构;可以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可以抓住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加入WTO后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由于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国内经济势必面临国际市场的强大竞争压力。 中国传统的优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会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强的挑战。 在吸引外资方面,我们面临周边国家强有力的竞争。 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了开放市场的义务,“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相结合的战略将难以像过去那样继续实施。 国际上有的研究报告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的经济竞争力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加入WTO后能否有效提升自己的经济竞争力,将对中国构成严峻考验。 加入WTO后,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将会产生更为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直接和突出的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挑战。 ——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出新要求。 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否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引人竞争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国内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 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企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 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变化大部分将在2005年以前实现,时间紧迫。 市场开放将会引入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国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过大冲击,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用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降低。 ——对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深地融入全球经济之中,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分享全球分工之利,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 从理论上讲,一国政府难以同时兼顾独立的货币政策、固定汇率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政府只有具备较强的在开放条件下稳定本国宏观经济的能力,才可能为本国企业创造一个较平稳的市场环境。 同时,面对种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表现出更强的能力。 ——对政府管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加入WTO后,要求政府机构更加精简和人员更加精干,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廉洁程度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 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软环境”,使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居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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