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融股票的面纱:提升收益率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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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股票,也称为融资融券,是一种杠杆化的投资策略,允许投资者以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门槛交易股票。它是一种可以提升收益率和控制风险的强大工具,但同时也存在潜在风险。

融股票的优势

  • 放大收益率:融股票允许投资者以更少的资本获得更高的潜在收益。例如,如果您拥有 10,000 美元,并且借入 10,000 美元购买股票,您的收益率将翻倍。
  • 对冲风险:通过融空股票,投资者可以对冲股票下跌的风险。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融空的投资者可以赚取利润。
  • 提高流动性:融股票可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通过借入股票,投资者可以随时出售股票,而无需等待股票交割。

融股票的风险

  • 保证金追加:如果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融股票的投资者可能被要求提供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账户可能会被清算。
  • 利率风险:融股票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利率上升,投资成本会增加。
  • 平仓风险:如果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涨,融空股票的投资者可能被迫平仓,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更高的价格买回股票来弥补损失。

如何有效使用融股票

为了有效使用融股票,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 风险承受能力:融股票具有高风险,只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高的投资者。
  • 选择合适的股票:选择波动较小且流动性好的股票进行融股票。
  • 制定清晰的策略:设定明确的融股票策略,包括融券比例、止损点和获利目标。
  • 密切监控市场:实时监控股票市场,及时应对风险。
  • 寻求专业建议:在开始融股票之前,咨询专业人士以了解风险并制定合适的策略。

结论

融股票是一种强大的投资工具,可以提升收益率和控制风险。它也存在潜在风险,投资者必须在使用时谨慎。通过了解融股票的优势和风险,并制定清晰的策略,投资者可以有效地利用这一杠杆化的投资策略来实现财务目标。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在做出任何投资决策之前,请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


揭开未来函数XMA的面纱,把握精准买卖趋势(付通达信公式封面为上证月线图)

探索未来投资新工具:XMA的奥秘与精准趋势把握(上证月线图封面展示)

作为一名浸淫股市长达十多年的行家,自2008年开启这段旅程以来,我亲历了股市的潮起潮落,见证了无数投资者的欢喜与失落。 每当看到朋友在股市中遭受亏损,那份深深的同情与共鸣油然而生。 我自己也并非无痛之身,2014年的惨痛经历让我在50万本金亏损后,眼睁睁看着股市从2201点攀升到5178点,只能望洋兴叹。 痛定思痛五年,我深入学习和钻研,终于找到了适合我自己的交易策略,2018年以5万借款重归战场,短短三年账户翻番。 以下是我在创业板周线图上(英科医疗)的实战分享:

精准买入与卖出点示例:

重点解析XMA与MA的区别:

虽然MA(C,N)和XMA(C,N)计算方法类似,但XMA更注重平均值的动态调整。 MA将值固定在当天,而XMA则是将值前移至(N+1)/2的位置,更符合平均值的本质。 然而,XMA的这一特性也带来挑战,它要求后续的计算策略适应变化的中间数值。 举个例子,对于N=5,XMA值的计算需要动态调整向前的数值,直到达到N为止,而MA则是固定的计算方式。

结论与投资策略:

尽管XMA存在微小的漂移,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趋势的判断。 XMA比传统的均线系统更能提前预示趋势变化,我根据这个原理设计了趋势研判指标。 记住,理解指标的原理远比依赖未来的预测更为关键。 以下是我使用的指标源码:趋势均线趋势=XMA(XMA(...),N)-XMA(...),LINETHICK2。

总结我的教训与建议:

《金融期货》之揭开国债期货的面纱(二)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

下面以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为例,对合约条款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见表1)。

表1中金所2年期、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1)合约标的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采用名义标准券设计,其面值为100万元、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名义标准券”,是指票面利率标准化、具有固定期限的假想券。 国际上,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债期货较为成熟的国家均采用“名义标准券”作为国债期货合约标的。

采用名义标准券作为交易对象有下列优点:首先,可以扩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防止交易过程中期货价格被操纵,减小交割时的逼仓风险;其次,名义标准券较之单一券种的套期保值效果更好,有利于国债期货避险功能的发挥;最后,名义标准券设计反映了市场上某些期限国债的收益率水平,能够真正反映金融市场对整体利率水平的预期。

(2)可交割国债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券是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为虚拟的名义标准券,所以在实物交割制度安排下,通常会规定可用于特定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券范围。 一般可交割券的剩余期限与国债期货合约标的的期限接近,具体的剩余期限范围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如果剩余期限的范围太小,可交割国债数量过少,容易导致“逼仓”的发生。 如果剩余期限范围过大,通过转换因子折算得到的债券交割价格与债券的实际价格差异过大,过大的基差就会导致套期保值的效果下降,使得套期保值者使用期货避险的意愿下降。

(3)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

中金所上市的国债期货采用百元净价报价,最小变动单位是0.005元。如果2020年4月30日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T2006的收盘价为102.940元:

该合约的价值=(102.940/100)×=(元)

最小变动一个价位时合约价值变动额=0.005×=50(元)

(4)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3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5)涨跌幅限制

对每日价格波动进行限制可以避免国债期货合约价格的大幅波动,主要目的是抑制过度投机,降低交易风险,防止国债期货交易功能发生严重异化,避免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形成冲击。 目前,国外市场除日本以外,基本没有涨跌幅限制。 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6)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最大持仓数量,是交易所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以及防范市场操纵行为而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之一。 针对不同时间阶段的风险控制需要,限仓分为一般月份限仓和交割月份限仓。 按不同的参与群体,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套保套利客户持仓审批制度、结算会员和投机客户限仓制度。

国债期货的结算会员限仓标准可设定为60万手,即某一国债期货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一般月份投机客户限仓,交易所从控制投机客户持有国债期货总量以及批量下单对价格冲击幅度两个角度出发,确定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2000手。 对交割月份投机客户限仓,确定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600手。

期货市场的巨无霸

在国际期货的品种分类中,国债期货归类于利率期货,而利率期货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短期利率期货,如CME的3月期欧洲美元期货及很多交易所交易的1个月、3个月拆借利率期货;另一类就是以国债期货为代表的中长期利率期货。 在全球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利率期货自诞生以后几十年来一直在交易量上独占鳌头,成为期货市场上当之无愧的巨无霸。 比如2001年,全球期货交易量为18亿张,而利率期货交易量为10.17亿张,占比高达56.5%。 近20年来,伴随着股指期货、个股期货在全球崛起,利率期货的占比快速降低。 2019年,全球场内期货及期权交易量为344.75亿张,利率期货及期权交易量为47.63亿张,占比下降至13.82%。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比较是从交易量角度进行的,而仅对交易量进行比较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那就是忽略了不同期货合约之间规模大小而导致比较失真。 例如,美国CBOT的大豆期货为每张合约5000蒲式耳,约合136吨,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为每张合约10吨,两者之间相差13倍。 如仅从合约成交量比较显然合约规模越小就越沾光。

在欧美期货市场发展初期阶段,期货合约的设计规模通常都比较大,其中利率期货更是以“巨无霸”著称,美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动辄以10万美元起步,而短期利率期货更大,如3个月期欧洲美元期货合约价值是100万美元。 然后,在期货市场向全球扩展时期,发展中国家基本采用小规模合约策略来启动市场,有些合约规模小到只有几百美元。 进入计算机时代后,欧美国家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进入短兵相接时代,各交易所为了争取流动性,不仅纷纷推出小规模合约,而且还流行将一些已经成熟的期货品种迷你化。 比如,美国CME自1982年推出标准普尔500股指期货后,该合约一直是期货市场的龙头。 1996年,为了吸引散户参与交易,推出了该合约的“迷你版”,合约乘数由原来的250美元降至50美元。 此举迎合了市场需求,导致迷你版合约交易量暴增,超过原标准合约几十倍已成为常态。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第一次推出国债期货时合约的规模也很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期货合约只有2万元;而在2013年国内第二次启动国债期货时,按照国际流行标准,合约规模设定为100万元;2018年推出的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规模为200万元,在国内众多合约中无疑属于“大哥大”级别。 2020年上半年,中金所的三个国债期货合约成交量在国内期货业占比仅为0.46%。 然而,从成交金额看,三个国债期货合约成交金额占比达到7.86%,不同口径相差17倍。

在全球期货业热推“小合约”的潮流中,唯有利率期货仍旧保持着一份贵族般的矜持,依旧以大合约为主。 由此不难解释从合约交易量角度看,利率期货的比重为何会出现滑坡现象。

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案例 或者是企业财务危机管理的案例 谢谢了!

摘要: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降低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等客观的需求,但不公平关联交易所引发的集团风险案例,对银行等债权人权益的损害也十分突出,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 本文剖析了关联交易的4种主要特征,旨在揭开集团企业关联交易复杂、神秘的面纱,结合商业银行信贷操作实际,提出了防范集团关联交易风险的六个环节。 关键词:集团客户信贷风险;关联交易;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集团客户信贷风险防范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利益关联组成的各种企业集团得到了迅速发展,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了各家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 但“德隆”、“蓝田”、“农凯”、“华光”等大型集团风险案例的爆发,给相关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影响到区域经济的稳健运行。 在这些案例中,商业银行应该接受哪些教训、应该在风险防范的哪些环节加以改进?本文列举了商业银行在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案例四种类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从中应汲取的教训,提出从六个环节防范集团客户信贷风险。 一、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案例的四种类型(一)盲目扩张失败型:银行信贷资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有过辉煌经历的集团客户企业家往往有太强的扩张欲望,无往不胜的过往经历,使得他们很容易形成一种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 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企业往往会进行盲目扩张,一旦扩张失败,大概有四种结局:一是草率地进入新领域,结果在多元化经营中败下阵来,比如巨人集团;二是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开设多层次的分支机构,最后导致管理失控,比如三株集团;三是过度追求广告的轰动效应,最典型的例子是不顾自身财力争做所谓的“标王”,从而导致经营巨亏,比如秦池酒业;四是挥舞资本大棒、超过自身实际能力进行跨行业大兼并,过度负债形成的巨量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最终资金链不堪重负断裂,导致整个企业帝国轰然倒塌,比如新疆德隆。 (二)资本运作失策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资本运作“黑洞”目前,资本运作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客观存在。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管是国有企业之间通过资产划拨、股权划转等方式进行的国有资产优化组合,还是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都涉及到资本运作,虽然这些资本运作并不全部由企业本身主导完成,但是企业本身必定要扮演重要角色。 二是在企业扩大经营过程中的主观欲望。 企业要扩大经营必然伴随资本运作,应该警惕的是,集团客户特别是上市的集团客户陷入资本运作“黑洞”的案例很多,近年来,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出现经营风险甚至破产倒闭的企业约占总数的30%。 曾有资本市场“西南王”之称的朝华集团董事长张良宾因涉嫌金融诈骗、虚增注册资本等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它可能存在的资本运作“黑洞”高达20亿元,其中仅违规担保项就达9.7亿元。 目前,朝华集团已被众多债权人包括华夏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等7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诉上法庭,涉诉金额高达8亿元。 [1]此案虽然不像德隆那样令人震惊,但给商业银行留下的教训非常深刻,银行贷款必须警惕再度陷入集团资本运作的“黑洞”。 (三)集团管理失当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企业的管理风险企业内部的管理风险,一是来自于资金频繁挪用。 在集团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贷款风险。 虽然银行有权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 二是自于财务虚假。 集团企业中存在大量虚假出资行为,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严重,造成企业资本和资产不实;合并报表与承贷主体报表不分,编制合并报表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与应收应付款项等,夸大了承贷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母公司财务报告未披露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等,形成财务泡沫;一些集团企业为包装上市,往往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真实的资产负债和效益状况,直接影响了银行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三是来自于道德缺失。 当前道德缺失的集团企业不乏其数,其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将成员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进行重组等,蓄意逃废银行债务。 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四是来自于公司治理结构混乱。 集团企业领导者往往拥有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从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原“健力宝”董事长的张海,上亿交易往往就是一个人就能定了,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这样“一言堂”的决策机制下,有所过失也不奇怪。 (四)信用集聚失控型:银行信贷资金陷入信用膨胀等关联风险这是集团客户出现风险的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一是从审贷形式上看,一般集团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经常被控制企业抽调使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 二是从信贷总量上看,如果将集团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集团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三是从控制关联风险难度上看,集团企业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银行分支机构很难掌握其复杂的关联关系。 目前各商业银行因缺乏一条授信信息完全共享的通道,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集团企业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 [2]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旦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集团企业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商业银行防范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控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商业银行要按照“防患未然、控住风险、加强协调、高效运作”的原则,从以下六个环节,有效防范、遏制集团信贷风险的发生。 (一)严格准入条件,防止“病从口入”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集团性客户准入的核心条件,重点评价分析集团性客户主业的稳定性、主营业务现金流量的稳定性、集团成长的稳定性和核心竞争力、集团在投资中的风险偏好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态度等。 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组织结构清楚、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往来规范、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经营效益又好又快、发展和扩张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集团性客户,应予以支持。 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对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膨胀进行规模扩张的家族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混乱、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集团性客户,严格控制其授信额度,并作为重点关注和风险监控对象,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二)统一授信,控制授信总量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上必须实行统一授信,将集团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价。 统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银行贷款过度集中和信用膨胀,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集团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深入调查并摸清集团性客户总体情况的前提下,根据集团性客户的真实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和财务状况,选择不同的授信模式对集团性客户进行授信。 对集团性客户整体授信既要考虑集团的授信空间和整体承贷能力,也要考虑具体用信企业的实际用信需求和承贷能力,具体授信必须落实在核心业务、核心资产和核心项目上,防止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 同时,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为此,对在产权上存在控制关系且由母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的集团客户,应通过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授信额度,然后根据各下属公司的资产、经营及信用需求情况,进行适当分配,对子公司的授信必须在集团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掌握;对未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但在经营权上存在控制关系或主要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控制关系的集团客户,应以集团内的独立法人为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在集团企业授信额度核定时要综合考虑掌握客户他行融资情况、关联企业担保情况,对客户授信承受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结合贷后管理,根据集团客户重大关联交易导致集团内单个企业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他行信用注入情况,动态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内单个企业的授信额度,切实控制集团客户的用信总量。 (三)优化担保方式,减少关联担保对集团客户要大力推行最高额资产抵押授信方式。 通过以集团核心资产设定抵押,尽最大可能控制由关联企业担保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内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信贷业务,要从严掌握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 同时相应扣减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或分配给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选择担保方式要注重物的担保,杜绝担保形式化。 选择关联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时,应当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避免关联企业互保、联保。 不仅要关注设定的担保是否合法,还应当注意担保主体是否具备代偿能力。 如果控制公司拥有较多从属公司而且其从属公司股权易于变现,可以要求控制公司为从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一旦从属公司违约,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而控制公司作为控股公司,银行在追索其担保责任时可以通过追索控股股东,进而执行控股股东持有的从属公司股权,从而避开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把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四)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整个集团客户的经营状况加强对集团客户信贷资金去向检查。 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和会计系统,进一步落实好贷款“三查”制度,加强对大额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做好客户贷款用途的调查和贷后信贷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规模与客户生产经营相匹配、资金用途规范;要加强对集团客户资金账户的监控检查,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并重点监督集团客户利用资金“打新股”等短期占用行为,对既有信贷资金又参与股票买卖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测并控制好信贷资金规模和用途,严防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房)市。 严密监控集团客户尤其是控制企业以及还款资金来源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异常动态;关注各个成员企业之间和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成员企业之间各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关注关联企业集团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的变化、面临的诉讼风险;严密监控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 (五)加强相关同业合作,协调经营管理行为1.建立主办行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 对系统内整个集团客户的监管要以整体授信核定行作为管理行,负责对集团客户管理的组织和协调;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营行作为主办行,具体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风险预警,建立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和发布;子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作为协办行,要及时向主办行及管理行通报子公司经营情况、对外融资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管理行牵头,建立联系制度,对集团重大事项、资金往来、异地经营状况等及时沟通,共同协商对策,拟定监管方案。 集团客户主办行要逐户落实管户主责任人并明确管理职责,管户主责任人要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要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落实审批内容,了解客户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尤其是核心资产的变动情况,检查信贷资金的流向,发现预警信号,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并将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及时登记到信贷管理系统中。 2.建立金融同业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全方位协作监管。 对在多家银行有贷款的集团性客户,要积极提请银监局、人民银行建立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系统,以集团客户基本账户开户行作为牵头行,完善集团客户重大事项登记信息,实行有效监督;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查询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用信总量和担保情况;由监管机构牵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团企业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中介费用由各受益行或集团共担),相关审计结论由出资银行共享;各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3.对集团客户的日常监管中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司法、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财政部门在规范、完善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集团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 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利益。 [3](六)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强化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加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并辅以专项的激励措施,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既精通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要求,又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如拥有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能够识别一定层面上财务、市场、技术等风险因素的“专家型”信贷人员,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实现由感性、经验型、关系型的信贷从业人员结构向理性、知识型、专家型的结构转变,为控制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提供智力保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1] 马晨明,杨德术,冯宗德.警惕贷款客户陷入资本运作“黑洞”[N].金融时报,2006-04-17.[2] 《商业银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新表现值得关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提示,2008年4月.[3]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2007第12号]). 转贴于 中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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