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铁义(龙煤集团于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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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哪三个人适用了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三名落马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三位落马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

烧网油肝花怎么做?

【风味介绍】

用猪网油包裹猪肝烧烤而成,金黄焦香,成鲜微甜。

【原料】

猪网油400克,姜片20克,猪肝300克,白糖15克,糖冰肉120克,葱段10克,味精2.5克,汾酒25克,长葱条12条80克,精盐7.5克,五香粉2.5克,干淀粉30克

【选材窍门】

猪肝有粉肝、面肝、麻肝、石肝、病死猪肝、灌水猪肝之分。前两种为上乘,中间两种次之,后丽种是劣质品。粉肝、面肝:质均软且嫩,手指稍用力,可插人切开处,前者色似鸡肝、后者色赭红。麻肝:反面有明显的白色络网,手摸切开处不如粉、面肝嫩软。石肝:色暗红,质比上列三种都要硬些,手指稍着力亦不易插入。病、死猪肝:色紫红,切开后有余血外溢,少数生有浓水泡。灌水猪肝:色赭红显白,比未灌水的猪肝饱满,手指压迫处会下沉,片刻复原,切开后有水外溢。

【制作方法】

(1)将猪肝和糖冰肉分别切成4条,每条长约15厘米,用姜、葱、汾酒、精盐拌匀,约腌1小时,取出沥干水分,再拌白糖和五香粉。

(2)将网油用温水洗净晾干,切成块状,每块长20厘米、宽15厘米,逐块摊开,卜薄粉,各放猪肝、糖冰肉1条、长葱条3条,卷成长条,直径约为3厘米,蘸上干粉串排于铁义上烤20分钟,烤制时,前10分钟用旺火,后10分钟用中火,徐徐转动,烤至呈黄色为熟。

(3)去铁叉,食时每条横切8段,装盘即成。

于铁义判刑了吗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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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贿罪多的一个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量刑标准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无期徒刑会改为有期徒刑。而终身监禁,真的就没有机会出来了吗?

从立法本意上,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绝无任何机会。但如果判决机关或监督审查机关发现判决证据有误或判决定罪有问题,是有机会获得重审或改判的,当然这类情形只会发生在与政治关联的案情中。

终身监禁是我国在2015年1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的一项刑法惩罚措施,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而且定的,必须是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社会 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就是说,普通老百姓是永远“享受不到”这个处罚的,即使是贪官污吏,也得有几亿的资格才能触摸到这个高度。

目前被裁定改判无期后终身监禁的,有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白恩培、天津市原政协副主席武长顺、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陕西省原省委书记赵正永、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大概是这六个人。

至于此生到底能不能出来,第一,因为刑法修正案只规定了不能假释减刑,没有规定不能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所以我认为还是有出来的可能。第二,毕竟实施时间较短,尚无确切实证证实最后实施的结果,所以现在就确定到底能不能出来为 时尚 早,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一,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弄明白一点:

在我国,终身监禁并不是新列出来的一个独立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种类的执行措施!!这有点类似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样,都是刑罚种类的时间执行措施!!

这也就是说,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对某种刑罚种类的一种执行措施。

您的明白的没有?终生监禁其实质是对刑罚执行的一种“决定”方式,而非是“判处”的意思。

二,中国目前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主刑有五大类,分别为:

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有3大类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刑罚种类还是以上的五大类主刑和三大类附加刑。这其中,并没有出现“终身监禁”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两种刑罚执行措施。

搞清楚了“终身监禁”的意思后,下面的问题就有了清晰明确的答案。

三,“终身监禁”的适用刑罚种类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实质就是在原刑罚上对犯罪人坐牢时间的一种固定限制时间的表述。

终身监禁只对贪污、受贿罪适用。

对于罪犯犯有严重的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且贪污受贿的金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依法判处罪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经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改判为无期徒刑后,法院还决定对罪犯的无期徒刑加上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减刑的执行措施。那么,该罪犯基本上就是把牢底坐穿了!

四,终身监禁不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基本上来说,无期徒刑通过认真改造后,可以获得减刑。无期徒刑通过多次狱中减刑后,最快坐满13年后,犯人就可以走出监狱的大门而重获自由和新生。

但是,终身监禁则不同。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的犯人,是永远没有再减刑假释的机会的,且终生限制其自由。当然,终身监禁的犯人,还得要参加监狱里的强制劳动改造。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终身监禁就是活着的“死刑”!

终身监禁,就是对贪污受贿的“零容忍”!

小结:从以上的法律制度设计来看,终身监禁就等同于把牢底坐穿!当然,犯有终身监禁的囚犯,也就再也没有从监狱里走出来的机会了。

至于网上有人说,如果遇上大赦,那“终身监禁”又该当如何呢?这个问题,您们来回答,如何?

判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都是可判处死刑不判死刑终身监禁的(比死缓没轻)主要针对贪污受贿几个亿的大贪官。但限制减刑不等于不能保外就医甚至可同家人在一起度过晚年几年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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