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带融通什么意思
股票带融通指的是融资融券交易。
详细解释如下:
股票带融通是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特指融资融券交易。 其中,“融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来购买股票,以此扩大投资规模;而“融券”则是投资者借入股票进行卖出,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相同数量的股票以归还借入的股票,从而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 这种交易模式对投资者的资本实力和交易经验要求较高。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通过融入资金或证券来进行交易,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及活跃度。 这种交易方式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策略选择,也为证券市场提供了流动性。 另外,带融通的股票交易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意味着其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因此,融资融券交易对于活跃股市、增强市场流动性以及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带有杠杆效应,当市场波动较大时,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此类交易之前,需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 同时,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也至关重要,以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总的来说,股票带融通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在增加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的同时,也要求投资者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为什么股票会调出融资融券
股票调出融资融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风险管理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带有杠杆性质,增加了市场的风险性。 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时,会对投资者的资金产生较大影响。 当股票价格波动超出预期或存在不确定性时,为了防止风险扩散,证券交易所可能会选择调出融资融券,以降低市场的杠杆交易风险。
2. 股票交易活跃度变化。 融资融券的股票通常是市场关注度较高、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 当这些股票的交易活跃度下降或市场对其前景产生疑虑时,交易所可能会考虑调出融资融券,以调整市场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
3. 监管政策调整。 监管机构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的股票名单。 调出某些股票可能是基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以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 此外,交易所也会对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如果发现某只股票存在异常情况或有违规行为,也会将其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这些调整和操作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避免异常行为或操纵行为的发生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股票调出融资融券是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调整市场策略以及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标签: 股票融资融券的监管与风险管理 确保市场稳定与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