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限制股票:公司和员工在股票激励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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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限制股票:公司和员工在股票激励中的注意事项 引言限制股票是一种激励机制,公司向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但这些股票会在特定条件下被限制使用。限制股票是股票激励计划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因为它为公司和员工都提供了灵活性。本文将探讨限制股票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和员工在股票激励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什么是限制股票?限制股票是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但这些股票受到特定限制,通常包括:转让限制:限制股票通常无法在获得后立即转让或出售。归属期限:限制股票会在一段时间内逐步转为可归属,也就是不受限制。绩效条件:限制股票的授予可能取决于员工达到某些绩效目标。限制股票的类型有两种主要的限制股票类型:普通股:这些限制股票与公司的普通股具有相同的权利,包括投票权和股息分配权。虚拟限制股票:这些限制股票不代表公司股票的实际所有权,而是代表一种类似于股票的激励机制。限制股票的好处限制股票对公司和员工都有好处,包括:公司的好处:激励和留住员工:限制股票可以激励员工表现出色并留任公司。对冲成本:与直接现金奖励相比,限制股票可以对冲雇佣成本,因为股票的价值会随着时间而波动。税收优惠:公司可以从限制股票计划中获得税收优惠。员工的好处:潜在收益:如果公司的股价上涨,限制股票可以为员工带来可观的收益。激励和归属感:限制股票可以为员工带来公司所有权的感觉,从而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激励。税收递延:非归属限制股票的税收可以递延至归属后。限制股票的注意事项尽管限制股票有很多好处,但公司和员工在股票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公司的注意事项:成本:限制股票计划可能会产生成本,包括授予股票的费用以及与

股票奖励和限制性股票有什么区别?

解开RSU神秘面纱:理解上市公司背后的股权奖励

在薪酬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股权激励形式——限制性股权单位(RSU),它在上市公司中尤为常见。 与早期创业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有所不同,RSU的设计更偏向于长期激励,对于员工而言,无需直接付出现金成本。

首先,RSU的基本特点是员工无需直接购买,而是公司赠予的股票份额,员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获得股票所有权。 相较于股票期权,RSU的税务处理更为直接,被视为W-2工资收入,税率可能高达30%至40%,这促使员工倾向于在获得后尽快出售以避免税负。 而早期的限制性股票和期权则可能被视为资本利得,享受较低的20%税率。

以星巴克为例,官网上的员工福利中,咖啡豆股票(Bean Stock)即RSU,它通常在两年或四年期满后归属员工。 假设一名员工获得10股RSU,工作一年后5股成熟,此时股价为60美元/股,税前收益为300美元。 但高额的35%税率意味着需要纳税105美元。 为了代扣税款,公司会直接从员工的股票中扣除两股(价值120美元),实际税额为105美元,多余部分将退还给员工15美元现金。

经过这一系列操作后,员工手中保留了3股RSU,等待股价上涨时再进行变现。 这样的机制在科技大公司中十分常见,旨在长期绑定员工利益,激励他们在公司内持续贡献价值。

RSU的运用不仅反映了公司对员工的长期承诺,也体现了薪酬策略中对于市场竞争力和税务策略的考量。 对于求职者来说,理解这种股权激励工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影响到你的薪酬结构和职业发展路径。

员工要如何规避股权激励陷阱

现在大家都经常听见股权激励制度,但是许多人不了解什么是员工股权激励制度?那么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的相关知识,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员工股权激励的法律陷阱陷阱一、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 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 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 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建立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 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陷阱二、员工接受股权激励后公司上市前离职,因违反《承诺函》而赔偿违约金。 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深交所上市前有超过两千员工,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的价格认购了5.32万股的股票(相当于原始股),并于2008年3月20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富安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并承诺“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 然而在取得富安娜股票后,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函》的承诺,导致富安娜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 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曹琳全额承担。 法院确认《承诺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陷阱三、大股东名为赠与股权实为股权激励,无权撤销。 原告林总监(化名)今年47岁,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就力邀林总监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009年时,公司已开始准备上市。 根据三位原创股东于2009年8月8日与董秘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董秘林总监)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总监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总监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协议书》第四条关于“乙方薪酬与补偿激励”中约定,为激励林总监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向林总监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万股补偿给林总监,具体份额为:赵总(化名)补偿股,陈总(化名)补偿股,吴总(化名)补偿股。 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林总监)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 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总监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2015年8月,陈总向林总监发出《撤销赠与通知》,告知林总监:“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本人赠送给您公司股份股。 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赠与,上述股份不再赠送给您。 法院判决本案中,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 所以,被告的原创股东陈总应当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 陷阱四、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根据《CTC公司股权激励基本规章(决案)》向被上诉人甲出具“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决定赠予甲先生本公司股权3%(调查业务),以资奖励”,该股权凭证注明“本股权凭证只作公司内部分红权证明,不可引作其他用途”。 从前述内容看,甲公司向甲出具的“华予信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甲薪酬的组成部分,当属劳动争议范畴。 甲公司关于甲本案所主张的标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号。 陷阱五、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肖思宇与上海市相互广告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即便股权激励方案对相互广告公司具有约束力,按方案的约定,肖思宇所享有的也是向相互广告公司主张虚拟股权对应公司利润的现金奖励,双方间应属劳动关系争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xx诉上海xx信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认为:“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等员工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原告等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 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 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陷阱六、名为技术股认股协议实为虚拟股权激励。 本院认为,首先,系争协议约定上诉人王某某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认购和配发的是股票而非股权,且该份协议系甲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签署,如果系股权赠与或者股权转让协议,应是由甲公司的股东熊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签订,由熊某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故该协议并非上诉人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赠与协议,王某某不能依据该协议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其次,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所涉协议时,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是无法发行股票的,王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应是明知的,故应当探寻当事人真正的缔约目的;再次,从协议的缔约目的来看,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发行股票,该协议的签约目的应是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而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虚化为股票,从2009年和2010年甲公司对王某某的奖金分红中也可以看出王某某所拥有的技术股的数量是甲公司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最后,本院注意到,未有证据证明在系争协议签订后至王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前,王某某曾向甲公司或者甲公司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结合上述几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赠与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该份协议的真正目的在于甲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给予王某某一定的激励,王某某不享有股权而只享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案件来源:王某某与甲光电技术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号。 陷阱七、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有效,但原股东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 法院认为:规划公司章程仅规定了“和公司的正式劳动关系是股东的必要条件,和公司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股东必须转让其出资”,但离职股东的股权如何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并没有约定,且无“股东资格自然丧失”或“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等类似的约定,故仅凭规划公司章程,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足以确定股东自离职之日起即已丧失了股东资格。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股权的管理,特别是对于股权的处分,并非公司自治的范畴,除非股东自己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 虽然规划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中“股随岗变”规定的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 在该两项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以公允方式予以明确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即不当然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其对应的权利仍应属于原权利人即彭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股随岗变相关规定有效,但彭琛仍享有持有该股权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转让的议价权,判决驳回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情况下是利好,因为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一般是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人员。 设置一定的行权条件,在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下,激励对象会更加努力贡献力量达到行权条件,对于企业的利润增加以及长远发展非常有利,会带动股价。 拓展资料: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 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创业公司发展早期,资金都比较紧张,而资金不足带来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员流失,尤其是团队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他们的流失会为创业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为提高团队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资留住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企业家们绞尽脑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权为标的,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在内的其他成员进行长期激励的制度,即股权激励。 关于股权和期权激励的区别,我们先来看一下股权和期权的区别。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实践中,以“股权”和“期权”作为激励的情况都有,具体由公司决定,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现金流状况、激励对象的诉求等。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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