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操纵带来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必知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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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操纵是一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股票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了解股票操纵的法律风险。

何为股票操纵?

股票操纵是指利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交易或者其他手段,人为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成交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股票操纵的常见手法

  • 拉抬股价:通过买入大量股票,制造市场上对该股票的旺盛需求,抬高股价。
  • 打压股价:通过卖出大量股票,制造市场上对该股票的抛售压力,压低股价。
  • 制造假象: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从而影响股价。
  • 操纵交易量:利用不同账户进行频繁交易,制造活跃的交易假象,吸引投资者跟风。

股票操纵的法律


炒股为什么拘留

炒股为什么会被拘留?

一、答案明确:

炒股被拘留通常是因为涉及违法行为,如操纵股市、内幕交易等。 当个人的炒股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法规,严重时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包括拘留。

二、详细解释:

1.违法行为是核心原因:

炒股被拘留的最直接原因是个人的炒股行为触犯了法律。 在股市中,一些行为如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都是违法的。 当这些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实,相关责任人就会被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拘留。

2.具体的违法行为示例:

操纵股市: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如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来影响股价,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如公司并购、重大亏损等,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 这种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3.法律制裁是必要的:

对于股市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拘留等法律措施,可以警示其他投资者,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4.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投资者,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证券市场法规,做到合法、合规投资。 不仅要关注投资收益,更要注重投资的风险,尤其是对法律风险的防范。

总结:炒股被拘留是因为涉及违法行为,投资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怎样才算了操控股票?证监会要查处的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 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1、挖空心思,炮制题材对操纵市场者来说,所谓的题材就是他们事先设计的一场诱导中小投资者跟风上当的骗局和事先掘好的一口陷阱,是一朵绚丽多彩的罂栗花。 而事实上,不明就里的中小投资者经常落入操纵市场者的彀中,成为他们的牺牲品。 在1999年的“5.19”行情中,受美国NASDAQ网络股大幅上扬的刺激,国内的某些庄家在一些网络股中大举建仓。 2000年,我国股市出现回暖迹象,那些在“5.19”行情中被网络股套牢的庄家以及其他套牢庄家便开始紧急启动网络经济和新经济这一法宝,将自己炒作的个股纷纷披上网络这一美丽动人的外衣,一些个股标榜自己进军网络,介入新经济,同时大幅拉升股价,有些也借纳米概念、光谷概念哄抬股价。 但是,时至今日,这些所谓的概念、题材最终兑现的能有几家?真正能为上市公司带来效益、为股东创造回报的又有几家呢?2、上市公司,倾力配合欲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 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相关的上市公司紧密配合,没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 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配合得天衣无缝,要利润包装利润,要洗盘时制造利空,要出局时炮制题材,就是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还拿出发行新股、配股或从银行借贷的资金交给庄家们委托理财,而庄家们炒做的股票正是该家上市公司,于是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便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为庄家鞍前马后,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3、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 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 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三是财务顾问;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 一般来说,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是合二为一的。 如果二级市场无利可图,收购方收购所谓壳资源公司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合二为一便构成了完完全全的内幕交易。 以亿安科技(0008)为例。 亿安科技的前身为深锦兴,从K线图可以看出,庄家开始进驻亿安科技的时间为1998年10月下旬,完成建仓的时间为1999年1月。 在1998年11月29日至1999年1月14日的55个交易日里,亿安科技的累计成交量高达8191万股,换手率高达232.12%。 按此计算,主力庄家底位仓的成本为10元。 1999年5月,第一大股东易主为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这说明内幕人士和庄家至少在1998年10月后就得知了亿安科技的重组内幕。 4、联手操纵,翻云覆雨2001年2月5日的《粤港信息日报》转载了肖进安的一篇文章,作者利用2000年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资料,通过实证分析揭露了庄家们(该文主要针对券商)是怎样通过联手操纵,在二级市场上翻云覆雨的。 该文将联手操纵分为单一券商营业部之间的关联关系、同城(地)券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关系中的异类三种。 他发现某某证券公司在12只股票中存在关联关系、某某证券公司在26只股票中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一些证券公司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 该文还披露了一批券商联手操纵行为。 5、控盘操作,虚拟价格所谓的庄家,依照笔者的理解,是指高度控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流通筹码的机构或大户,这里的高度控制是指控制的流通筹码至少占流通股本的60%以上。 截止1999年12月31日,亿安科技(0008)的筹码集中度达82.91%,中科创业(0048)的筹码集中度达81.13%。 由于庄家们控制了某只股票的流通筹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只股票的供求关系,其价格制定就不再取决于该股的经营业绩和内在的投资价值,而是完全决定于庄家的操作计划和资金实力,因此,扭曲了该只股票的价格定位,出现了虚幻的价格,从而放大了股市的泡沫。 2000年超过1000倍市盈率的个股,多达30只。 6、多开帐户,逃避监管为了隐蔽操作,逃避监管,庄家们通过在多家营业部利用多个个人帐户分散筹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例如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信达信托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 股票。 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本的0.5%,到最高时的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 但是,信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7、空穴来风,虚假造市要达到诱骗中小投资者跟风炒做的目的,操纵市场者除为炒做的股票编织无数美丽的题材外,还必须向外扩散这些题材。 在资讯时代十分发达的今天,操纵市场者要达到这一目的确实不费吹灰之力,于是我们便看到大量的网上传闻。 此外,操纵市场者还利用所谓股评家和咨询机构的市场影响力,拼命推荐即将出货的股票,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大量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试想一想,这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为什么在股票的底部没有出笼而在股票的顶部却连篇累牍地奉献给投资者了呢?我们再看看中科创业的操纵者是怎样利用舆论蒙骗投资者的。 在2000年12月25日之前,关于中科创业的好评如潮,有记者认为中科创业正在进行二次创业,前景辉煌;有股评家认为,中科创业是大市下跌的避风港。 1999年8月31日《中国××报》发表了一篇有关康达尔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报告称新入主的股东将通过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将康达尔打造成介入金融+农业、生物医药、网络信息设备、网络电信服务、高技术产业投资等多个新兴产业领域,通过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以及其它资本运作手段,康达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将有望发展成为“中国的伯克希尔·哈撒韦”。 然而事实上,中科创业的现实情况却给了这些抬轿者一记有力的耳光。 8、大胆逼空,小心诱多操纵市场者为了达到充分吸筹,拉高出货的目的,近年来纷纷采取了大胆逼空,小心诱多的操作手法,以海虹控股(0503)为例。 从海虹控股2000年的日K线图,我们可以看出,主力庄家在1月4日至1月18日吸筹完毕后,采取了期货式的逼空手法,1月18日至2月22日,连续拉出了17个涨停,2月24日至3月1日又连续拉出了5个涨停。 庄家一边拉涨停,一边又在悄悄出货,而等一些头脑简单的投资者在最后的涨停板被打开“勇敢”地杀进的时候,那便是世纪之套。 9、涨也对倒,跌也对倒关于庄家的对倒行为,2000年第十期发表的《基金黑幕》一文多有披露,本文不再赘述。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庄家一般的操作手法,不论是拉抬,还是洗盘,不论是做开盘价,还是做收市价均存在严重的对倒行为。 试想一想,庄家的资金实力总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将所有的筹码全装进口袋,而且庄家最终出货才能将帐面利润实现实际利润。 要用有限的资金推动股价,必须通过对倒才能完成。 10、打老鼠仓,送大礼包所谓的“老鼠仓”,排除内幕人士在庄家的成本区建仓的筹码外,还有很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庄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在开盘、盘中或收盘时打出的比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便宜的多(有的甚至就是跌停板)的筹码,而当老鼠仓打出后,该股在未来的几个交易日后便开始疯涨。 因此,一般来说,老鼠仓就是将巨额利润送给某些重要人物的重要手段。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 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 其解释依据有2点: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 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 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 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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