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真假股票:深入了解欺诈性证券的识别技巧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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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复杂的金融环境中,识别和避免欺诈性证券至关重要。投资者必须了解欺诈者的技巧,并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投资。

欺诈性证券的识别技巧

  • 发行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值:发行人通常会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股票。如果发行价远远高于,可能表明存在欺诈行为。
  • 缺乏财务报表:欺诈性公司往往没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拒绝提供财务信息。投资者应警惕缺少财务透明度的公司。
  • 高收益承诺:欺诈者通常会承诺高得离谱的回报,以吸引建议:如果投资者对证券的合法性有疑问,他们应寻求专业财务顾问的建议。
  • 报告欺诈行为: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成为了欺诈行为的受害者,他们应向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报告。

案例研究

了解欺诈性证券的识别技巧和防范措施至关重要,以避免遭受重大损失。以下是一些历史上著名的欺诈性证券骗局的例子:

  • 伯尼·马多夫庞氏骗局:马多夫经营了一家庞氏骗局,欺骗投资者数十亿美元。他的骗局的特点是承诺高得离谱的回报和缺乏财务透明度。
  • 安然公司丑闻:安然公司通过会计欺诈虚增其收入和利润。该丑闻导致公司破产和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 世通公司丑闻:世通公司也通过会计欺诈虚增其财务业绩。该丑闻导致公司破产和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结论

辨别真假股票对于保护投资者的资金至关重要。通过了解欺诈性证券的识别技巧和采取预防措施,投资者可以避免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通过进行尽职调查、使用合法经纪商、警惕未经请求的报价、寻求专业建议和报告欺诈行为,投资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欺诈风险,保护他们的投资组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3、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4、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是公司设立或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便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正确估量。 一般来说,有意参与公司设立并向公司投资的投资者(包括购买公司股票、债券而向公司进行投资的社会公众),都希望自己的资金投入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发展势头好的公司、企业,因此,所有的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观愿望之外,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 这就要求作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必须如实地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自由选择。 正是如此,公司法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等法定的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如果对这些文件弄虚作假,欺瞒公众,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而且还会给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 根据有关公司法律的规定,正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本或者筹集资金,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达到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不论是正在设立还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所谓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发起人募股申请时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除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亦即所有公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 根据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每一个发起人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它是指每张股票上所载明的货币数额,认股人可以以此计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资本数额及其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它是指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全部数量。 无记名股票是相对于记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规定,向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起人以及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它必须载明该机构、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 上述机构和人员以外的人发行的股票即为无记名股票、它不记载有关持股人的名称。 (4)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4)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其含义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说明本次募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募足股份,认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认的股份。 如果公司发行新股的,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等,并制作认股书。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所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发行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票缴纳的方式等。 所谓认股书是认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认股仍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的各类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经申请批准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而制作的文件。 公司法第15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66条又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息;(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公司法不仅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股份,公司为扩大资本发行新股,公司发行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规定发起人向礼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招股说明书等主要文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也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 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亦有相应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欺骗或者误导,便之对该公司的有关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 例如,发起人虚构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遗漏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事项等等,都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量、金额巨大的。 具体到多大数额才算数额巨大,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公司的经营类型和大小,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掌握、裁量。 如果数额不够巨大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可能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如造成股东和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股东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股东、债权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杀,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等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如严重扰乱了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政府声誉,在社会公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即:(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参与公司发起设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2)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即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犯罪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只能由发起人承担。 而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如果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来此手段达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债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不以此目的为本罪的必备要件。 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财产状况、或因预算失误等等原因,导致过失地实施了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者,不能构成本罪。 后果严重、影响巨大者,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违法处分。

股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的索赔是怎么运行的?

如果证券市场能够诚实、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正确,那么你投资的股票就遭受了损失,这属于你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你只能“认倒霉”。 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虚假利润、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涉嫌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 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期间买入相关股票,在虚假陈述披露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蒙受损失。 那么,损失不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是属于欺诈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 这些都可以依法主张。

一是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内容较多,自主性较强);二是200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你说得对,2003年颁布,20年前人们开始维权)。 但仍有更多的案件因为不知道要索赔什么而错过了诉讼时效。 如近期,截至2019年10月底,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累计索赔金额已达6.38亿元,股东通过诉讼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此外,还有华硕信息、创兴资源、必拓派、惠球、协鑫集成、尔康制药、益晶光电、三方祥、佳典、保利国际、方正科技、朝华科技、雅培、湘源文化等案例,涉案投资者挽回了不小损失。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你真的可以挽回不该由你承担的损失。

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在实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律师费。 如果你实际得不到补偿,那么律师就没有任何劳动报酬,也就是说,你这个时候不需要支付律师费,也不需要承担律师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和住宿费,保护股东权益的成本也很低。 证券维权律师不是骗子,但投资者要睁大眼睛,查阅律师的执业信息,确保遇到真正的律师。 有许多股票可以参与索赔。 我们对代理商的库存进行了筛选和汇总。

最后,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 法治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只有中小投资者具备依法维权意识,违法主体才能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从而积极抵制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让我们共同努力,挽回损失,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作出贡献。

炒股实用基础知识书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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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了解证券市场最基础的知识和规则第二步:学习投资分析传统的经典理论和方法第三步:在前两步基础上,对股市投资产生自己的认识,对股价变动的原因形成自己的理解和理论第四步:在自己对证券市场认识和理解的指导下,形成自己的方法体系和工具体系以及交易规则第五步:找一款模拟炒股游戏,身临其境体味股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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