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股份股票投资指南:挖掘汽车产业的价值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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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小康股份是中国汽车产业领先企业,在过去几年,其股票表现强劲,跑赢了大盘。本文将深入探讨小康股份的业务概况、财务状况、市场机会和投资策略,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这家公司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公司概况

小康股份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重庆市。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汽车金融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核心品牌包括东风小康、金康赛力斯和东风风光。

财务状况

小康股份的财务状况稳健,收入和利润近年来持续增长。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59.2亿元,同比增长34.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3.6亿元,同比增长36.8%。该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储备,资产负债率较低。截至2021年底,小康股份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56.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7.2%。

市场机会

小康股份深耕汽车行业,拥有广阔的市场机会。中国汽车市场持续增长: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中国政府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小康股份的新能源汽车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增长空间。汽车智能化趋势:汽车行业正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给小康股份提供了新的增长点。

投资策略

基于小康股份的业务状况、财务表现和市场机会,以下是一些投资策略:长期持有:小康股份是一家成长性良好的公司,适合长期持有。该公司具有强劲的业务基础、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广阔的市场机会。关注新能源汽车:

深度解读两会政府工作报告,2016旅游业如何走向

今年要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我们宏观调控还有创新手段和政策储备,既要立足当前、有针对性地出招,顶住经济下行压力,又要着眼长远、留有后手、谋势蓄势。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加强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统筹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产业、投资、价格等政策工具,采取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 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4万亿元,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 安排地方专项债券4000亿元,继续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 我国财政赤字率和政府负债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相对较低,这样的安排是必要的、可行的,也是安全的。 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 一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范围。 三是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实施上述政策,今年将比改革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 同时,适当增加必要的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加大对民生等薄弱环节的支持。 创新财政支出方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该保的一定要保住,该减的一定要减下来。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合理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 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 进一步压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长12.2%。 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依法实施税收征管。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按法定程序适当增加债务限额。 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把每一笔钱都花在明处、用在实处。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 今年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13%左右。 要统筹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准备金率、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疏通传导机制,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等支持。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民营银行,启动投贷联动试点。 推进股票、债券市场改革和法治化建设,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适时启动“深港通”。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 加强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围绕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 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 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注重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让地方能接得住、管得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试点。 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 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 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 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 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提高实体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一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加快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建设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 二是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 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 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培育创业服务业,发展天使、创业、产业等投资。 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 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 三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 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完善股权期权税收优惠政策和分红奖励办法,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 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汇聚成推动发展的磅礴力量。 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 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完善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安排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采取综合措施,降低企业交易、物流、财务、用能等成本,坚决遏制涉企乱收费行为。 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 突出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提升消费品品质。 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 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二是促进制造业升级。 深入推进“中国制造+互联网”,建设若干国家级制造业创新平台,实施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启动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重大工程。 落实加速折旧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三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启动新一轮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工程,大力发展数字创意产业。 放宽市场准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水平。 建设一批光网城市,推进5万个行政村通光纤,让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数字化生活。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今明两年,要以改革促发展,坚决打好国有企业提质增效攻坚战。 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 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试点。 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市场化选任方式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 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赋予地方更多国有企业改革自主权。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增强核心竞争力。 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各展其长、共同发展。 (三)深挖国内需求潜力,开拓发展更大空间。 适度扩大需求总量,积极调整改革需求结构,促进供给需求有效对接、投资消费有机结合、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形成对经济发展稳定而持久的内需支撑。 增强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 适应消费升级趋势,破除政策障碍,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支持发展养老、健康、家政、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消费。 壮大网络信息、智能家居、个性时尚等新兴消费。 鼓励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实体商业创新转型。 完善物流配送网络,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活跃二手车市场,加快建设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增设免税店。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 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 我国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有许多短板,产业亟需改造升级,有效投资仍有很大空间。 今年要启动一批“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 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以上、公路投资1.65万亿元,再开工20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电核电、特高压输电、智能电网、油气管网、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到5000亿元。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以市场化方式筹集专项建设基金,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进行市场化融资,探索基础设施等资产证券化,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依法严格履行合同,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 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 今年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政策。 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 居住证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要加快覆盖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使他们依法享有居住地义务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发展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容纳更多的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让他们挣钱顾家两不误。 二是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今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 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三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公开性,促进“多规合一”。 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 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工程标准和质量。 打造智慧城市,改善人居环境,使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安心、更省心、更舒心。 优化区域发展格局。 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长江经济带发展。 制定实施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新十年规划,支持东部地区在体制创新、陆海统筹等方面率先突破。 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 制定国家海洋战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建设海洋强国。 (四)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继续毫不放松抓好“三农”工作,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着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粮食连续增产,为稳定物价、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面临库存大幅增加、市场价格下跌等问题。 要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 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 要多措并举消化粮食库存,大力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今年退耕还林还草1500万亩,这件事一举多得,务必抓好。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强化农业基础支撑。 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深松土地1.5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 探索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深入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 保障财政对农业投入,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带动更多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建设。 改善农村公共服务。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要加快通硬化路、通客车。 抓紧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两年内实现农村稳定可靠供电服务和平原地区机井通电全覆盖。 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今年要完成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其中易地搬迁脱贫200万人以上,继续推进贫困农户危房改造。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长43.4%。 在贫困县推进涉农资金整合。 坚持精准扶贫脱贫,因人因地施策。 大力培育特色产业,支持就业创业。 解决好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增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能力。 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要向贫困地区倾斜。 深入开展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扶贫脱贫是硬任务,各级政府已经立下军令状,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 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实现合作共赢。 面对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格局的深刻变化,顺应国内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要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在开放中增强发展新动能、增添改革新动力、增创竞争新优势。 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统筹国内区域开发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共同打造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推动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人文交流。 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 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使“一带一路”成为和平友谊纽带、共同繁荣之路。 扩大国际产能合作。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 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用好双边产能合作基金。 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打造中国制造金字品牌。 促进外贸创新发展。 面对外需持续低迷的严峻形势,要多措并举,遏制进出口下滑势头。 一要加快落实和完善政策。 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 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 二要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三要优化贸易结构。 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加快发展文化对外贸易。 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 四要推进贸易便利化。 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 五要实施更加积极的进口政策。 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紧缺能源原材料进口。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继续放宽投资准入,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创新内陆和沿边开放模式,打造新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 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 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 我们将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中国要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积极商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加快中日韩自贸区等谈判,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加强亚太自贸区联合战略研究。 我们愿与各方一道,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共同构建均衡、共赢、包容的国际经贸体系。 (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 重拳治理大气雾霾和水污染。 今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要分别下降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继续下降。 着力抓好减少燃煤排放和机动车排放。 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 增加天然气供应,完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展扶持政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减少直接焚烧。 全面推广车用燃油国五标准,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80万辆。 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对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 强化环境保护督察。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必须严格执行,对超排偷排者必须严厉打击,对姑息纵容者必须严肃追究。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 支持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装备,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 开展全民节能、节水行动,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国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 加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继续治理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行动起来,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 为政之道,民生为本。 我们要念之再三、铭之肺腑,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财政收入增长虽放缓,但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着力扩大就业创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今年高校毕业生将高达765万人,要落实好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 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帮扶。 完成2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 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 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 教育承载着国家的未来、人民的期盼。 公共教育投入要加大向中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 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办好特殊教育。 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对贫困家庭学生率先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 落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政策。 加快推进远程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提升高校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继续扩大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农村招生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 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都要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成长成才担起责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希望。 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健康是幸福之基。 今年要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政府加大投入,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 中央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60亿元,增长9.6%。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 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范围,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等改革。 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培养全科医生、儿科医生。 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从人均40元提高到45元,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 鼓励社会办医。 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完善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配套政策。 为了人民健康,要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严守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办法。 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多种形式的医养结合。 落实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 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 加快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困难群众遇急有助、遇困有帮,让社会充满关爱和温暖。 推进文化改革发展。 用中国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档案等事业。 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全民阅读,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培育健康网络文化。 深化中外人文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引导公共文化资源向城乡基层倾斜,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推进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 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形成全民健身新时尚。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促进基层民主协商。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依法规范发展社会组织,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发展。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工作。 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改进信访、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平安祥和。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 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气象服务水平,做好地震、测绘、地质等工作。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监管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重任千钧惟担当。 面对异常艰巨复杂的改革发展任务,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命扛在肩上,把万家忧乐放在心头,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公司”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10-28 7:04:01 来源:(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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