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的监管考虑: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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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票回购是指一家公司从公开市场购买其流通股的过程。多年来,股票回购已成为企业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回购也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他们担心这些回购可能被用来操纵股购不会扰乱市场稳定。

公平竞争

股票回购可能会为公司提供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不公平优势。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回购大量股票,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上涨,使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筹集资金。监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股票回购不会对竞争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系统性风险

大规模回购可能会导致市场整体股票供应减少。这可能会增加系统性风险,因为市场对负面消息的反应可能更加强烈。监管机构采取措施确保回购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

结论

股票回购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但监管机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市场公平。通过实施透明度要求、防操纵措施和薪酬准则,监管机构可以帮助确保股票回购以公平且不损害投资者的方式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一)自有资金;(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四)金融机构借款;(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 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 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四)减持的价格区间;(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新国九条的内容是什么啊?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意见明确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其中多项创新举措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新变革。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将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被称为股市国九条。 变“用脚投票”为“用手投票”现状:虽然身为股东,但由于持股比例低,中小投资者的意见难以得到充分表达,很难行使股东权利。 调查显示,85%的中小投资者不知道有哪些权利、如何行权和维权,只有2%的中小投资者能够读懂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近3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平均参与率不到0.25%。 措施:意见要求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 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 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 点评:一系列制度设计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砝码,让中小投资者可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改变之前“用脚投票”的状况,实现“用手投票”。 配套以网络投票、不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等具体举措,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将在公司治理中得到充分体现。 中小投资者将有公益性专门维权机构现状:很多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案件中,中小投资者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但是,由于先天的弱势地位和制度缺失,中小投资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很难维权。 措施: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政策。 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强化执法协作。 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 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意见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完善组织体系。 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 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 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 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 点评:随着相关机制的确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将更多。 这些举措将把中小投资者从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解放出来,让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真正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明确建立跨市场交易产品信息披露机制现状:今年8月,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把我国资本市场跨市场信息披露的问题暴露无遗,这一制度性欠缺给光大证券从事跨市场内幕交易带来可乘之机。 措施:意见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 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 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 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 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 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 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 点评: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横跨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交易越来越多,对跨市场监管提出了迫切要求,充分而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杜绝部分机构利用跨市场交易谋取非法收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新要求。 公司不分红 未达整改不得再融资现状:A股上市公司向来以“铁公鸡”著称,被投资者指责只知圈钱不知回报。 据统计,2001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25.3%,而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在40%左右。 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平均年化股息率只有1%左右。 由于缺乏长期稳定回报,投资者往往选择投机来博取收益,这已经成为A股市场一大弊病。 措施:意见要求,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 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 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 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 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 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 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 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点评:在分红文化欠缺的背景下,以政策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实为必需之举。 把分红与监管挂钩,唯有如此,上市公司才有动力和约束力去让投资者分享业绩增长,进而逐渐形成整个市场的分红文化,投资者才能获得可预期的稳定收益。 引入退市保险和保荐质保金制度现状:发行上市和退市是股市“一进一出”最为重要的两个关口。 目前,很多企业IPO过度包装甚至造假,上市后业绩变脸,投资者受损严重。 在退出环节,上市公司退市意味着其股票价值归零,蕴涵较大的社会风险,退市制度迟迟未能落到实处。 措施:意见要求,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 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 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 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点评:退市保险将使退市再无后顾之忧,而保荐质保金制度将让保荐机构谨慎推荐企业上市,降低造假冲动,对投资者更加负责。 /声音/网友>>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是A股的进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面对着这样的消息,财苑社区的网友们也发表了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国九条的看法。 网友“南坑村长”认为,这9条假设真的实施起来,绝对的牛市,尤其是赔偿机制。 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将越来越健康。 也有网友指出,此举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国家层面的纲领性的要求,希望能切实落实。 不求偏袒,只求公平。 认证信息为“银泰证券资深投资顾问,多家媒体评论员”的郑虹则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更好地引导中小投资者参与市场,是中国股市必经的一个环节。 中国股市目前仍以机构为核心,中小投资者难有发言权,更不要说部分中小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投资行为容易受到各种虚假信息的影响。 新国九条可以说从各方面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多中小投资者的公平参与,将推动市场快速前进。 只有中国股民的投资素质提高,中国股市或者说中国金融市场才能真正壮大起来。 首创证券分析师王建辉>>建立平等透明的“资本友好型”投资文化首创证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王建辉表示,以往国务院曾多次就金融市场发展出台具体意见,但此次专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出台“国九条”,彰显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真切关注,也为证监会大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可以说,这是民生与民主法制建设在资本市场上的体现。 “国九条”在技术层面提出的原则要求涉及长期困扰资本市场的痼疾,解决起来非一朝一夕之功;如果能一步一个脚印地逐步落实,将会极大地改善市场环境,规范上市公司的发展,真正建立平等透明的“资本友好型”投资文化,提升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效率。 个人认为当务之急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和改善知情权和表决权,从根本上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保护中小投资者要有集体诉讼制度著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保护投资者要有集体诉讼制度。 皮海洲指出,新国九条虽然利好股市,但保护投资者不是一个制度就可以的,要落实在每一个环节中。 否则,股市依然不改圈钱套路。 北京商报>>制度公平才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证监会表示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其中三点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决策权。 但假如在制度设计上中小投资者处于明显不公平的位置,谈其他保护都是惘然。 在新股发行环节上,缴款时间对散户明显歧视。 中小散户在交易跑道上也处于劣势,这里并不是说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机构专用席位,而是在同样的交易环境下,机构投资者也要比中小投资者占据优势。 此外,在股票买入卖出限制上,散户也存在被歧视的现象。 投资者买入卖出股票,必须要有钱或者有股票,已经挂单的股票必须先撤单后卖出。 但是机构则可以随意下单委托,不用先撤单,没钱也没事,只要清算时有钱就行。 这种便利可以让机构从容操纵,一路下单,等到闲下来再处理没成交的委托单,而中小散户就不能如此。 这里提到的歧视散户不是因为机构投资者购买了付费的软件,也不是因为其拥有机构专用席位,仅仅因为他们不是散户便可以绕过很多限制措施,这种制度上的不公平早该解决。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中财网)

为什么股份回购禁止

股份回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受到禁止,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自己发行的股票。关于其禁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解释:

1. 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

股份回购若不当操作,可能会被用于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手段。 公司内部人若利用回购信息操纵股价,或者在进行回购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禁止股份回购可以防止这些不正当行为。

2. 保护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回购股份实际上是一种减少资本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负债比率上升,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回购股份可能加剧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损害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权益。 为了防止公司行为损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某些情况下会限制股份回购。

3. 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

如果公司大量回购股份,可能导致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数量减少,进而引发股价的剧烈波动。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股价过度波动,一些监管机构可能对股份回购进行限制或监管。

综上所述,基于对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考虑,股份回购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能会受到禁止。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标签: 股票回购的监管考虑 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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