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平衡的投资组合:股权和债务之间的精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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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平衡的投资组合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您管理风险并实现投资目标。平衡投资组合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股权和债务之间的适当平衡。

股权考虑稳定性和保本,那么您应该分配更多资金用于债务。

构建平衡的投资组合

构建平衡的投资组合的步骤如下:

  1. 确定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考虑您的投资期限、风险偏好和财务目标。
  2. 分配资产: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将您的资金分配到股权和债务资产类别。
  3. 定期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可能会发生变化。定期调整您的投资组合以确保它仍然与您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结论

建立平衡的投资组合是一项需要持续管理和调整的过程。通过考虑您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您可以创建一种投资组合,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您的财务目标,同时管理风险。


保险资金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 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二)监督投资行为;(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托管资金;(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五)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 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 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 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理财

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计划。 (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在力争本金安全和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最佳增值潜力。 (四)集合计划投资理念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构建低风险投资组合,遵循稳健投资原则,以研究为导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和量化管理,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最佳增值潜力。 (五)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及逆回购等;投资于申购的新股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3年。 (七)开放期集合计划成立3个月以后,每1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1个月的6、7、8三天(遇节假日顺延)。 (八)集合计划目标规模目标规模20亿份。 (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在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5万元人民币。 (十一)集合计划的特点1、设置特别分配条款,风险管理人先担。 本条款只适用于在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至补偿时尚未退出的计划份额,但管理人持有的除外。 在集合计划满每一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低于1.0225元,管理人有义务仅用自有资金出资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通过金额补偿的方式补偿委托人,直到委托人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达到1.0225元或华泰证券持有计划份额的资产补偿完毕为止;在集合计划满第一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份额的累计单位净值高于1.05元,华泰证券有权提取这部分计划份额资产超过1.05元以上的增值部分的20%,作为报酬。 2、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每个月开放一次,满足委托人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3、不设参与费。 (十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重要承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将根据计划参与总份额,足额认购3%的计划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十三)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及推广机构1、推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已经是华泰证券及招商银行的客户。 2、推广机构华泰证券、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 (十四)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出具无异议书面意见之日起不超过60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方案为准。 (十五)推广方式主要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其他推广机构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配合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其它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私募推介方式,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集合计划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遵循价值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投资理念,以研究为导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组合投资和量化管理,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最佳增值潜力。 (五)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新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为: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等;3、申购的新股。 投资组合比例:1、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不超过95%;2、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5%。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七)开放期集合计划成立后1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为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接受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八)集合计划目标规模(总份额)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20亿份(含管理人参与份额,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为30亿份(含管理人参与份额)。 当分红日集合计划规模已达到最高规模时, 因红利再投资而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最高规模限制。 (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在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当日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 (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十一)集合计划的特点1、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本集合计划设有管理人特别参与条款,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提前退出。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 2、流动性强本集合计划在成立1个月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满足委托人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3、不设参与费(十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重要承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计划参与总份额,足额认购5%的份额,但最多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 (十三)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及推广机构1、推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且该投资者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2、推广机构华泰证券、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兴业证券等。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 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注册地 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四)推广时间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 说明书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 公告为准。 (十五)推广方式主要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 和其他推广机构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 配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其他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私募推介方式 ,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 、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是:为委托人谋求风险可控下的长期稳定回报。 管理人将以自身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为基础,依托公司研究所的专业研究力量和同行优秀研究成果,把握各类证券资产相对价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会,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在资产保值的基础上,为委托人谋求资产的进一步增值。 (四)集合计划投资策略以保本策略为内核的资产配置策略和严格而又细致的证券选择策略是获得稳定回报的主要保障,而收益管理是保有回报的重要手段。 因此,本集合计划将运用资产配置、精选证券和收益管理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实现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以资产的稳健增值为首要目标,在对大类资产的配置过程中,将致力于实现资产的安全性与增值性之间的平衡。 为达到平衡目的,本集合计划引入了保本策略思想。 目前国内还缺少足够多有效的避险工具和对冲机制,因此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是应用最普遍的保本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导入有条件约束的限定量的风险敞口,对保本策略做了一定修正。 风险敞口的意义所在,当市场机会出现时,管理人有机会为委托人果断把握机会创造一定的条件。 2、精选证券策略本集合计划采取GARP策略(Growthatreasonableprice),遵循“优选行业、精选个股”的选股思路,利用基本面分析在景气行业中优选出价值低估的企业,在精选企业的同时注重分析把握其未来成长潜力,进一步构建投资组合。 (1)优选行业行业分析可为本集合计划提供详尽的行业投资背景,优选出价值低估的景气行业,从而确定行业投资范围和重点。 第一步寻找处于景气周期的行业长期来看,金融资本的增值来源于产业资本的发展,而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带来的制度变迁又进一步密切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联系。 主要的投资主题在于三个方面: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的需求,为中游制造业的发展以及竞争性行业的并购重组提供了充足的机会;人民币升值周期中,中国非贸易品价格必然看涨,升值将凸现资产重估机会;人口红利背景下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将促进消费升级,品牌消费和服务行业的增长将会提升相关上市公司价值。 第二步定量分析,优选景气行业对于上述从宏观经济角度定性分析初选出的行业,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对未来宏观经济尤其是GDP增长率的分析及预测、对相关行业未来成长空间的分析及预测,利用下列标准进一步筛选出与宏观经济增长紧密相关且成长前景排名前十的行业。 ①预期未来两年行业年增长率显著高于GDP增长率;②预期未来两年行业年增长率位于各行业的前列;③预期未来两年处于行业周期的上升阶段;④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或资本壁垒,国内外的市场规模很大。 (2)精选个股本集合计划对个股的选择将延续“立足价值,兼顾成长”的筛选思路,深入研究优选出的行业,选择那些绝对估值水平偏低、相对估值突出的上市公司,同时细致分析考察其未来的成长性,构建核心股票池。 精选个股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通过公司基本面分析剔除问题个股对优选行业中的所有个股进行初步的基本面分析,首先剔除证监会公布的ST股,考察剩余股票的资产负债以及现金流情况,剔除其中资产质量较差、存在财务隐患的个股,形成备选股票池。 第二步:好中选优——利用多种估值手段选取低估品种在行业研究人员选取的重点研究公司当中,利用多种估值手段(PE、PB、EV/EBITDA、REP、DDM、FCF等)选择出与市场以及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估值偏低的上市公司。 第三步:优中选强——遴选价值低估的成长性个股对于优选出的价值低股的上市公司,由专业的研究人员和投资人员共同建立专门的盈利预测模型,分析把握其未来的成长性,精选出未来两到三年内净利润复合增长率高、增长趋势明显、发展前景不确定性较小的企业构建核心股票池。 3、收益管理策略本集合计划将运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如方差、夏普指数、VAR等)对收益风险进行管理,有效的控制下跌风险和锁定已实现的利润,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实现集合计划净值的增长。 对于资产配置,收益管理策略主要是根据定量定性分析,在市场趋势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大类资产配置,及时降低风险类资产比重;对于股票投资,主要是策略性地持有股票,根据市场趋势和个股的市场表现,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或控制损失。 (五)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投资范围为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票据、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以景气度持续增长或处于景气拐点,以及具有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本计划的主要投资对象。 具体策略是参考国际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经验,通过对行业景气度的判断和定量的预测数据分析来寻找核心资产进行配置。 投资组合比例:1、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80%。 股权类资产包括股票、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其中权证投资遵循下述比例限制:①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②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③本集合计划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20%-100%,其中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等。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 (七)开放期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为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任何一个工作日都接受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八)集合计划目标规模(总份额)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高募集规模为35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当集合计划接近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 “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 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最高募集规模为35亿份。 在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接近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最高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当分红日集合计划规模已达到最高规模时,因红利再投资而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受最高规模限制。 (九)集合计划单位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日,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十)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十一)集合计划的特点1、以保本策略追求绝对收益本集合计划将以绝对正收益为目标,努力把握新股及可转债申购、定向募集参与、可转债套利等较低风险产品的投资和套利;在正确判断市场走势与运用保本策略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谋求适度风险下的较高收益。 并且,本集合计划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前)的两倍为比较基准,而不以同期股票指数的涨跌作为投资业绩的判断标准,稳扎稳打,追求年年正回报。 2、以景气周期和估值比较作为投资依据本集合计划对股权类资产的投资依据为行业的景气周期判断和估值比较。 具体策略是参考国际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经验,通过投研人员对行业景气度的判断和定量的预测数据分析来寻找核心资产进行配置。 3、以持续现金分红锁定投资收益本集合计划在为投资者谋求稳健收益的同时,通过持续的现金分红,锁定持有人的投资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次数最多可达12次,分红金额最少不低于集合计划可分配收益的50%。 4、以天天开放方便投资者进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为开放期。 在开放期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投资者都可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 (十二)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及推广机构1、推广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该投资者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2、推广机构华泰证券、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证券和联合证券等。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三)推广时间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十四)推广方式主要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其他推广机构网点直接向客户宣传,配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其他推广机构的网站宣传等私募推介方式,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如何进行资产💰配置】感悟

〖如何更好进行资产配置〗时间:2021年1月24日地点:犇犇财商学院 人物:亿万可儿 投资理财是我们的必修课,都是我们必须要来学习的内容。 手上有多少钱,该如何做投资?先来看一看,你的钱是不是都放对了地方,再进行怎么投资。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并不是说家里所有的钱都是用来投资升值的,家里的钱应该怎么分配最合理。 各种的理财书里面有各种的分配的方式。 咱也可以去研究。 犇犇商学院有几个最简单的分类: 在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横竖两根轴分成的四个部分把它视为4个账户或4个篮子,我们要把所有的钱分散放到这4个篮子当中。 由于这些钱的使用目的不一样,所以,这些钱能不能做投资以及怎么进行投资,也不一样。 第1个篮子:先放上平时要花的钱 。 用来满足我们的基本消费,比如说日常的吃饭、生活、旅游等。 这些钱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流动性要求特别高。 你不能说要买包烟、买瓶酱油也要等卖了股票‍ 所以要投资的话,最好把这笔钱用银行的活期存款,货币基金更好来进行投资,要求随时可以存取的;用货币基金的方式,还会比这个活期存款的利息要稍微高一点,每天还都能看到收益到账。 这一部分钱,一般要留够家里面3~6个月的生活开支,一般是占家庭资产的10%是比较合理的一个比例。 第2个篮子,应是一些保命的钱 。 用来一些生活保障类消费的一些资金,一个家庭最起码有20%的资金应该用于这个生活保障的消费;比如说这个五险一金的基础之上,再为家人购买一些额外的商业保险,重疾险,寿险,意外险等等。 关于保险的这个专业课题会讲。 可能会遇到一些突发的状况。 要留一些备用金来应对这些突发用钱的情况。 这部分钱,通常我们也可以跟平时要花的钱一样做一些流动性比较好的理财即可。 不过要注意,千万别给花了,要留在那里专款专用。 第3个篮子:要放能够生钱的钱 。 而且是能够获得比较高的收益的钱。 这个高收益就像股票、基金等这样一些可以获得高收益的、浮动的收益类的产品。 但是,对于这种浮动收益类的产品来讲,高收益也同样伴随着高风险,对我们的专业度要求也会比较高。 所以大家在做这部分投资的时候,要有比较好的这个投资的心态,也要有相应专业的投资知识才行。 这部分钱最多占到家庭资产的30%就可以。 最后一个篮子是最重要的,因为一般老百姓还是希望能够稳稳妥妥的理个财,不要亏,能跑赢通胀就好。 第4个篮子:要放的用来保本升值的钱。 这些钱去投资一些风险性稍微低一些的,像信托、债券、基金……,能够比较安心的获取一些稳定的这个固定的收益。 这部分钱在整个家庭资产中占的比例最多,要占到40%。 相当于我们就是用保本保收益的投资工具,与保本不保收益的投资工具来进行有效组合对冲风险,保证我们的资产有效的保值和增值。 以上,就是这个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所给出的4个篮子的这样的分配的方式,也是我们经常说的家庭资产配置1234原则。 对于每个家庭根根不同的资产情况、资产规模、抗风险能力,以及家庭成员的年龄等等因素的区别,每一个家庭的资产配置计划还是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个最简单的1234原则。 可以作为一个基础的参考。 指导思想就是资产配置模型(我们常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该模型又称均值-方差模型 是由哈利马克维茨在1952年提出的一个度量风险的模型,该理论是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开山鼻祖,也是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内核。 美国经济学家马科维茨通过分析一个30年的时间周期中美国各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最终结果的大量案例数据发现:在所有参与投资的人群里面,有90%的人不幸以投资失败而告出局,而能够幸运存留下来的投资成功者仅有10%的人! 这10%幸运存留下来的人们究竟做对了什么?——马科维茨凭着这项研究理论最终与另外两位经济学家共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这项理论就是:资产配置理论。 “资产配置理论”,是一种发展分散组合的投资方法。 是通过把各种资产如股票、债券或现金等按照变化的比例和位置等做整体考虑并进行分散的投资。 均值,即期望收益率,假设现在你面临三类资产,能给你带来的收益率分别为20% 10%和5%️✍️若你将可投资金平均分配给这三类资产,那么你的期望收益率=(20%+10%+5%)/3=11.67%。 ️✍️而你将资金按2:2:1的比例进行分配,那么你的期望收益率等于20%×2÷5+10%×2÷5+5%×1÷5%=13%。 方差则是对整个投资组合风险的衡量,即收益率偏离期望收益率程度的一种度量。 每一类资产都具有投资风险,一般而言,能带来的收益率越高,其风险也越大。 前面举例不同资金配比能带来不同的投资组合与相应的投资回报,实际上两个投资组合之间的风险也不一样。 方差 之间有大小的差别,另外该模型还考虑到了各类资产之间风险的相关性,举个例子,美 元和黄金一般而言,美元上升时黄金价格会趋于下降。 再比如:股票和债券之间是两种互为替代的投资产品,在社会整体的资本供给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如果股市利好,资本会涌入股市,这样会导致债券投资资金相对减少,反之亦然。 明确基本理念后,我们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无数次的尝试,得到无数个不同的均值方差组合,最后会得到一条投资组合的可行性边界,这时我们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执行哪一个投资组合。 来到今天,投资理财已经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刚需,很多人开始涉足资产配置用于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当面对种类繁多、风险不一的投资项目时,如何进行合理的配置、科学的理财,才能使得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达到最佳平衡点? 通常步骤如下: 1、进行家庭资产配置之前,首先要对家庭资产进行盘点,清楚自己家里目前的收入来源,收入类型和分布,支出分类,目前的资产清单等,这是最基本的。 因为只有知道收入、现有资产类型和金额、支出等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资产配置。 2、由于家庭资产配置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所以需要和家庭理财目标进行匹配,比如用多长时间实现什么样的理财目标,将目标和收支、资产进行匹配,才能够做出家庭资产的合理配置方案。 3、要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设置出用来日常开销的部分,这部分钱是作为家庭生活费用的,通常以活期储蓄或者货币基金的形式存在,每个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开销都从这里面出。 4、然后设置出用来保值的资金部分,金额大约占总比的20%-30%,这是用来家庭保值部分的钱,用来应付通货膨胀、意外事故、重大疾病,通常是用债券、信托、保险等形式。 5、投资资金部分是家庭用来增值的钱,这部分是用来给家庭资产进行增值的,通常是以股票、基金等等家庭最擅长的投资形式进行投资增值。 6、最后一部分配置是长期配置家庭资产,是用来长期投资的账户,包括养老金、子女教育等等,由于是长期账户,所以需要相对安全且收益率适中,通常是以指数基金定投、不动产等等形式。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几个资产配置过程里可以去参考的法则:1、理财72法则 该法则能够迅速计算出理财收益与时间的关系。 假如我们有一笔年利率是X%的理财,复利计息,那么用72除以x,得出的数字就是本金和利息之和翻一番所需要的年数。 举个例子,如果现在把10万块存进银行,利率是每年6%,每年利滚利。 存款变成20万需要多长时间?用72除以6就是答案,即12年。 2、4321法则 “4321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理财规划中总结出的投资定律,用于指导人们在投资时的资金配比问题。 其内容如下: 40%的收入用于投资创富,致力于财富的增值。 如购买房产、理财类的保险产品、股票或基金等; 30%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保证基本生活消费需求; 20%的收入用于银行存款或保本保收益的高流通性工具中,致力于财富的保值的同时,拥有快速兑现的流动性; 10%的收入用于保险规划,进行人生风险管理。 “4321法则”是一个具有实践价值的投资定律,按照这个法则进行家庭财务的支出,是比较合理的。 3、资产配置黄金三原则 满足“黄金三原则”的资产配置,是比较科学、均衡、稳健、含金量高的配置。 这三个原则分别是跨资产类别配置、跨地域国别配置和另类资产配置。 跨资产类别配置,即“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在投资组合中,应当包含保险保障资产类、固定收益类、房地产金融类、二级市场类以及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类这五类资产。 不同类别的资产,风险收益的匹配性不一样。 科学配置不同类别的资产,互相搭配,能够达到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效果。 当然,这种类别的投资对大家而言是有一定门槛和要求的。 不过,想要接轨国际市场,提高资产收益,最佳选择就是跨区域投资,持有多种货币,分散汇率风险。 另类资产配置: 另类资产配置能够博取的收益很高,不过伴随的风险系数也比较高,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母基金等为代表。 这类资产配置比较适合风险偏好高、资产系数大的高客群体。 4 、80定律 80定律是一个预计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定律。 在这个定律里,风险投资占比多少,要看年龄的大小。 具体规则是:80减去年龄所得到的数字,即是高风险的投资占总资产的合理比重。 ✍️高风险可投资数额 =(80-我48岁)*100%=32% 那么在80定律里面:对于一个60岁的人,高风险的投资占总资产的合理比重为多少呢? ✍️结果:(80-60)*100%=20% 所以:高风险资产占比是与年龄成反比的。 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风险投资比例也需逐渐降低。 保险作为长期的理财工具,所占比例应逐渐提高。 5、双10定律 每年缴纳的保费应当占到家庭年收入的1/10; 保险额度应当是年收入的10倍。 保费与保额当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在对个人及家庭的保险规划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订制与评估时,应充分参考“双10定律”的保险原则。 配置足够的保险额,在风险来临的时候,家庭的财富韧性才会强大。 所以,无论做何种投资,资产配置的理念必须先行。 在投资获利的归因分析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收益是由合理的资产配置形式决定的。 所以科学的资产配置是长期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只有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才能拥有强者的投资逻辑,做出最理智的投资决策。 当然对于我们每一个家庭来讲,资产配置还包括流固比(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配置。 商住比(单指房产板块)的配置 债务的配置(如: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的配置,高成本债务和低成本债务的配置) 同时,关于资产配置来讲,他一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伴随我们投资❤️理财的一生。 年龄的增长、专业度的提升、资产规模的改变、市场行情与投资环境的变化等等都是改变我们每一个家庭资产的配置模型的条件和影响因素。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我是亿万可儿·徐敏记於犇犇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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