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
交易所是买卖股票、债券和商品等金融工具的场所。交易所主要有两种类型: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
- 商品交易所买卖农产品、金属和能源等大宗商品。
交易所通常对交易收取费用。这些费用被称为交易费用,可以按每笔交易或按交易金额的百分比收取。
托管人
托管人是持有并管理金融资产的机构。托管人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经纪公司。
清算所通常对他们的服务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可以按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的百分比收取。
交易所、托管人和清算所之间的关系
交易所、托管人和清算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合作,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所为买卖金融资产提供场所。托管人持有并管理金融资产。清算所处理交易并确保交易结算。这三个实体相互依存,共同形成金融市场的核心基础设施。
结论
交易所、托管人和清算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它们共同合作,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了解这些实体之间的作用对于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至关重要。
中国债券市场特殊结算成员有哪些,回答中不要有“等”字,完全的答案说一下,谢谢
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主要分类如下: 1. 特殊结算成员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政策性银行、交易所、中央国债公司和中证登公司等机构。 2. 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3. 信用社4.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局等金融机构。 5. 证券公司 6. 保险机构 7. 基金 8. 非金融机构 9. 个人投资者 10. 其他市场参与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注册的市场投资者称作“市场成员”,可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成员资料查询功能,进行成员属性、成员资格、所属地区和注册时间段的组合查询,获得更详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资料。 同时还可获得所有债券发行的承销团名单、成员变更通知,和成员招聘启事。 各机构持有量占比(2007年)数据来源(二)投资指引在中国债券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的类别和投资水平选择参与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投资者的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是非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的市场。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是为个人投资者服务的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晰的簿记、安全的托管、透明的报价和高效的结算服务。 在中央结算公司,我们为投资者提供了甲、乙、丙三种账户的托管和结算服务。 甲类成员是具有自营和结算代理资格的投资者,乙类成员是具有自营和自行结算资格的投资者,丙类成员是拥有自己账户但交易须经结算代理银行完成结算的投资人。 目前,拥有结算代理资格的银行有43家。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具体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开户:为用户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债券账户的类型、开户手续、经办部门及办理开户所应携带的各种必备文件和注意事项。 发行分销:为用户介绍债券发行业务的基本流程、招投标的基本方式,以及与发行和分销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 托管:为用户介绍债券托管和转托管业务的基本流程、债券账户管理与查询的基本原理及处理方式,以及其他特殊业务的办理方式与注意事项。 交易结算:为用户介绍债券结算业务的基本类型、方式、流程、应急业务处理方式及风险控制,各相关注意事项和业务规定。 资金清算:为用户介绍资金清算有关的基本概念、办理DVP结算与保证金等业务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注意事项。 收费:为用户介绍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业务中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交纳办法。 七、市场创新17 (一)历年创新年份 1982年创新事件中国金融机构第一次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国际债券成功1985年 1987年第一只金融债券发行成功 第一只重点企业债券发行成功工商银行发行5亿元金融债券用于特种贷款。 国家出台三项集资办电改革措施,向企业发行与用电指标挂钩的电力建设债券20亿元。 1988年中国债券二级市场正式建立 第一只基本建设债券成功国家批准在全国61个大中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的试点,开始银行柜台现券交易。 为充实国家的投资基金,专业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基本建设债券。 1989年 1991年第一只保值公债发行成功 国债市场引入回购交易 第一只国家投资债券发行成功国库券挂牌交易国家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120亿元。 7月,国债回购交易在交易所市场展开。 9日,为支持国家重点建设,由财政部担保的国家投资债券发行100亿元。 11月,1991年国库券在上交所和上海各证券柜台挂牌交易。 1992年 1993年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国债期货”开始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央行票据 中国首次利用证券发行系统发行外币债券12月,上交所向券商自营账户推出国债期货交易。 当时央票的发行目的主要在于调节地区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不平衡,发挥其资金调剂功能。 7月8日,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利用NET系统为中冶进出口总公司定价发行中冶美元债券4000万美元。 1994年第一只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成功1996年中国债券统一托管结算体系建立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派购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1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债券市场的中央托管机构(CS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英文简称“CDC”)正式成立,成为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承担国债的总登记职责,备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发行私募债券100亿日元。 17编者注:《中国债券市场介绍》回顾了中国债券市场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的历史,对债券市场的框架、托管交易结算现状、法律法规、市场参与者、信息披露和服务,以及市场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并根据内容提供了中债网相关链接,旨在为投资者、学者和其他方面对中国债券市场感兴趣的人士提供一个中国债券市场全貌图。 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 1998年中国债券发行系统启用当年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以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410亿元。 1999年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开始运行CDC启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机构投资者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综合业务服务。 2001年 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托管债券全部实现无纸化 中国自主创新的第一个债券指数“中债指数”和第一只收益率曲线“中债收益率曲线”诞生 第一只美元债券发行成功 第一只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成功CDC结束实物国债库房业务,圆满完成实物国债托管任务。 1月1日,CDC为中国债券市场研发推出中国第一个债券指数和收益率产品——“中国债券指数”和“中国债券收益率曲线”系列。 9月,国家开发银行发行5亿美元5年期美元金融债券。 12月,兴业银行发行次级债30亿元。 2004年债券结算实现“券款对付”(DVP)跨境联网初步探索成功,与香港CMU实现单向联网买断式回购业务正式开通2005年国债实施余额管理第一只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成功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远期交易正式开通银行间债券市场“直通式处理”(STP)实现第一只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成功第一只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券发行成功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11月8日,CDC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网运行,实现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 CDC与香港金管局签署双方债券结算业务合作协议,实现公司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香港中央债券结算系统(CMU)联通。 5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 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6亿元。 5月,泛亚基金和亚债中国基金被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结算。 6月,远期交易正式开通。 10月17日,CDC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报价系统联网运行,初步实现了债券交易结算的直通式处理(STP)。 5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发行七只短期融资券。 8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公开招标成功发行2005年浦发银行债券(第一期)70亿元。 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 12月15日,首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 。 “开元”、“建元”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 2006年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开通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通 储蓄国债(电子式)首发成功国库现金管理启动2月20日,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上线运行, 为成员行提供质押品、质押额度和授信额度管理服务。 5月8日,人民银行正式开办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7月1日,储蓄国债(电子式)首发成功,发行额150亿当天全部售罄。 8月30日,财政部通过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在银行间债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上下级关系。
国务院下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清算、交收、过户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所出资设立的公司,证监会监管)。
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客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中间商)、自营等:证券公司(被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监管)。
证券交易的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直白的说:由证监会管理、为证券交易的机构、个人服务,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管理职能)。
扩展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如下: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这是由于提供服务需要有相当水平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资金条件,设置服务场所和购置设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资金。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因为提供这三方面的服务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也就是要有必备的物质条件,没有这种必备的条件就不能设立这种服务机构。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一个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条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个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的。 按照现行的规定有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方面的要求。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除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 因为上述三项条件仅是主要条件,还有必要规定其他条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权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于辨认;二是防止其他机构使用同样或类似名称造成混乱,更要防止利用这个名称进行欺诈或误导社会公众。
哪些人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员
法律分析: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 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 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 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