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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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股东: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实施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 回购目的:稳定公司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价值。
  2. 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3. 回购方式: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公司已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4.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5. 回购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120%。

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注销后,公司已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公司将委托具有证券业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回购股份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工作。

回购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回购公司股份是公司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价值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xxx

日期:2023 年 xx 月 xx 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规定

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将股份从股东手中收回,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购股份需要进行规定程序,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并严格限制回购数量和价格。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行的股份,从现有股东手中回购,以减少股份总数或提高每股收益,增加股东价值。 回购股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办法》等。 具体规定如下:1. 程序规定:公司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开展回购工作,包括确定回购数量、价格、方法、期限等方面,召开董事会决议并公告通知,向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报备。 2. 定期报告:公司在回购股份过程中,需要及时向股东、证监会等相关人员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回购金额、回购数量等信息,保持透明度。 3. 限制数量和价格:公司回购不得超过其总股份的10%,且每股价格不得高于公司最后经过定价机构公平定价后的交易价格的120%。 此外,还需要遵守股东权益平等、信息披露透明等要求。 4. 其他具体要求:在回购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避免危害股东利益。 公司回购股份有哪些益处?公司回购股份可以增加每股收益,降低股本薄水,提高股东价值。 此外,回购股份也能够减少股权分散,提高公司控制力和管理效率,有助于稳定股价和维护市场信心。 公司回购股份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方式,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定程序,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并严格限制回购数量和价格。 对于公司而言,回购股份可以提高每股收益、降低股本薄水、增加股东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 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什么1、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 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 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2、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应属有效。 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法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有效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从而认为其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条对公司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等股份转让设定了锁定期。 该条规范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 如果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锁定期内,亦即股份回购行为发生在上述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行为本身应属无效,但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结果的无效并不能导致作为原因的回购条款无效。 如果股份回购发生在锁定期外的,则应认为股份转让是有效的。 股权的回购必须要经过公司大会的决议,不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即便回购成功,也是属于无效行为的;如果股东回购是减资收购的或者是股东要求收购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注销原有的股份,如果不进行注销,是属于违法行为。

美的拟回购140亿股票,为何要这么做?

美的一则公告,让A股市场再度兴奋起来!

2月23日晚间,美的集团发布公告,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不超过1亿股且不低于5000万股,回购价格不超140元/股,按照回购数量上限1亿股和回购价格上限140元/股的条件下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4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回购计划成为A股史上最大回购案。

美的集团晚间发布公告,公司拟回购5000万股-1亿股公司股份,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4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0元/股。

公司表示,回购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公司决定拟继续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持续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

以美的集团70.39亿股计算,140元的股价,对应市值为985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美的在上一轮回购结束4个月后再次启动回购。

2020年10月22日晚间,美的集团公告,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累计回购股,占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1日总股本的0.5953%,支付的总金额为26.97亿元。 截至今日收盘,美的集团股价报收90.94元,总市值6402亿元,今年累计下跌7.62%。

近日,A股市场阴霾沉重,机构抱团股更是集体下挫,让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不过,“家电茅”美的集团挺身而出,140亿回购计划“点燃”市场,有网友直赞:“有担当的好公司”。 还有网友表示,各种茅都发点利好,马上报团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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