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红利的税务影响:优化您的财务状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债

admin 2 0

引言

股票红利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收益形式,它可以显著影响您的税务责任。了解股票红利的不同类型和它们的税务影响至关重要,以便有效地规划您的财务状况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债。

股票红利的类型

有两种主要类型的股票红利:
  • 现金股利:以现金支付给股东。
  • 股票股利:以股票形式支付给股东。

现金股利的税务影响

现金股利被视为普通收入,并按您的所得税税级征税。这意味着它们将与您的工资、利息和收入中的其他项目一起计入总收入。普通所得税:大多数现金股利按普通所得税税级征税。合格股息:符合某些条件的现金股利可能有资格享受合格股息税率,通常低于普通所得税税率。

股票股利的税务影响

股票股利通常不征税,直到股票出售为止。这意味着当您收到股票股利时,您不会支付任何税款,而当您出售股票时,您将缴纳所得税。股票出售后征税:当您出售收到的股票股利时,所得税基于您出售股票的收益。税率:出售股票股利的收益将按您出售股票时的资本利得税率征税。

税务规划策略

为了优化您的财务状况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债,可以采取以下税务规划策略:持有股票股利:如果您不急需现金,可以考虑持有股票股利,以避免立即纳税。利用合格股息税率:了解合格股息的资格要求,以降低您的现金股利

选择股利政策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选择股利政策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 选择股利政策时应考虑的因素

选择股利政策应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股利政策的各种影响因素,从保护股东、公司本身和债权人的利益出发,才能使公司的收益分配合理化。

(一)各种限制条件一是法律法规限制。 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利益,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留存盈利、资本的充足性、债务偿付、现金积累等方面都有规范,股利政策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范。 二是契约限制。 公司在借入长期债务时,债务合同对公司发放现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股利政策必须满足这类契约的限制。 三是现金充裕性限制。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必须有足够的现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现金的需求。 否则,则其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额必然受到限制。

(二)巨集观经济环境经济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同样受到巨集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比如,我国上市公司在形式上表现为由前几年的大比例送配股,到近年来现金股利的逐年增加。

(三)通货膨胀当发生通货膨胀时,折旧储备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重置资产的需要,公司为了维持其原有生产能力,需要从留存利润中予以补足,可能导致股利支付水平的下降。

(四)市场的成熟程度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中,现金股利是最重要的一种股利形式,股票股利则呈下降趋势。 我国因尚系新兴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市场相比,股票股利成为一种重要的股利形式。

(五)投资机会公司股利政策在较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资机会的制约。 一般来说若公司的投资机会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往往会采取低股利、高留存利润的政策;反之,若投资机会少,资金需求量小,就可能采取高股利政策。 另外,受公司投资专案加快或延缓的可能性大小影响,假如这种可能性较大,股利政策就有较大的灵活性。 比如有的企业有意多派发股利来影响股价的上涨,使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尽早实现转换,达到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

(六)偿债能力大量的现金股利的支出必然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数量时,一定要考虑现金股利分配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保证在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仍能保持较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借贷能力。

(七)变现能力假如一个公司的资产有较强的变现能力,现金的来源较充裕,其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就强。 而高速成长中的、盈利性较好的企业,如其大部资金投在固定资产和永久性营运资金上,他们通常不愿意支付较多的现金股利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九)投资者结构或股东对股利分配的态度公司每个投资者投资目的和对公司股利分配的态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是公司的永久性股东,关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大注重现期收益,他们希望公司暂时少分股利以进一步增强公司长期发展能力;有的股东投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股利,十分偏爱定期支付高股息的政策;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偏爱投机,投资目的在于短期持股期间股价大幅度波动,通过炒股获取价差。 股利政策必须兼顾这三类投资者对股利的不同态度,以平衡公司和各类股东的关系。 如偏重现期收益的股东比重较大,公司就需用多发放股利方法缓解股东和治理当局的矛盾。 另外,各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对不同的投资者是不同的,公司在确定自己的股利政策时,还应考虑股东的特点。 公司确定股利政策要考虑许多因素,由于这些因素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来测定,因此决定股利政策主要依靠定性判定。

结合PBS公司的股利政策案例,谈谈企业选择股利政策时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写多点

股利发放的限制条件法律法规限制股利政策的制定一方面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福利,另一方面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机会。 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第一,《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了股利分配的一般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在第177条中,规定了股利分配的顺序: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股利的支付不能超过当期与过去的留存盈利之和,但它并不限制公司股利的支付额大于当期利润。 第179条是有关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面值。 但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拥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征收20%的所得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股票股利征收20%的所得税。 第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上市公司确定必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的先决条件;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达为送红股。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因送股增加股本额与同一财务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得超过上一个财务年度截止日期时的股本额。

企业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应考虑哪些法律因素?

企业可选择的股利政策有哪些?应如何选择股利政策?

一、剩余股利政策是以首先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的股利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公司按如下步骤确定其股利分配额:1、确定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2、确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量;3、确定按照最佳资本结构,为满足资金需求所需增加的股东权益数额;4、将公司税后利润首先满足公司下一年度的增加需求,剩余部分用来发放当年的现金股利。 二、固定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以确定的现金股利分配额作为利润分配的首要目标优先予以考虑,一般不随资金需求的波动而波动。 这一股利政策有以下两点好处: 1、稳定的股利额给股票市场和公司股东一个稳定的资讯。 2、许多作为长期投资者的股东(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希望公司股利能够成为其稳定的收入来源”以便安排消费和其他各项支出,稳定股利额政策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这部分投资者的投资。 采用稳定股利额政策,要求公司对未来的支付能力作出较好的判断。 一般来说,公司确定的稳定股利额不应太高,要留有余地,以免形成公司无力支付的困境。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这一政策要求公司每年按固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现金股利。 从企业支付能力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真正稳定的股利政策)但这一政策将导致公司股利分配额的频繁变化,传递给外界一个公司不稳定的资讯,所以很少有企业采用这一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一种介于固定股利政策和变动股利政策之间的折中的隔离政策。 每期都支付稳定的较低的正常股利额,当企业盈利较高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额外股利。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既可以维持股利一贯的稳定性,又有利于使公司的资本结构达到目标资本结构,灵活性与稳定性较好结合,因而为许多公司所采用。

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一、制定股利政策应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股利政策的各种影响因素,从保护股东、公司本身和债权人的利益出发,才能使公司的收益分配合理化。 (一)各种限制条件一是法律法规限制。 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利益,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留存盈利、资本的充足性、债务偿付、现金积累等方面都有规范,股利政策必须符合这些法律规范。 二是契约限制。 公司在借入长期债务时,债务合同对公司发放现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股利政策必须满足这类契约的限制。 三是现金充裕性限制。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必须有足够的现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现金的需求。 否则,则其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额必然受到限制。 (二)巨集观经济环境经济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同样受到巨集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比如,我国上市公司在形式上表现为由前几年的大比例送配股,到近年来现金股利的逐年增加。 (三)通货膨胀当发生通货膨胀时,折旧储备的资金往往不能满足重置资产的需要,公司为了维持其原有生产能力,需要从留存利润中予以补足,可能导致股利支付水平的下降。 (四)市场的成熟程度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中,现金股利是最重要的一种股利形式,股票股利则呈下降趋势。 我国因尚系新兴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市场相比,股票股利成为一种重要的股利形式。 (五)投资机会公司股利政策在较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资机会的制约。 一般来说若公司的投资机会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往往会采取低股利、高留存利润的政策;反之,若投资机会少,资金需求量小,就可能采取高股利政策。 另外,受公司投资专案加快或延缓的可能性大小影响,如果这种可能性较大,股利政策就有较大的灵活性。 比如有的企业有意多派发股利来影响股价的上涨,使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尽早实现转换,达到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 (六)偿债能力大量的现金股利的支出必然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公司在确定股利分配数量时,一定要考虑现金股利分配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保证在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仍能保持较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借贷能力。 (七)变现能力如果一个公司的资产有较强的变现能力,现金的来源较充裕,其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就强。 而高速成长中的、盈利性较好的企业,如其大部资金投在固定资产和永久性营运资金上,他们通常不愿意支付较多的现金股利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八)资本成本公司在确定股利政策时,应全面考虑各条筹资渠道资金来源的数量大小和成本高低,使股利政策与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九)投资者结构或股东对股利分配的态度公司每个投资者投资目的和对公司股利分配的态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是公司的永久性股东,关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大注重现期收益,他们希望公司暂时少分股利以进一步增强公司长期发展能力;有的股东投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股利,十分偏爱定期支付高股息的政策;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偏爱投机,投资目的在于短期持股期间股价大幅度波动,通过炒股获取价差。 股利政策必须兼顾这三类投资者对股利的不同态度,以平衡公司和各类股东的关系。 如偏重现期收益的股东比重较大,公司就需用多发放股利方法缓解股东和管理当局的矛盾。 另外,各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对不同的投资者是不同的,公司在确定自己的股利政策时,还应考虑股东的特点。 公司确定股利政策要考虑许多因素,由于这些因素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来测定,因此决定股利政策主要依靠定性判断。 二、股利政策的型别管理当局在制定股利政策时,通常是在综合考虑了上述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各种不同的股利政策进行比较,最终选择符合本公司特点与需要的股利政策。 (一)剩余股利政策公司将税后利润首先用于再投资,剩余部分再用于派发股利,有利于降低再投资的资金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长期性和最大化。 但是,执行剩余股利政策将使股利的发放额每年随投资机会和盈利水平的波动而波动,比较适合于新成立的或处于高速成长的企业。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公司按每年盈利的某一固定百分比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真正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则。 股利随盈利的波动而波动,向市场传递的公司未来收益前景的资讯显得不够稳定。 此外,不论公司财务状况如何均要派发股利,财务压力较大;确定多少的固定股利支付率才算合理,难度也较大,实际应用起来缺乏财务弹性。 (三)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年只支付数额较低的正常股利,只有在经营非常好时或投资需要资金较少年份,才在原有数额基础上再发放额外股利。 公司支付股利有较大的灵活性。 通过支付额外股利,公司主要向投资者表明这并不是原有股利支付率的提高。 额外股利的运用,既可以使企业保持固定股利的稳定记录,又可以使股东分享企业业绩增长的好处,能够向市场传递公司目前与未来经营业绩的积极资讯。 该政策尤其适合于盈利经常波动的企业。 (四)稳定增长股利政策公司在支付某一规定金额股利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目标股利成长率,依据盈利水平按目标股利成长率逐步提高企业的股利支付水平。 该政策往往被投资者认为是企业稳定增长的表现,能满足他们稳定取得收入的愿望。 当盈利下降而公司并未减少股利时,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未来状况要比下降的盈利所反映的状况要好,市场会对该股票充满信心,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但是,这种只升不降的股利政策会给公司的财务运作带来压力。 尤其是在公司出现短暂的困难时,如派发的股利金额大于公司实现的盈利,必将侵蚀公司的留存收益或资本,影响公司的发展和正常经营。 成熟的、盈利比较好的公司通常采用该政策。 三、股利政策的选择以上四种股利政策各有利弊,上市公司选取股利政策时,必须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本公司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股利政策。 其中居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是,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公司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确定相应的股利政策。 公司的发展阶段一般分为初创阶段、高速增长阶段、稳定增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 由于每个阶段生产特点、资金需要、产品销售等不同,股利政策的选取型别也不同。 在初创阶段,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力风险都很高,公司急需大量资金投入,融资能力差,即使获得了外部融资,资金成本一般也很高。 因此,为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应贯彻先发展后分配的原则,剩余股利政策为最佳选择。 在高速增长阶段,公司的产品销售急剧上升,投资机会快速增加,资金需求大而紧迫,不宜宣派股利。 但此时公司的发展前景已相对较明朗,投资者有分配股利的要求。 为了平衡这两方面的要求,应采取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股利支付方式应采用股票股利的形式避免现金支付。 在稳定增长阶段,公司产品的市场容量、销售收入稳定增长,对外投资需求减少,EPS值呈上升趋势,公司已具备持续支付较高股利的能力。 此时,理想的股利政策应是稳定增长股利政策。 在成熟阶段,产品市场趋于饱和,销售收入不再增长,利润水平稳定。 此时,公司通常已积累了一定的盈余和资金,为了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公司可考虑由稳定增长股利政策转为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在衰退阶段,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利润下降,公司为了不被解散或被其他公司兼并重组,需要投入新的行业和领域,以求新生。 因此,公司已不具备较强的股利支付能力,应采用剩余股利政策。 总之,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应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析其优缺点,并根据公司的成长周期,恰当的选取适宜的股利政策,使股利政策能够与公司的发展相适应。

试论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股利政策是企业对股利分配所采取的策略 ,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 ,发放较高的股利 ,有助于提高企业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 然而 ,较高的股利同时意味着公司只能保留较少的资金用于再投资 ,这显然又会限制公司的发展 ,反而会压低股票市场价格。 因此 ,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 ,应兼顾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对本期收益的要求 ,才能实现其股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股利政策的制定 ,总的说来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利发放的限制条件1.法律性限制。 法律为股利政策限定了一个范围 ,在这个范围内 ,决策者再根据其他因素决定其具体的股利政策。 法律对股利政策的规定是很复杂的 ,国与国之间的条例也有差别。 如美国法律对股利分配的规定有三项原则 :①股利必须从公司现在或过去的盈利中付出 ;②股息不可用公司的资本支付 ;③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资产 ,而无力偿付债务时 ,公司不得派发股息。 除此之外 ,一些国家为了防范企业低额发放股利而超额积累利润 ,帮助股东避税 ,往往从法律上规定超额累积要加征额外税款。 我国目前有关的法规没有关于超额累计利润的限制 ,对股利发放的规定 ,与美国基本相同。 2.契约限制。 当公司通过长期借款、债券、优先股、租赁合约等形式向外部筹资时 ,常应对方要求 ,接受一些约束公司派息行为的限制条款。 例如规定只有在流动比率和其他安全比率超过规定的最小值后 ,才可支付股利。 优先股的契约通常也会申明在累积的优先股股息付清之前 ,公司不得派发普通股股息。 这些契约的限制都将影响公司的股利政策。 确立这些限制性条款 ,限制企业股利支付 ,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把利润的一部分按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再投资 ,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 ,保障债款的如期偿还。 二、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1.变现能力。 公司的变现能力是影响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司资金的灵活周转是企业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的分配自然也应以不危及企业经营资金的流动性为前提。 如果公司的现金充足 ,资产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则支付股利的能力也比较强。 如果公司因扩充或偿债已消耗大量现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 ,大幅度支付现金股利则非明智之举。 由此可见 ,企业现金股利的支付能力 ,在很大程度上受其资产变现能力的限制。 2.筹资能力。 公司如果有较强的筹资能力 ,则可考虑发放较高股利 ,并以再筹资来满足企业经营对货币资金的需求 ;反之 ,则要考虑保留更多的资金用于内部周转或偿还将要到期的债务。 一般而言 ,规模大、获利丰厚的大公司能较容易地筹集到所需资金 ,因此 ,它们较倾向于多支付现金股利 ;而创办时间短、规模小、风险大的企业 ,通常需要经营一段时间以后 ,才能从外部取得资金 ,因而往往要限制股利的支付。 3.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 公司债务和权益资本之间应该有一个最优的比例 ,即最优化资本结构 ,在这个比例上 ,公司价值最大 ,资金成本最低。 由于股利政策不同 ,留存收益也不同 ,这便使公司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比例偏离最优资本结构 ,从而对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产生制约。 另外 ,不同的股利政策还会影响公司的未来筹资成本。 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同发行新股或举债相比 ,成本较低。 但股利支付与企业未来筹资成本之间存在着矛盾 ,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权衡股利支付与筹资要求之间的得失 ,制定出适合企业实际需要的股利政策。 4.投资机会的制约。 从股东财富最大化出发 ,企业之所以能将税后利润部分或全部留下来用于企业内部积累 ,其前提是这一部分属于股东的净收益 ,可以使股东获得高于股东投资必要报酬率的再投资收益。 因此 ,如果公司有较多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往往采用低股利政策。 反之 ,如果它的投资机会较少 ,就可采用高股利政策。 三、股东因素1.股权控制要求。 如果公司大量支付现金股利 ,再发行新的普通股以融通所需资金 ,现有股东的控股权就有可能被稀释。 另外 ,随着新普通股的发行 ,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必将增加 ,最终会导致普通股的每股盈利和每股市价下降 ,从而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 2.所得税负。 公司股东大致有两类 :一类是希望公司能够支付稳定的股利 ,来维持日常生活 ;另一类是希望公司多留利而少发放股利 ,以求少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 ,公司到底采取什么样的股利政策 ,还应分析研究本公司股东的构成 ,了解他们的利益愿望。 四、其他因素1.通货膨胀因素。 通货膨胀使公司资金购买力下降 ,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尚需不断追加投入 ,则需要将较多的税后利润用于内部积累。 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所确定的税后利润是以财务资本保全为基础的 ,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 ,以此为标准进行的税后利润分配必然使公司实物资本受到侵蚀 ,这时 ,采取相对较低的股利发放政策是必要的。 2.股利政策的惯性。 一般而言 ,股利政策的重大调整 ,一方面会给投资者带来企业经营不稳定的印象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 ;另一方面股利收入是一部分股东生产和消费资金的来源 ,他们一般不愿持有股利大幅波动的股票。 因此 ,公司的股利政策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总之 ,确定股利政策要考虑许多因素 ,而这些因素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络和相互制约的 ,其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来分析。 所以 ,股利政策的制定主要依赖对具体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进行定性分析 ,以实现各种利益关系的均衡。

为什么会出现股票回购的行为

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一般来说出于以下几种原因:1)稳定股价(向市场传递公司股价被低估的信息);2)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算是一种理财行为);3)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出于防止重新增发稀释原有股东权益等想法)。 4)提升股价(变相发放红利,且免红利税)5)减少流通数量,防止敌意收购。 (备注:要区分增持和回购,回购完成需要注销回购的部分,总股本会发生变化)鉴于上述(回购)的目的,通常这个行为都会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的。 现金股利发放则是一种最普通的回馈股东的行为。 虽然回购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不过,在中国股票市场确是极为稀罕东西(印象中好像就发生过几次,你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这些个公司圈钱都来不及(连肯好好发红利的都没几个,宁愿送点股票忽悠一下),还肯买回股票来注销?...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 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 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 近期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 那么,股票回购的动机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实施股票回购制度的意义何在?本文将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对此进行分析。 一、股票回购的动机分析如果从世界经济方面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乃至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不完全相同的。 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 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 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 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 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 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 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 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 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 据统计,1986——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 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 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 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 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 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 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 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 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 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 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 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 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二、股票回购的方式关于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种划分方法: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 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 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 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 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 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 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3.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 例如1986年,Owenc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前者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 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 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 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 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 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 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5.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 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 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三、我国实施股票回购的若干政策建议国外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方式回购部分本公司股票,不仅有利于振兴股市、防止敌意兼并与收购,而且有利于稳定股东队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虽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大规模实施股票回购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在局部范围内有条件地实施或推广。 1.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余资金回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够流通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股市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实现三股并轨创造了条件。 2.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将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转换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A、B股并存虽然在发行初期给发行企业带来了较多的资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A、B股市场不同的运作特征,尤其是两个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相差甚远,A、B股并存的公司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目前,沪深两市A、B股并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较早的老公司,上市后一直没有实施配股,即使是实施过配股的公司,其扩张速度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远。 管理层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经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 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股价较低,不少公司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些公司回购B股。 3.允许部分发行有A股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可以相应改善股本结构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到公司总股数的25%以上,但总股数超过4亿股的,该比例为15%以上。 从目前来看,沪深两市存在股本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仅有轻工机械等极少数公司,其中轻工机械总股数1.75亿股,流通股仅占11.4%。 此外还有一批国企大盘股,如申能股份、扬子石化、莱钢股份、石炼化、广电股份、电器股份以及云天化等,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达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 可以看出,将《公司法》中对回购和股本结构的规定联系起来,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和配套作用。 4.允许部分业绩优良但股价较低的公司进场回购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于价值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现有的股东队伍,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 当然,不恰当的公司股票回购有可能损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这一内部消息,抢先一步自己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第二,企业有可能利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欺瞒一般的投资者。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购入方法、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方面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法禁止不正当交易,防止企业的操纵股价行为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反收购措施。 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 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 改善资本结构,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 回购一部分股份后,公司的资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稳定公司股价。 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 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 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 公司以回购的股票作为奖励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职工的股票储备。 股票回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当一个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时,股价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叠加:首先,股票回购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发生变化。 在假设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变的情况下,股票的净资产值和股价存在一个不变的常数关系,也就是净资产倍数。 因此,股价将随着每股净资产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股票回购中净资产值的变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于公司回购行为的影响,及投资者对此的心理预期,将促使市场看好该股而使该股股价上升,这种影响一般总是向上的。 假设某公司股本为10 000万股,全部为可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值为2.00元,让我们来看看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进行股票回购,会对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股票价格低于净资产值。 假设股票价格为1.50元,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回购30%即3 000万股流通股,回购后公司净资产值为15 500万元,回购后总股本为7 000万元,则每股净资产值上升为2.21元,将引起股价上升。 股票价格高于净资产值,但股权融资成本仍高于银行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进行回购仍是有利可图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每股税后利润。 假设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润为3 000万元,全部派发为红利,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股价为2.50元。 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为12%,高于银行利率10%。 若公司用银行贷款来回购30%的公司股票,则公司利润变为2 250万元(未考虑税收因素),公司股本变为7 000万股,每股利润上升为0.321元,较回购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 其他情况下,在非上述情况下回购股票,无疑将使每股税后利润下降,损害公司股东(指回购后的剩余股东)的利益。 因此,这时股票回购只能作为股市大跌时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购战中消耗公司剩余资金的“焦土战术”,这种措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因为短期内股价也许会上升,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每股税后利润的下降,公司股价的上升只是暂时现象,因此若非为了应付非常状况,一般无须采用股票回购。

股市风险的探析

股市风险探析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 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 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 这难道是判断风险的依据?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 中国股市本轮近20%的暴跌,经过十来天的反弹整理,似乎就这么过去了。 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我们现在还只是看到数百家公司股票连续跌停、市值损失上万亿元,如果我们还简单地认为,这是股票交易印花税惹的祸,或者真假“洋鬼子”忽悠出来的毛病,甚至还在暗自庆幸这是对新股民的一次很好的风险教育,而不作系统、深入、贴近实际的思考,那就有点不知教训,甚至白付学费了。 从各类市场参与者在这场风波前后的表现,以及管理层与媒体的作为看,潜藏在中国股市中的内在与外在缺陷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那么这个市场的中长期风险就要比眼前的短期风险更大,更危险,也更有害了。 首先看内在风险。 从结构上看,除了系统性风险外,在资本市场上最直接的风险是来自投资品自身的信息风险,也就是由投资品的信息残缺、延宕、非对称传布,或信息虚假、欺诈、操弄等造成的风险。 以股票为例,股票作为投资品,其风险主要有公司治理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而所有这些风险都表现为公司信息及信息披露风险。 尤其是那些与经营情况和盈利预期直接相关的信息,以违规或违法的方式在市场上做选择性传播,更是导致市场异动与投资者行为异常的直接原因。 比如,近期杭萧钢构(19.59,-0.45,-2.25%)股价异动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信息非对称传播的危害。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股权分置问题虽然在短期内在股权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了市场由熊转牛的突变,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行为偏好,尤其是只注重自己那部分利益的习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彻底改变。 大股东无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与公司前途,在充分享有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那些特殊股权利益之后,又得到了本次股改带来的利益变现机会,这种一次性制度红利很可能扭曲大股东的行为,造成普遍的公司治理短期化恶果,比如大股东会尽可能地把短期业绩做好,或者制造利好题材,以配合大小非高价减持等等,若是这样一种结局,那么这样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是可悲的,而中国股市的中长期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从市场层面看,相对于其他风险,市场操作风险也许是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感受的。 因为随着股指的涨跌,股价的波动,操作风险也跟着起伏。 如果我们撇开其他因素,单就市场操作来讲,通常有三大风险会直接呈现在所有投资人面前:一是估值风险,二是资金流量与流向信息风险,三是投资者博弈风险。 从实际操作尤其是短线操作看,由于市场是凭实力说话的,因此拥有资金话语权的主力机构永远是市场的主导者,而中小散户多半都是群羊效应中的尾随者,根本无法与主力抗衡,因而市场操作风险主要取决于主力机构。 比如,前两年上证综指只有1000多点,主力对当时的市场不认可,股市照样走熊。 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基本面并没有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股市却已判若两人。 可见对市场的估值,主要取决于主力的赢利预期。 在基本面不变的情况下,对股市打压越低,吸筹越多,日后赢利才越高。 而市场的这种估值风险,不仅表现在大盘上,更直接地表现为主力对个股与板块的操控上。 这是其一。 其二,对市场操作影响更大的是有关资金流量与流向的信息也受控于主力。 因为主力资金不仅会影响股价,而且能隐蔽地把握与操弄资金流量与流向。 这便构成了资金信息的不对称风险。 另外,再从博弈关系看,市场上尽管散户很多,但能够动用各种交易手段来影响股价的,主要还是主力。 所以只有主力机构才是市场的麻烦制造者,才是市场风险的策源地。 而主力的所作所为,将直接关系着市场的中短期交易风险。 除了这两种内在风险之外,还有一种比较隐晦的风险,那就是中介与资讯服务风险。 这是由券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残缺与隐晦的不公正而造成的投资风险。 这种风险通常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对服务对象实施差别化服务。 比如,对主力资金提供各种买卖便利,而对中小散户则缺乏包括理财指导与风险提示等在内的起码的市场服务;还有一种是对资讯产品实施差别化供给。 比如,一些中介机构将其调研报告分不同时间和详略文本,向不同对象发布,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为不同对象的买卖时点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这种非对称性信息服务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的影响与伤害往往更大、更直接,并由此构成了对股市的短期扰动。 股市的内在风险还有很多,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作为市场参与者,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博弈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所处的位置也不尽一致,因此对市场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而由此触发的市场风险也有很大差别。 从主导性看,首先是上市公司,其次是各类机构,最后才是散户。 而散户由于其投资偏好千差万别,不可能形成一股影响市场的合力,因此拿散户说事,其实是一种误导。 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结果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以强凌弱,用竭泽而渔的方式进行财富掠夺,最后造成市场生态整体恶化,酿成巨大风险;还有一种是共生共荣,形成有合理投资预期的市场生态。 就目前而言,特别要警惕的是前一种结果,那是一种危险的游戏,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制止。 除了内在风险,在观察股市风险构成时,还有两个外在因素,也会对股市造成局部系统性伤害,一个是舆论误导风险,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 舆论误导风险主要是由媒体或其他机构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当而引发的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有些可能是由于不懂市场经济规律或不能公正地对待不同市场主体而造成的;有些却有可能是出于商业利益而故意操弄的。 比如,将财经报道娱乐化,为吸引“眼球”,故意将极小概率事件极力放大、甚至不惜歪曲事实真相,以博取耸人听闻的效果;又如,有些传媒热衷于煽情,追“名人”、“洋人”,放“狠话”、“怪话”,操弄话语权,以谋求卖点;再如,有些证券机构及其代言人出于商业考虑,在不同时点对股市作诱导性评价,等等。 凡此种种,舆论误导风险,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占有舆论优势的利益相关方,为了一己的利益而影响舆论导向,在财经信息传播的系统、完整、对称、均衡性上有违“三公”原则,由此误导公众,并酿成人为的市场风险。 其结果一是造成市场短期波动加大、效率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弱;二对投资者来说,则意味着投资成本上升、投资判断力降低,操作失误增加。 在以信息为主导的虚拟市场中,这是一种容易酿成局部性系统风险的人为隐患。 至于监管风险,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不到位风险,比如对影响市场的主导性力量,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各类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市场的基础和整体质量,对券商等中介机构在对散户服务特别是风险提示方面的督导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市场心态直至社会舆论;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包括政策措施内容不当和出台时机不当的风险,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 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 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 这难道是我们判断风险的依据?更为奇怪的是,发出这种声音的居然有不少是吃过洋面包的专业人士与财经媒体,比如有媒体称,中国股民正在抢乘泰坦尼克号这艘冰海沉船,等等。 这种用极具煽情色彩的语言不做量化分析的报道出自专业媒体,实在匪夷所思。 如果说股指背离基本面,涨得太快太过,有价值回归的要求、有市场调整的风险,这好理解;如果有些新股民缺乏必要的投资理财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时时加以提醒和告知,这也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们仅凭指数高低或股民开户多少来判断股市风险,那也太简单、太教条、太离谱了。 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 而对于股市风险信息的误导,本身又是一大可笑又可悲的人为风险。 从宏观基本面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各项近期指标看,短期内都有喜人的业绩,也就是说短期内并没有哪些重大因素能够改变股指持续向上的牛市格局,令人担心的则是上述中长期缺陷如果得不到治理,有可能酿成市场未来风险。 这是中国股市目前的基本状况。 因此,唯股指是论,仅凭指数高低来评论股市风险大小,是非常粗糙的做法。 但愿本轮大跌付出的代价能够让我们看到这一点。 在对股市风险的评价中,能够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事实与量化指标来,而不是一叶障目,或者为了别有用心的商业目的,在那里忽悠人。

标签: 优化您的财务状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债 股票红利的税务影响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