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计划: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重大政策法规变动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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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重大政策法规变动已成为常态。企业必须做好准备,以应对这些变化的潜在影响。制定周密的应急计划对于减轻风险和确保业务连续性至关重要。

应急计划的关键步骤

  1. 识别潜在风险:确定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法规变动。这包括审查行业新闻、政府公告和市场趋势。
  2. 评估风险:分析每个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考虑变动对业务运营、财务业绩和声誉的影响。
  3. 制定应对方案:为每种已识别的风险制定具体步骤。这些步骤应侧重于缓解影响、减轻损失和保持业务连续性。
  4. 制定沟通计划:建立一个清晰的沟通计划,以确保在政策法规变动发生时,员工、客户和利益相关者都能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
  5. 定期审查和更新:随着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查和更新应急计划至关重要。这将确保计划始终是最新的,能够应对新的挑战。

应急计划的优势


军需官战时职责,和供给应急方案

军需官战时职责是确保部队得到充足的物资和装备支持,满足日常训练和作战需求,并制定应急方案以应对战争中的突发情况。 在战争期间,军需官的首要职责是实时掌握并管理军队的物资和装备需求。 这包括确保部队有足够的食品、水源、衣物、医疗用品、武器弹药等。 军需官需要与各级指挥官紧密合作,了解作战计划和部队需求,以便及时调整物资分配和补给计划。 例如,在行军过程中,军需官需要根据部队的行进速度和路线,提前规划并准备必要的物资,如食物、水源和医疗用品等。 此外,军需官还需要制定应急方案,以应对战争中的突发情况。 这包括物资短缺、运输困难、恶劣天气等。 军需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物资分配和补给计划,确保部队得到必要的支持。 例如,在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军需官可以通过优化物资分配、提高物资利用效率等方式,确保部队得到足够的物资支持。 为了做好这些工作,军需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各种物资的性能、用途和保养方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正确的建议和指导。 此外,军需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调动资源,确保部队得到及时的支援。 总之,军需官在战争中的职责重大,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部队的战斗力和作战效率。 通过有效的物资管理和应急方案制定,军需官可以确保部队得到充足的物资和装备支持,为取得战争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常识

1.怎样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 ***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 *** 或者人民 *** 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 *** 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 *** 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 *** 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 *** 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 *** 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 *** 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 *** 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 *** 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 *** 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 提出请求。 上一级人民 *** 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 ***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扩展资料: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 2. *** 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 ***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 ***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 ***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 *** 或者人民 *** 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 ***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 *** 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 *** 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 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 ***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

如何利用公共关系解决突发事件

首先秩序,以防止和减少发生意外的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规范化的应急响应活动,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颁布。 第二起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后的响应活动,本法。 3条指控的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因素,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伟大的,伟大的,伟大的,一般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为准。 建立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部门的紧急情况。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 文章应急响应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人们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公众对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人民政府,或由各自的行政区域上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事件发生后,发生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特别是重大决策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如果有必要国务院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当地的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应急指挥结构,组织,协调,指挥和应急响应。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领域的责任,指导,协助下级人民的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国务院。 10条人民政府和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的。 第11个政府和部门采取措施,以应付突发事件,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的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它应该是一个选择,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财产征用后使用,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后,应当及时返还。 征用或征用的财产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悬挂和限制规定的适用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席突然发送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中国政府在紧急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救援,恢复和重建之后,等,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向人大报告备案;应急管理工作的完成,它应该是水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特殊。 章预防和应急准备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应急防备系统。 国务院制定国家整体紧急应变计划,紧急特别组织制定国家应急计划;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部门制定国家应急计划。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并在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机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由国务院修订程序。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急性质,特点,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和指挥的职责体系和应急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随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 第十九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预防,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应急响应,统筹安排必要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政府行政区域应该是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该很容易导致重大危害特别行政区重大突发事件,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危险区域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向公众及时。 二十一,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起社会的安全事故,防止冲突和事态扩大;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 二十三个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的物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专项应急预案应开发,生产厂房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运输及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表明其使用,并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测试和维护他们的警报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25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责任,处理紧急情况人员定期培训。 第2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由单位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减轻个人的风险。 第28条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和普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启动应急宣传活动和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的要求。 新闻媒体应开展紧急预防和应对,自救互助知识的公众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知识,应急知识教育的学生,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31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以保护应急响应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分配和紧急配送系统的监督。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储备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生产,供应。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基础电信网络和移动通信系统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的组合,确保应急事件响应通信打开。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动人民的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为教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的专业知识,鼓励和支持教学和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章监测和预警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指定一个领土应急信息系统,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紧急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层人民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络的应急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和情报交流合作。 第38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紧急信息收集。 县政府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紧急信息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上级人民政府紧急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用于人民的政府部门知情紧急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信息。 提交报告紧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拖延,虚假,瞒报,漏报。 4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的危害和紧急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家和学者,就发生的可能性突发事件和其可能的影响评估;相信可能会出现特别显著的或主要的紧急情况,高级人民法院政府应立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被伤害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相邻简报。 41个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 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预警系统。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发展势头和潜在的危害,分为一,二,三级4,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的最高水平。 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部门确定的分类标准。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权力和程序,发布相应的警戒水平,并宣布进入预警领域的决定,而增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当地驻军和可能相邻或相关的危害政府通知本地区人民。 发布第44条三,四级警报,宣布警告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人员负责具体职责及时收集,报告的信息向公众的信息渠道反映突发事件,加强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监测,预报和预警;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学者,准备紧急信息的分析和评估,预测的可能性范围和强度的大小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可能发生的水平; (四)定期向社会和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工作相关的信息管理和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紧急危险警告,宣传避免,尽量减少危害的常识,公布联系电话。 45条发布,两个报警器,宣布警告期间,在除了采取措施本法第4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也应该向即将突发事件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机状态,并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准备; (二)筹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庇护所,并确保他们在良好的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采取具体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危害的建议,律师 (六)转移,疏散或紧急疏散易受危害和人员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限制使用危险的地方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很容易导致危害控制或限制扩大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和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47条发出的警报紧急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的警戒线调整并重新发布。 已经证明了不可能事件的紧急或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通知宣布解除,终止的警告,并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章应急救援48条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政府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49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BR / (一)组织抢救和治疗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威胁工作人员的妥善安排,并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地方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危及提供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和防疫和其他保障;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的处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人民政府设立财政储备基金紧急救灾物资和储备,如果有必要,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人员具有特定专长的需要提供服务; (七)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严厉惩处根据法律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根据法律掠夺财产严惩,扰乱应急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该组织的工作,以应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该事件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的第50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一)使用的设备强制隔离或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一方对对方,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在一个特定区域的吗?建筑物,车辆,设备,设施,燃油,燃气,电力,供水控制; BR p>(三)封锁的场所,道路,检查现场工作人员鉴定,限制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加强核心脆弱的器官,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的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必要措施守卫单位根据国务院。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据现场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的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52条履行职责或组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下,在必要时,征用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运输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或技术支持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公司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装运材料需要处理突发事件,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53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55条事故发生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相互援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56条,受自然灾害,灾害或意外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以及向当地县级政府的报告,由于社会安全事故的单位,由单位或主要人员造成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报告按照规定,该负责人迅速出动到现场进行劝说,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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