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分红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admin 7 0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票分红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类型

税收优惠的类型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通常包括:
  • 免税:某些司法管辖区对股票分红收入完全免税。
  • 减税:某些司法管辖区对股票分红收入提供税率减免或抵免。
  • 优惠税率:某些司法管辖区对股票分红收入征收比其他收入形式更低的税率。

资格条件

为了享受股票分红税收优惠,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可能包括:
  • 居住时间: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只有居住一定时间的个人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
  • 股份持有时间: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只有持有股份一定时间的个人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
  • 收入来源: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只有来自特定来源的分红收入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好处

股票分红税收优惠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 增加可支配收入:税收优惠可以降低分红收入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 刺激投资:税收优惠可以鼓励个人投资股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 吸引外国投资:税收优惠可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特定司法管辖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收优惠示例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针对股票分红收入提供不同的税收优惠。以下是一些示例:
司法管辖区 税收优惠
香港 分红收入免税
新加坡 分红收入征收 17% 的单一所得税率
英国 对于持有股份超过两年的纳税人,提供 20% 的分红免税额度
美国 对于合格的分红收入,提供合格股息减免,最高可达 20%

结论

股票分红税收优惠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可观的税收节省,从而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并刺激投资。在投资股票之前,了解特定司法管辖区的税收优惠非常重要,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可用收益。

信托主要分为哪些?

外国资助人信托:许多NRA授予人正在与美国的受托人建立外国授予人信托(“ FGTs”),以获取外国受益人和外国财产。 通常,设保人由于其信托保护人,定向信托,隐私权,税收,资产保护和其他现代信托法规而选择了前面提到的现代信托管辖区之一。 FGT被建立为美国税收目的的“外国”信托,与离岸信托的待遇相同,但由美国受托人管理。 (请参阅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针对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有力的国内信托策略。 ”)通常,如果设保人有权撤销信托或设保人,则该信托有资格作为FGT。 或设保人的配偶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请参阅Whitaker。 )因此,FGT可能被起草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但前提是,如果信托被起草为不可撤销,则只有设保人或设保人的配偶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 通常,对于有政治利益,财产保护和非黑名单国家的外国受益人和财产的NRA来说,这是一个受欢迎的信托。 如果该信托是可撤销的,或者该信托在其一生中提供了NRA或其配偶,则根据美国法律,NRA将被视为该信托的所有者。 从FGT向美国受益人的任何分配都将被视为礼物,而不是对受益人的收入。 FGT既可以有美国受益人,也可以有外国受益人。 如果信托起草为不可撤销,但设保人有他或她希望向其分配礼物的美国受益人,则该信托可先分配给设保人或设保人的配偶,然后再由设保人或设保人的配偶分配给美国。 受益人。 信托死亡后,将直接或以信托形式分配给子女,子女可以是美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通常,NRA与美国受托人在美国建立外国信托基金,以持有非美国实体的股份。 该实体用于持有外国或美国所在地的财产。 如果没有美国所在地资产,那么就没有美国收入,赠与和遗产税。 该非美国实体充当美国所在地资产的遗产税阻止者。 非美国实体也可以持有产生收益的美国所在地资产,从而在实体一级预扣30%的预提税或条约税率。 通常可以节省联邦和州的资本收益,以及非美国实体持有美国所在地资产(例如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美国遗产税。 另外,被忽略的家用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用于此结构,并由FGT拥有,但可能会产生美国遗产税。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在授予人去世时,FGT将转换为外国非授予人信托(“ FNGT”)。 该信托可以保留为FNGT,并向其余的外国受益人(即配偶,子女)进行分配。 替代方案是直接或委托给外国孩子,或给外国受益人有限的任命权,以便为他们提供灵活性,以将资产转移到适合其特定情况的其他工具(例如母国法律)。 如果信托转换为FNGT并有美国受益人,则为避免FNGT对美国受益人的负面税收后果而进行的分配(包括进一步的讨论,请参见下文)· 每年进行收入分配和已实现的资本收益,以避免累积收益问题· 向美国居民信托基金进行分配· 将FNGT重新注册为国内信托· 终止FNG,后者在授予美国王朝信托人的去世后大量涌入· 提供给受益人有限的分配权力。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外国非担保人信托:在某些情况下,NRA可能会发现将信托作为不可撤销的FNGT起草,以增加资产保护或其他母国利益是有益的。 结构和好处类似于上面讨论的FGT。 就像FGT一样,FNGT是具有外国受益人和财产的NRA的热门信托,他们寻求政治稳定或财产保护,或避免许多离岸信托管辖区将其列入黑名单。 FNGT也最适合不希望当前美国受益人的NRA,因为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繁重的税收合规性以及潜在的负面税收后果,对美国受益人的信托远不理想。 (请参阅Whitaker。 )例如,FNGT的主要缺点之一是对付给美国受益人的未分配净收入(“ UNI”)的处理。 支付给美国受益人的UNI通常要缴纳美国所得税,并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信托在前几年实现的资本收益(构成信托的分配净收益的一部分)被视为普通收益,并按最高37%的税率征税。 · 从信托最初赚取收入之日起,受益人应向UNI缴纳的税款收取利息。 · 由于使用了“返还”规则,因此对于累积收入的年份,可能需要在受益人的税级中对收入征税。 (请参阅惠特克)美国受益人还需要大量的税收报告。 (请参阅惠特克)因此,该结构通常保留给没有任何美国受益人的外国家庭。 NRA王朝信托:如前所述,如果外国公民因将离岸信托资产留给美国受益人而丧生,将面临繁重的税收和合规性问题。 作为替代方案,在外国父母或祖父母还活着的情况下建立NRA王朝信托[vi]为国际家庭提供了非常有利的选择。 这些NRA王朝信托通常在现代信托管辖区之一中建立。 (请参阅国王三世,“国际家庭的国内信托Situs机会?”)如果做得正确,NRA外国公民的父母或祖父母可以在岸上将无限量的资产转移到NRA皇朝信托基金中,而无需支付任何礼物,死亡或世代交税。 他们不受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1120万美元的礼物和免税的免税额限制。 ( 请参阅 IRC第2501(a)(3)和2511(b)条。 )通常,只有当NRA赠送非美国所在地资产时,才可以享受无限赠予豁免。 此外,如果在现代信托管辖区(没有阿拉斯加,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南达科他州或怀俄明州)建立信托,则资产无需缴纳州所得税。 为了美国受益人的利益,该信托还可以永久或很长时间地持续下去,并提供资产保护以及许多其他信托,隐私和税收优惠。 通常,现金是资助NRA王朝信托的最流行选择。 在NRA赠款人的寿险或美国受益人的寿险上购买的美国保险,也是这些信托基金的一种普遍投资。 如果结构合理,则人寿保险包装商可以将信托转换为零税王朝信托,用于联邦和州收入以及资本收益。 信托分配也不征税,因为它们采用免税的人寿保单贷款形式。 当利用现代信托信托管辖区(阿拉斯加,特拉华州或南达科他州)也具有较低的国家保险费税率[vii]时,此功能特别强大。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当一名NRA父母死亡时,另一名NRA父母决定移居美国,与美国受益子女同住并成为绿卡持有人或美国公民。 幸存的NRA父母可能希望将资产赠予一个自行解决的[viii] NRA王朝信托,或将外国信托的所在地更改为美国,然后再移居美国,而他或她仍拥有无限的遗产,礼物和GST税非美国所在地资产的免税。 通过使用自行设立的王朝信托,NRA也可以是该信托的允许的全权受益人。 备用王朝信托:“备用/倾倒王朝信托”是针对具有美国受益人的外国公民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建立离岸信托的战略。 备用王朝信托减轻了对美国受益人繁重的所得税申报要求,并减少了对累积收入分配的不利的美国所得税规则。 设保人去世后,外国信托将海外信托资产“倾泻”到现有的(名义上资助的)备用国内王朝信托中,以使美国受益人受益。 这种信托也可以使外国受益人受益。 通常,此类信托具有成本效益,因为它们在NRA的存续期内名义上得到资助(即10美元),因此仅需一次性支付费用,直至在倒入资金完全投入之前。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自行解决信托问题的移民前计划:对于预期要移民到美国的NRA(例如,出于工作目的而转移的NRA公司高管)而言,存在大量的计划机会。 通常,在移居美国之前,NRA授予者会使用无限制的赠与,遗产和GST税收减免来为自己建立的国内信托管辖区中的移民前非授予者不可撤销的信托提供资金。 由于信托是自行结算的,因此,NRA授予人通常会以允许的全权受益人的身份自称,因此他或她可以从信托中受益。 人寿保险为这些移民前信托提供了有利的资金选择。 (请参阅国王三世,“国际家庭的国内信托Situs机会?”)在移民到美国之前,NRA将自己作为不可撤销的全权受益人赠予不可撤销的自我结算信托。 如果结构和管理得当,这些信托通常将避免赠与,遗产和代收税。 这些信托通常也被构造为非赠与王朝信托,从而使该信托免受子孙后代的遗产,赠与和商品及服务税的影响。 移民之后,如果设保人(作为允许的受益人)需要资产,则可以由独立的受托人酌情分配资产。 如果结构合理,这些资产也可能会被排除在自己的财产之外,并受到债权人和诉讼的保护。 但是请注意,如果NRA在转让给信托基金后的五年内成为美国人,则该信托将被视为出于所得税目的的授予人信托。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针对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的国内信托策略。 ”)尽管如此,设保人仍将受益于转移税的节省,资产保护,隐私,灵活性以及控制。 房地产:许多NRA为自己或家人在美国购买房地产。 经常在美国王朝信托机构或离岸实体中购买美国房地产,以避免美国房地产税。 国内王朝信托通常也避免了受益人使用该物业的任何可能的推定租金收入,尽管NRA授予人如果还使用房地产也可能需要支付租金。 相对于以信托方式直接购买美国房地产的NRA,对美国所在地财产仅能免税60,000美元的美国房地产税。 100万美元的税率为40%。 因此,NRA通常应以信托方式购买房地产,或购买美国人寿保险,以支付NRA去世时对房地产欠下的房地产税。 对于NRA,人寿保险通常是免税的美国资产; 但是,美国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以国内信托形式购买保险,以向美国提供更多联系。 (请参阅国王三世,“国际家庭的国内信托Situs机会?”)合格的国内信托(QDOT) :与NRA配偶结婚的美国公民配偶的另一种常用信托是合格的国内信托(QDOT)。 通常,在死时从NRA配偶转移到美国公民配偶的资产会有100%的婚姻扣除。 但是,如果尚存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则没有100%的遗产税婚姻扣除,除非这些资产转移给QDOT。 (请参阅Al King III,“国际家庭的国内信托Situs机会?”)QDOT确保在配偶生前或配偶去世后,从信托中分配本金时,该信托本人将受到美国联邦财产的约束。 好像它已包括在转让方配偶的遗产中一样。 QDOT可以由转让方的配偶,受让人的配偶或转让方的执行人建立。 只有从已故配偶转移到QDOT的财产,或者是转移到尚存的配偶,然后不可撤销地转移或转让给QDOT的财产,才有资格获得遗产税婚姻扣除。 [ix]Situs的外国信托变更 :NRA可能有现有的离岸信托,出于上述原因,它们希望转移到美国。 通常,外国(离岸/非美国法律)信托可以将信托所在地变更为美国。 这通常是通过利用现代信托管辖区之一中的国内公司受托人来实现的。 国内受托人通常会同时审查现有信托和新起草的国内信托。 此后,国内受托人(或离岸受托人)声明新的美国信托,目的是将新信托作为声明的一部分。 然后,外国受托人以分配契据向新的国内信托支付信托资产。 这也可以通过倾析来完成。 重要的是要注意,将离岸外国信托的所在地更改为美国所在地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存在潜在的税收问题(例如,UNI,累积分配和返还规则)。 但是,如果有外国信托的美国受益人在外国设保人去世之前不改变现状,那么美国的税收和纳税义务就非常繁重。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在美国选择有利的信托机构 :在美国选择信托所在地时要考虑的主要信托法是隐私,受益人安静, [x]自定,资产保护, [xi]强制继承权保护,信托保护人, [xii]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保护人公司, [xiii]修改/改革的能力, [xiv]王朝信托法规, [xv]所得税和保费税,定向信托, [xvi]和私人家庭信托公司。 [xvii]前面提到的现代信托司法管辖区都具有这些现代信托,资产保护,税收和隐私法律; 因此,对于富裕的国际家庭来说,选择美国的信托所在地通常是这些司法管辖区的选择。 (参见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 ”) [i] 许多外国通过立法或法规将许多离岸(非美国)信托管辖区列入黑名单。 此黑名单可能会导致对离岸信托的负面对待。 [ii]外国的法律可能禁止或可能不承认信托的概念,并将直接指示财产在某人死亡时的去向。 许多国内现代信托管辖区的法规专门排除了这些强制继承权要求。 [iii]请注意,美国不是CRS的签署国,CRS是大多数外国司法管辖区对《美国外国帐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的版本; 但是,许多外国家庭非常关心其家庭及其在CRS下的资产的隐私。 具体而言,CRS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的新兴全球标准,用于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信息。 CRS是一套全球标准,用于金融机构每年与客户(出于税收目的而居住)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财务信息。 请参阅 《税务事项中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信息的标准》 ,OECD(2014)。 CRS受FATCA制定的财务报告要求的启发,目前有100多个司法管辖区。 经合组织经合组织,《 关于税收目的的透明度和信息交流全球论坛》,《 AEOI:承诺状况》 (2018年11月)。 [v] Al W. King III和Jack R. Brister,“国际和跨境家庭的强大国内信托策略”,纽约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税务会议,纽约,纽约(2018年1月); G.沃伦·惠特克(W. Warren Whitaker),“ 美国针对非美国个人和信托的税收计划:入门大纲 ”,国王三世,“国际家庭的国内信托Situs机会?”,信托与房地产 (2015年9月)。 [vi]王朝信托:一种代代相传的无限制或长期跳过世代的信托,在税收,资产保护,隐私和家庭价值提升方面使家庭受益。 这些王朝信托可以是第三方的,也可以是自行设立的。 他们也可以是授予者或非授予者。 [vii]通常,根据所投保人的居住地,住所或所在地,对所缴纳的所有人寿保险费征收州保费税; 但是,被保险人的居住州通常不会对由信托或有限责任州(如阿拉斯加,特拉华州)管理或管理的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和拥有的人寿保险单所支付的保险费征收附加费税。 ,和南达科他州)。 在那种情况下,通常位于低保费税州的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保单,以便利用该州的低保税。 [viii]如果设保人/委托人是允许的全权受益人,则自行结算的信托通常是全权不可撤销的信托。 如果在具有此类法律的州中进行适当的组织和建立,债权人将无法取得信托中的资产来履行委托人的法律义务。 只有17个州制定了自行设定的信托法规; 这包括所有现代信托管辖区。 [ix] Summer Ayers LePree,“移居美国之前的移民前计划”,纽约,纽约信托与房地产从业者协会国际房地产规划研究所(2016年3月)。 [x]允许信托信息对受益人保持机密,直到设保人/顾问/信托保护人另行指示为止,与提供给受益人的典型的信托信息/会计权利相反。 [xi]现代信托管辖区通常提供四个级别的资产保护:(1)信托; (2)以充电单保护为唯一补救措施的有限责任公司; (3)信托中的酌处权益不是财产权,(4)节俭条款。 [xii]信托保护人通常具有许多重要的个人或信托权力,可以提高信托管理的效率。 通常,这些权力包括以下能力:删除或替换受托人/受托人,否决权或直接信托分配,添加或删除受益人(或任命某人这样做),更改位置和信托的管辖法律,否决权或直接投资决定,同意行使委任权,就行政和分配条款修改信托,批准受托人账户并终止信托。 [xiii]特殊目的实体(“ SPE”)是容纳信托保护人以及定向信托的投资和发行委员会或顾问的实体。 他们通常与SPE州的合格受托人一起工作。 只有南达科他州和新罕布什尔州才有针对该实体的具体法规。 其他州(例如,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也有类似的实体,通常称为信托保护公司。 [xiv]转移到现代信托管辖区的大多数不可撤销的信托可以根据司法机关或非司法机关以及通过倾销的原因和结果进行改革或修改。 通常出于行政和税收目的,而不是改变利益。 [xv]某些州,例如阿拉斯加,特拉华州,新罕布什尔州和南达科他州,允许信托无限期地存在(取决于Estate of Murphy v。 Commissioner) 71 TC 671(1979),其中美国国税局默认了废除永续规则的方法。 其他州则允许使用期限,例如佛罗里达州(360年),内华达州(365年)和怀俄明州(1000年)。 [xvi]上面讨论的NRA通常使用的结构通常被专门设计为定向信托。 定向信托允许与定向信托州的行政受托人建立信托的个人任命信托顾问或投资委员会,后者又可以选择外部投资顾问或经理来管理信托的投资。 可以基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多元化选择多个顾问。 这使一个家庭可以利用和部署广泛而复杂的哈佛或耶鲁捐赠型资产分配,由于法律,风险,时间和成本的原因,他们可能无法使用大多数州的委托委托法规。 此外,它允许定向信托既持有金融资产也持有非金融资产(即,离岸公司,商业权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林地,直接私人股本等)。 [xvii] PFTC通常是LLC或公司实体,通常由该家族拥有100%的股份,并有资格在PFTC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通常是在该辖区的银行部门接受之后。 然后,PFTC通常会通过服务协议与通常位于客户所在辖区的家族办公室合作,以提供相关服务,例如投资咨询和管理以及资产分配,以及流动资产,房地产和私募股权管理。 PFTC可以是受监管的也可以不受监管的。 选择的PFTC的类型也可能取决于家庭的净资产和期望。 Al W. King III,JD,LLM (税法)是South Dakota Trust Company LLC(SDTC)的联合创始人兼联合主席。 SDTC是一家国家信托精品店,为全球富裕家庭提供服务,目前管理的资产超过450亿美元。 金先生居住在纽约市。 在此之前,他曾担任花旗集团(Citigroup)的董事总经理和房地产规划国家总监,以及南达科他州花旗集团信托(Citicorp Trust South Dakota)的联合创始人和副董事长。 他是《信托与房地产》杂志编辑委员会的副主席。 他已入选NAEPC的房地产规划名人堂,曾在其董事会任职,并曾担任基金会顾问委员会主席。 Jack Brister拥有25年以上的经验。 他专门研究具有国际财富和资产保护结构的非美国家庭的美国税收筹划和合规性,其中包括与美国有联系的非美国信托,房地产和民法基金会。 希望在美国开展业务的非美国公司以及杰克还专门研究在美国房地产和其他美国资产中投资的非美国人,移民前计划,美国移居事宜,从非美国获得礼物和遗产的美国人-美国人员,非美国账户和资产报告,离岸自愿披露,FATCA注册和合规(W-8BEN-E和8966表)以及在国外工作和生活的高管。 除了在众多国际活动中发表演讲外,杰克还被广泛发表,并且还被任命为Citywealth美国财富顾问100强。

户口在村里是否都可以享受集体分红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 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人大对该问题进行释法。 但在全国人大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

此外,户籍改革后,公安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 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 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监管套利的类型

在《监管套利:中国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一文中(沈庆劼,人文杂志,2010,05:80-85) ,将“监管套利”分为了五种类型,分别是:从一个监管主体转到另一个监管主体;从一个时间段转移到另一个时间段;从一种市场主体身份转为另一种市场主体身份;从一种业务形式转换成另一种业务形式;从一种披露方式转入另一种披露方式。 不同的监管主体一般具有不同的监管制度,监管主体的不同,既可能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部门与另一个部门,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省份与另一个省份。 监管套利者通过将业务由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转移到另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之下,则实现了从一种监管制度向另一种监管制度的转化。 典型案例如下:1.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利用转移监管主体来达到监管逃离的目的这一模式,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开始被人们广泛认知。 在该案中,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时人,因与法国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不合而别居。 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而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的目的,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于取得德国国籍的次日,其向德国法院提出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在德国柏林与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人的身份回到法国。 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在经济领域,利用监管主体的转移达到监管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从税收上予以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更多的好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差距,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虚设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一个场所。 为了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实际上其业务不在特区进行,这样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特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通过向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3.设立离岸公司(BVI)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的英文名称缩写。 英属维尔京群岛自1984年引进国际商业公司法后,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离岸管辖区之一,已有29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因此,BVI也就成了离岸公司的代名词。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 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 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 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 “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 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 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4.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第一,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第二,境外买壳上市。 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第三,境外造壳上市。 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 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 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不同的时间段,净监管负担也可能不一样。 这样的差异可能是源于监管制度的动态变化,例如原有的监管漏洞被发现以后,监管主体改进监管制度;也可能是源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导致了在监管制度并未改变的情况下,净监管负担发生变化,例如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时候,有更多的企业希望通过IPO上市,进而导致净监管负担增加;还可能是源于个体财务结构的时间差异,例如在当期指标已经完成以后,企业市场主体可能产生动机将业务推迟到下一考核期间。 典型案例如下:1.排队融资有些国家对资本市场融资实施审核制度,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即使在审核通过以后,上市融资仍需排队,很多企业为了能在需要融资的时候不至于错失良机,于是便早早加入排队的大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急需融资的企业A可能不能即时融资,而不太需要融资的企业B反而很容易得到了融资的机会,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企业A和企业B完全可以进行一笔交易,交换排队次序,从而促进了双方共赢。 2.累进课税(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 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种通用的技巧,例如: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 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利用工资分摊方法,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 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出于种种目的,政府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往往不是一视同仁,而是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 从而导致不同身份的市场主体,即使从事完全相同的经济活动,其净监管负担也可能并不相同。 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转化身份,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到另一种监管制度。 典型案例如下:1.代持代发债券各国政府一般会对在本国发行的证券扣税,而对在国外发行的证券则不扣税,本国证券利用这种税收差异的思路是在国外发行证券,但是证券通过互换协议,具有和国内发行的证券同样的支付。 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对所有由澳大利亚企业发行的,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征税。 而由国外企业发行的,仍是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欧洲澳元证券),则可以免税。 这使得外国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相比,在以澳元进行融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对于澳大利亚的公司,其可以寻找一家外国企业,用澳元进行融资,然后双方进行一笔外汇互换。 各国政府有时会对外国企业购买的本国证券给予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购买该种证券则获得不了这种税收抵免。 这一政策和出口退税由类似的政策含义。 本国企业可以寻找外国企业首先购买这种证券,然后再通过互换交易,从而与外国公司一同分享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CTE是意大利政府发行的欧元债券,意大利政府规定外国企业购买该种债券,可以获得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 大量外国企业和意大利银行参与了相应的互换交易,外国企业购买CTE债券,通过互换,将债权的利息以及意大利政府赋予的税收抵免权一同支付给意大利银行,而意大利银行则向其支付美元计价的利息。 与上述的投资限制相类似,有些投资机构希望隐蔽其投资行为,该原则也相当于给其投资行为设置了限制。 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主体,以及具有灰色收入来源的投资主体往往具有隐蔽其投资行为的动机。 这一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持,以隐藏其身份。 2.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定价关联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常用的方法为;关联公司间的压低定价,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商品交易采取抬高价格的策略转移收入;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酬的方法转移收入;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收入。 总之,关联公司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以转移利润,就会造成赢利的企业不一定赢利,亏损的企业不一定亏损的情况。 3.利用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性质分别制定的,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业性质不同而负担的税额不等。 公司通过联营、租赁、合资、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最终就可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4.买壳上市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 由于受所有制因素困扰,无法直接上市。 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 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 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 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 将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卖给关联公司,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壳公司,提高壳公司的业绩,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实现融资目的。 最后是价款支付。 目前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债权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方式。 前三种是主要支付方式。 但是现金支付对于买壳公司实在是一笔较大的负担,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 所以目前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支付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对于不同的业务活动,鼓励一部分,限制一部分,鼓励的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业务,限制的是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业务。 于是,对于不同的业务形式,就产生了不同的监管制度。 然而,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监管主体并不能按照业务实质精确划分出不同的业务形式。 这给市场主体留出了套利的空间,市场主体可以在不改变业务实质的情况下,改变业务的形式,进而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为另一种监管制度。 典型案例如下:1.税收套利美国税法允许零息票债券的发行人以等额偿还利息的方式计算税金,与此同时,在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将零息票债券的利息收入作为资本利得,而不征税。 这些规定为税收套利创造了巨大的机会,使得在上世纪80年代,零息票债券成为了最重要的融资工具。 融资人由于财务结构不同,所需要的融资模式或许并不是零息票债券,但是其可以使用零息票债券先进行融资,然后通过利息互换,改变债务结构,以适应其自身需求。 对于不同形式的收入与支出,政府往往采取不同的税收标准,基于这样的制度差异性,使用期权复制目标证券也是一种常用的税收套利手段。 例如,在美国,为了避免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人使用了股票互换,在税务总署发现以后,其又开始转向了更复杂的,用期权组合策略来复制股票头寸的交易。 2.会计要求转换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的确认具有不同的规定,市场主体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希望推迟对于损失的确认时间。 通过监管套利,对于本质相同的交易,有时从原有的会计要求转换到其他的会计要求之下。 例如,对于银行的不良贷款,如果银行进行剥离和销售,则必须立刻确认损失。 一种替代性的模式是建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将贷款注入SPV,同时银行承担SPV的追索权,SPV出售证券化的资产,为银行获得了流动性,其经济效果等同于直接剥离不良贷款,但是由于按照各国现行的标准,这种模式并不被算作销售,所以损失不会被立刻确认。 3.日本对外币债券的资本管制以日本投资者对外汇管制的监管套利为例,在1984-1985年,日本法律规定,日本投资者购买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其资产组合的10%,但是当时的日本投资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类似证券。 日本法律关于10%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国公司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 日本的银行开始大规模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并使用货币互换对冲汇率风险。 市场需求非常火爆,以至于该种债券的收益率低于了相应货币的主权债券的收益率。 同时,日本法律将双币种债券(dualcurrencybound)归为了本币债券,双币种债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 投资者通过购买双币种债券,同样实现了购买外币计价债券的目的。 4.国外公司通过咨询公司控股中国国内公司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200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明确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 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 再如,稀土开采、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 《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有选择地利用外资的原则,体现了政府的行业政策。 新闻网站一直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然而中国的三大新闻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却全部实现了海外上市。 中国著名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例如盛大、网易和巨人,也都实现了海外上市。 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协助下规避中国政府行业管制的呢?事实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都异曲同工地采用了一种海外上市模式,我们简称为“盛大模式”。 5.中国企业间接海外上市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 然而,ISP行业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直接采用红筹模式是行不通的。 因此,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建议下,采用了本行业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 首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ownedforeignenterprise,WOFE)B。 B公司和A公司将签订一份结构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回报,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 由于境外壳公司C通过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内资企业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润,C公司就可以此为基础,向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私募。 私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实施IPO。 通过上述融资结构,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内资企业A就间接实现了海外上市。 可以看出,盛大模式巧妙地规避了中国政府对于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 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C,还是境内外商独资企业B,都与内资企业A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因此就没有违反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 这种结构的最大玄机在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署的结构性协议,正是这份协议确保了A公司向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B公司输送收入和利润。 不过海外投资者可能存在如下疑虑:一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募集资金之后,如果A公司单方面不履行结构性合同,那么将对C公司股票造成毁灭性打击。 为了解除投资者的疑虑,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会要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抵押给独立第三方(可能是作为B公司国内代理人的内资信托公司),作为A公司履行结构性合同的担保。 一旦A公司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就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内资身份的第三方会间接获得A公司的控股权。 6.带赎回权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于中国国内目标企业时,时常遇到以下情况:第一,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它们不愿意接受过多的股权投资,因为这意味着丧失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它们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权融资的同时提供配套的债权融资;第二,某些目标企业甚至不愿意接受任何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贷款;第三,某些目标企业规模较小,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达到上市规模,也很难获得银行信贷,但是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愿意以高利率获得贷款。 在上述情况中。 虽然提供贷款的行为偏离了基金的投资方向,但是很高的贷款回报率也让基金欲罢不能。 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的行为,存在非常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对贷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业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 这就对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目标企业的高息贷款造成了障碍。 而基金和企业则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的管制。 监管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不能穷尽所有的或然状态,诸多监管形式需基于企业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方式本身往往存在多种选择,例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存货计价方法,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选择相应的风险度量模型,这也为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套利提高了制度空间。 与其他监管套利形式不同,信息披露方式转换并不涉及任何真实的交易策略的转换。 典型案例如下:1.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的轻重。 按有关规定,在某些行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金额相等,但与采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较,加速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期,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2.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会计核算结转每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受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 例如,材料采取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中,如果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业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跌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价比较平稳,就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选择哪种计价方法,所选择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推迟亏损计提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人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 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即时间性差异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失。 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二者之间确认时间不同,即某些支出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与计入计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造成企业在最近几期里多计或少计了支出或收入,在后几期里又少计或多计了支出或收入,但当时间消失后,最终多计或少计的支出或收入额与少计或多计的支出或收入额刚好相等,不多不少,差异消失。 时间性差异主要有折旧费差异,无形资产摊销差异、递延资产摊销差异等。 就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递延法的基本特点是: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和转销。

标签: 分红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 税收优惠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