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两个账户(社保两个账户怎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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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有几个账户

社保卡有两个账户,分别是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金融账户是持卡人享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账户,也可以作为单位代发工资或个人缴纳保险金的账户,上面的资金可以取出,换句话说,这个金融账户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储蓄卡账户。社保账户是持卡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专用账户,这一账户没有转账、提现功能,持卡人只可以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布设的专用设备上面刷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卡有两个账户

法律分析:社保卡有两个账户可以进行合并,具体流程如下:

1,社保合并,主要是合并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其他诸如失业、工伤、生育,并不存在连续缴费需要累计的问题,因此不涉及到合并

2,社保卡合并,首先需要持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地社保局开具养老和医疗缴费证明,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3,在现居住地参保之后,则需要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转入异地社保,并持转移证明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之后便可将两地的社保信息合并

4,若是存在多地社保没有转移,则需要多跑几趟,才能办结

5,若是社保不进行合并,在现单位也是可以进行缴费的,只是缴费并不累计,且现单位若是非本人的原籍所在地,则男50,女40之后不能转入

6,目前社保正在进行联网操作,社保网络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我们也可以选择多等几年,待日后合并手续简化之后再进行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有两个账号怎么办?

原则上每个参保人只能拥有一个社保号,并不支持同一个参保人,有两个社保号,因此,如果发现自己有两个社保号,可以前往,当地社保局申请合并社保卡,或者说,若有一个继续想要缴纳的账户,另一个账户应该去进行注销,从而保留一个账户,作为本人社保和养老保险的领取账户

社保可以开两个户吗?

社保不可以开两个户。

社保个人账户,独立自然人在当地社保中心开办的个人名义的以社会保险为福利待遇的个人账户号。社保个人账户分为,医疗账户、养老账户。其他的包括生育、工伤、失业等皆存于社保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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