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监管调查、刑事指控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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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调查

当出现股票违法行为时,监管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和金融业监管局 (FINRA) 将对公司进行调查。这些调查可能是漫长而彻底的,并且可能导致:

  • 民事处罚,例如罚款
  • 对雇员或高管的诉讼
  • 公司信誉受损

刑事指控

严重的股票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刑事指控。这些指控可能包括:

  • 欺诈
  • 内幕交易
  • 操纵市场

刑事定罪可能导致监禁、巨额罚款和公司解散。

经济损失

股票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包括:

  • 投资者损失
  • 股价下跌
  • 公司声誉受损,导致客户和合作伙伴流失

预防股票违法行为

为了预防股票违法行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 制定并实施强有力的合规计划
  • 定期培训员工有关合规要求
  • 建立内部举报系统
  • 定期审查合规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结论

股票违法行为的后果是严重的,可能导致监管调查、刑事指控和经济损失。企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股票违法行为,以保护股东、员工和公司的利益。


违反刑法285条的案例

被告人赵吉吉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吉吉的辩护人辩称:赵吉吉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赵吉吉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吉吉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 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吉吉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吉吉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吉吉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 4月15日,赵吉吉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 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吉吉即决定次日实施。 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被告人赵吉吉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达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等5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 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 赵吉吉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277.01元。 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也将受赵吉吉示意买入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 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 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吉吉的履历和赵吉吉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吉吉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用电子专业,曾先后在两家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工作,熟识证券行业计算机操作业务。 赵吉吉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2.三亚营业部1999年4月16日的报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报告”证实:三亚营业部经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报盘的数据库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 “分析报告”还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经复制过数据库,并进行删除和修改。 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与上述情况反映相符。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资金帐户对帐单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该帐户有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 印证了赵吉吉关于想使自己原先购入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在抛售时能减少损失的供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技术部经对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后作出的情况分析和三亚营业部电脑操作人员周斌的证言证实: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 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侦查实验情况记录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关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被侵入并被修改数据的现实可行性结论”鉴定书,与三亚营业部的“分析报告”和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亚营业部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结果、该部4月16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带以及被告人赵吉吉所在单位的同事王洋、刘景亚对监控录像带中人物图像指认的结果证实:赵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过三亚营业部营业厅,通过操作计算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待发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作了修改。

将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数据查询单与被修改的数据进行对照后证实: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审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被改为以涨停价10.93元分别买入“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金健米业”、“岁宝热电”和“福建水泥”的数据,被修改为以涨停价12.98元分别买入“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 5位股民委托报盘数据被修改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莲花味精”股票会在16日下午涨停,可以买进一些。 于是,他在4月15日嘱其代理人王琦华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7.9万股,王琦华本人也跟着买进同样股票1万股。 高春修的陈述得到王琦华证言的印证。 高春修、王琦华的证言还证实: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即以涨停价委托卖出在4月15日买入的“莲花味精”股票。 赵吉吉供认,曾叫高春修事先买些“莲花味精”股票。

5.三亚营业部的报案报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单、三亚营业部财务人员孙春皎关于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陈述、被告人赵吉吉抛出“兴业房产”的交割单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的证言证实:赵吉吉非法修改数据后,即电话通知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将其名下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卖出;被赵吉吉修改过的数据在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即被发送到交易所,两种股票的价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涨停价位,引起这两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扬,出现异常波动;有总价格6000余万元的近500万股的两种股票被三亚营业部买入,最后导致平仓,造成该营业部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扣除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损失外,尚有240多万元无法追回。 同时,这些证据也反映了赵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机抛售股票从中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查和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 同时,涉及计算机的各种犯罪也逐渐增多,日渐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 因此,依法惩治针对计算机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各种犯罪,已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被告人赵吉吉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自觉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三亚营业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赵吉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赵吉吉违法所得的7277.01元,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给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吉吉应当赔偿。

注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其中第(四)项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赵吉吉的整个行为,从现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致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坏。 这些表像,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相似。 但是赵吉吉并非以破坏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为目的的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观上是想在引起股票价格异常上涨时抛售股票获利,客观上引起了股市价格的异常波动,结果也确实使自己及朋友获得了利益,而给三亚营业部造成295万余元的损失。 赵吉吉的犯罪,虽然使用的手段牵连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买进数万股“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开盘前即以涨停价位委托抛出,其委托的价格与开盘后出现的涨停价位相符。 因此,高春修关于是被告人赵吉吉让其买进该股票的证词,是可信的。 赵吉吉关于高春修抛售股票与其无关的辩解,赵吉吉的辩护人关于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赵吉吉修改了数据,以致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发出了错误的买入信息,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从表面上看,三亚营业部似乎是因无力支付而被强制平仓造成损失,但根本原因却在于赵吉吉的扰乱股市行为。 赵吉吉理应对三亚营业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赵吉吉的辩护人提出强制平仓是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吉吉虽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并且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赵吉吉的辩护人要求对赵吉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赵吉吉归案后交待问题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决:

一、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赵吉吉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2元。

三、追缴被告人赵吉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77.01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吉吉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相关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进行股票或债券发行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一旦被发现,发行将被立即停止,募集资金及其利息须退还,同时对非法募集资金的罚款幅度为1%至5%。 若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中,未经法定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将面临同样的处罚,包括停止发行、退还资金并支付利息,非法所募资金罚款的1%至5%。 直接责任人会受到警告,并可能面临三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若触法,同样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和罚款,当个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而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九条,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违法所得及罚款,将全部上缴国库,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秩序。

扩展资料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伦敦鲸详细资料大全

在2012年3月20日的伦敦,有一通电话记录,其中一人叫布鲁诺·伊克希尔,是摩根大通的交易员。 2012年由于他对企业债的交易造成信贷市场的剧烈波动,这一事件被称为“伦敦鲸”。 彼时,正是“伦敦鲸”交易事件的关键时刻。 这一事件,导致了摩根大通史上最大规模的衍生品押注高达65亿美元的亏损。

基本介绍中文名 :伦敦鲸 时间 :2012年3月20日 地点 :伦敦 实质 :信贷市场的剧烈波动 主要人物 :布鲁诺·伊克希尔 性质 :摩根大通最大规模的衍生品押注 亏损 :高达65亿美元 事件介绍,事件缘由,事件经过,对冲策略,事件影响,幕后人物,提起诉讼,刑事诉讼,判罪困难,遭受罚款,股东看法,事件介绍事件缘由“是的,是这样的。所以,我们发了邮件……嗯,我们把估价下调了4000万美元。” “对,没错,我本不想你这样做,我不知道你为什么最后还是这样做了,但是你就是这样做了。你应该告诉我你的理由,因为它不会对我们明天的谈话有任何的帮助。” 伦敦鲸“这件事很让人尴尬……” “是的,但我完全不明白你的逻辑,我们本不打算让大家知道这其中存在的损失,直到我们想出来接下来该怎么做……” 这段电话记录,发生在2012年3月20日的伦敦。彼时,正是“伦敦鲸”交易事件的关键时刻。这一事件,导致了摩根大通史上最大规模的衍生品押注高达65亿美元的亏损。 电话中的第一个人叫布鲁诺·伊克希尔,是摩根大通的交易员,伊克希尔的恐慌表明事态已经失去控制。责备他的第二个人显然站到了不该报告交易损失的一边。并且从电话录音听上去,这个人比伊克希尔有更大的话语权。 杰维尔·马丁·阿塔乔就是电话记录中的第二人。因为美国当局准备指控造成摩根大通巨亏65亿美元的“伦敦鲸”事件,阿塔乔终于浮出水面。 马丁-阿塔霍、格劳特和伊克西尔均曾在摩根大通位于伦敦的首席投资办公室工作,该办公室主要负责衍生品交易,2012年该办公室管理约1570亿美元资产。事件经过伊克西尔工作的地方是摩根大通位于伦敦的首席投资办公室(Chief Investment Office,CIO),主要从事债券洐生品指数的投资工作。这位神秘的交易员近几年来每年都为CIO赚入近1亿美元。 债券洐生品指数市场是一个场外市场,在过去十年已经取代企业债市场成为对企业违约风险定价的主要市场。 伊克西尔不断卖出跟企业债相关的CDS指数,对手方主要是对冲基金。据彭博报导,作为伊克西尔对手方的投资者抱怨说,Iksil的CDS空头头寸大得惊人,他一个人就可以撬动规模高达数万亿美元的债券市场,操作行为严重扭曲了债券市场的价格,影响到债券持有人的保险成本。 伊克西尔很少对外透露他的CDS头寸,但两名对冲基金交易员告诉彭博,当他们被告知Iksil已经入场时,市场价格经常会出现大幅波动。 摩根大通说,首席投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期限较长的结构化资产和负债,而并非是短期获利,“首席投资办公室的业绩已经在季度财报中公布,对监管者来说是完全透明的”。暂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伊克西尔的操作违规。 双方对赌的头寸正在加速增大,美银美林交易员Kavi Gupta周四传送给投资者的信息中说,“市场已经闻到血腥味”。对冲策略伦敦鲸所做的对冲交易并非直接做空那些债券或购买相关债券的CDS。相反,伦敦鲸通过在CDX(CDS指数)实施大规模的flattener策略(即下注CDS指数期限曲线会变得平坦的策略)或份额交易(tranche trades )来进行对冲,在这种策略下,CDS的小幅波动的影响对其敞口的影响是相对中性的(neutral),但在事态极具恶化时(即CDS大幅上升时),该策略将获得收益。 伦敦鲸做多CDX指数的短期契约,同时做空CDX指数的长期契约进行对冲。 此前摩根大通的CFO Braunstein也曾表示伦敦鲸的敞口是为了对冲该行使用多余存款(摩根大通在全球拥有1.1万亿美元存款)在“ 极高评级”的证券上的投资敞口。Braunstein表示其首席投资办公室的敞口是用来对冲债券资产组合的“灾难性损失(stress-loss)”风险。他还补充道CIO的敞口是按照该行总体风险策略指定的。事件影响摩根大通正在与英国金融管理局(FSA)就CIO导致的交易亏损进行磋商。很可能的一种情况是,本次亏损事件将引发全球监管机构对所谓自营交易进行更严格监督,虽然摩根大通CEO迪蒙不承认这是自营交易,理由是CIO没有使用公司自有资本进行对赌。如果仅仅是亏损20亿美元,摩根大通不会受到很严重的影响。“华尔街之王”会蒙尘但不会声誉扫地。 伦敦鲸如果本次“伦敦鲸”事件使呼吁美国设立新法,禁止银行在自有账户上进行交易的人士获得更多的进攻弹药,新法通过,摩根大通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很大影响。不过,“华尔街之王”应该有办法另辟赚钱的蹊径。 摩根大通还面临如何说服股东的艰难任务,毕竟周四晚迪蒙预计第二财季将因为本次事件而蒙受略高于20亿美元的亏损。对迪蒙来说,一个重大的考验是2012年5月15日的股东年度大会,届时经理人包括他自己的薪酬计画将接受股东表决。 美国监管当局对“伦敦鲸”事件紧盯不放,意味着在这件事上,摩根大通或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交完罚款然后拍屁股走人。 “伦敦鲸”事件反映了摩根大通高风险行为的规模之大。批评者指出,作为一个商业银行,摩根大通不应大规模参与风险如此巨大的投资活动。 此外,该事件还暴露出摩根大通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脆弱性。价值控制小组作为摩根大通的风险控制部门,高度依赖首席投资办公室的交易员们对市场的看法,使交易员在被询问时可以轻松过关。根据法院起诉书,马丁-阿塔霍利用内控机制的漏洞,在接受价值控制小组人员询问交易仓位价格时,有选择性地向其提供价格信息,导致其未能进行有效监管。 该事件爆发后,带领摩根大通度过金融危机难关的公司董事长兼执行长杰米·戴蒙也受到不少批评。分析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对衍生品交易缺乏内部风险控制,以及追求高业绩是让“伦敦鲸”们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3年8月14日,纽约曼哈顿联邦检察官普利特·巴拉拉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该案件表明一个小交易员团体会对一个大型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影响。此前,戴蒙对“伦敦鲸”事件避重就轻,描述为“茶壶中风暴”。而巴拉拉表示,这是由个人不当行为以及缺乏内部监控造成的“完美风暴”。幕后人物2012年5月10日,摩根大通执行长杰米·戴蒙(Jeremy Diamond)于电话会议上承认,其首席投资办公室(CIO)在合成债券头寸上出现了20亿美元的交易亏损。这证实了业界过去一个月广为流传的说法,即摩根大通伦敦办公室的一位交易员对信贷违约互换(CDS)下了1000亿美元的重注。这位交易员真名叫布鲁诺·伊克希尔(Bruno Iskil),因头寸巨大得了一个绰号“伦敦鲸”。 布鲁诺·伊克西尔是法国人,2007年1月加入摩根大通,每周从巴黎的家中前往伦敦上班。据知情人士透露,跟Iksil一起工作的还有两名初级交易员,他们的交易策略需要获得摩根大通的高管批准。 布鲁诺·伊克西尔经常看空企业债市场并建立相应的头寸,他业绩最佳的几个时段发生在债券市场下跌的时候。 然而,2012年布鲁诺·伊克西尔开始看多企业债市场,并做空与125家企业债相关的CDS指数,押注企业的信用环境改善。某些对冲基金受布鲁诺·伊克西尔操纵的价格信号影响,建立了相当重的关于这类企业债CDS的多头头寸,而卖出方正好是Iksil。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为布鲁诺·伊克西尔已经破坏了这一企业债CDS指数,原因是投资者不能再押注该指数与其组成部分的价格趋于一致,两者之间的套利空间不再趋于零。提起诉讼根据联邦调查局提供的调查档案,马丁-阿塔霍和格劳特操纵投资组合记录,以实现特定的收益和亏损目标。法院起诉书称,这种共谋行为从2012年3月开始,持续到当年5月。刑事诉讼2013年8月14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向两名摩根大通前雇员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在2012年共谋并试图隐瞒“伦敦鲸”事件造成的交易损失。这是联邦检察官首次针对该事件发起的刑事诉讼。 遭到起诉的两人是前摩根大通伦敦办公室总经理及交易主管杰维尔·马丁-阿塔霍,以及该办公室的另一名员工朱利恩·格劳特。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包括共谋、篡改交易记录、通信欺诈以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伪造档案。SEC同时对这两名交易员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事件主角伊克西尔向联邦调查机构指正他的前同事,他可能不会受到刑事指控。判罪困难而对于另一个当事人阿塔乔来说,是否能像伊克希尔一样成为“污点证人”还不可知。美国当局对于逮捕他的时间尚不确定。逮捕行动可能发生在伦敦,由于阿塔乔是西班牙籍人,西班牙与美国之间有着引渡条约,因此,随后美国方面可能对阿塔乔实施引渡。 伦敦鲸然而,即使投资经理没有“消失”并被逮捕,也并不代表着将“伦敦鲸”事件的人物绳之以法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关键就在于“伦敦鲸”事件是一场围绕估值而发生的案件。据相关人士透露,在对大量的电子邮件和语音信息调查后,JP Morgan发现,阿塔乔曾唆使伊克希尔把某些交易头寸的估值定在比公开市场价格高的水平。而估值本身很难证明当事人出于主观原因捏造的证券价值,很多时候只是当事人发布的意见而已,所以很难将其上升到刑事案件的范畴进行判罪。 而阿塔乔的雇主摩根大通,则希望尽快了结“伦敦鲸”这桩丑闻。摩根大通已准备就“伦敦鲸”亏损案件与英美当局达成的一项民事和解中承认自己存在不道德行为,改变之前的“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过失的模棱两可的态度。遭受罚款2013年9月19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货币监理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分别发表声明,指控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对位于伦敦的首席投资部门缺乏监管和有效内部控制导致巨额交易亏损,并对该机构作出总计9.2亿美元的罚款。其中,美联储和美国证交会分别对摩根大通罚款2亿美元,美国货币监理署罚款3亿美元,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罚款2.2亿美元。股东看法巴菲特个人持有大约100万股摩根大通的股票。据彭博社报导,在被问及此次交易巨亏是否会影响到摩根大通的声誉时,巴菲特表示:“我个人认为此事不会造成影响。”巴菲特还进一步表示:“如果你做的是大事业,那么你就需要做好业绩巨幅波动的准备。”巴菲特还表示,相比于美国运通在上世纪60年代因欺诈丑闻而遭受的损失,摩根大通此次受到的影响小得多。目前,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公司是美国运通最大的股东。巴菲特还补充表示,预计摩根大通的股价将出现反弹。

标签: 监管调查 刑事指控和经济损失 股票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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