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风险并存:识别底线股票的最佳时机和退出策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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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市场中,寻觅底线股票对于寻求高回报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诱人的策略。底线股票也伴随着风险,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要识别合适的时机和制定退出策略,以最大化利润并管理风险。

识别底线股票的最佳时机

1. 经济衰退或市场回调:

经济衰退或市场回调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下跌,为寻找底线股票提供了机会。当投资者情绪低迷,企业盈利预期下降时,即使是优质股票也可能被低估。

2. 行业特定事件:

某些行业可能会受到特定的不利事件影响,例如技术行业的芯片短缺或航空行业的旅行限制。当行业面临挑战时,相关股票的价格可能会走低,为投资者提供底线机会。

3. 公司丑闻或负面新闻:

公司丑闻或负面新闻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前景失去信心,股票价格可能会急剧下跌,为底线买入创造机会。

退出策略

1. 止损点:

止损点是一个预定的价格水平,如果股票跌破该水平,投资者将出售股票。止损点有助于限制损失,在市场波动期间保护利润。

2. 目标价格:

目标价格是投资者预计股票价格将达到的水平。当股票达到目标价格时,投资者将出售股票获利。目标价格应基于对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和市场趋势。

3. 时间限制:

时间限制规定了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时间。如果股票在特定时间段内未达到目标价格,投资者将出售股票,无论价格如何。时间限制有助于防止投资者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形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 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到,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 公司的产生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在短时期内创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会都大得多的生产力。 然而,公司乃是以有限责任为其显著特征的,公司制度正是通过有限责任等制度发挥作用的。 因此,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N.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勒(CharlesW。 Eliot)也认为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限的法律上的发明。 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 那么,有限责任的功能是什么呢?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1.减少和移转风险。 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风险总是与投资的利润相伴随的。 正如戴尔芒德(Diamond)所指出的,希望获得的利润越大,则风险也越大,只有在投资的预期利益超过预期的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投资,雨预测和减少风险,就要靠限制责任的办法实现。 如果对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而单个的股东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那么当公司欠下大笔债务时,有可能招到众多的单个股东破产。 所以,有限责任是减少风险的最佳形式。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的价值是移转风险。 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分散,无论投资多么复杂,股东都不会受到追索。 另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股东将其投资自由转让,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股东才会作出更多的投资,而因为风险减少和限制,才有可能使投资自由移转。 假如风险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与个人的责任难以分开,则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证券市场也难以形成。 所以,有限责任对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投资形成了有效的刺激。 2.鼓励投资。 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使股东负有限责任,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但鼓励投资应通过良好的法律形式实现,只有当立法者为资本设计出有限责任与一种特殊形式,投资者才能通过此形式而自由地扩大其权力。 有限责任不仅减轻了投资风险,使投资者不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同时有限寅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能够预先确定,即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就给予投资者一种保障,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鼓励投资的作用来实现的。 3.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投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投资者不一定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投资者是否应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责任形式的影响,在负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为遣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以,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应参与公司的管理。 但在有限责任情况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因此,股东没有必要实际参与管理从而控制公司。 所以,伊斯特布鲁克和费斯凯尔(Easterbrook & Fischel)认为有限责任导致了投资与经营管理的分离,促进了劳动的合理分工。 他们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有限责任吸引更多的股东,而股东的增多必然使许多股东无机会参与管理,使经营管理权专门交给一部分人来行使。 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在一个公司中,许多股东不能实际参与管理,因此要由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对股东来说也是不公平,所以,有限责任制度极大地促使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4.增进了市场交易。 新酉兰著名公司法学者费勒(Faraar)指出,有限责任和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投资风险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在市场上的可转让性,从而增进了证券市插上的股份交易,促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由于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增加、股权分散、股份可以转让,因此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股东之间并没有什么人身关系,他们可能彼此互不相识,他们也不会承担超出其股份利益的义务,他们所希望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在出售股票时。 尽可能从公司中得到一切,所以,有限责任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减少了交易费用。 例如,有限责任制度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这样债权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的,程序繁琐的诉讼。 有限责任所具有的上述功能使这一制度在历史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必然会释放出新的能量,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于有限责任存在的价值,尚有待于人们作出新的评价和认识。 然而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虽然在历史上它起到了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聚、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作用,但它的上述价值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 他们认为这些价值可能是存在的,但并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说可以为其他方式所代替。 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些价值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 具体来看:第一,有限责任虽具有减轻和转移风险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可为保险所替代,例如在美国,困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责任乃是产品责任,但这种责任现在可通过责任保险方法来限制或避免。 而在有限责任制减轻投资者风险的同时,使许多人因其承担风险有限而热衷于冒险,造成投资不谨慎,风险投资过度的现象。 第二,有限责任制虽有利于鼓励投资,但由于集资主要是靠证券市场中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的,而在许多国家,现行的有限公司绝大多数为中小型公司,其规模,经营风险和损失有其局限性,可见,有限责任对资本的集聚作用有限。 第三,有限责任虽有利于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是,有一些学者认为,即使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应参与管理,因为管理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投资的回报问题,所以,有限责任的存在价值是有限的。 许多学者不仅对有限责任制的价值提出怀疑,而且对有限责任制提出了许多批评,认为该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1、对债权人不公正。 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 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沦上,股东是有权管理公司的。 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负责,这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称的。 也有些学者认为,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颤,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2.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公司的运作是靠人来实现的,每一个公司背后站立的都是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并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现此种情况,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 还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 在集团公司中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集团公司中的附属公司可能并没有财产,面只是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 而有限责任的存在,阻止了债权人对董事直接提出的请求。 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 许多学者将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自愿的债权人,而将侵权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非自愿的债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面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 特别是现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已日益普遍,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在增加。 但是,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常常不可能获得过多的赔偿。 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它只是保护了投资者,而不利于保护广大的消费者。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阻碍了侵权行为制度的作用的发挥。 不过,一些美国学者如Halpen、Trebiicock、Turnbull等人认为,在考虑是否对侵权行为制度有损害时,应看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何种利益。 若侵害的是个人人身利益,则受害人应具有充分赔偿的请求权,但如果侵害的是商业利益,则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来解决,而不必涉及有限责任制度。 不过,这些学者也建议,为保护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法律应对公司提出最低资本数额要求、实行强制性保险、增加无过失责任等等,通过上述措施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 在公司内部,若公司的雇员因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因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雇主难以对股东提出请求,尤其是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工人因不能对股东提出请求,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一些州(如纽约,威斯康星州等)的法律规定股东应对工人未支付的工资负责,加拿大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正因为有限责任制度被一些学者认为具有上述缺陷,因此这些学者在肯定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的作用的同时,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现代市插经济社会的发晨需要,有限责任与自由市场行为是不协调的。 据此,许多学者主张应改变责任形式,塑造新的公司类型。 这些学者提出了三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选择无限责任形式,使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此种观点认为,无限责任在市场竞争中应扮演重要作用。 无限责任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鼓励了谨慎的投资和市场行为,并且与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是协调一致的。 因此应鼓励无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者则不参与管理,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度。 在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存,既可保护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又能对债权人有所保障。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取按比例分担责任制度。 即股东各依其投资比例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美国加里福尼亚州自1853年开始就采用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1931年。 最初,法律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但最高限颠为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 以后这一制度得到了发展,股东可根据其股份比例直接对各债权人负责。 这一制度虽然已停止使用,但许多美国学者认为,试制度既可避免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缺点,亦可发挥有限责任的优点,应在实践中采用。 上述各种观点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用其他的责任形式取代它。 诚然,有限责任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但是否应废除呢?我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的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而现在这一制度继续在发挥这些作用。 为什么时至今日,有限责任制度要招到许多批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有所改变。 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以后,必然会对交易安全,投资安全,市场秩序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现在法律的目标不是鼓励过度的风险投资和聚集资本,而是如何完善投资环境、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而有限责任制度恰好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是薄弱的,这是该制度的缺陷。 但这一缺陷是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措施的完善从而加以弥补,而不能因噎废食,据此废除有限责任制度。 2.公司的一些侵权责任,特别是产品责任的发展,使公司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可能会直接发生损害赔偿的债的关系,尤其是在产品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可能是巨大的。 因此,一些公司特别是那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公司,势必要承担未来可能要支付巨额赔偿的风险;而有限责任因其本身的内涵必须要限制责任,这样可能会对消费者不利。 然而,就来来的不可预测的损害赔偿的风险来说,也不是每个公司所能承受的,即使存在有限责任制度,一且公司因产晶致人损害要承担全部赔偿,则成千上万的公司将面临着可能会破产的风险,有限责任制度并不能避免此种风险,所以,解决产品责任等同题,必须通过责任保险等保险措施,使损害结果分散并由社会大众分担。 保险制度和限制责任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不能影响有限责任的存在价值。 正如美国学者阿洛尔所指出的,保险虽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完全代替有限责任。 3.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一种假象,似乎集资途径主要靠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集资的规模是有限的,所以,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刺激积资的手段主要在上市公司中发挥作用。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 诚然,公司挂牌上市可以向社会公众筹集到更高的资本,但上市公司在公司中仅占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而这些公司若不采取有限责任制度,则很难吸引投资,不断发展。 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 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但有限责任制度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 公司人格否认是克服有限责任缺陷的方法,有偿责任的引入,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股票什么时候抛

股票抛出的最佳时机是当股票价格上涨并符合你的盈利预期时。

详细解释:

股票投资是一项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活动。 关于何时抛出股票,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市场趋势、股票价格波动、个人投资策略和盈利目标等。

1. 盈利目标与市场趋势: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盈利目标和市场的趋势来判断何时抛出股票。 当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预期价格,并且市场整体趋势为上涨时,可能是抛出的好时机。

2. 技术分析:通过观察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可以利用技术分析方法预测股票价格的走势。 如果技术指标显示股票价格即将反转或回调,投资者可以考虑抛出股票。

3. 风险管理:投资股票时,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当市场出现不确定性增加或风险因素上升时,投资者可以考虑抛出股票以规避潜在损失。

4. 个人投资策略: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对决定何时抛出股票具有重要影响。 长期投资者可能会更注重股票的基本面,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而不是短期的价格波动。 因此,他们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点抛出股票,以实现长期的资本增值。

总的来说,股票何时抛出并没有固定的规则,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市场情况和盈利目标来做出决策。 在做出决策时,还应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和个人财务状况等因素。 加粗处理的部分为上述解释中的关键词或重要信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在股市里什么是对冲

对冲 轻松炒股又一招上证指数从6124点一路狂跌至最低1664点,跌幅高达72%;紧接着,又出现了单边上涨,涨幅达到50%。 新老股民真切地领教了一回什么叫投资风险,也实实在在地体味了一番市值增加带来的投资快感。 其实,机遇和风险并存,永远是股市投资不变的规律。 那么,有没有一种能降低炒股风险、减轻股民压力的办法,使投资者快乐、轻松地买卖股票?有,这就是对冲炒股法。 股票与资金对冲。 投资股票,最担心的事莫过于满仓时股价下跌,空仓时上涨。 对此,在股指期货没有推出之前,如果能将股票与资金对冲,就可避免或减轻这种担惊受怕情况的出现。 所谓股票与资金的对冲,说白了就是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在一般情况下,什么时候都不满仓,也不空仓,任何时候都既有股票又有资金。 只有对于那些心态平和、感觉尚好、进退自如的投资者来说,在大盘和个股不同的位置,才可适当调整仓位的轻重。 如随着行情的上涨,逐渐降低仓位,直至认为可能见顶、风险已大时进行阶段性空仓;随着行情的下跌,逐渐增加仓位,直至认为可能见底、机会已来时进行阶段性满仓。 否则,作为一般的投资者,均不宜采取满进满出法操作。 不同股票间对冲。 某一点位、多少仓位确定后,在具体品种选择时也不宜采取“单兵作战”的方法,而应有多只股票可供选择,在买入时机上更不宜过于着急,而要学会适时等待。 记得去年8月19日中午收市后,我选定待买的品种和价格分别为北京城建(6.97元)、林海股份(3.56元)、太龙药业(3.27元)、威华股份(8.87元)。 除北京城建当时进行了少量建仓外,其余股票均没有急于买入。 8天后(27日),当我决定再次建仓时,发现威华股份的价格已跌至7.94元,为上述4只备选品种中跌幅最大者,便从容买入计划好的数量。 显然,此时买入比当时买入要便宜许多。 不同股票间对冲最大的好处是进可攻、退可守,涨可卖、跌可买,关键在于目标股票的选择要准。 同一股票的对冲。 有些投资者对某些品种情有独钟,不离不弃,喜欢“从一而终”。 对此,笔者以为即使只有一只股票也可以采取对冲法进行操作。 对这种股票,仓位里可以区分为固定筹码和流动筹码,用这两类不同的筹码来对冲。 比如笔者原持有北京城建6600股,后来就拿其中的一半作为固定品种,另外一半作为流动筹码,当该股上涨一段时间后,就将流动部分卖出,如再涨,则将固定部分也卖掉;当该股下跌一段时间后,再将固定部分捡回,如再跌,将流动部分也捡回。 同一股票对冲的特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真正做到不以涨喜——我还有资金踏空呢,不以跌悲——还有资金可以买到更便宜的筹码。 家庭成员间的对冲。 除了投资者个人自行对冲外,还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对冲,比如夫妻、父子、母女、兄妹、姐弟等,你做多,我就做空;你买入,我就卖出;你重仓,我就轻仓;你买这股,我就买别的股等等。 前段时间,行情在大幅下挫之后出现了企稳迹象,跌怕了的妻子在13元多的时候曾买过北京城建,当该股价格只剩下6元多的时候反而不敢买了,我便以6.80元的价格来了个对冲买入;见妻余下的资金越跌越不敢买,我干脆来了个对冲满仓,你弃我取,你不满仓我满仓。 这样,一旦大盘和个股涨起来,自然有我满仓者的份;假如大盘和个股再跌,妻子留着的那部分资金就能派上用场。 与其他投资方法一样,对冲炒股法也离不开买、卖点的把握,也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成功率,关键在于投资人的期望值,只要自我感觉满意,就是最好的投资方法。 或许有人认为,对冲法炒股难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但作为普通散户要明白,真正能够满进满出,且踏准节奏的有几个?对冲法尽管难使收益最大化,却也能有效地降低风险,且使炒股这种充满风险和压力的投资变得轻松和愉快。 (中国证券报)今后股市一定要讲对冲投资今年这个市场,注定是不平坦的,在急剧震荡的市场中,怎么才能更好的保证投资安全?对冲投资,作为一种新型避险投资和保守投资的方式,在实体经济之间,虚拟经济之间以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相互对冲,及时避险,并适时抓住大机遇,不失为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佳投资理念和方式。 对冲投资是中国应对百年金融危机的有效方式自2007年10月以来,我们看到中国股市先于实体经济提前下跌,而实体经济则在一年后。 10月份大宗商品价格暴跌导致库存大幅贬值引发业绩大幅下跌,而中国股市则又先于实体经济率先在2008年11月初稳住,在4万亿投资新政的刺激下大幅回升,并走出一轮大涨行情。 到目前为止,两市低于5元以下股票从11月初的1000只降低到300多只,个股涨幅在50%以上比比皆是,1—2倍的股票也不少。 到2009年3月初,经济回暖的信息已开始传至投资界,用电量呈正比,汽车、房子销售涨幅惊人,1—2月信贷放贷增速,订单开始回升,在股市已有惊人涨幅的同时,实体经济在中国率先回暖。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一年多来的一前一后,前后互动,特征尤为显著。 对冲投资,信奉高卖低买,在一年多来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一前一后的波动中正好成功对冲。 2007年10月始,大盘蓝筹以中国平安、中国神华、招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国远洋、中国石油等为代表大蓝筹率先下跌,走出一个下跌趋势。 而以创投、农业股为代表的则反而回升至2008年1月中旬才结束。 实体经济则在奥运前进入最高峰。 一切缘于担心奥运期间运输瓶紧而大量备货,导致大宗商品(如煤、铜、铁矿、钢铁)仍处于高位,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则使大宗商品价格一泻千里,奥运后有效需求不足更是原因。 一些优秀的企业,如中国远洋在2007年7月份非常有远见地备足现金,以备行业风险。 机构抛出大蓝筹套取现金,实体则回笼资金,以备来年。 中国金融业和实体工业,大多回避了全球金融危机的巨大风险,成功的对冲投资,使有实力的公司在低迷的全球经济中大规模抄底。 中国铝业则在2009年初大规模并购力拓,更是一次史无前例的投资。 对冲投资是中国股市投资者避险的新型工具在股票之间的套利投资、对冲投资,不失为新型工具。 在板块内、板块间、股票间高卖低买,成功避险。 适用这种方法的逻辑基础是,股市是具有投资性和投机性,股价是从低到高,最后由高价走向低价,大资金在政府(出政策)、分析师(出分析报告)的掩护下建仓或出仓;产业发展的联动与滞后,交易制度的缺陷等等,这些都是其客观依据。 正是基于这些投资逻辑,在活跃的市场才有可能套利投资和对冲投资。 我们看到2007年5月30是低价股从10几元率先暴跌,而地产、金融股则回升,这是一次对冲。 2007年10月份大盘筹的暴跌,与低价股的企稳又是一次对冲,到了2008年11月初低价股的大幅回升与金融股企稳又是一次大的成功对冲。 进入2009年元月后以中国铝业、五矿发展、中国石化等为代表的大盘筹在工行、中石油等大盘滞涨掩护下,成功大幅上涨,这又是一次成功的对冲投资。 对冲投资能让人清醒,能避开高价股的雪崩式风险,置入低风险的低价蓝筹,如2008年8月股市低迷时推出中国南车,大批机构低价抢购成功避险。 所以,股市低迷时应继续推行IPO,低价上市让投资者有对冲投资的机会。 所以去年12月初笔者在清华大学“资本理财规划与谋略高级研修班”上讲课时讲“2009年投资策略是:1、战略投资下一轮能胜出的行业与代表性公司;2、策略投资低价质优型公司;3、策略性投资并购型公司(包括注资型);4、暂时回避金融股;5、回避大小非减持压力大的公司,回避仍然高估的公司”。 正是基于对冲投资的新型理念,需要回避一些要滞涨的,买入待涨的。 今后对策中国股市从去年11月初价值投资转到目前趋势投资阶段,再到将来行业成长性投资,以及最后疯狂投资,直至再次崩盘。 针对目前大多数股票已有1倍左右的涨幅并出现滞涨情况,应采取如下对策:一是虚拟与实体间的对冲投资,即抛出股票,再次投到实体经济,紧跟中国时代大发展趋势,做大、做强、做好实体经济,反哺虚拟经济。 二是虚拟经济间对冲投资策略,即抛出涨幅已惊人(指1—2倍的股票,别好了疮疤忘了痛),置入金融大蓝筹、低价地产成长性类、行业复苏类如有色、航运。 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中国远洋先后大涨,已是信号。 三是观察今后政策让利于民的实际行动,观察政府、企业在税收所得、红利所得、资本利得所得取向上是否有实质性的行动,观察经济与证券市场减税、降费直至免税、不收费等让利于民的行动、基础性制度建设上是否有利于中国经济和股市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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