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拍卖:为投资者提供寻找不可用股票机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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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股票拍卖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寻找不可用股票机会的独特途径。不可用股票是指通常无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这些股票可能是私有公司、小公司或出于其他原因不再交易的公司的股票。

股票拍卖创造了一个市场,投资者可以在此购买和出售不可用股票。这些拍卖由中介机构或平台进行,例如 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 (ATS) 和经纪自营商 (BD)。

股票拍卖的运作方式

股票拍卖遵循类似于公开市场交易的程序。投资者可以提交买入或卖出订单,并指定他们愿意支付或接受的价格。拍卖平台会将订单匹配起来,并达成交易。

不过,股票拍卖的某些方面与公开市场交易不同。股票拍卖通常定期举行,例如每周或每月一次。股票拍卖通常针对合格投资者,例如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

股票拍卖的优势

股票拍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优势,包括:

  • 机会接触不可用股票:股票拍卖是最容易获得不可用股票的方式之一。
  • 发现潜在投资机会:不可用股票可能为投资者提供发现潜在投资机会,因为它可以提供对早期阶段公司或非公开公司的接触。
  • 增加投资组合多元化:不可用股票可以帮助投资者多元化其投资组合,因为它们通常与公开市场股票相关性较低。

股票拍卖的风险

与任何投资一样,股票拍卖也涉及风险,包括:

  • 流动性低:不可用股票的流动性通常较低,这意味着很难快速出售股票。
  • 价格波动性:不可用股票的价格可能比公开市场股票更不稳定,因为信息较少。
  • 欺诈风险:股票拍卖可能存在欺诈风险,例如虚假发行或操纵价格。

谁适合股票拍卖?

股票拍卖最适合了解不可用股票的风险和回报的合格投资者。这些投资者通常具有高风险承受能力和长期投资视野。

结论

股票拍卖为投资者提供了寻找不可用股票机会的独特途径。这些拍卖提供了机会接触不可用股票、发现潜在投资机会和增加投资组合多元化。在参与股票拍卖之前,了解风险并确保合格是至关重要的。


股权质押的利弊

一、股权质押的利弊

法律主观: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什么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多大股权质押的风险如下: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三、股权质押的流程股权质押的流程人如下:1.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向工商局要求的各项资料提交即可。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 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 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 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2)现行模式从控制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除规定了质押率的上限、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外,还规定在质押期内出质股票不能自由流动。 这大大降低了股东“变相套现”和“掏空公司”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于上市券商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 2.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缺点。 (1)《证券公司股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股票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这种模式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被质押的股票缺乏流动性,手续烦琐,不能满足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融资要求。 (2)银行若开展此项业务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业务特别席位,并应有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代为管理出质股票,对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拥有专业人才要求较高。 (3)尽管与其他担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种风险较小的质物,但银行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风险控制。 (4)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在质押期内不能自由流动,这种限制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忽视了券商希望质押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 (二)个人股票1.个人股票质押优点。 (1)个人股票模式能够满足市场众多投资者的融资要求,它充分发挥了银行和券商的比较优势。 (2)银行无须新增硬件设施,也不必到证券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和注销手续、到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业务特别席位,现有条件即可满足业务需要。 (3)证券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型,充分发挥了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 证券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有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有齐全的交易监控设施,比银行更能够对市场的走势进行敏锐的把握和对质押股票进行实时监控。 (4)出质人用于质押的股票在平仓线上可自由流动,当股票价格上涨到出质人的心理价位时,能及时出售质押股票,保证了出质人的获利机会。 2.个人股票质押缺点。 该模式比较突出的风险是由于出质人质押的股票虽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证券公司代表银行监督股价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券商不认真履行三方协议,同出质人串通,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损害贷方银行的利益。 特别是证券公司在对出质股票资格审查和风险审查中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目前中国股市波动大、股票市值虚增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大股东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而将上市公司股权拿出去做质押保证。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 商业银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标的物。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 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这种操纵不会是过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种裸式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能那样的话,大股东就不会借股权质押之名而兜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 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 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显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其公司价值越低。 股权质押具有经济后果性。 6.许多被质押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我国金融业的分立体制不允许商业银行以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实现质权,银行必须拍卖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这就会使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再次变更,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质押股权被拍卖前)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

三、股权质押融资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股权质押融资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方式。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股权质押融资主要分为两类: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不同的质押融资各有自2013年6月24日,券商股权质押融资开启以来,在一个月间便开展了49笔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股数12.56亿股,质押股票市值约94亿元。 股权质押融资有着相当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 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 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中小企业资产规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 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2)现行模式从控制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除规定了质押率的上限、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以外,还规定在质押期内出质股票不能自由流动。 这大大降低了股东“变相取现”和“掏空公司”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投资于上市券商的风险可以得到降低。 2.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缺点。 (1)《证券公司股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股票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但这种模式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且被质押的股票缺乏流动性,手续烦琐,不能满足市场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融资要求。 (2)银行若开展此项业务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业务特别席位,并应有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代为管理出质股票,对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拥有专业人才要求较高。 (3)尽管与其他担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种风险较小的质物,但银行需花费大量精力进行风险控制。 (4)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在质押期内不能自由流动,这种限制虽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忽视了券商希望质押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内在要求。 (二)个人股票1.个人股票质押优点:(1)个人股票模式能够满足市场众多投资者的融资要求,它充分发挥了银行和券商的比较优势。 (2)银行无须新增硬件设施,也不必到证券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和注销手续、到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业务特别席位,现有条件即可满足业务需要。 (3)证券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型,充分发挥了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 证券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有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有齐全的交易监控设施,比银行更能够对市场的走势进行敏锐的把握和对质押股票进行实时监控。 (4)出质人用于质押的股票在平仓线上可自由流动,当股票价格上涨到出质人的心理价位时,能及时出售质押股票,保证了出质人的获利机会。 2.个人股票质押缺点。 该模式比较突出的风险是由于出质人质押的股票虽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证券公司代表银行监督股价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券商不认真履行三方协议,同出质人串通,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损害贷方银行的利益。 特别是证券公司在对出质股票资格审查和风险审查中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目前中国股市波动大、股票市值虚增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融资大股东由于融资的需要而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获取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大股东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而将上市公司股权拿出去做质押保证。 (一)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优点上市公司股权已经成为了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大股东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原因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 商业银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标的物。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缺点:1.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 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这种操纵不会是过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种裸式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果能那样的话,大股东就不会借股权质押之名而兜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 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 根据相关研究结论显示,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越高,其公司价值越低。 股权质押具有经济后果性。 6.许多被质押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我国金融业的分立体制不允许商业银行以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实现质权,银行必须拍卖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这就会使相关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再次变更,使原本基于对公司资信(质押股权被拍卖前)的了解和对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资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7.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说明股权质押具有很强的经济后果性。

四、个人股权质押的利与弊?

利: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 只需要花费较低的评估费用,进行登记和审批的流程完全免费,前后时间只需要一个月左右。 门槛低。

弊:股权并不转移质押股票对应的控制权,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甚至成为企业的“套现”手段,获取贷款融资之后将垃圾企业“卖”给银行等质权人。

股权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本身质押股权就会让企业背上高负债率,万一还不上,股权被第三方抛售出去,很容易影响企业内部稳定。

什么是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交易市场习惯称之为证券交易所,又称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 股票流通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按时价进行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 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 相比而言,股票流通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也更大。 1.流通市场的功能股票流通市场包含了股票流通的一切活动。 股票流通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为股票发行者创造了有利的筹资环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和市场变动情况,随时买卖股票。 由于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它们可以放心地参加股票发行市场的认购活动,有利于公司筹措长期资金、股票流通的顺畅也为股票发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股票流通市场的活动,可以使长期投资短期化,在股票和现金之间随时转换,增强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股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是反映经济动向的晴雨表,它能灵敏地反映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供求,行业前景和政治形势的变化,是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的重要指标,对于企业来说,股权的转移和股票行市的涨落是其经营状况的指示器,还能为企业及时提供大量信息,有助于它们的经营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 可见,股票流通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票交易方式 转让股票进行买卖的方法和形式称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环节。 现代股票流通市场的买卖交易方式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 议价买卖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地面谈,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交易。 它是场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 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 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双方公开进行双向竞争的交易,即交易不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出价和要价的竞争,而且在买者群体和卖者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最后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 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卖方,卖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买方,使交易比较公平,产生的价格也比较合理。 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2) 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按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 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股票也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 场外交易绝大部分是直接交易。 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和联系,而是委托中介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交易。 (3)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按交割期限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现贷交易是指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马上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当场钱货两清,期货交易则是股票成交后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数量,过若干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3.流通市场的构成 流通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股票持有人, 在此为卖方;(2)投资者,在此为买方;(3)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转让便利条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机构,如证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 交易所市场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会员、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内集中买卖上市股票的场所,是二级市场的主体。 具体说,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 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买卖,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资者有机会在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进行自由买卖、成交、结算和交割。 证券公司也是二级市场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其最重要的职能是为投资者买卖股票等证券,并提供为客户保存证券、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证券投资信息等业务服务。 场外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或柜台市场。 它与交易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 场外交易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 在场外市场易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 作为自营商,证券商具有创造市场的功能。 证券商往往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几个交易对象。 作为经纪证券商,证券商替顾客与某证券的交易商行进行交易。 在这里,证券商只是顾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少量的手续费作为补偿。 4.股票流通市场的参与者 (1)场内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必须是交易所的会员。 他们可以是经纪人或专业经纪人,也可以是证券商。 (2)股票的买卖双方又是场内交易的实际参与者。 交易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 ①证券商,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商号。 ②股票出售者,即出于各种原因把所持有的股票转让出去的人。 ③股票购入者,即愿意买入他人持有的二手股票的人。 场外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所的不同 场外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所的主要不同点是:第一,它的买卖价格是证券商人之间通过直接协商决定的,而股票交易所的证券价格则是公开拍卖的结果;第二,它的证券交易不是在固定的场所和固定的时间内进行,而是主要通过电话成交。 在股票交易所内仅买卖已上市的股票,而在场外交易市场则不仅买卖已上市的股票,同样也买卖未上市的股票。 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流通市场的地位,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场外交易市场在美国比在任何国家都发达。 其主要原因是,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要求非常高,一般的中小企业无法达到。 这样,许多企业的证券不可能甚至不愿意在交易所挂牌流通,它们的股票往往依靠场外交易市场,所以比其他国家的都要发达得多。 欧洲国家,如英国,则有所不同,其场外交易市场远不如美国场外交易市场那样发达。 原因很简单,就是交易所非常发达,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不仅包括所有上市的股票,也包括许多非上市的中小企业的股票。 投资者如果想买卖某些公司发行的、没有在股票交易所登记上市的股票,可以委托证券商人进行。 他们通过电脑、电话网或电报网直接联系完成交易。 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股票有时需付佣金,有时只付净价。 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通常有两种价格:(1)公司卖给证券公司的批发价格;(2)证券公司卖给客户的零售价格。 在这种市场上, 股票的批发和零售价格的差价不大,但当市场平淡时,差价就要大一些,一般来说,这种差额不得超过买卖金额的5%。 总之,场外交易市场具有三个特点:(1)交易品种多,上市不上市的股票都可在此进行交易;(2)是相对的市场,不挂牌,自由协商的价格;(3)是抽象的市场, 没有固定的场所和时间。 第三市场是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直市的证券交易。 这一部分交易原属于柜台市场范围,近年来由于交易量增大,其地位日益提高,以至许多人都认为它实际上已变成独立的市场。 第三市场是60年代才开创的一种证券交易市场,是为了适应大额投资者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一方面,机构投资家买卖证券的数量往往以千万计,如果将这些证券的买卖由交易所的经纪人代理,这些机构投资家就必须按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当数量的标准佣金。 机构投资家为了减低投资的费用,于是便把目光逐渐转向了交易所以外的柜台市场。 另一方面,一些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为了招揽业务,赚取较大利润,常以较低廉的费用吸引机构投资家,在柜台市场大量买卖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 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才使第三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三市场的交易价格,原则上是以交易所的收盘价为准。 第三市场并无固定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是通过磋商来确定的,因而使同样的股票在第三市场交易比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佣金要便宜一半,所以第三市场一度发展迅速。 直到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取消固定佣金比率,交易所会员自行决定佣金,投资者可选择佣金低的证券公司来进行股票交易,第三市场的发展便有所减缓。 第三市场交易属于场外市场交易,但它与其他场外市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从事上市的股票在交易所以外的交易。 第四市场是投资者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证券交易由卖双方直接协商办理,不用通过任何中介机构。 同第三市场一样,第四市场也是适应机构投资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当前第四市场的发展仍外于萌芽状态。 由于机构投资者进行的股票交易一般都是大数量的,为了保密,不致因大笔交易而影响价格,也为了节省经纪人的手续费,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在进行大宗股票交易时,就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交易。 第四市场的交易程序是:用电子计算机将各大公司股票的买进或卖出价格输入储存系统,机构交易双方通过租赁的电话与机构网络的中央主机联系,当任何会员将拟买进或卖出的委托储存在计算机记录上以后,在委托有效期间,如有其他会员的卖出或买进的委托与之相匹配,交易即可成交,并由主机立即发出成交证实,在交易双方的终端上显示并打印出来。 由于第四市场的保密性及其节省性等优点,对第三市场及证券交易所来说,它是一个颇具竞争性和市场。

投资者可以在拍卖成功的同时买入公司股票吗?

一、股权拍卖的股票可以买吗法院依法拍卖的股份是可以购买的,竞拍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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