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人士交易是公司高管和员工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包括监禁和巨额罚款。
一种常见的内幕交易形式是公司股票减持。当公司高管或员工出售大量股票时,这可能是一个迹象,表明他们认为公司的股价即将下跌。这是因为他们拥有比市场上其他投资者更多的信息,他们可能会因为减持股票而获利。
重要的是要注意,并非所有股票减持都是内幕交易的迹象。有许多合法的理由可以减持股票,例如筹集资金或多样化投资组合。当一笔大规模减持发生在其他负面事件之后,比如公司发布利润警告或股价大幅下跌时,这可能是内幕交易的迹象。
以下是公司股票减持可能表明内幕交易的迹象:
- 高管或员工在短时间内出售大量股票。
- 减持股票发生在公司发布负面消息之后,例如利润警告或股价大幅下跌。
- 减持股票发生在公司宣布重大收购或出售之后,这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
- 高管或员工在减持股票后不久就辞职或退休。
如果您怀疑公司股票减持可能是内幕交易,您可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报告。 SEC 负责调查和起诉内幕交易行为。您还可以在公司的网站上查看高管和其他高级员工的股票减持记录。该信息通常作为投资者关系的一部分发布。
内幕交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会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和对市场的信任。通过意识到内幕交易的迹象并举报可疑活动,我们可以帮助保护市场并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如何避免内幕交易
如果您被内幕信息所左右而交易股票,您可能会面临严重后果。以下是一些避免内幕交易的提示:- 从可靠的来源获取有关公司的信息。
- 在交易股票之前,请进行自己的研究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 不要根据内幕消息交易股票。
- 如果您有内幕消息,请在交易股票之前等待一段时间,直到信息公开。
遵循这些提示可以帮助您避免内幕交易并保护自己免于遭受潜在的法律后果。
为什么大股东减持股价不跌反涨
一些重要股东减持是有上市公司的利好来护航的,或者是有其他机构接盘。 这类减持股价有可能不跌反涨,但不排除有利益输送嫌疑。 而其他机构的接盘,则不排除有内幕交易之嫌。
基于对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过高会使国家失去企业控股权的担心,精心设计了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
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并行的股权结构。 其中公众股、外资股为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为非流通股,这种股权结构曾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股市的形成和发展。
扩展资料市场经济的本身就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没有独立分散的产权主体,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而市场经济又是以民营经济为主体,而不是政府经济为主体。 因此,有种观点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纲”。
造成国企困难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责权不明,关键不在国企过于庞大,包罗万象,战线过长。 所以,只有通过减持来改变国字号,“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投入大产出少的现象。
不难想象,通过国有股比重降低及社会公众股上升,可逐步实现充分发挥和利用非国有股权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弱化国有产权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实质意义上完善。
-股票减持
大股东增持之后为什么股价还跌?有些减持之后股价却涨了?
你好,在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减持股票的话,对股票来说是利空消息。 在短线上表现的不明显,因此对于股价的影响并不大。 特别是如果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比较好的话,那么也是有可能股价上涨的。
当股票出现被动减持,首先要做的就是不要慌。 可以先去观察该上市公司的操作动向,将今后的动向搞清楚再决定是持有还是卖出。 同时也可以去寻找其他的更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当上市公司被动减持发生之后,投资者要先研究减持份额,了解总市值以及流通市值的比例,从而计算出对于股价的影响有多大。
股东被动减持股价大涨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对于遭股东被动减持的公司,意味着利空出尽,宣泄了利剑悬空的抛压力量。
2、成为主力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接盘股东抛售的便宜筹码,但这反而表明公司股票筹码再一次集中,利空变成利好。
3、在减持中,有的股东通过过桥交易,将股份低价转让给特定的接盘方,从而降低应缴的所得税。 如果将股份转让给亲友可以保留这部分股份收益权,未来股价上涨时再从二级市场卖出,增值部分不用再缴所得税。
4、上市公司股东将股份出让给特定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购回,实现洗股。 洗股后限售股变为普通股,未来可以不受限制,可以根据二级市场上的情况择机卖出。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 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上市公司发布减持公告后,一般第二天的股价会怎么走?
有的时候大股东增持之后股价还会下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主要就是因为市场的投资者不看好这支股票的价格会上涨。 有一些股票被减持之后还会继续上涨,说明减持的影响并不会太大,人们还是看好这支股票会上涨。 影响人们判断一只股票会上涨还是下跌的因素,主要就是政策以及一些基本面的改变。
一增持后为何下跌
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股东增持的数量其实都不会太多,一般都不会超过2%。 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公司本身又没有什么其他的利好,而且还存在让投资者看空他的理由。 大股东增持确实会给一部分的投资者信心,但是对于那些手握大资金的投资者来说,这些增持并不能够影响他看空。 因为他卖出这支股票的理由是觉得这支股票的股价太高了,或者说认为后面会下跌。
二减持后为何上涨
减持后之所以会上涨,其实原因也是相似的。 通常来讲股东减持的份额都是不会超过2%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投资者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但是如果股东有大幅度的减持,比如说4%以上的,那么通常就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影响。 股东之所以会减持,就是因为股价上涨的比较猛,股价之所以上涨的比较猛,就是因为投资者看好他的未来。
三关键因素
所以说影响增减持是上涨还是下跌的关键因素,其实还是蛮多的。 比如说增减持的力度,对于投资者的影响也是不同。 比如说这一只股票基本面改变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如果太差或者太好的话,都不会被增减持给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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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减持股份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一般情况下会导致第二天的股价下降上市公司如果已经在市场上发布了减持的公告,那么这个时候投资人在股票市场上的消费热情可能就不会这么高了,因为大量的股东已经减持,所以就稀释了二级市场资金总量。
一般来说,大股东减持股票对二级市场的股价是利空,但也不一定都会导致减持公告第二天股价一定会跌。原因很简单:
一、减持的时间是之前的事了;
二、如果股票已经被控盘,那么减持消息往往会促使主力借机吸筹;
三、如果减持的时候股价在低位,而目前股价处于上涨过程中,则很难再跌。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由于大小非持有的股份几乎为零成本,而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价格已炒到很高,一旦股市逆转,大小非们便会不择手段止盈。 因此,在新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之前,中小散户应研究大小非减持的新特点。
原因很简单:一是减持的时间是之前的事了;二是如果股票已经被控盘,那么减持消息往往会促使主力借机吸筹;三是如果减持的时候股价在低位,而目前股价处于上涨过程中,则很难再跌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股票卖出行为,并及时做出信息披露。 普通投资者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股市或中国股市一般指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后的股市,有时包含香港联交所的股市。
这个时候很多资金都会流出股票市场,而且如果投资人发现了这个上市公司进行了减持,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发现了自己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才会发布减持公告,因此这个企业所发行的股票价格,在第二天可能就会进行下降。
根据财梯网资料显示,该情况对股票的影响如下:
1、当股价在股东减持时:也有可能出现大涨的状况。 例如,通过减持来进行员工股票鼓励,或是上市公司在扩大发展时,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大股东运用股票减持来进行实业的投资,则有可能是一种利好消息。
2、当股票减持时:下方有较大的买入单,则股价受其影响不会下跌。
3、个股在减持环节:市场走势不错,或出现一些重要利好消息,则会造成市场中的用户大量的买进,从而推动股价增长。
请教“内幕交易”定义?
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内幕交易法的国家,但是其并没有对内幕交易作出定义,根据布莱克词典解释,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是指公司的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的股东买入或卖出该公司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是证券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必然结果。 (1)欧盟1989年4月20日签订的“反内幕交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sider Trading)的第一章第一条对内幕交易作了如下定义:“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成员、管理和监督机构、有授权的代理人及公司雇员,故意利用尚未公开、可能对证券市场有重要影响、认为可以保障其本人或第三人特权的信息,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进行的‘非常操作’”。 (2)我国法律并未对内幕交易作定义,学者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也不尽统一,如有的学者从行为的不当性角度指出,“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交易、内线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滥用信息优势实施的证券欺诈行为,即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有关的内幕信息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3)有的学者强调行为的违法性,认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由于人们对构成内幕交易诸要素的内容和范围还存在分歧,因此内幕交易的概念并没有权威和统一的定义,但我们仍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其一,内幕交易首先必须是一种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行为,行为人或是自己对证券进行买卖,或是参与他人对证券的买卖;其二,内幕交易涉及的交易者的身份特殊,行为人必须是与内幕信息有关联的人士,或是直接掌握,或是间接得知;其三,交易双方缺乏信息的对等性(接触的平等和占有的平等),交易者所凭借的条件是未公开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内部信息;其四,内幕交易发生的场所不限于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外交易。 综上,我们可以把内幕交易界定为: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既包括内幕人员自己实施证券交易行为,也包括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广义的内幕交易行为与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由于人们对内幕交易要素的认识难以达到统一,反映在证券交易立法上则主要有两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控制模式。 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广义内幕交易行为控制模式,包括行为人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以及短线交易行为,即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规定的公司的主要受益股东、董事或者官员在6个月的任何时间内购买和出售该发行人股票的行为。 受美国这种立法影响的国家还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如日本现行的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内幕交易包括三种:一是公司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有关证券的买卖;二是收购要约人内幕人利用未公开的有关收购要约信息买卖证券,三是短线交易行为,即公司的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不得就其在该公司之股份,于买进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卖出,或卖出股份后六个月内即行买进。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禁止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持有股份占该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6个月内的短线交易行为以及获悉内幕信息之人在该信息未公布前买入或卖出该公司之股票的行为。 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则采取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进行立法。 如英国禁止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禁止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为第三人提供咨询或推荐,禁止传播内幕信息。 又如德国现行的证券交易法第14条规定内幕人禁止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内幕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使他人购买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禁止知悉内幕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信息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 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 息。 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的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⑼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⑽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 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⑿发行人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⒀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⒁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⒂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 内幕交易虽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正 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 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⑴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 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 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 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⑵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 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 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 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的失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⑶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内幕人员往往利用 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摆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前的一个永久性课题,“以所知谋所利”近乎人情,但却严重侵蚀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公平基础。 随着“道”和“魔”关系的此涨彼消、此消彼涨,各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都在因循一定脉络演进发展。 无论如何,业界普遍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着史诗般波澜壮阔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并购重组、业绩改善大戏的时点,对内幕交易认定给出更细致、更统一的标准,正当其时。 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一个《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由试行、确立至于随市场步入演化进程,则从“因时”之举更上升到“因势”的层面,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自然具有深远意义。 据介绍,《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其中,以内幕交易主体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主体的概念,在《证券法》中已有若干规定,《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更是明确列举了若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 《办法》中则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并细化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类主体的认定标准。 此外,还对盗用、利用他人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者,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对于“利用他人名义”,则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但所买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本人;卖出他人名下证券,且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卖出行为中获利;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之外,就是对“内幕信息”这一内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 就内幕信息的列举,主要援引自《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 在此基础之上,《办法》还就“内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规定,即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当然,如证券买卖者不知悉内幕信息,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事先不知道获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为收购公司股份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规定了收益和规避损失两个角度。 其中,收益为卖出证券的收入与持有证券的价值之和减去买入证券的成本,交易费用从中扣除。 为此,《办法》确定了“基准价格”,即内幕信息公开后某一试点的市价或某一时期均价,在成本收益的会计方法上,可以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成本、移动平均等方法。 规避损失是指卖出证券的收入与信息公开后相应证券价值之差。 证监会定义市场操纵八宗罪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有关人士介绍,前述8类行为可以再进行细分,其中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和自买自卖系《证券法》第77条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认定标准,而后5类行为,则属于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第77条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结合我国市场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扩展规定的内容。 “可以发现,证券法规定的3类操纵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后出现的频率越来越低,而新的5类操纵行为,则是对市场上逐渐出现的新的操纵手段的极富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办法》,当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可以认定交易价或交易量受到了影响。 当这种影响程度严重时,可认定形成对交易价和交易量的操纵。 具体包括7类情形:一是相关证券交易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所规定的异常水平;二是相关证券交易异常受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质询、核查、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三是相关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价位,或者形成虚拟价格水平,或者交易量异常放大、萎缩或形成虚拟交易量水平;四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五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六是相关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时段严重异常;七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罪之一 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为此,《办法》明确,认定“资金优势”的标准是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认定“持股优势”的标准是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认定“信息优势”的标准包括,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罪之二 约定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据悉,《办法》进一步细化“约定的时间”包括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包括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约定的方式”包括买卖申报、买卖数量、买卖节奏、买卖账户等各种与交易相关的安排。 罪之三 自买自卖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对此,《办法》细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罪之四 蛊惑交易操纵相信会有一些投资者有过疑惑,为什么自己听信了绝对属于利好的“内幕消息”买入股票,不仅不涨,反而暴跌。 殊不知,这些消息也许正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编造的“诱多”谎言,这部分投资者也在不知不觉中堕入了“蛊惑交易”的陷阱。 “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由于证券市场变幻莫测,操纵者手段也是千变万化,很难通过立法全部归纳总结,所以《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这一概况性规定。 事实上,此前许多学者已经指出,散布虚假消息,通过恶意渲染蛊惑来影响股价而获利,正是这些“其他手段”中的重要一种。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当然,在打击“蛊惑交易”过程中,首先有必要搞清什么是“重大虚假信息”?诚然,具体案例纷繁复杂,但应该说,那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能够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属于。 而具体哪些情形才够得上“蛊惑交易”操纵?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当然要归入: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罪之五 抢先交易操纵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支股票的评级,开始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之前,抢先一步、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易”操纵的禁区。 严格来讲,抢先交易应该是指,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现行市场环境中,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各类电子网络媒介上,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对公众、会员或特定客户,对股票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 但显然,事实上的公开评价行为并不止这些,所以监管部门执法时也不会限于这些情形。 至于“抢先交易”操纵如何认定?应该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而事实上,除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在符合下列情形时,也可以构成“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行为人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受到了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罪之六 虚假申报操纵许多投资者都目睹过如下一幕:在看盘面的时候,在卖2、卖3等价位上出现了巨量卖单,顿时慌乱起来,害怕大量抛单会造成股价下跌,为避免损失,也赶紧卖出手中筹码,但是没想到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的无影无踪。 事实上,这种“主力”惯用的释放烟幕弹、扰乱视听的行为就属于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而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当然,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这就是: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罪之七 特定价格操纵曾经见过这样一只股票:其本身属于热门板块,前一天又刚刚发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当天的交易中,股价几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块的个股猛涨,而它的分时走势在四个小时内就如同一跟水平线,更为玄妙的是,股价虽然怪异,但当天的交易却创出“天量”。 专家分析,此种走势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双方通过协议价格在大宗交易。 而今后,这种手法极可能被《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列为特定价格操纵,从而受到惩罚。 何谓特定价格操纵?这是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理解此种操纵手段,要首先明确两组术语,一是特定价格,二是拉抬、打压或者锁定。 根据权威的解释,特定价格是指以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期内的价格作为交易结算价格,某些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以及证券或资产定价的参考价格。 具体操作中,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认定。 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致使价格下跌,或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 到底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特定价格操纵?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罪之八 特定时段交易操纵投资者都深知,二级市场上股票每天的价格走势中,开盘价和收盘价最为关键,然而在以往市场,经常存在操纵开盘价和收盘价的现象,从而制造假象,干扰投资者的正常决策。 为打击这种行为,《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列明了“特定时段交易操纵”行为,其又分为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 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尾市交易操纵:交易发生在收市阶段;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证券收市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收市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 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开盘交易价格操纵:交易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行为人具有抬高、压低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出现异常;行为人的行为是开盘价格异常的主要原因;行为人能从开盘价变动中获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证券市场是高级的市场组织形态,相比其他市场而言,证券市场对价格信号及供求关系的反应更加敏感,因此,以不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扭曲价格信号和供求关系,会对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动摇市场运行的最基础制度。 ”业内专家认为,《办法》的运行,对监管机构的调查、认定工作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对市场上的不法分子也会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对一些惯于依据非正常渠道消息进行炒作的投资者,“也是极为及时的提醒和关照”。 “越是在行情火爆的形势下,投资者越应该对非正常渠道的信息保持清醒,理性投资,分享经济成长的收益。 ”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释放哪些信号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释放哪些信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获力挺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们历来存在融资结构不合理的诟病,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这就造成一旦出现经济周期回落,银行资产出现坏账率提升,产生系统性风险,对政策形成反制,所以,政府一直提倡加大直接融资。 ”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胡晓辉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资本市场由于基础制度不完善,各种套利、内幕交易等存在,限制了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随着监管层坚决打击套利,严管大股东‘清仓式’减持,严打各种非法金融,坚决打击各种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有效堵住套利资金的通道。 ”胡晓辉表示。 他进一步表示,未来,随着A股加入MSCI,债券通“北上通”的开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以及养老金、企业年金的入市,远期将有超过4万亿元-6万亿元合规资金逐步进入市场。 “合理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我们的经济前景更加光明。 ”“考虑到目前中国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的阶段和特征,中央依然采取的是鼓励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举的发展策略,只不过在直接融资层面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创新来提升增量。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章俊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俞春江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资本市场向实体经济进一步倾斜资金,实体经济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将迎来新的机会,在债券市场的融资规模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望继续快速扩容。 在光大证券(15.570, 0.08, 0.52%)首席分析师滕印看来,目前中国总体金融结构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成为制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短板。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就要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要完善主板市场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为扩大直接融资创造更好条件。 改善间接融资结构推动各类银行战略转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各类银行的金融服务模式也要进行调整,从服务于大企业、大项目的投资模式,向更加具有创新能力的高质量、高效益的投资模式进行金融服务发展。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新的发展模式对新的融资有更高的要求。 不仅大型的国有银行要面临转型任务,中小银行和民营机构也面临类似问题,要进行融资结构的转变,完成新的定位。 ”赵锡军表示。 赵锡军表示,新环境的变化在加快着各类银行战略转型,包括市场化的发展,例如利率的市场化;技术的发展,例如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都在迫使各类银行不断改善融资结构,进行战略转型。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徐洪才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间接融资结构也需要创新,如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如火如荼,传统的金融业务如果不主动合作,就会被互联网金融所超越。 要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所以传统银行要跟互联网金融合作,进行优势互补。 赵锡军表示,目前间接融资结构的调整还在刚开始阶段,要彻底改善间接融资结构,适应新的发展模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特别是对理念、战略、机制的建设,以及产品的创新和风险的管理,这是个全方位的调整过程。 保险业回归风险保障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是市场经济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 保险业要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首先要做到自身的稳健;二是对资本市场起到稳健作用;三是对实体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王绪瑾表示,资本市场要姓“资”,不姓“融”,更不能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手段,那么,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可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也有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他还强调,社会保险要姓“社”,不能姓“商”,以保证社会保险有一定的保费收入,避免社会保险挤占商业保险的市场。 与此同时,行业自律应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对行业的服务。 另外,在监管方面,我国偿二代制度正式实施之后,应在探索中继续不断的完善。 最后,我国的政策扶持要到位,法律也需进一步完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对商业保险要起到协调、合作共赢的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业要继续立足于保障的根本属性,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要通过产品与商业模式创新,提升保险的渗透率,拓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提高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比例,从而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分散和转移实体经济运行中的风险。 在资本市场方面,朱俊生表示,此次会议提出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那么,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上发展直接融资的非常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体量大、期限长的特征,理论上可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作用。 推动经济去杠杆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 增强企业活力国资国企改革研究人士刘兴国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中的关键任务之一,发展好国有企业也是巩固执政基础和提升国有企业形象的必然要求,所以,必须要在改革中着重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降低国有企业财务负担与风险,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 另一方面,通过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也可以带动民营企业加快降杠杆。 从风控角度来说,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去杠杆,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从而避免企业风险像金融体系蔓延,进而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按照国家的部署,国有企业已经在有针对性地推进去杠杆。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瀚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国有企业在去杠杆的过程中,其进度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江瀚认为,国有企业在去杠杆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难点:一是所有企业的职能过多导致负担较重。 二是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较为敏感,如果处置不力的话,将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 三是国有银行存在较大的资产损失压力。 除了资产端的阻力,国有企业还面临着银行端的问题,如果去杠杆速度过快,将有可能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率的增加。 防控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改革上海财经大学银行系教授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金融企业尤为重要。 曹啸表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采取合理的治理结构,约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向投资者和债权人传递金融机构珍视自身声誉的信号,从而建立起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类公司治理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三寺支柱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 前者为公司内部各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并主要表现为治理结构。 后者是外部市场的约束。 因外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外部市场约束本身有局限,中国金融类公司治理应以内部治理为基础。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新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以优化股权结构作为突破口。 目前推行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股权结构的改革,而未来我国公司立法,还需要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推行种类股(类别股)制度,允许公司将股份设置为两种及以上在性质、权利义务和利益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股份,通过更加灵活的股权结构构架,实现更好的公司治理。 监管模式转变 “机构监管”将成过去式国泰君安(20.900, 0.00, 0.00%)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7月16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防风险。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认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这是首次在如此高规格的层面对监管模式的改变进行确认,标志着“机构监管”将成为过去式,这是监管模式的重大转变。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能过高,否则会导致过度投机,这对于整个实体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伤害,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金融去杠杆以及规范金融业是非常有必要的。 ”林采宜表示。 “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两难的处境,需要平衡好金融深化改革和金融去杠杆两者关系,而平衡好这一关系,推进制度改革是最重要的。 ”林采宜认为,在现有金融环境下,仅单纯防风险、去杠杆,不深化金融改革,这是没办法服务好实体经济的。 因为目前一方面在金融领域存在部分过度投机现象,但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得到的金融服务是相当有限的,目前仍有很多嗷嗷待哺的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服务。 总体来看,金融不是简单的供求问题,而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因此当前深化金融改革非常重要。 “如果金融改革能够做到位,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也会进一步市场化,很多风险防范尤其是微观风险应该有金融机构的利益机制来解决,风险的问题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都应该放在金融改革的框架中来解决。 ”林采宜强调。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人民币国际化助推金融市场开放中银香港首席经济学家鄂志寰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稳步推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为全球金融治理架构提供一个新的选择,为更多的经济体提供公共产品;人民币国际化自2008年起步,经过几年的发展,可以在全球化逆流将现的背景下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人民币国际化可以成为进一步提升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抓手。 人民币国际化需要提升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其中,债券市场的开放是释放人民币加入SDR制度红利的关键所在。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昨日指出,当前贸易结算驱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动能大幅减弱,金融交易驱动力有所增强。 在此背景下,向松祚建议,鉴于贸易项下人民币国际化驱动力有所减弱,在国际交易活动中,金融交易规模又远大于贸易结算规模,因此亟待发展和完善人民币金融市场,挖掘资本金融项下人民币使用潜力,增强人民币的金融交易功能,提升人民币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地位,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贸易+金融”双轮助力、联合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