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查阅账户,确认分红已支付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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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是公司盈利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笔额外的收入。为了确保您及时收到分红,定期查阅您的账户以确认分红是否已支付或分配至关重要。

如何查阅账户

根据您持有股票的方式,有几种方法可以查阅您的账户:
  • 直接查阅经纪账户:如果您通过经纪人购买股票,您可以直接登录您的经纪账户,查看您的持股和分红信息。
  • 查阅公司网站:许多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投资者关系部分,其中包含分红信息。您可以访问公司的网站,查找投资者关系页面,查看分红记录。
  • 经纪人拥有您的最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他们可以发送分红通知。记录您的分红记录。保留分红支付的收据或记录,以供将来参考。考虑自动再投资您的分红。这将使您能够自动将分红再投资于同一股票或其他投资,从而进一步增加您的收益。

    结论

    定期查阅您的账户,确认分红已支付或分配,对于确保您收到应得的收益至关重要。通过遵循本文中概述的步骤,您可以确保您及时收到分红,并充分利用您的投资。

基金七不买三不卖口诀是什么

基金七不买三不卖口诀是什么

基金七不买三不卖,是基金投资领域中非常流行的一句口诀。 这句话的含义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应该遵循以下七个不买和三个不卖的原则。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基金七不买三不卖口诀,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基金七不买三不卖口诀

一、七不买

1、不买大除权(大比例分红后)的基金,因为一般是庄家吸引散户的手段

2、长期不涨不跌的基金不买,因为这类股票就算是在牛市大盘走强的时候,也是很难上涨的。

3、暴涨过后的基金不买,因为暴涨过后的基金很容易出现回调的情况,一不小心容易被套进去。

4、出现过大问题的基金不买,因为有些上市公司是因为公司经营或者财政问题才受到证监会的警告或者处罚,这类基金有可能出现下跌的情况。

5、规模过于庞大的基金不买,基金规模太大,基金经理不好管理,难以产生超额收益。

6、不买重仓某一个股的基金,因为当股票跌的时候,基金也会跟着大跌的。

7、不买主要收益已经披露的基金,因为在利好公布前后,消息更加灵通的主力资金早就已经将股价进行了调整,等散户知道的时候再去就是高位接盘了。

二、三不卖:

1、基金经过长期下跌之后,出现筑底的情况不卖,因为金是处于一个比较低的位置,上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2、基金走势出现上涨趋势的不卖,因为大概率会继续上涨。

3、基金净值跌到支撑位出现反弹时不卖,因为基金很有可能会开启新一轮上涨,这时候卖出,那么就会亏损了。 大家收藏好了!先求知,后求财。

基金的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1.风险分散

基金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风险。 基金管理人员会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企业,以降低单一投资的风险。 而投资者只需购买基金份额,即可享受到分散投资所带来的风险降低效果。

2.稳定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通常由多种资产构成,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资产表现不同,有的风险高但收益也高,有的风险低但收益也低。 基金管理人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适当地分配不同类型资产的比例,以实现收益化的目的。

3.方便快捷

购买基金份额非常方便,投资者只需在证券交易所或基金公司购买即可。 而基金的交易也非常方便,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而不必考虑资产流动性的问题。

4.专业管理

基金管理人员是专业的投资人士,他们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以实现收益化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员通常具备较高的投资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管理服务。

总之,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的工具,具有风险分散、稳定收益、方便快捷、专业管理等优点,是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方式。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怎么提现出来?

要将基金提现出来,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包括基金赎回、资金划转等。 以下是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进行基金赎回操作。 基金赎回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转化为相应的现金。 基金赎回的方式包括网上赎回和柜台赎回两种。 网上赎回需要在证券公司的网站上进行,柜台赎回则需要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进行。

在进行基金赎回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赎回费用:基金赎回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基金赎回费和基金管理费。 投资者在进行赎回前,需要确认赎回费用和管理费用,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确认赎回时间:不同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的赎回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基金公司会规定一个赎回时间,超过这个时间进行赎回可能会影响到赎回的价格。 投资者需要在赎回前确认基金的赎回时间,避免赎回价格损失。

3.确认赎回份额:投资者需要确认赎回份额,避免赎回错误或不足。

4.确认赎回账户:投资者需要确认赎回账户,以确保赎回款项能够正常划转。

完成基金赎回后,赎回款项将会进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接下来,需要进行资金划转操作,将资金从证券账户划转至银行账户。 资金划转的方式包括网上划转和柜台划转两种。 网上划转需要在证券公司的网站上进行,柜台划转则需要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进行。

在进行资金划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认银行账户信息:投资者需要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名、账户号码、开户银行等信息,避免划转错误。 其次,确认划转金额:投资者需要确认划转金额,确保划转的金额与赎回款项一致。 最后,确认划转时间:不同证券公司和银行的划转时间不同,投资者需要确认划转时间,以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账。

总之,将基金提现出来需要进行基金赎回和资金划转操作。 在进行操作前,投资者需要确认赎回费用、赎回时间、赎回份额和赎回账户等信息,并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划转金额和划转时间等信息。

投资基金的优势有哪些

1、多元化投资

不论你的资金量多寡,投资者都要遵循多元化投资这一重要法则。 但是普通投资者由于资金量有限,如果想做到充分的多元化投资,持有不同类型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品种,最后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度多元化,使得投资回报无法保障。 尤其是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就去投资,风险的漏洞更大。 而通过购买共同基金,投资者就可以瞬间获得一个充分多元化的投资组合。 当然,如果只买一只基金还是做不到个人全部资产的多元化,还需要持有若干种不同风格和投资方向的基金产品。

2、规模效应

和其他行业一样,如果你购买的东西多,数量大,你就可以获得商家的更多折扣。 共同基金的巨额资金运作就可以让他们从券商那里拿到更低的交易佣金,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 设想一下,如果你的投资组合有10~20只股票的规模,你不仅要为每一只股票支付正常的交易成本,当你需要调整组合时,每笔买卖交易都需要支出成本。 最后,在减去所有累计的交易成本费用后,你的投资回报或许就不会像表面看上去的那么好。 而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频率则要小许多。

3、流动性强

共同基金的流动性和股票一样强,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和赎回基金。 从流动性角度来讲,投资基金比投资房地产或其他不动产有着显著的优势。 而且投资者还可以分批分期买入基金,不会因为暂时资金量有限就无法从事投资活动。

4、专家理财

相对于绝大多数投资大众,基金管理人应该称得上是专家。 他们对于股票投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以及资源的支持要远高于普通投资者。 让基金专业人员帮助自己打理投资,虽然不能保证他们的表现就一定出众,但基本会比自己随意下注或将资金闲置的效果要好许多。

怎么把基金的钱退出来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 基金通常是以开放式基金为主,它允许投资者在某些条件下随时买入和赎回基金份额。 赎回是指将基金份额转化为现金或银行账户余额的过程。 基金的赎回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将基金的钱退出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查看基金合同和条款:首先,查阅所投资基金的合同和条款,了解基金公司对于赎回的规定和要求。 这包括赎回的时间限制、手续费用、最低赎回份额等。 不同的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联系基金公司或经纪商:与所投资的基金公司或经纪商联系,了解具体的赎回流程和所需材料。 他们可以提供准确的指导,并解答您的疑问。

填写赎回申请表:基金公司通常提供赎回申请表或者在线赎回平台。 填写赎回申请表时,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如投资者的姓名、基金名称、份额数量等。 确保填写准确无误,并按照要求签字。

赎回方式选择:根据基金公司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赎回方式。 常见的赎回方式包括现金赎回、银行转账等。 如果选择银行转账,需要提供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

确认赎回费用:在赎回申请时,需要注意确认可能存在的赎回费用。 基金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赎回费用。 这个费用会直接从赎回的金额中扣除。 了解费用情况可以帮助您做出明智的决策。

提交赎回申请:根据基金公司的要求,将填写好的赎回申请表和其他所需材料提交给基金公司或经纪商。 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

确认赎回日期和资金到账:一旦赎回申请获得基金公司或经纪商的确认,他们会告知您的赎回日期和预计到账时间。 通常情况下,赎回的资金会在数个工作日内到达您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处理基金赎回时,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赎回费用和税务考虑:在赎回过程中,需要注意基金公司可能收取的赎回费用,并考虑相关的税务影响。 赎回费用可能根据不同的基金产品和持有期限而有所不同。 同时,赎回基金可能会触发资本收益税或其他税务责任。 在做出赎回决策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获取准确的税务信息。

注意赎回时机:在选择赎回时机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表现和个人投资目标。 赎回时机的选择可能对投资回报产生重要影响。 建议在投资决策前仔细评估市场状况,并做出理性的决策。

考虑长期投资:基金通常是长期投资的工具,投资者在选择赎回时需要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和期望收益。 提前赎回可能会错过潜在的收益机会。 因此,在做出赎回决策之前,建议评估自己的投资时间和目标,并权衡利弊。

总结起来,将基金的钱退出来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 了解基金合同和条款、与基金公司或经纪商联系、填写赎回申请表、选择赎回方式、确认赎回费用,并提交赎回申请。 在处理赎回时,注意费用、税务影响以及赎回时机的选择。 在做出赎回决策之前,建议仔细评估自己的投资目标和期望,以及市场状况,并咨询专业的投资或税务顾问的意见。

股东身份存疑存在以下哪些情形

股东身份认定若干问题分析收藏本文章关键词: 股东身份/股东权/认定/章程 内容提要: 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股东身份产生股东权而不是相反。 对于股东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签署公司章程意味着投资人对公司承担了股东的责任,应当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标准。 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 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 众所周知,公司股东身份(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 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仍未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拟就公司股东身份与股东权的关系、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归属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东身份与股东权 有学者认为,股东即股权所有人。 凡拥有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因此,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者,即为股东。 反之,凡可被依法证明其股权为无效或者是丧失者,即不为股东。 依照不同的公司形态以及不同的资本表现形式,证明股权有无的方式可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 总之,不管以何等方式来证明,只要证明其为股权所有权之人,即可主张其股东资格之拥有。 [1] 在确认股东身份(资格)问题上,简单地把股权享有作为股东身份的判断依据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判断股东身份与股东权享有的逻辑关系上,应当是由股东身份产生股东权而不是相反。 股东权的定义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否则当我们在讨论股权拥有的标准时,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境地。 其次,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文件对于股东身份问题的证明指向未必是一致的。 他们能够证明什么,取决于我们对于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选择。 以出资证明为例,在以出资作为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情形下,出资证明无疑可以确认股东身份;但如果股东身份确认是股东名册登记,股东身份的取得可能是在出资证明取得之前,换言之,出资证明或许可以证明股东身份,但他不能作为股东身份取得的标准。 此外,出资证明书的功能主要是证明股东已向公司真实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性效力。 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即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 [3] 第三,股权本身是一种权利体系,而不是单一的权利体。 在很多情况下,投资人的股权是不完整的,投资人取得完整股权有时是一个动态的甚至是变化的过程。 在这些情况下,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能反映具体股东权能(利)的取得。 第四,导致审判实践中把股东权的行使作为股东身份的判断依据,而股东权行使在外在形式上并不具有排斥效应。 如股东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并不排斥其他不具有股东身份者查阅账簿;在存在名义股东情况下,名义股东违背实质股东意思的表决行为或参与利润分配的行为也未必就能用来确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把股权享有作为股东身份(资格)的判断依据会造成对案件性质或证明方式的判断失误。 〔案例〕孙某的儿子在A公司求职,A公司是由股东5人组成的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张某告知孙某:公司准备扩张,如果孙某出资5万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年终分红,其子工作也一并解决。 孙某依约交纳了5万元,A公司发给孙某股东卡,其子也在A公司谋得一个职位,第1年孙某分红得红利4300元,但之后两年不见公司分红。 在此情况下,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股本并两年股东红利。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股东身份的确立问题,即公司的投资者在何时以及怎样在法律上确立起股东的身份,股东身份确立的标志是什么? 就该案而言,应从“股东卡”人手,如果“股东卡”基本上反映了出资证书的记载事项,应认为孙某的股东身份,反之则认定孙某的债权人身份,进行相应的处理。 [4] 事实上,该案涉及两个层次的争议,一是股东身份问题,二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 解决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并不能必然解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而该案的诉讼请求是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法院选择“股东卡”是否反映出资证书的记载事项作为案件判断的关键也是要解决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而不仅仅是股东身份问题。 法院之所以会错误地将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置换为股东身份纠纷,原因可能就是简单地将股东身份与股东权等同起来。 而在未确定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出资证书并不能证明存在股东的出资行为,最多只是证明了行为人对公司投入了资产。 因为出资权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非股东的出资行为不能产生公司法上取得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效果。 非股东的出资行为充其量能够产生的是债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只有在确认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出资证明才可以用来证明股东权体系中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草稿)第1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证据证明未与出资人达成出资协议,或者未承诺接受股权受让人为股东,主张公司不应承担签发记载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也是对此作出了区分的。 二、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那么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有的学者提出了“股东资格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分析路径”,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股东资格的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而其中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性最强,又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 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 在个案中,可以抽象地说,当在案件中发现与股东上述特征相关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优先选择适用相应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5] 这种分析方法在结果上很可能导致在不同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同一个主体在股东身份确认上的不同结果。 这对于一个相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由于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或许可以接受。 但是对于确认身份关系的诉讼,其既判力往往具有向一般第三人扩张的效力,这就容易引发裁判权之争,因为先作出的判决会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 此外,由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股东身份是和一系列登记、记载制度相关联的,而这些登记、记载又是向公众开放以取得公示的效力。 如果允许在股东身份确认上根据内外法律关系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判断,当事人依照不同的判决要求进行登记、记载的时候,以哪一份判决为准呢?我认为,对于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多元主义、分别讨论的路径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对外在关系上,只需从信赖保护原则出发给予救济,并不需要赋予这种信赖以设权的效果。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落脚于何处。 按照我国《公司法》(2006)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次参与下列与股东身份的认定有关的程序:(1)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签署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2)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缴纳首期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依照《公司法》第三十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簿上记载为公司股东,供社会公众查阅;(4)公司成立后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5)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这些程序中,哪个程序能够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标准? 目前, 各国公司法的理论与规则关于股东身份的界定有两类标准, 即出资标准与记载标准。 而股东在签署章程后的出资行为则与股东权有密切联系。 股东权是一个集合性权利体,而非单一的权利。 股东身份的取得能确保股东享有出资权和信息权(如查阅账册的权利),而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等权利则取决于出资行为的完成情况。 因此,可以说股东身份的取得是一个时间点的问题,而股东权的取得有一个逐步完备的过程。 正如所有权在设立抵押后其权能受限相似,股东权也会受制于出资状况等因素。 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34条2项的规定:“在全部支付投资款后,表决权才生效。 章程可以规定,在支付了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更高的最低投资款后,表决权才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已支付的最低投资款只保证一票;在支付了更多的投资款后,表决的比例关系也根据所支付的投资数额进行调整;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表决权是在全部付清投资款后才生效,并且对任何一份股票都还没有付清投资款,那么选票的比例关系根据已支付的投资数额加以调整;已支付最低投资款的保证一票。 只有当票数的一小部分是为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供全票时,对该部分选票才予以考虑。 ”[19]在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如何限制其股东权的行使是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归属 谁来确认股东身份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股东权的确认,是法律赋予的公司权力之一,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股东权的确认标准首先要看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承认这个人是公司的股东,他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国家不能强行干预,也没必要强行干预,只有在公司自身不能确认的时候,才可由法院来进行确认。 [20] 笔者认为,这一论断同样把股东权等同于股东身份,对这一问题不再赘述。 事实上这里是在讨论股东身份问题。 股东身份的确认,恰恰不是纯粹的公司内部事务,且不说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出资责任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已经不是公司内部事务,即使在公司与股东关系以及股东与股东关系上,股东身份的确认也绝不是公司自治能够解决的问题。 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个公共问题,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 事实上所谓公司自己的意思,在涉及股东资格问题上,主要是多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意思。 因此,这是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对公司民主的限制,是防止在资本多数决制度基础上形成多数资本的暴政,防止大股东利用公司架构下形成的优位对小股东赤裸裸的剥夺的需求。 股东资格是股东权利的基础,把股东资格(或者股东权)的确认交给公司自治等于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交给政府(行政机关)来判读一样危险。 对于这个问题,域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思考。 英国公司法上要求对于公司细则的变更不得剥夺法院给与股东的权利。 在Dafen Tinplate Co v Llanelly Steel Co (1907) Ltd 一案中,Llanelly Steel Co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细则,使得公司能够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强制任何股东按照董事会所确定的合理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并以此挤出公司股东Dafen Tinplate Co。 法官Peterson. J认为,多数股东强制转让的权力的行使不能轻易地取决于多数股东的意愿。 [21]在另一个方向上,德国法上认为股东的成员资格是一种主体性权利。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开除股东,不仅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开除决议,要求向股东宣布,而且要求类比适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德国《商法典》第117条、第127条、第1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提起开除之诉。 这样就由法庭审查开除的理由,并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开除决议。 [22]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只能是建立在公司管理和契约履行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契约上的权利,而不带有任何裁判、判断的意义。 股东资格确认是一个身份判断的行为。 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是一个法律规则问题而不是什么私法自治。 股东资格确认的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享有。 对此,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 在程序设计上建议采用公司内部机制与司法确认机制两个层级。 在内部层级,由投资人向公司提出确认股东身份请求,对于确有依据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其股东身份。 对于公司拒绝确认,或股东会决议认为不具有股东身份的,投资人可以启动外部层级机制,提出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对于股东会决议认为具有股东身份的,持有异议的股东也可以启动外部层级机制,提出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我想买基金,怎么买?哪个基金公司比较好呢?再就是买基金的注意事项!

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的方式与封闭式基金有很大不同。 买卖封闭式基金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买卖行为发生在基金投资人之间,而开放式基金不在交易所上市,投资人须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或赎回基金。 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阅读有关法律文件 投资人购买基金前,需要认真阅读有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及开户程序、交易规则等文件,仔细了解有关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及基金管理人业绩及开户条件、具体交易规则等重要信息,对准备购买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一个总体评估,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 按照规定,各基金销售网点应备有上述文件,以备投资人随时查阅。 开立基金帐户 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首先要开立基金帐户。 按照规定,有关销售文件中对基金帐户的开立条件、具体程序需予以明确。 上述文件将放置于基金销售网点供投资人开立基金帐户时查阅。 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 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 投资人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 在基金成立之后,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通常应填写申购申请书,交付申购款项。 款额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具体申购程序会在有关基金销售文件中详细说明。 申购基金单位的数量是以申购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法须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基金销售文件中载明。 卖出基金 与购买基金相反,投资人卖出基金是把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这一过程称为赎回。 其赎回金额是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 投资人赎回基金通常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赎回申请书。 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此外,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投资人除了可以买卖基金单位外,还可以申请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红利再投资。 基金转换,是指当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多只开放式基金时,基金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一只基金转换为另一只基金。 即,投资人卖出一只基金的同时,买入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 通常,基金转换费用非常低,甚至不收。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赠与、破产支付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单位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也需到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 红利再投资是指基金进行现金分红时,基金持有人将分红所得的现金直接用于购买该基金,将分红转为持有基金单位。 对基金管理人来说,红利再投资没有发生现金流出,因此,红利再投资通常是不收申购费用的。 一、投资者购买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在基金销售和运作的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用来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提供的服务。 基金运作涉及到的与投资者相关 的费用主要有以下两类:(揭开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神秘面纱…) (一)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的费用 该费用指投资人进行基金交易时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是与买卖股票一样,在价格之外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而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主要是指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费指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需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费用以及广告费和其它营销支出。 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时收取,即前收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收取,即后收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 2、赎回费:指投资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支付的费用。 赎回费与后收申购费不同,后收申购费属销售佣金,赎回费则是针对赎回行为收取的费用。 后收申购费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支配,而赎回费收入则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运营费用 基金运营费用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其它费用等,这些费用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个股全面跟踪 黑马将从这里起飞…) 1、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其数额一般按照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计算累积,从基金资产中提取,定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管理人自己的各项开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摊销,更不能另外向投资人收取。 每日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 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累积,定期支付给托管人。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3、其他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席位租用费、证券交易佣金、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和持有人大会费等。 运营费用是基金运作中的重要成本费用,不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在经营费用上的差别非常大,上述运营费用及收费方式等都应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布。 二、投资开放式基金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投资者会涉及三种税金:(1)所得税,针对投资者的红利和资本利得征收。 (2)交易税,基金在交易时需要交纳的税金。 (3)印花税,交易中的有关单据须交纳的税金。 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红利和资本利得暂未征收所得税,对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证券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已经交纳了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种税率,所以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也不需交纳交易税。 对投资者买卖基金,暂时免征印花税。 三、开放式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是多少? 开放式基金的面值一般为人民币一元;认购价格为面值加单位基金份额认购费。 四、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和申购有什么区别?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认购。 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确认认购。 在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为申购。 五、如何计算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其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申购开放式基金采用未知价法,即基金单位交易价格是在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数量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单位净值 假如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某开放式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2%,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688元,其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2.0%=1,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00)÷1.1688=.34份 六、如何计算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赎回金额?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未知价法,即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取决于赎回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基金单位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假如投资者赎回50,000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费率为0.5%,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688元,其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1.1688×0.5%=292.2元 赎回金额=50,000×1.1688-292.2=58,147.80元 七、如何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每份基金单位的净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的单位份额总数。 八、基金价格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地方公布? 开放式基金必须在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布前一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公司会在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发布。 除此以外,许多基金公司还会设立24小时的电话或传真查询服务系统并在公司网站上提供提供查询服务,使投资者可以随时掌握自己的投资状况。 九、投资开放式基金的获利方式主要有哪些? 投资开放式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利: 1、净值增长:由于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债券升值或获取红利、股息、利息等,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增长。 而基金单位净值上涨以后,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数时所得到的净值差价,也就是投资的毛利。 再把毛利扣掉买基金时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用,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 2、分红收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者获得的分红也是获利的组成部分。 十、监管部门是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 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法规。 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准则,对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严格地规范,为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将使我国的基金业在法制化轨道上更加平稳有序地发展。 2、资格审查。 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核销等内容,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保证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认定。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并具备任职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其员工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3、信息披露监管。 制订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严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 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净值周报、季报、中报和年报;当发生可能对基金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须进行临时公告。 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 (独家证券参考,全新角度看股市……) 4、现场与非现场检查。 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全面、动态地把握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违规活动及时处罚、曝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权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 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规范。 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基金投资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6、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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