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注销是指公司从其资本结构中永久移除其股票的过程。它是一种减少流通股数量的金融行动,可能出于多种原因。本文将探讨股票注销的类型和实施程序,提供一个全面的指南来帮助您了解这一过程。
股票注销类型
股票注销有两种主要类型:- 自愿注销:这是指公司出于自身目的选择注销股票,例如减少流通股数量、提高每股收益或增加对公司的控制权。
- 法定注销:这是指在法律或法规要求下注销股票的情况,例如破产或合并。
股票注销实施程序
股票注销的实施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1. 董事会决议
第一步是董事会通过注销股票的决议。决议应包含注销的理由、注销股票的数量以及预期生效日期。2. 股东批准
对于自愿注销,需要股东批准。股东大会将召开会议以对注销提案进行投票。决议需要获得简单多数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定多数才能通过。3. 公司章程修改
一旦注销提案获得批准,公司必须修改其公司章程以反映减少的流通股数量。这将需要提交国家或地方监管机构以获得批准。4. 股票注销
在公司章程修改获得批准后,股票将正式注销。这涉及从股票登记册中删除注销股票,并在股票券上盖上“注销”印章。5. 资本减少
注销股票后,公司通常会减少其已发行股份的注册资本。这通过将注销股票的金额从股本账户中扣除并将其计入股价溢价账户或其他资本账户来实现。股票注销的影响
股票注销对公司和股东有几个影响,包括:- 减少流通股数量:注销股票会减少公司流通中的股票数量,这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和股价。
- 增加控制权:注销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的对公司控制权。
- 减少资本:注销股票会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可能会影响其借贷能力和财务报表。
- 税务影响:股票注销的税务影响取决于管辖区和交易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资本收益或亏损。
结论
股票注销是一种复杂的金融行动,可以对公司和股东产生重大影响。了解股票注销的类型和实施程序对于任何考虑注销股票的公司或股东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仔细考虑这些因素和寻求专业建议,您可以确保股票注销过程的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要求一个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 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 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 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 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 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 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编辑本段股权转让限制简介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 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 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 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 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编辑本段股权转让问题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 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 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编辑本段实施程序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 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 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编辑本段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公司回购股票有时间限制吗
公司回购股票有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限制通常是60天。 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资料】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11日晚,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 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
股票回购股价会上升吗
不一定。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买回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回购后流通中的股票数量减少,回购股份如果注销则每股收益就会增加。 同时回购也是上市公司在向市场传达公司股价被低估的消息,因此可能被炒作,所以长远来看,有利于股价上涨,但是短期并不一定会大涨。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18年11月23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作用防止兼并与收购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 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 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 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 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不流失。 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 正因为此,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振兴股市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 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 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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