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股票出售:减轻税收负担,同时最大化收益

admin 23 0

出售股票时,您需要考虑各种税务影响。如果您不注意,您可能会支付比预期更多的税款。但是,通过一些规划,您可以最大化您的收益,同时减少您的税务负担。

长期资本利得税

当您持有股票超过一年后出售它们时,您将被征收长期资本利得税。该税率较低,通常为 0%、15% 和 20%。您适用的税率将取决于您的纳税所得额。

如果您不确定您的纳税所得额,您可以使用国税局 (IRS) 的1040表。

短期资本利得税

当您持有股票一年或更短时间后出售股票时,您将被征收短期资本利得税。该税率较高,通常为您的普通所得税税率。

减轻税收负担的提示

以下是减轻战略性股票出售的税务负担的一些提示:

  • 持有股票时间超过一年:通过将股票持有超过一年,您将支付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
  •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账户:退休账户,例如 401(k) 和 IRA,可以帮助您推迟缴纳股票收益的税款。
  • 分批出售股票:如果您有大量的收益,分批出售股票可以帮助您降低税率。
  • 捐赠股票以慈善事业:您可以通过捐赠股票以慈善事业来避免缴纳股票收益的税款。

最大化收益的提示

以下是最大化战略性股票出售收益的一些提示:

  • 研究您的投资:在出售股票之前,对公司和行业进行研究。这将帮助您确定正确的销售时间。
  • 设定止损价:止损价是您愿意出售股票的最高或最低价格。它可以帮助您限制您的损失。
  • 利用限价单:限价单允许您指定您希望为股票收到的价格。这可以帮助您获得更好的价格。
  • 与合格的财务顾问合作:合格的财务顾问可以帮助您制定股票销售策略,以减轻您的税务负担并最大化您的收益。

结论

战略性股票出售可能是一个复杂的决定。但是,通过一些规划,您可以最大化您的收益,同时减少您的税务负担。通过遵循上面列出的提示,您可以确保您从股票销售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 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 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 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 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 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 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 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 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 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 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 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 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 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 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 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 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7.8=9.2(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 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 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 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 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 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 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 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即: 废纸=A元 废纸=A元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进项税额=A元×10% 三 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 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 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7%=(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6000)元。 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 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 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 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 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 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 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 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增值率:2500÷3000×100%=8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筹划方案一: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1.投资环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 2.合并环节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 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 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3.商品房销售环节1)土地增值税方面:①计税成本确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 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②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增值率:2428÷3072×100%=7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2)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增值率:500÷2500×100%=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3)契税:3000×3%=90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 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 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增值率:692÷4308×100%=16%;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 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 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 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 650万元为建房利润。 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 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参考网址: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1、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3、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4、购买国产车的纳税筹划5、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 6、选择低税率的印花税筹划案例 7、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8、销售货物签订合同有技巧 10、部门多配合 筹划效果佳 11、 通过商企购进原材料划算 12、 营业费用的检查 13、 接受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4、 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5、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16、 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7、 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8、 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19、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20、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21、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22、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23、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24、 营销策划中的节税技巧 25、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6、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7、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8、 分散经营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9、 利用减免税项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0、 企业延期纳税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1、 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2、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4、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5、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略 36、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3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3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税收筹划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税收筹划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44、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关于营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2、 正文文章标题53、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54、 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55、 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56、 营业税税收筹划――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57、 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计税依据筹划 58、 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59、 筹划新思路-税负转嫁 60、纳税筹划的目的 61、税收筹划的起因和可行性 62、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4、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1 65、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要点 66、 浅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 67、 试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演进 68、试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69、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之我见 70、 浅谈管理会计中业绩考核的几点认识 71、 会计防范风险方法刍议 72、 期股、期权设置相关帐务处理问题探析 73、 财政部明确应收债权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7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 75、 财务总监知识结构调查:你是全能型CFO吗 76、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77、 镇江:财务总监走上前台 78、 三项措施根治假账 79、 关于会计监管的思考 80、 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81、贷款五级分类与会计核算 82、 会计魔方 83、 中国财务何时交出“管理报表” 8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85、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 86、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筹… 87、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88、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89、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90、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税方式的筹划 91、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 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100、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股市风险的探析

股市风险探析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 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 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 这难道是判断风险的依据?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 中国股市本轮近20%的暴跌,经过十来天的反弹整理,似乎就这么过去了。 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我们现在还只是看到数百家公司股票连续跌停、市值损失上万亿元,如果我们还简单地认为,这是股票交易印花税惹的祸,或者真假“洋鬼子”忽悠出来的毛病,甚至还在暗自庆幸这是对新股民的一次很好的风险教育,而不作系统、深入、贴近实际的思考,那就有点不知教训,甚至白付学费了。 从各类市场参与者在这场风波前后的表现,以及管理层与媒体的作为看,潜藏在中国股市中的内在与外在缺陷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那么这个市场的中长期风险就要比眼前的短期风险更大,更危险,也更有害了。 首先看内在风险。 从结构上看,除了系统性风险外,在资本市场上最直接的风险是来自投资品自身的信息风险,也就是由投资品的信息残缺、延宕、非对称传布,或信息虚假、欺诈、操弄等造成的风险。 以股票为例,股票作为投资品,其风险主要有公司治理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而所有这些风险都表现为公司信息及信息披露风险。 尤其是那些与经营情况和盈利预期直接相关的信息,以违规或违法的方式在市场上做选择性传播,更是导致市场异动与投资者行为异常的直接原因。 比如,近期杭萧钢构(19.59,-0.45,-2.25%)股价异动就典型地反映了这种信息非对称传播的危害。 除此之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股权分置问题虽然在短期内在股权制度上有了重大变革,并由此引发了市场由熊转牛的突变,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行为偏好,尤其是只注重自己那部分利益的习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彻底改变。 大股东无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与公司前途,在充分享有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那些特殊股权利益之后,又得到了本次股改带来的利益变现机会,这种一次性制度红利很可能扭曲大股东的行为,造成普遍的公司治理短期化恶果,比如大股东会尽可能地把短期业绩做好,或者制造利好题材,以配合大小非高价减持等等,若是这样一种结局,那么这样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是可悲的,而中国股市的中长期风险也就可想而知了。 从市场层面看,相对于其他风险,市场操作风险也许是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感受的。 因为随着股指的涨跌,股价的波动,操作风险也跟着起伏。 如果我们撇开其他因素,单就市场操作来讲,通常有三大风险会直接呈现在所有投资人面前:一是估值风险,二是资金流量与流向信息风险,三是投资者博弈风险。 从实际操作尤其是短线操作看,由于市场是凭实力说话的,因此拥有资金话语权的主力机构永远是市场的主导者,而中小散户多半都是群羊效应中的尾随者,根本无法与主力抗衡,因而市场操作风险主要取决于主力机构。 比如,前两年上证综指只有1000多点,主力对当时的市场不认可,股市照样走熊。 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基本面并没有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股市却已判若两人。 可见对市场的估值,主要取决于主力的赢利预期。 在基本面不变的情况下,对股市打压越低,吸筹越多,日后赢利才越高。 而市场的这种估值风险,不仅表现在大盘上,更直接地表现为主力对个股与板块的操控上。 这是其一。 其二,对市场操作影响更大的是有关资金流量与流向的信息也受控于主力。 因为主力资金不仅会影响股价,而且能隐蔽地把握与操弄资金流量与流向。 这便构成了资金信息的不对称风险。 另外,再从博弈关系看,市场上尽管散户很多,但能够动用各种交易手段来影响股价的,主要还是主力。 所以只有主力机构才是市场的麻烦制造者,才是市场风险的策源地。 而主力的所作所为,将直接关系着市场的中短期交易风险。 除了这两种内在风险之外,还有一种比较隐晦的风险,那就是中介与资讯服务风险。 这是由券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残缺与隐晦的不公正而造成的投资风险。 这种风险通常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对服务对象实施差别化服务。 比如,对主力资金提供各种买卖便利,而对中小散户则缺乏包括理财指导与风险提示等在内的起码的市场服务;还有一种是对资讯产品实施差别化供给。 比如,一些中介机构将其调研报告分不同时间和详略文本,向不同对象发布,造成信息不对称,进而为不同对象的买卖时点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这种非对称性信息服务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的影响与伤害往往更大、更直接,并由此构成了对股市的短期扰动。 股市的内在风险还有很多,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作为市场参与者,由于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同,在博弈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所处的位置也不尽一致,因此对市场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而由此触发的市场风险也有很大差别。 从主导性看,首先是上市公司,其次是各类机构,最后才是散户。 而散户由于其投资偏好千差万别,不可能形成一股影响市场的合力,因此拿散户说事,其实是一种误导。 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结果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以强凌弱,用竭泽而渔的方式进行财富掠夺,最后造成市场生态整体恶化,酿成巨大风险;还有一种是共生共荣,形成有合理投资预期的市场生态。 就目前而言,特别要警惕的是前一种结果,那是一种危险的游戏,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制止。 除了内在风险,在观察股市风险构成时,还有两个外在因素,也会对股市造成局部系统性伤害,一个是舆论误导风险,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 舆论误导风险主要是由媒体或其他机构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当而引发的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有些可能是由于不懂市场经济规律或不能公正地对待不同市场主体而造成的;有些却有可能是出于商业利益而故意操弄的。 比如,将财经报道娱乐化,为吸引“眼球”,故意将极小概率事件极力放大、甚至不惜歪曲事实真相,以博取耸人听闻的效果;又如,有些传媒热衷于煽情,追“名人”、“洋人”,放“狠话”、“怪话”,操弄话语权,以谋求卖点;再如,有些证券机构及其代言人出于商业考虑,在不同时点对股市作诱导性评价,等等。 凡此种种,舆论误导风险,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占有舆论优势的利益相关方,为了一己的利益而影响舆论导向,在财经信息传播的系统、完整、对称、均衡性上有违“三公”原则,由此误导公众,并酿成人为的市场风险。 其结果一是造成市场短期波动加大、效率降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弱;二对投资者来说,则意味着投资成本上升、投资判断力降低,操作失误增加。 在以信息为主导的虚拟市场中,这是一种容易酿成局部性系统风险的人为隐患。 至于监管风险,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不到位风险,比如对影响市场的主导性力量,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各类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市场的基础和整体质量,对券商等中介机构在对散户服务特别是风险提示方面的督导是否到位,也直接影响市场心态直至社会舆论;还有一个是监管不当风险,包括政策措施内容不当和出台时机不当的风险,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观察中国股市风险,需要从结构上来把握,对风险的实际分布状态进行有效度量。 可惜的是在本轮大跌之前,特别是当上证综指上摸4000点之后,各种恐高的声音再次响起。 其中担忧风险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预的人有两大理由:一是股指涨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冲动,甚至有媒体把民工入市也当作股市过热的证据来调侃。 这难道是我们判断风险的依据?更为奇怪的是,发出这种声音的居然有不少是吃过洋面包的专业人士与财经媒体,比如有媒体称,中国股民正在抢乘泰坦尼克号这艘冰海沉船,等等。 这种用极具煽情色彩的语言不做量化分析的报道出自专业媒体,实在匪夷所思。 如果说股指背离基本面,涨得太快太过,有价值回归的要求、有市场调整的风险,这好理解;如果有些新股民缺乏必要的投资理财知识与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时时加以提醒和告知,这也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们仅凭指数高低或股民开户多少来判断股市风险,那也太简单、太教条、太离谱了。 股市风险固然可以从指数上看出一二,但那只是表象,在这表象后面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风险,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缺损与信息操纵风险。 而对于股市风险信息的误导,本身又是一大可笑又可悲的人为风险。 从宏观基本面和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各项近期指标看,短期内都有喜人的业绩,也就是说短期内并没有哪些重大因素能够改变股指持续向上的牛市格局,令人担心的则是上述中长期缺陷如果得不到治理,有可能酿成市场未来风险。 这是中国股市目前的基本状况。 因此,唯股指是论,仅凭指数高低来评论股市风险大小,是非常粗糙的做法。 但愿本轮大跌付出的代价能够让我们看到这一点。 在对股市风险的评价中,能够拿出有充分说服力的事实与量化指标来,而不是一叶障目,或者为了别有用心的商业目的,在那里忽悠人。

论文:企业税收筹划应坚持什么原则

税收筹划的意义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 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还存在不足之处,即税收筹划的目的表述不当。 无论是广义定义中的“少缴税款”,还是狭义定义中的“节税”,都不应成为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款”或“节税”能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 比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款”或“节税”目的。 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节税”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 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少缴税款”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行为。 因此,税收筹划既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 从行为发生时间看,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 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和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比较清晰地界定。 避税是指纳税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各国情况并不一样。 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 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探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默认合法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一句话很有代表性:“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税是不倡导的,避税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税。 ”也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既跃跃欲试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号。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主观上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不应提倡鼓励。 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国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的措施,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进“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际的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研究和稽查。 税收筹划的效应由于收税与节税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税收筹划的节税指向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偷逃税,也容易引起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税收筹划在国内并没有获得普遍认知和接受,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筹划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做得多,说得少。 许多从事税收筹划的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宣传他们的经验和成绩,怕自己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 其实,税收筹划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有利有弊,关键是要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我们不否认税收筹划的存在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我们还应当看到税收筹划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从而导致对税收筹划的错误判断。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税收筹划在微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三点:第一,有利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 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入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 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 企业的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内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津贴等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国家凭借其权力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地对企业征收的税收。 减少内在成本可提高企业总体的经济效益,减少外在成本同样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便利的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效是满足了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个人纳税意识。 企业要想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税法,才能领会并顺应税收政策导向,做出理性抉择。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统治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主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或不关心税制,对其中条例不闻、不问、不懂;或全凭人情关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 可见,税收意识的增强,基本前提是了解税法、学习税法,而税收筹划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能引导企业自行完成这一过程。 从现实征纳过程中也不难看出,税收筹划进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业(如某些三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其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均令征管机关满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首先,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 因此,开展税务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税收筹划在宏观效应上可以体现为四点: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等的一个重要工具,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 当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使自己的生产、消费活动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愈周密,国家的税收调控愈到位,这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减税效益,这应当说是一种“双赢”的结局。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使税法质量的提高。 虽然税收筹划是对不完善、不成熟税法的挑战,但同时也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 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指出了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方面。 根据这些信息,国家可以改进有关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税法,从而促使国家税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 从短期来看,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从而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 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第四,税收筹划的推行,突出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透明度。 同时,由于第三方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并行监督,使双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态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恪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税法公开、公正地执行。 企业税收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税收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内却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禁区,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的神秘面纱。 该书把税收筹划和避税问题从理论上予以科学的界定,正确区分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引导企业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并提醒企业必须遏制避税。 6年后,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 税收筹划由过去不敢说、偷偷地说,到现在敢说且在媒体上公开地说,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大飞越。 现今,税收筹划已经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欲望不断增强,筹划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益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 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不少税收筹划专业网站。 社会上的各种有关税收筹划的培训班也异常火爆,人满为患。 似乎税收筹划是一座金矿,只要进去人人都会有所收获。 其实,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适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如果筹划失当,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面对这股新兴的“税收筹划”热潮,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风,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部门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 当然,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复杂,有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也有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还有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财税字”、“财字”,更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字”、“国税函发”、“国税明电”、“国税内电”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和各省、地、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发布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具体还要看税收环境,这些全靠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 就我国而言,税法是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 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种改革后,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微调一直在进行之中,每年都有变化。 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可能演变成偷税。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如果构建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也会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不成功。 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 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 比如,生产啤酒、食品、洗涤剂的公司,其销售对象均为个体代理商,大多数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只关心价格,这就给利用让利、运费等分解销售收入提供了广阔天地。 相反,如果把这些办法搬到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就明显不行,因为其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购货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 有的产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销售半径受到明显限制,在利用运输费分解销售收人时就要注意,不能让发生的运输费所产生的运输半径,超过正常的、合理的半径,否则就是虚假事实;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大量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较困难。 《合同法》、《会计法》等其他经济法规也约束我们构建合理的事实,如果不遵守就无法通过,税收筹划也就不成功。 总之,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 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 当纳税结果产生后,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改变结果,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比如,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企业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从不同筹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 从筹资渠道上,可以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 负债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及发行债券等。 权益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 筹资渠道不同,资金成本不同,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也大不相同。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负债筹资所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负债筹资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要减少应税所得10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100万元的利息支出,实际上企业只承担了67万元。 而按照规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即实际支付数额与承担数额一致,如果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股息,则实际承担的也是100万元。 这两者差别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 由此推论,在一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越小。 而许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和资金筹集决策时,不考虑税收筹划问题,而是到临近年底需要汇算缴纳所得税时,才想到考虑节税的问题,而这时筹集的资金已注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已无法改变。 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做账改头换面为内部职工集资款,然后再试图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等办法来进行“筹划”,可是,这种靠做假来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 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比如,尽量推迟纳税是税务筹划一贯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应当尽早购进,这样企业在早期就可以多发生一些进项税额,少纳增值税。 尽管企业后期的外购货物会减少,进项税额下降,从而企业要多纳一些税,但企业仍可以从上述推迟纳税中得到益处。 无可置疑,这种筹划办法确实可以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是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付款,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此一来,企业如果想用尽早购货的办法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可能面临库房紧缺、存货占压大量资金、管理费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这种税务筹划办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 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 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 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 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 比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可能会调整有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 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标签: 战略性股票出售 减轻税收负担 同时最大化收益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