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融资是一种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通过发行和出售其所有权份额(股票)给投资者。这与借贷不同,借贷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而股票融资则不需要偿还本金。
内部运作
股票融资的过程大致如下:- 公司决定发行股票: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 选择投资银行:公司与一家或多家投资银行签约,协助发行股票。
- 确定条款:公司与承销商(投资银行)确定股票数量、发行价格等条款。
- 路演:公司和承销商向潜在投资者展示股票,并推销其投资价值。
- 定价:基于路演反馈,公司和承销商确定股票的最终价格。
- 发行:股票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发行
股票的运作原理是什么?
股票运作的核心原理在于供求关系,这是其内在运作机制的基础。 首先,投资者购买股票时,资金会流入股票持有者手中,而上市公司的初始资金则来源于首次公开募股。 随后的交易主要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股票价格实时变动,由买卖双方的出价和成交决定,每分每秒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反映了市场的即时供需动态。 股票的价值往往与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声誉紧密相关。 如果一家公司业绩良好,信誉高,投资者对其前景乐观,股票价格就会上涨。 这种正向反馈有助于公司融资,例如通过贷款或发行债券,吸引更多人购买新股,从而推动公司发展。 股票价格的涨跌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当买者多于卖者,股票即出现供不应求,价格上扬;反之,如果卖者多于买者,股票就可能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滑。 影响股票涨跌的因素多样,概括为宏观因素,如政策、经济环境等,和微观因素,如公司内部运营、行业动态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 因此,理解股票的运作原理,关键在于掌握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市场的动态定价。
TOT的运作模式它与BOT有什么区别
TOT是一种项目融资的方式,首先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项目建设好,然后再引入民营部分来进行投资,并将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收回本金并且获得合理的回报,然后再将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或者原单位。
不能将TOT模式理解为BOT模式,BOT模式是“建设-经营-转让”,TOT则是“移交-经营-移交”,区别在于TOT模式中项目是已经建设好了的,BOT则是还没有建设好的项目,由于TOT越过了建设阶段,因此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较小,但是投资收益也自然较BOT低。
TOT的运作程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 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ialPurposeVehicle,or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 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项目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
6.新项目投入使用。
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
TOT模式的好处
(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 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 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 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 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 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 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 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 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TOT模式的优势
(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 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 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 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 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 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 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 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 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
(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 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 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 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 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 其运作实质是“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 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 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 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
(6)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 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 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 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
实施TOT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 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 首先,在目前TOT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 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 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 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
2.注意转让基础设施价格问题。 (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 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 (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 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加强国有资产评估。 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 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 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 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 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
5.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 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 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 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有哪些?各有什么利弊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型融资和外源型融资两种。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侯安清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 内源型融资
内源型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因此,上市公司应充分挖掘内部资金以及其他各种资源的潜力,如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创造更多的利润;降低存货,压缩流动资本,合理运作公司内部资本,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资本,以及公司闲置资产变卖的筹集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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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源型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型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型融资来解决。 上市公司外源型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侯安清律师补充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 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 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 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侯安清律师支招
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都有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因此不是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的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三种方式。
增发。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 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 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 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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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安清律师补充
2. 配股。 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 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 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 可转换债券有收回本金的保证和券面利息的收益,而且其投资者往往受回售权的保护,投资风险比较小但是收益可能很大。 同时,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和兑付压力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形成约束,迫使他们谨慎决策、努力提高经营业绩,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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