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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工资待遇
6千以上。根据职友集官方资料显示,杭州高新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按学历统计分配岗位,工作的标准按照学历能力,最低本科,工资一个月在6千以上,属于中等水平,主要经营一些技术开发的工作。
杭州高新实验中学重高率
80%。
杭州高新实验中学占地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4268平方米,教学区、多功能区、体育健身区成“品”字形分布。多功能区域内设施齐备的报告厅可容纳近900人。政府投入1.6亿资金建设,是促进钱江南岸大发展的点睛之作,也是滨江区第一所位于高新科技核心园区的公办学校,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第三条 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 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高新区管委会为主。第八条 高新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航空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事宜。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我省主要发展以下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本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细目,由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范围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浙江省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发布。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最少不得少于八人。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管委会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委。
(三)省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组织审查、认定。
(四)省科委根据审查和认定结果,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管委会发布批准进区文件。第七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进区文件和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批准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第八条 管委会会同财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第九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管委会将批准认定、变更的情况及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管委会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他所有制性质的科研单位可参照办理,但必须继续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
目前杭州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一、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减免15%的税收优惠
? 2.浙江省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金额如下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一)企业申请程序
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国家网网址:),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属地设杭州高新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认定机构办公室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待杭州高新区高企认定办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浙江省网网址:),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复审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扫描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高新区(滨江)形式审查程序
当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要点参考附件)。审查采用网上和书面材料相结合方式,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部门审查意见,各地高企认定办填写形式综合意见表,并打印盖好章后上交省认定办。
(三)书面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全套汇总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成册上报一份交地方认定办存档。
2.材料装订顺序为:
A.总目录;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3.申请材料内容要与网络提交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如下:
(1)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3)“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填报的关键技术应是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有关联,并在“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栏里逐一简要说明并标示出相关知识产权名称、编号及其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3年内获得且未来3年仍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时效证明材料,从非本企业转让受让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备案证明材料。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需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许可范围为全球独占许可。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部分,人员统计以上年度年底统计数字为准。各地认定办负责对人员比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部分,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审计;对企业未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仍进行专项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当地高企认定办负责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8)企业财务报告部分,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四)企业申报时间
2015年6月15日前企业须完成以下材料的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书面材料一正一副(共两份),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滨江区江南大道89号钱塘春晓大厦海归之家604室);
2、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网()和浙江省网()的网络上报;
3、将附件1、2、3电子文档填写完成后发送至邮箱:hzgxkjj@163.com
(五)?高新区认定办审核申报时间
6月15日—7月15日:杭州高新区高企认定办完成企业材料的形式审核及税务入户审核,完成形式审查综合意见的填写,并上报浙江省高企认定办。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企业,需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5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省科技厅网站“通知通告”栏2011年5月16日转发)要求,完成更名的网络和纸质上报流程。纸质材料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经属地科技、财政、税务各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该认定办将全套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报送我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制度。参加2015年复审又涉及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参加复审。
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使用说明书。
杭州高新区科技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俞凯华?87702208,王佳蓓?87795817 87703294
滨江区国税局联系人及电话:方顺清?86628609
滨江区地税分局联系人及电话:林径平?56689571
滨江区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徐待?8776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