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股票保险的力量:定制解决方案以满足您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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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保险?

股票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允许投资者在不持有标的股票的情况下参与其价值的变化。可以通过购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来获得股票保险。

看涨期权赋予投资者在特定日期前以特定价格购买标的股票的权利。看跌期权赋予投资者在特定日期前以特定价格出售标的股票的权利。

股票保险的好处

股票保险提供以下好处:

  • 杠杆效应:股票保险可以提供比直接投资标的股票更大的杠杆,从而以较小的投资放大回报。
  • 对冲风险:股票保险可以用来对冲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与所持股票相反方向的期权来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
  • 定制化解决方案:股票保险可以让投资者定制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特定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

定制股票保险解决方案

投资者可以定制股票保险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考虑以下因素:

  • 投资目标:确定您希望通过股票保险实现的目标,例如增加回报、降低风险或两者兼而有之。
  •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您对损失的承受能力并相应地选择期权策略。
  • 投资期限:确定您希望持有期权的期限。不同的期限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特征。
  • 标的股票:选择具有基本面稳健且流动性良好的标的股票。

利用股票保险的力量

通过定制股票保险解决方案,投资者可以解锁以下优势:

  • 优化投资组合:股票保险可以帮助投资者优化投资组合,增加回报并降低风险。
  • 实现特定目标:股票保险可以让投资者实现特定的投资目标,例如对冲风险或增加收益。
  • 把握市场机会:股票保险允许投资者利用市场机会,而不直接持有标的股票。

结论

股票保险是一种强大的金融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回报并降低风险。通过定制股票保险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投资者可以解锁其潜力,优化投资组合并实现其投资目标。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特点是什么?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现在之所以再和大家仔细来谈谈是和股权众筹的兴起分不开的。 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国外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国内则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契约型就在某些方面突出了其优势,包括:灵活的退出机制、投资者人数上限等。 本文将为您带来关于契约型私募的十大要点问题的详细解答,看看股权众筹是否能在此制度下走得更远。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 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 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

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

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

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 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

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

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 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 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 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7、关于税收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

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 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

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 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 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 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

9、关于股权代持

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 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

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 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 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保险的新国十条是什么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 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 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 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 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 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 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 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 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 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 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 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 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 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 积极发展航运保险。 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 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 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 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 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 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 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 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 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 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 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8、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 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 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 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9、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 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

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 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 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请教如何完善我的保险计划

你现在单身,父母不用你来照顾。 说明你现在身上的责任不是特别重。 如果你懂得理财,懂得让钱生钱的方法,也就是说会投资基金,股票,房地产,期货等。 没有必要花太多资金在保险方面,毕竟保险在投资方面的收益率不高。 建议:1.一份意外及医疗的综合保险计划。 解决意外及住院方面社保不能完全报销的问题。 2.一份定期寿险。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可以享受人生的一切,都源于父母。 假如有一天我们需要离开了,那么,请尽量为他们留下些什么。 3.一份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发生疾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天文数字般的医疗费用。 再有钱的人,也不愿意自己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投入这么一个无底洞。 注:以上三份保险都是消费型的。 可能你会问为什么这么选择,理由如下:一,目前你的保险责任并不重。 单身并且父母不需要照顾。 简单的消费型保险投入少,保障高,也容易让你清楚买的保险是什么,保什么。 二,不久的将来你可能面临买房子,结婚,生子等问题,会用到大量资金。 将来责任增大的时候再为家庭全面考虑保险也不迟,多了经验。 三,不用花费太多精力在选择公司,产品上,找个诚信些专业些的代理人就好。 消费型保险即使保险公司倒闭了,保障利益一定不会有任何损失。 并且哪个公司都有类似产品。 简单的东西往往是最实用的。 总之,保险不一定需要一步到位,人生在不同时期面临的风险不同。 你做好以上三项保障足以满足你目前可能遇到的风险。 其他保障过一段时间,保险需求更高,责任更重大的时候再考虑不迟。 个人观点,经供参考。 我是友邦北京的代理人。 补充:真晕,刚回答完问题,你后面又补充了那么多。 你在其他方面有投资,虽然不知道有多少。 那么我说下保险方面的投入比例,通常是收入的10%-15%,最多不超过20%。 太少可能保障不够,太多可能会有负担。 如果你其他方面投资的资金不多,可以考虑分红,万能等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不很推荐,需要花费精力操作账户了,并且有完全损失的可能。 选择有收益的保险就需要考虑些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了,运营好的收益才更高。 但这些既是参考过往的运营历史还是不能保证的。 收益率最保守的估计是年2%的复利,正常经济状况下各大保险公司可以达到4%左右。 注意:我再次重申一下,目前请不要太关注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是通过保监会审核后才可以上市出售的,并且保险产品专利只有3个月。 本质上都一样,任何保险公司都能找出类似产品。 费率的高低,对于目前国内市场来说,主要体现在保障范围和侧重点不同。 说白了,肯定是交的钱越多,保障收益也越高。 你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找个专业诚信的代理人,通过沟通多了解了解保险。 最了解你的人是你自己和家人,我们推荐给你的产品不一定适合你。 如果你懂得保险,肯定能做出最适合你的计划。 因此,最好是你先明确了自己需要什么,然后再去寻找适合自己的产品。 好了,先就说这么多吧,再说不只是你,俺也要头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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