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风险:中国电影业受到政府监管,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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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电影业是一个庞大且充满活力的行业,在全球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该行业面临着来自政府监管的重大政治风险,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政府监管

中国政府对电影业实施严格的监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管理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广电总局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审查电影内容、颁发制作许可证以及控制电影院的放映次数。

内容审查

广电总局对电影内容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被禁止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道德准则的内容。政治敏感话题,例如西藏、新疆和台湾,通常会被审查或禁止。

配额制度

中国政府实施配额制度,限制外国电影在国内上映的数量。此配额旨在保护国产电影产业,并促进中国文化。政府还限制了电影院放映外国电影的银幕时间。

政府干预

政府偶尔会直接干预电影业。例如,在2021年,政府叫停了《长津湖》的拍摄,原因是担心其内容过于暴力。政府还可能迫使电影公司修改或重拍其电影,以符合政府的意识形态。

政治风险的影响

政府监管对中国电影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限制创作自由:内容审查限制了电影创作者的创作自由,阻碍了多样性和创新性。扼杀商业潜力:配额制度和电影院放映限制限制了外国电影的票房潜力,并因此损害了电影产业的整体收入。影响国际声誉:政府干预被认为是侵犯创作自由,损害了中国电影业的国际声誉。增加不确定性:政府政策的不可预测性为电影公司创造了一个不确定的经营环境,使投资和规划变得困难。

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政治风险,中国电影业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自律审查:电影公司实施了自我审查制度,以避免政府审查的风险。与政府合作:电影公司与政府合作,确保其电影符合官方意识形态。多元化收入来源:电影公司通过探索其他收入来源,例如商品销售和流媒体,来减少对票房收入的依赖。国际合作:电影公司寻求与外国制片商合作,以接触更广泛的受众。

展望

中国电影业的政治风险是一个持续存在的挑战。随着中国政府继续加强对该行业的控制,电影公司必须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其影响。自律审查、与政府合作和多元化收入来源是业界应对风险的一些关键策略。未来,政府和电影业之间可能需要持续对话,以找到平衡监管和创作自由的方法。

参考文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报告:“中国电影市场的机遇和挑战”(2020 年):《好莱坞报道》文章:“中国电影审查:创作者如何适应对内容的严格控制”(2022 年):

原教旨主意产生的历史背景

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形成的社会原因伊斯兰教是非洲、阿拉伯地区人们的传统信仰,又是一种人生哲学和民风民俗。 伊斯兰具有其它思想、制度无可比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当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呼吁复兴伊斯兰,并掀起广泛运动,这并不仅仅是由宗教因素引起的。 各种政治模式探索失败的起因。 伊斯兰国家独立或半独立后,赶走了西方殖民者。 在30多年时间里,穆斯林国家探索着发展和建设自己家园的道路,采取过各种政治模式。 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独立初采用了自由主义的宪法和议会制。 但民主的产生不是由于中产阶级的增加或贸易上的需要,也不是由于公民施加了压力。 在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和印尼,自由主义是不在位的地主、城市名流和大商人的特殊领域,是与商业有联系的城市律师和政府官员的领域。 所以,传统的庇护制仍然盛行,人民大众被当作受庇护者,没有享受到西方式民主。 由于这种自由不能处理伊斯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问题,于是议会民主作为民族发展模式受到贬损。 一旦遇到较长时间经济危机或军事失利,议会自由主义就会崩溃。 由于其许诺的现代化理想与显微成效间的差距,议会民主的合理性受到怀疑。 20C上半叶欧洲曾盛行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 对于爱国主义意识不甚强烈的亚、非和拉美一些国家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模式。 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曾被认为是为那些把经济振兴和文化复苏作为目标的国家提供了最理想的解决方法。 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各国的青年运动。 但两次世界大战对第三世界国家产生了强烈影响,成了这些国家的分水岭。 新政治精英们对传统殖民势力(英、法)的衰落感觉更加强烈。 战争和经济危机把伊斯兰社会推向新时代的泥潭。 很快,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不再吸引他们。 美苏的全球性影响取代了殖民主义的欧洲。 独立后的民族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软弱而不稳定。 由于部落传统的庇护制与国家正规宪法之间存在矛盾,政治空间扩大了,出现了许多党派和组织。 改革在社会福利方面收效甚微,却扩大了军队,建起了学校。 为了刺激工业生产,相对有效的政治管理应运而生。 在军人、教师、官员、医生、工程师和新生的工人阶级等阶层中,涌现了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新思想。 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和政党提倡或采用了社会主义形式。 到1950年,传统赛莱菲式的爱国主义及多党议会民主制被社会主义和战斗的民族主义取代。 但这些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并非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有人说它是重商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 恩克鲁玛的泛非社会主义、赛古·杜尔的村社社会主义、尼雷尔的乌贾马社会主义和工人自管主义、纳瑟尔的阿拉伯社会主义、索马里的社会主义等都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 资本密集型工业不能解决失业问题,不利本地开发;以沿海为主的工业布局不合理;奢侈品或半奢侈品的生产没有给广大群众带来好处;农业受到损失,政府税收减少,粮食不能自给,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国有化部门如石油、矿山仍然为国际跨国公司的需要服务,非洲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减少,而从中产生的官僚阶级利用职权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扩大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鸿沟。 1950-1970年间,伊斯兰国家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国家作为复兴和改革的中心机构变得日益重要,其改革重点是现代化、工业化和土地改革。 宗教不得不屈从于民族主义、社会主义、人民大众及众多新目标。 土耳其第一位总统凯末尔(1881-1973)于1922年和1924年分别废除了奥斯曼苏丹和哈里发,用世俗的欧洲法律代替了沙里亚 。 国家从法制上摆脱了宗教对国家的控制,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和不受限制的夫权,建立了一夫一妻制和较为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教育改革旨在使教育摆脱宗教控制,建立统一的国民教育体系。 世俗国家这些不敬神的改革使伊斯兰教在政坛上失势了。 因此,复兴伊斯兰教这个民族的基本信仰成了新一代信徒的当务之急。 以上种种“舶来品”(exotic)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模式没有给伊斯兰国家带来期望中的效果。 物质没有富裕,精神失去依托,政治专制腐败未能根除。 因此,在群众之中产生了向伊斯兰回归的倾向,希望通过第三条道路——伊斯兰道路——来改变此种面貌。 经济困扰和贫富悬殊的导因。 独立以来,伊斯兰国家为发展本国经济采用了多种形式。 但由于脱离本国国情,一些国家盲目接受了“超越发展”理论,搞“社会主义”或实行西方“消费社会”发展模式,以致造成经济长期停滞不前。 产业结构中,农业的比例下降,但总增长率没有提高,生产力没有发展。 农业总收成虽有所增加,但由于内战、边界冲突和自然灾害,粮食仍然短缺。 独立后,中东地区曾特别注重工业发展,但发展速度仍然很慢。 由于殖民统治者强迫被奴役国家生产他们所需产品,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一直是畸形的,独立后仍很难改变这种单一的经济结构形式。 大多数国家依靠一两种初级商品出口。 这种单一经济结构最易受国际贸易条件恶化或其他国家因素的影响。 社会结构方面,人口的迅速增长、城市化、传统价值观和不适宜当地的现代主义的影响,导致城乡差距扩大,消费畸形结构。 由于人口增长快,经济发展的费用就相应减少以便用于赡养等福利问题。 人口结构也不合理。 另外,由于农村经济被破坏,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引起就业困难,居民经济和社会观念发生变化。 面临贫困和失业的人们极易转向原教旨主义,尤其是青年人,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如此之少,更容易走上极端道路。 许多国家负债累累,远远超出了偿还能力。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东产油国积累了巨额石油财富,但却落入了王公贵族、部落酋长和军政要员手里。 当权者照搬西方模式,实行经济自由化政策,有些要员和商人合伙,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从中得利。 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与伊斯兰平均主义产生冲突,使宗教势力重新抬头。 原伊朗国王巴列维因为实行“白色革命”即全盘西化而被逐出国外。 伊斯兰文化认同感丧失的反应。 随着殖民入侵的深入,以人文科学和自由主义为特色的西方文化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渗入到伊斯兰世界,对伊斯兰传统文化结构产生了强烈冲击。 有识之士开始反省自己的过去、传统及文化,倡导宗教政治改革,借鉴和采用西方实证科学思想以谋求伊斯兰社会现代化。 他们把人的现代化放在仅次于经济现代化的位置,主张发展教育。 改革中心是以伊斯兰教为主的传统教育,如男女学生同窗共读,妇女可以不带面纱、享有工作权及婚姻自主权等。 这些改革改变了社会意识和人的观念。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增加,西方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随之而来,西方生活中的腐朽内容冲击着古老传统和习惯,统治阶层过着西方化的享乐生活。 为了对付原教旨主义,一些西方国家有意识地进行了文化渗透。 伊朗对此不安,其宗教领袖最近向新老志愿者指出了新的敌人:“文化侵略者已粉墨登场,他们带来了电影、诗歌和文学,那些假文人的言论试图污染革命的一代。 ”这些人花钱拍摄色情片并免费提供给伊朗青年。 伊朗是原教旨主义革命取得成功的国家,西方的这些措施是为了动摇青年的意志。 在世俗国家,统治阶层西方化的生活使中下层人民想起了殖民时代和帝国主义,引起他们深深的憎恨;前者对西方生活方式的效仿又损害了穆斯林对自身的认同。 很多所谓西方化了的穆斯林对于还未成为不折不扣的西方人似乎甚感无所适从,他们有一种照搬舶来品的感觉。 按照他们的形象,他们既非西方人又非穆斯林,因此就无从谈起他们自己的任何认同。 原教旨主义把伊斯兰文化的失范和穆斯林认同的丧失、社会的腐化堕落及一切邪恶、不义之举都归咎于西方价值观念的植入和偏离伊斯兰正道。 他们认为,要摆脱自身目前困境,要有效地抵抗西方文化侵略,只有在宗教上返回原典,在文化上返祖归根。 伊斯兰教具有强大的认同功能和整合性功能,它能将宗教、政治和文化凝聚在一起。 它既是一种精神信仰,又是一套政治制度;既是一种神学学说,又是一种生活哲学;既是一套伦理规范,又是一套生活方式。 原教旨主义的发展与伊斯兰教的特殊性不无关联。 它既是穆斯林们内在幻灭感和失衡感的外在表现,又是宗教道德使命感的内在驱动。 某些国际因素激起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精神。 阿拉伯国家独立后,曾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和以色列的侵略。 但由于不同的国家利益和地缘政治原因,未能采取有效的联合行动,致使美国支持下的以色列有力量进行扩张。 阿拉伯国家在1967年的中东战争中丧失了大片领土,包括西奈、戈兰高地和约旦河两岸。 那以后,埃及单方面与以色列媾和,签订了埃以和约,这被认为是丢了穆斯林的脸。 萨达特因此被当作穆斯林世界最大的异教徒而于1981年被埃及原教旨主义组织刺杀。 但他的“耶路撒冷”之行却结束了阿以长期全面对抗的局面,开始了就巴勒斯坦问题同以色列的谈判。 埃及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许多阿拉伯国家同它断绝了关系。 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是阿以冲突的相持阶段,阿拉伯放弃了“三不政策”,以色列自恃强大军事力量和美国袒护,仍持强硬态度,美苏从各自利益出发玩弄“零合游戏”。 1991年10月,马德里中东和会的召开标志着阿以冲突步入和平解决阶段。 由于东欧剧变、德国统一、华沙条约组织解散,冷战时代宣告结束。 在美国推动下,中东和会如期举行。 在第八轮谈判中,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原教旨主义组织哈马斯绑架并杀害了以色列边防警官,以当局报复而驱赶了418名巴勒斯坦人,致使谈判双方不欢而散。 阿以冲突的人拖不决很伤穆斯林的感情。 海湾战争、苏联解体使中东政治格局发生了二战以来最令人瞩目的变化。 美国曾因偏袒以色列而得罪过大批阿拉伯国家。 1990年8月,它取得了海湾战争的胜利而改善了其在中东的战略处境,政治影响明显上升。 苏联解体使美国在中东失去了对手,两极对峙旧格局被打破,美趁机把中东作为它建立世界新秩序的试验场,以形成美国领导下的中东新格局。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共运遭受挫折,一些非洲社会主义国家已放弃或将放弃社会主义,这些国家积聚的政治、经济、社会矛盾激化。 美、法等西方国家利用它们政治软弱、经济困难和社会矛盾等一些暂时困难,强迫它们实行多党民主,使这些地区发生有利于西方的变革。 西方国家还将民主与援助挂钩、人权与合作联系,推销其民主以彻底消灭社会主义在非洲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世俗的阿拉伯民族主义情绪已经减弱,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试图填补这一意识形态领域的真空。 人们对苏联和东欧的变化感到惶恐,对西方施加的压力感到愤慨,原教旨主义者认为西方代表富裕的穆斯林来同贫穷的穆斯林作战。 原教旨主义势力在这一民主化过程中异常活跃,发展迅速,它们利用从一党制向多党制的过渡,分享权力或夺取政权。 由于有民众的支持,在选举中它们很容易取得成功。 总之,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高潮并在90年代再次高涨都不是偶然的,它是由于阿拉伯国家内部长期经济困扰、政治专制、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贫富悬殊加剧、思想混乱及文化失范等社会矛盾激化引起。 原教旨主义在民主化过程中的高涨又与冷战结束、世界处于新格局形成中的国际大气候密切相关。

美国队关税贸易壁垒高低的观点

简析美国贸易壁垒报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4月初发表了每年一次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 报告评估了58个贸易伙伴存在的贸易与投资壁垒,列出了美国工业品、服务和农产品出口所遇到的壁垒问题和不公平贸易行为。 报告总结了布什政府在削减外国贸易壁垒方面的努力,并特别提及在自由贸易谈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动植物检疫等美方重点关心问题所取得的进展。 这次报告突出强调了全球为降低或取消这些壁垒所作的努力和美国对自由贸易谈判所产生的影响。 报告涉及中国的部分包括进口政策、贸易经营权、关税减让、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边境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非关税壁垒措施中的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出口补贴,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所有与中国入世承诺相关的诸多内容。 报告对中国入世后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有些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现将部分内容摘译如下: 根据美方统计,2003年美国与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240亿美元,比2002年的1031亿美元增加了20.3%。 其中,美国对中国的货物出口增加28.4%,是美国货物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 2003年美国从中国的进口较上年上升21.7%,达到了1524亿美元。 过去三年,美国对中 国出口的增长率为76%,高于美国从中国进口增长率24个百分点。 报告认为,中美贸易在农业,知识产权(IPR)和服务等三个领域存在的问题较多。 农业是美国与中国之间尤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虽然有关美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并不仅限于中国,但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的头两年,在农业的许多方面还是遇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关于中国对转基因农产品的限制,对大额农产品实行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以及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应用和检验要求等。 中国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缺乏有效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制执行制度。 服务领域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 虽然中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中国的决策与管理程序大部分仍然是不透明的。 尽管一些部门和机关逐步扩大公众就法规草案表达建议的机会,并逐步提供适当的WTO咨询机制,但所有这些都常常因其不确定性和缺少统一性而倍受干扰。 一、农业 l.进口替代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方承诺不会根据是否对国内供应商构成竞争而对进口或投资设限,或强加其他要求。 在此之前,中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进行了法律修改,取消了有关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要求。 但实际上中国仍然“鼓励”投资者延续过去的做法。 如从2001年以来,中国对国产的化肥实行了增值税(VAT)的减免政策,而这一政策并不适用来自美国厂商同类产品进口。 美国行业代表认为中国是在积极鼓励消费国产化肥,而对进口化肥则产生不公平待遇。 2.农产品关税及增值税 2004年1月1日,中国将其冷冻牛肉的关税降到12%。 冷冻马铃薯产品和葡萄的关税降到13%,猪、牛下水及干酪、柑橘的关税降到12%,冷冻家禽、苹果、梨、杏和阿月浑子的关税降到10%。 但中国对那些与美国国内敏感产业构成竞争的一些产品仍保持高关税。 比如,葡萄干的关税就高达35%。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国家收入来源之一,在实施中则存在不平衡现象。 产品不同税率从13%到17%不等。 通常进口产品的税收是在海关进行征收,比较透明和可靠。 但至于增值税,有时就会遇到外商交增值税、而中国国内生产者不交的情况。 其它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免税计划,也使美国农业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关税配额 作为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计划为小麦、玉米、稻米、棉花、羊毛、糖、植物油和化肥等农产品的进口建立一个大的且不断增加的TRQ制度,其大部分配额内关税为1%至9%。 每年都有一部分关税配额分配给非国有贸易实体进行进口。 在入世议定书中,中方还为TRQ的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提高透明度、对那些有兴趣从事进口业务的最终用户实行未用配额的再分配等。 但是,中国入世以来,在执行TRQ制度方面却一直存在问题。 一是没有提高必要的透明度,二是配额分配时增加了一些新的负担。 美国政府对2002年那些最影响美国产业的TRQ商品的执行率非常低表示担心。 如小麦、玉米、和棉花的配额执行率分别只有7%、0.1%和22%。 2003年,关税配额产品缺乏透明度、TRQ的再分配、较小的分配额度及取得许可证过程中的负担等问题依然存在。 中国的检查检疫机构(AQSIQ),2002年颁布措施,要求一些农产品在进入中国之前,进口商要取得进口检验许可或检疫许可,像家畜、家禽、谷物、油籽、植物种子、园艺品、皮革与皮毛之类的。 美国出口商一直担心AQSIQ利用规定的程序来控制这些产品进口的速度和数量,同时认为这些措施与中国市场准入和进口特许承诺相悖。 4.卫生和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根据中美1999年4月签署的美中农业合作协定(ACA),中国承诺取消美国谷物、柑橘、肉类和家禽进口的禁令,中国还同意承认美国的肉类认证体系。 但中国在执行ACA时却产生了许多问题。 (1)由于进口的未煮肉类和家禽中存在某些病原体,中国实行“零容忍”标准。 美国四家处理厂被除名,而且已经有情况表明这几家工厂不可能再次被列入名单。 (2)中国仍不予批准来自佛罗里达州四县郡柑橘的进口。 (3)中方检疫官员要求对从太平洋西北部地区进口的小麦进行特殊处理,这实际上抑制了进口。 (4)植物检疫壁垒继续阻碍着美国其它几种产品的进口,如有核果、多种苹果、梨、新鲜马铃薯和含有一定食品添加剂的加工食品。 (5)AQSIQ对进口海产品认证要求颁布了一项新法令,这一认证要求似乎超过了保护消费者健康所必需的要求,并对进口海产品产生了歧视。 美国产业依然担心已执行的认证要求。 美国政府会继续同中国当局进行技术讨论,同时就AQSIQ颁布的一个有关活水生物认证的类似的法令也将同中国当局进行技术讨论。 (6)自从加WTO以来,中国已颁布了100多项新食品标准。 虽然这些标准有些已按照WTO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向WTO进行了通告,但还有很多没进行通告,尤其是那些由卫生部颁发的标准。 5.出口补贴 美国农业出口商担心,中国继续对玉米出口给予补贴。 2002年和2003年中国玉米出口超过了1200万公吨,而2001年是600万吨。 并且玉米是以比中国国内价格低20%至30%的水平出口。 结果美国玉米出口商丧失了在亚洲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的玉米出口量则创了最高纪录。 中国方面称在2002年3月就停止使用补贴了,而是采用各种与WTO相一致的措施支持出口的,比如运输补贴和增值税退税。 但是美方认为某些出口环节不是透明的,要判断这些措施是否对出口价格有影响比较困难。 二、知识产权(IPR)保护 报告肯定了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规则制定所取得的成果,在执行WTO的规则方面也是令人满意的。 特别是吴仪副总理担任新成立的知识产权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显示出中国对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 但报告依然认为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规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 由于现在规章和实施条例中存在漏洞,互联网上侵权的现象在中国愈演愈烈。 中国仍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 这些条约于2002年已经实施,并得到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认可。 美国认为中国需要加入WIPO条约,这对于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都很重要,因为中国已拥有世界第二大数量的互联网用户。 1.执行 中国政府积极努力全面修改IPR法规,并将把这些法规与中国入世承诺统一起来。 但是IPR的执行力度仍然严重不足。 2003年,中国知识产权侵害事件继续影响着众多行业的产品、商标和技术,有电影业、音乐界、出版业、软件业、医药界、化学药品业、信息技术产业、消费品业、电子设备产业、汽车配件和工业品业等。 根据中方的一份报告中国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值达190-240亿美元。 美国报告显示,由于执行力度不够所造成的侵权比例超过90%。 对注册版权资料的盗版行为给美国造成的损失,估计每年超过18亿美元。 中国有三种不同的机制执行知识产权法规。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通过刑事起诉执行;三是对造成金钱损失的通过民事诉讼执行。 由于中国政府各部门与各机构间缺乏协作、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存在、发起调查起诉的门槛较高、以及培训缺乏和行政处罚不足的存在,使中国在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方面,受到牵制。 2.行政执行 中国对于违反知识产权者采取行政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在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效果不明显。 中央政府定期进行的反假冒伪劣和反盗版活动,查封没收大量的侵权资料。 但是,由于行政处理事件的罚金常常很低,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依然很猖獗。 因为许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罚金数额时,不将库存货物计入侵权产品的价值中。 3.刑事强制 根据TRIPS协议规定,如果出现商标假冒伪造或盗版行为,应用刑事程序和强制措施解决。 但实际上,由于在量刑时缺乏透明度,目前的刑事强制对侵权人并没产生威慑影响。 因此,中国必须修改法规,使侵权案(尤其是那些商业化的假冒伪劣或盗版案和惯犯案)的起诉更容易些。 另一重要问题是目前法律规定侵权刑事处罚的起点过高,一般的侵权行为很难满足。 比如,对侵犯版权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企业的销售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即美元),个人的要达到5万人民币(即6030美元)。 这种销售证明已被证实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仓库中还未出售的假冒伪劣或盗版产品并不计算在内,而且侵权者通常不会给收据或进行详细的销售记录。 在中国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其行政主管机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但这项工作目前还没完成。 在刑事强制领域,如果中国的法规也适用于故意制造、存储、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及盗版产品,那中国的法规将会更有效。 同样,中国没有把商业化的假冒伪劣或盗版产品的出口看作是一项犯罪活动,这也是个问题。 中国也必须提高其法规中规定的刑事处罚。 尤其是规定的监禁期太短,起不到阻止那些侵权人从事商业化假冒伪劣或盗版活动的作用。 美国企业抱怨说,中国的多数地区,警察或者不关心追查假冒伪劣或盗版案件,或者缺乏有效调查这类案件所必需的资源和培训。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一项侵权行为是归属行政、民事还是刑事执行也并不清楚。 而且,即使当IPR侵权事件送交刑事执行时,实际的IPR罪的起诉也常常需要相当多国家与地方机构的协调配合。 但是由于不同机构间显然不愿或不能在一起共同工作,所以仍存在协调合作问题。 4.民事执行 由于中国行政和刑事执行机制效率低,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了。 过去多数诉讼是由中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提出的,而最近更多的是外国人进行民事诉讼了。 但是美国公司都抱怨,法庭上中国IPR法规的执行仍缺乏一致性和公平性。 绝大多数法官缺少必要的技术培训,而且有关证据、专家证词、机密信息保护的法庭规则还很含糊或无效的。 另外,在专利权领域,一个案子可能需要花4年至7年的时间才完成,其结果已经变得没什么意义了。 三、服务贸易壁垒 报告认为,中国服务行业是最受国家管制和保护的行业之一。 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活动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但中国又是一个有巨大的增长潜力的市场。 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取消各级政府的许多市场准入限制,大规模开放服务行业,尤其是开放那些对美国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比如银行业、保险业、电信和专业服务业。 入世前,中国许多行业的外国企业申请在华经营许可证方面,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利。 只有当他们先收到来自中国相关管理当局的邀请时,他们才可以申请许可证。 入世后,中国承诺改进许可程序,使之更透明、更有预见性。 然而在许多服务行业,虽然中国同意逐步取消限制,并将许可程序非政治化,但中国却对企业的新设及建立分支机构实行非常高的资本要求,成为了市场准入的一种障碍。 许多外国企业反映,中国的规章很含糊,许多时候不能充分体现中国的承诺。 另外,中国各部门通常不与外国企业就新提议的或修改的规章进行充分的商谈,常常没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有意义的评论。 1.保险服务 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逐步开放寿险和非寿险行业。 加入WTO后不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颁布了几项新的保险条例,包括有关外国保险公司管理的指导条例等。 这些条例实现了许多中国承诺,但也在三个重要领域产生了问题,如谨慎性要求、透明度和设分支机构的问题。 (1)中国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非常高,许多外国公司抱怨说,这成为了市场准入,或寻找合适合资伙伴的一种障碍。 如申请办理国家许可证,则要有一个主要办事处和三个分办事处才行,需要输入的资本金则达5亿元人民币(即6000万美元),一个地方性许可证则包括一个主要办事处、两个分办事处,需要的资本输入额为2亿元人民币(即2400万美元)。 一家公司一旦拥有了一个国家许可证,如果再设另外的分支机构,就还再需要5000万元人民币(即600万美元)的资本。 CIRC承诺修改草案,但至今还没有下文。 (2)外资保险商反映,中国保险业准入方面的有关规定仍然存有相当多的政治因素,且缺乏透明度。 这给外国保险商在中国市场开展经营业务带来了不确定性。 在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透明度缺乏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外国企业抱怨,保险许可的要求过度地复杂。 如多个分支机构和次级分支机构的扩展申请是同时递交,还是只可以分阶段性的递交,规则非常不明确。 2.银行和证券服务 2001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修改后的规则,允许外国银行只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标准其中包括要有200亿美元的总资产。 根据新规则,虽然说与国内外任何顾客进行的外币业务也是被自由许可的,但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仍继续享有进行外汇交易的垄断权。 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也必须将其30%的营运资金设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付息资产。 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流动资产(现金、当地银行需求储备和中国人民银行储备)必须持续高于消费者存款25%的比例。 另外,消费者外币存款与国内外币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70%(这已比先前规定的40%有了提高)。 中国根据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本地资本来计算审慎比例和限度,而不是根据该行的全球资本基数来计算。 中国仍然存在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对于外国银行对本币业务参与的限制。 外国银行在银行间市场筹集人民币的权力限制,是由中国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来计划的。 这一限制使外国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组合的能力受到约束,而进行这样的组合是其在中国进行盈利业务所必需的。 另外,虽然2003年12月中国降低了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但其资本金要求仍然非常高,这就提高了外国银行的当地筹资成本。 依照中国的入世协议,中国加入WTO后,外国证券公司可获得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 但是进行证券承销的合资企业必须在入世后三年才可允许。 中国加入WTO后不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颁布了新的规章,对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由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证券承销业务进行了规定。 但是中国依然将外国合伙者持股比例限制在33%,这将继续限制外国企业。 3.批发销售服务 中国承诺在其入世三年内(即到2004年12月11日),对于那些寻求提供批发、委托代理服务和相关服务(比如修理和维护服务)的外国企业,取消其面临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限制(受限产品除外)。 同时,中国同意依照既定的时间表对这些业务逐步实现自由化。 但是,中国的执行力度存在问题。 外国经营者继续受到有关贸易量、注册资本金和前期经验的限制。 售后服务的许可,经营范围改变的许可等也都不明确。 另外,是否允许外商通过中国业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也不清楚。 4.零售服务 1999年,中国政府扩大了零售行业的外国投资范围。 新规则鼓励大型国际零售(比如高级百货商店和仓储式店铺)进入中国。 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扩大了外国零售商以更多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 但某些大型零售业务仍面临所有权的限制。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授权合资企业可以提供零售业服务,但它仍极大的限制这些服务的提供。 繁重的入门要求(有关最低批发总量、最低进出口额、最低资产、最低注册资本和前期经验)极大的减少了有资格提供零售服务权利的企业数量。 另外,中国要求合资企业还要遵守城市商业发展计划。 目前中国也正在起草管理外国零售商某些活动的规章。 这些要求有可能引发国民待遇问题方面的争论。 5.快递服务 2001年12月开始,国家邮政局(与MOFTEC和MII一起)颁发了新的、限制性措施,对外国快递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是有中国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在中国入世前就享受到的市场准入权造成了损害。 这些措施迫使那些中国入世前就已得到经营许可的外国快递公司要缩减经营范围。 2003年7月,中国实行的邮政服务法修订草案,立即在美国公司内部产生出两个问题。 首先,这一修订草案使中国邮政拥有500克以下信件投递业务的垄继权,这将限制现存外国投资快递公司的活动范围,与中国对“已获权利”所作的水平承诺相悖。 其次,这次修订草案并没提出设立一个独立监管者的需要。 2003年9、10和11月,中国实行了部分新修订草案。 虽然每次修订草案中对中国邮政的垄继权有不同的解释,但最近一次的修订草案使中国邮政拥有了重量不超过500克信件邮递的垄继权。 6.运输和物流服务 过去中国的运输和物流行业受到严格管制,造成高成本、政府垄继等问题。 多家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这一行业:交通部、铁道部、商务部(MOFCOM)、NDRC和中国国家航空管理局。 权限重叠、多套批准要求,及不透明的规则阻碍了市场的进入。 国内企业利用政府关系和投资垄断了这一行业。 外国船运公司不可能在内地港口开设分支机构。 中国在加入WTO中承诺,广泛地向外国服务提供商开放运输和物流行业。 2002年11月,中国颁布法令,允许公路交通公司可由外资持大股,允许外商持大股的合资企业进入包装服务、存储和仓储,及运输行业;中国适时颁发了法令,允许75%外商持股的合资企业进入这些领域。 2002年7月,中国商务部MOFTEC(MOFCOM)的前身)颁布了一项《关于在实验区建立外国投资物流公司的通知》。 这一通知允许外国投资物流公司(外国股权不超过50%,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在几个指定城市进行开设。 美国公司对这么高的资本要求和外资股权50%的上限,已提出关注。 并指出这可能与中国入世时对物流服务的承诺相冲突。 7.电信 中国在入世协议中,对电信服务领域做出了重要承诺。 同意外国供应商通过与中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 ,提供大范围的服务,包括国内和国际的有线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和即时信息与数据的修复,及传呼服务。 合资企业中外商允许的持股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了,对于多数服务最高比例达到49%。 另外所有的地域性限制也将在中国入世两至六年内取消。 中国加入WTO时,签署了WTO基础电信服务协议。 其结果是中国有义务在一入世就将MII(一直就是中国电信的管理部门和中国电信公司的运营商)的管理和运营商的职能分开。 自入世后,MII已将中国电信公司分拆开来,现在的中国电信公司与其他几家电信运营商共同在市场上竞争。 中国也有义务采用竞争的管理原则,比如成本计价原则和相互联络的权力原则。 这些都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在与国内运营商进行竞争时所必要的。 中国电信法的修订草案正在进行中。 但中国还没有为电信行业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者。 现有的监管者,即MII,由于它仍肩负着帮助发展中国IT业和电信制造业的职责,所以在结构上还不是一个独立实体。 中国利用监管权力使外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了。 比如,MII提高了向中国拨打国际电话的电话费结算比例,这在损伤外国企业利益的情况下,人为地推高了中国电信运营商的收入。 MII也多次在没有通知和没有透明度的情况下改变所应用的准则。 如2003年2月21日,MII宣布重新划分某些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的通知(这一通知是存在问题的),并指出该通知将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但没提供该通知用以进行公众评论的时间。 在开放增值服务市场方面,如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方面,几乎没取得什么进展。 MII宣布2000年向语音、视频和数据服务集中方向迈进。 但由于中国认为信息内容是敏感领域,所以外国企业在互联网服务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障碍。 虽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的网站,但这些网站仍然经常被封,这就阻碍了这些企业保持一个稳定的互联网存在的能力。 有一项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一经要求,就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但批准这一行动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要求中却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 这一要求也产生了有关消费者隐私和防止数据错用问题的关注。 对ISPs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s)的外商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反映出中国在WTO协议中对有关增值服务所作的时间表(一入世,就可拥有30%的股份,入世后一年允许拥有49%,入世后两年可以拥有50%的股份)。 但是ICPs仍必须得到MII的批准同意,而是否要取得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的批准,则取决于他们在获得外国资本、与外商合作、尝试国内或海外股票上市之前的服务地理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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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搁浅的问题案例:越级上访的合法性分析 摘要:越级上访是公民合法政治参与的表现,是对基层政府失灵和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规避,越级上访也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越级上访要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必须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关键词:越级上访 合法性 利益表达 政治参与 政府失灵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种利益结构都客观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需要,而一定的利益需要总是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表达,即利益表达。 信访就是当代中国群众性利益表达的一个比较直接的渠道。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至于“越级上访”,从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禁止之列。 也就是说,越级上访并不违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越级上访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利益争端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应该说,这一点,无论是从法治建设的高度,还是从政治生活的实践来说,都是一大好事。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越级上访”者屡遭排挤、打击、报复乃至遭遇其它各种不公正的对待的情形时而见诸媒体。 湖南衡阳县农民邓仔生,因为其所在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的税费远远高于中央和省政府的规定,他跑到县里找县长告状,结果一回到村子,老婆被人从楼上推下来,打得神志不清。 后来他象电影中的秋菊一样,先后跑到省会长沙和北京上访,要求为农民讨一个说法。 县政府在展开严打活动时,悬赏500元人民币通缉他,因为找不到人,把他的房子砸了。 [2]其惨状不能说不撼人心魄、触目惊心。 象这样“为民请命”者最终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严打”、“整肃”的对象,维权护权者却遭到了公共权力持有者的不公正的乃至是违宪的对待。 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公然张贴着“越级上访是犯罪!”“严惩带头上访的元凶”[3]之类的醒目标语。 还有些地方竟然采用经济手段限制上访。 比如江西省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上访一次罚款两百,上访两次罚款四百,上访三次工资扣发” [4]。 被媒体广为报道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的居民、61岁的妇女马继云,越级上访被关押75天,后因瘫痪才被“释放”回家,在关于其办案书上竟赫然写着:“马继云……长期越级上访达八年之久……”[1]在他们看来,上访就是“闹事”、就是与政府“作对”、就是不“听话”,上访者就是“刁民”,对付“闹事”、“刁民”的办法就应该采取毫不手软的“制裁”、“处罚”,何况对越级上访就更加是不容置疑的“此可忍孰不可忍”。 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社会各阶级、阶层迅速分化,坊间各种社团和组织迅速成长发育的历史,而这一历史性的诉求又引起了社会利益的重新整合,而在社会利益整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和对抗。 日渐增多的越级上访正是这一利益矛盾的冲突和对抗的极致表现。 就目前的越级上访而言,大多数的并非是一种出于敌视政府,对国家不满的立场,而是真实地为了维护和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 可是,我们的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和一些部门,往往更多的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来定位越级上访,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甚至对越级上访者施以“阴谋论”的处置。 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是由于利益而导致的“冲突”,由于维权而导致的“抗争”,双方也就很难沟通、对话和协商,因为首先缺乏的是对问题的相同视角和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样,也就人为地强化和升级了越级上访这一政治行为。 对越级上访者而言,无疑需要付出的是更大的代价、道德勇气和日益膨胀的上访成本;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捍卫其所谓的权威、既得利益乃至个人的升迁,不得不采取各种高压的手段,“杀一儆百”,诸如人身攻击,财产的破坏和对越级上访者家属的报复等。 而这些正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相违背,认为其是和政府“唱对台戏”、“对着干”。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如果我们再从《信访条例》的二十条关于对信访人的六大禁止行为来看,越级上访并不在这之列。 [3]这就是说,就一般的工作程序来看,我们的信访工作应该按照这样的“层级”原则解决问题。 诚然,我们没有鼓吹或者过分宣扬越级上访的优势。 我们只是想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越级上访确实存在我们身边,而且这样的案例占到上访的85%以上(2002年的数据,参见下文)——出发,如何清醒地、理性地——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立场——探讨、把脉越级上访问题。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越级上访的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到底何在?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越级上访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说政治学的本质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它也是在所有可行的政策和制度中选择最有价值的政策和制度的艺术。 既然是选择最有价值的政策和制度,也就免不了要涉及政策和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越级上访的合法性,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1、越级上访是公民合法政治参与的表现 政治参与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 政治参与的一个动机就是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或者说是影响“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政治参与有四种不同的模式:投票;竞选活动;公民主动的接触;合作活动。 与越级上访相关的主要就是公民主动的接触。 有着特殊问题的个人主动与政府官员——可以是个人对政府,也可以是个人对政府的某个部门——接触,商谈其所关心的特定问题。 只有这种模式的参与,人民才可以合理地期望它产生特殊好处。 因为它可以选择参与行为的“议程”,即可以自行决定接触时谈些什么内容;而不像投票和竞选活动,议程完全被候选人和政府官员控制。 [1] 从政治参与的角度考察越级上访,主要是因为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越级上访正是公民自觉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政治参与也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而越级上访一旦获得“身份”认同,必将大大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从政治参与的功能来看,一方面,它具有制约和监督政府的功能;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增进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从越级上访主要采取与政府官员接触这种模式的政治参与的特征来看,上访者主要是想通过与高层官员或者政府部门接触——法律绝对不会规定公民只能与基层官员打交道,而不能与高层官员接触,获得他们的支持和信赖,借以解决其自身问题。 就这种模式的政治参与来看,它并不违法。 因为任何公民都有与高层官员或者政府部门(国家机要部门除外)接触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越级上访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的权利,把自己的态度、意见、建议等转变为向政府行动表示要求的方式,并且旨在影响政府决策或者政策制定过程的活动。 从现阶段越级上访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因为上访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而基层政府对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无动于衷或者久拖而不决,这样,非但不能充分满足其利益要求,反而不断侵害其利益,于是他们不得不与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以表达其利益要求,希望通过这种个别接触和非制度性的利益表达,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或者政治过程,比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施压,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作为。 有必要指出的是,如果通过“层级链”逐级传递,由于基层政府为了本身声誉或者怕影响政绩而实行信息封锁或者信息截留,这样,这些通过逐级传递的信息就不能直接为较高一级的行政机关所掌握。 从政治参与的功能来看,越级上访具有制约和监督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功能。 在民主的社会制度下,政治参与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宣泄机制,它可以在政府和社会大众之间力求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能够起到缓冲、协调或矫正政府行为同公民大众意愿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从政治体制来看,为了维护现存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系统也必须持续不断地从社会中获取大量的政治信息,尤其是民众反映强烈,怨声较多的反面信息,从而对其治理方略和统治方式进行矫正和纠弊。 而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大胆表达自己对利益和价值分配的意愿和目标取向,也恰好迎合了政府系统的这一要求。 而且从政治参与机制和政治运行机制的关系来看,政治参与机制是政治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参与机制的健全程度,直接关系到政治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程度。 从而力图在政府的行为与公民的意愿之间建立一种对所涉及的问题的一致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越级上访,我们会发现,公民之所以出现越级上访,往往是因为基层行政机关的作为无法满足其意愿和要求,为了满足其意愿和实现其利益要求,必然要通过其它的途径来获取。 而越级上访既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也是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 这是因为在单一制国家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往往具有相当的威慑力和至上的权威性,比如越级上访者告到农业部,农业部就会批复给省农委,再一级级批复下去。 就一般情况来看,下级对于上级的指令和指示,还是要有所重视、贯彻和落实。 在大多数情况下,下级是不敢“抗命”,但是在这些年的越级上访事件中,很多基层政府机关并没有按照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妥善处理好越级上访的问题,甚至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极为恶劣的打击、报复的方式对待上访人。 诸如上文提到的越级上访者,其上访历程无一不是艰辛和痛苦的,而其结果也往往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顺人心”、“随民意”。 诚然,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沆瀣一气,抑或下级为了其特定目的(比如领导者怕影响政绩等)而贿赂上级,上级也“积极响应”,则另当别论,因为它需要承担的是另一种更大的政治风险,需要付出的是另一种更大的道德代价。 总之,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考察越级上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越级上访有助于上访问题的真正解决,也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减少或者抑制腐败现象,促进政府的廉洁勤政高效,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进政治合法性建设。 2、越级上访是对基层政府失灵和基层政府不作为的规避 之所以从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的角度考察越级上访,是因为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是现代政府经常容易犯的“政治病”和两大顽症。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政策干预措施不能实现预期的调节市场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甚至导致比“市场失灵”更坏的结果。 从越级上访的角度来考量政府失灵,其主要问题在于:(1)基层政府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由此导致政府效率低下和政府官员淡漠无情;(2)基层政府官员和常人一样,会犯错误;(3)基层政府行为存在失序或失控,由此导致对政府违约行为惩罚的空置;(4)基层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存在激励机制问题;(5)基层政府的垄断性导致低效率、寻租行为等腐败现象;(6)基层政府奉行的“多数人同意”和“少数人决策”原则,时常会漠视或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换句话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正是越级上访者之所以要越级上访的现实理由。 2003年10月6日出版的《了望》周刊指出,当前“80%的上访反映的是基层问题,80%的上访反映的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的上访是由于地方或部门没有认真妥善解决所造成的”。 [1]。 而解决基层政府失灵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民主表达的方式以及创设并且不断完善新的政治操作技术。 这样既可以直接为民众提供一个通畅的表达渠道和制度平台,也可以减少社会的官僚化倾向,改善干群关系,从而完成政府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稳定以及经济的和社会的福利这一目标。 从政府不作为这一角度来看,近年来越级上访之所以愈益凸现,主要是因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某些基层政府官员在政治冲突中,不是缓和平息冲突,而是“善于”制造、激化、升级冲突;二是有关部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缺失,甚至人为堵塞、封锁上访渠道;三是不少基层政府官员习惯于运用政治和意识形态“整人”,缺乏起码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四是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特征决定了,中央一级、省一级的威摄力和信任度最高,但是到了地方,越是基层,权力结构就会异化,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中央满天晴,省里起乌云,县里刮大风,乡镇淹死人”;或者“一个部门解决不了问题,其他所有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的局面,最后演变为所有的问题都涌向北京” [2]。 因此,一方面,疏通信访渠道,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如实反映问题的绿色通道和不受任何阻碍地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平台,极为紧迫和必要;另一方面,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政治问责制度——强化“作为”的责任重要性和自警意识,提高“不作为”的政治风险和道德成本——也理应提上日程。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方政府的“市场化”、“企业化”和“利益化”以及地方官员的“犯罪化”、“流氓化”和“黑社会化”,使得一方面政府行为的公共性、服务性、合法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导致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基层政府机关的普遍的“不作为”,致使政府应有的功能大大缺位,公共事业衰退,权力寻租和制度腐败严重,社会不公正和不稳定因素加剧。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民个人的上访还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直接对基层行政机关的上访似乎总难以奏效。 于是,越级上访,也就是顺理成章且在情理中之事。 因为这是对基层政府“不作为” 的最有效的利器和维权者的尚方宝剑。 一方面是上访人对基层政府“对簿公堂式”的挑战和抗争,另一方面是上级对下级的法定的“权威”的作用使然。 也正是这两点的存在,使越级上访成为可能,使越级上访者在维权的同时,纠正和规范基层政府的“不作为”。 总之,如果按照国家的要求以及目前的《信访条例》,我们要依法、有序、逐级上访,这个也没有问题。 即使我们不提倡大家都去越级上访,但是决不能禁止越级上访,尤其坚决反对阻止群众越级上访,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打击、报复越级上访的行为。 而太多的“越级上访”的存在,更多的是因为现实中的“逐级”、有序上访往往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信访局王月宗副局长指出,我们不提倡越级,但是不禁止越级。 为什么这么说呢?2002年我们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交办给地方的案件,那肯定都是越级,85%的来访都是属实的。 这是什么概念,换一句话讲,如果你不让越级上访,那么这85%的群众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很可能石沉大海。 [1]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越级上访既可以实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传,也是对政府失灵和政府不作为的有力弥补和一大规避。 3、越级上访有利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 中世纪以来,其内涵更加丰富,合法性不仅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统治的心理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人们内心所秉承的一种理性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公正的和值得信赖的。 政府的合法性通过以下四种途径:首先,政府长时间的存在;其次,一个政府也能从其良好的政绩中获得合法性。 保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提供安全保障以低于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公平对待所有的人,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政府的组成结构对合法性也有影响。 如果人民感到政府是公平地代表他们的,而且在选任官员时有发言权,他们就更愿意服从。 最后,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 国旗、历史纪念馆、爱国的游行、有力的演说等都让人们相信政府是合法的,是应当服从的。 [2] 用合法性理论来分析越级上访,我们会发现,就越级上访来说,上访的原因更多是与上述第三种途径的合法性来源有关。 无论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还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直接影响到信访人对政府系统的信赖感、支持感和认同感。 遑论信访人是出于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动机。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越级上访存在的原因,也就是信访人对基层政府系统的这一信赖感、支持感和认同感无法找到,“不得已而为之”,采取这种自下而上的,通过直接诉求更高一级的政府及其权威来对抗基层政府和少数官员的“枉法”行为。 如果越级上访者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或者说这一权利压根就没被重视过,它就会直接影响到“特定的信仰体系”的维系和变更。 反之,如果越级上访能够奏效,越级上访者对上访结果的“高满意度”又有利于政治统治和政治治理权威的加强,它会直接影响到政治合法性的建设。 它们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从合法性的角度审视越级上访,我们还可以从政治责任与合法性的角度来考查。 作为合法性存在的三个前提条件之——另两个是政治分化和政治判断——的政治责任,与合法性的关系甚为密切。 责任所表达的是一种权力,该权力接受了统治权利所强加的限制措施。 不论何种政体,只要它在努力寻求建立起它的合法性,那么它就要关注于建立对它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制的机制。 这种限制措施要求领导者不能只从纯粹的私人角度——或曰为自己而存在,为私利而存在——考虑问题。 对于一个有抱负、想尽可能显示其统治权力的政治领导人来说,政治责任首先是承认他的活动的公共范畴,他必须想法设法,必须尝试,必须尽全力满足共同体成员的要求,为共同体服务,持续发展公共福祉。 同时,负责任的统治者是接受谴责原则的。 责任与惩罚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要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就必须有惩罚机制。 这一机制的实行,是为了不致使整个共同体的运行处于难以为继状态,乃至处于极端危险境地。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政治体制过分保护其自己的领导人,它就只能使自己处于更加趋于脆弱的状态,乃至加速其崩溃和灭亡的进程。 [3] 总之,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越级上访,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基层政府和部门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阻止合法的越级上访。 因为其本身换来的是政治合法性的实现。 上访人通过越级上访,如果能够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同时也提高了其对基层政府的认同意识。 同时,越级上访也有利于决策合法性。 决策合法性往往指涉的是,通过利益博弈之后所形成的决策,实质上代表和维护了谁的利益,代表和维护了什么样的利益,以及利益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机制问题。 它涉及的更多的是程序、规则以及制度化的参与机制问题。 为政者可以通过“越级上访”这一利益宣泄和表达形式,更真切地倾听民众自己发出的声音,并根据现实情况和操作可能性,将其纳入决策过程和政治考量之中,从而更加充分和最大限度地纳“越级上访之真言”,给越级上访者一个完整、满意的答复,以提高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论证了越级上访的合法性之后,下一步该探讨的就是针对目前越级上访得不到一些政府和部门的认同,甚至视为“违法”的现象,如何寻找一种制度化的表达机制,以及保障此规范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良性运做的配套制度设计和安排。 这些制度设计和安排理应包括如何使越级上访逐步得到合法的身份认同,如何规范越级上访这一政治行为,如何保障越级上访者合法权益,如何矫正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违宪违法行为,如何实现越级上访者的零成本和结果的高满意度……这些都是当下中国政治无法回避而又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诚然,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包括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及保障规范化、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良性运作的配套制度设计和安排。 参考资料:

标签: 政治风险 中国电影业受到政府监管 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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