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股东关系部门,以管理股东参与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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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上市公司而言,管理股东关系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建立专门的股东关系部门,企业可以有效地管理股东参与和投票,从而获得以下好处:

  • 提升投资者信心和忠诚度
  • 改善公司治理和透明度
  • 促进与关键股东的战略沟通
  • 增加股东价值
  • 减少诉讼风险

股东关系部门的职责

股东关系部门的职责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制定和实施股东关系战略
  • 与股东沟通,了解他们的担忧和期望
  • 管理股东会议和投票
  • 向管理层提供有关股东情绪和参与度的反馈
  • 维护股东名册和沟通渠道
  • 监督股东提案和诉讼

建立股东关系部门的步骤

建立一个有效的股东关系部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定义目标和职责

明确股东关系部门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这将决定部门的职责和结构。

2. 聘请合格人员

股东关系部门应由具备以下技能的合格人员组成:
  • 出色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
  • 财务和投资知识
  • 公司治理和法规知识
  • 了解股东参与和投票流程

3. 分配资源和预算

为股东关系部门分配充足的资源和预算非常重要。这将确保部门能够有效地运作。

4. 制定沟通计划

定期与股东沟通对于建立牢固的股东关系至关重要。股东关系部门应制定全面的沟通计划,包括定期股东会议、投资者关系材料和在线互动。

5. 使用技术

利用技术可以简化股东关系管理。部门应探索利用股东关系管理软件和社交媒体平台来提高效率和参与度。

最佳实践

以下是一些建立有效股东关系部门的最佳实践:
  • 建立透明和公开的沟通渠道
  • 及时响应股东查询和担忧
  • 主动寻求股东反馈
  • 衡量和评估股东关系计划的有效性
  • 定期与管理层沟通

结论

建立一个专门的股东关系部门是改善股东参与和投票管理的有效方式。通过实施本文所述的步骤和最佳实践,企业可以建立牢固的股东关系,从而获得显着的财务和非财务利益。

同业竞争的同业竞争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 这是采取的较多,效果最好的一种。 2、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这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3、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 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 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 在采取以上方式后,为了保证公司上市申请能够顺利地得到通过,证券商与律师往往帮助企业制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以承诺函的形式来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 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 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解和制约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在公司中设立足够数目的独立董事,以保证董事会通过的经营决策不致受控股股东的操纵。 此外,在所进行的业务交易中,如属金额巨大、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者,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投票 [2].(二)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 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 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 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 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 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 控股股东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 (2)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 (3)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一)关联交易的含义与特征简单地说,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由此可进而看出关联交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它是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二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所进行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管理或其他行为。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间的区别在于同业竞争主体之间为利益相反的关系,而关联交易主体之间不是必然为利益相反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是利益共同的关系。 同时,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比,往往延续的时间较长,难以客观评价。 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从外部对关联企业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具有消极作用的内部活动与安排进行管制,以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人士既包括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关联企业”,也包括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关联企业的概念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形态独立。 从各国法律规定的情况看,只有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在证券法中对此有所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的《企业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虽是我国首次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文件,但对于“关联企业”的概念也没有作出规定。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并列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 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关联人士主要是关联企业。 虽然法律并不限制自然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 我国进行国有资产重组并在境内外上市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股东控制着该上市公司,这样一来则该上市公司必然会与上述控股股东所属的其他经营实体或业务之间存在关联交易。 因此,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的关联人士主要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持股者。 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的不同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关联企业,一般情况下,持股单位级别越高,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就越多。 (二)企业重组中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和意义1.减少关联交易的方案在目前情况下,设计减少关联交易方案总的原则首先应是对关联企业的确认,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确认,然后拟定具体的关联交易协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在企业的业务重组过程中,结合业务重组的具体方式,从上市公司同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关系以及业务关系等角度来考虑关联交易问题,在具体的方案中要考虑以下解决办法:一是使拟上市的业务项目基本上形成从原料供应、生产、维修到销售的完整生产服务体系,把有关的业务、资产均纳入上市公司之内,变企业外部的交易行为为内部的服务行为 [3].同时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应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能将互不相干的生产企业捆绑上市。 二是对于具有企业办社会性质的关联交易,力求在股份公司上市后逐步消除。 (2)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主要是根据业务重组方案,从减少关联交易的角度进一步确定资产的剥离方案,特别是要考虑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剥离方案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影响,同时要适当选择好国有股的控股股东。 因为国有股控股股东选择不同,关联交易发生的情况便有很大不同,持股单位的级别越高,规模越大,附属企业越多,与上市公司业务关系越密切,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也就越多 [3].由于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资产重组计划中要充分地考虑到潜在的关联交易,并尽量减少其数量。 (3)采取措施尽量淡化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较密切关系的关联交易。 对于一些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联系密切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可由上市公司采取并购等形式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或是由上市公司从该实体中撤出一部分股权或资产,变成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东;或是由上市公司将该实体兼并后撤销其法人实体地位,从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进行以减少关联交易为目的的重组。 实践中,在上述一系列方案确定后,对于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与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直接的业务往来关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应按市场经济的原则签订相关的协议,并用附录的方式详细列明所有关联交易的情况。 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所有关联交易的预测数量,以及为了满足投资者、审计师及有关机构的要求所建立的清楚、透明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确保所有交易都按合理、公平的市场价格定价。 2.减少关联交易的意义(1)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的最终目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公平竞争是竞争法制的必然要求。 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受控股股东支配力的作用,其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会受到不利。 长此以往,从宏观角度看,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环境的健康发展。 (2)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中,由于控股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股持有者,但随着股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出现外国投资者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可以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内部活动和安排,如利用内部转移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给控股股东带来较大利益,但控股股东所获得的这一利益是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小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减少这类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保护后者的利益。 (3)减少关联交易可以树立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的信心。 大量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会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表示怀疑,并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投资的积极性,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带来不利影响。 (三)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总体上说,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1.对关联交易必须进行披露“披露重于存在”是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重组过程中,对于关联交易也只是遵循尽量减少的原则,意味着关联交易难以绝对消除和避免,所以,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需要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内容并没有严格区分,但从披露的方式来看,可将其分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注: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内容主要有:A.发行人情况披露,应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人士的包括经营状况在内的一些基本情况,说明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如控股、兼职等。 B.重大交易合同的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人士之间的重大交易合同。 从合同的形式来看,有的是采取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方式,有的则是分别签订各有关合同。 无论形式如何,内容都包括标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方式与期限等主要交易条件。 当然,实践中,由于各重组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的方案也不同,其间涉及的关联交易合同也必然各不相同,如有的企业还包括土地租赁协议,办公场地使用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生产协作协议,生活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等具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和在财务资料中进行披露(注:在财务会计资料中进行披露是指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第九条的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十条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两种情况。 2.关联交易必须由对此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独立投票通过这一内容实际上是法律对“关联股东”的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1997年12月16日曾颁布《上市公司指引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按照证监会《关于发布的通知》的要求,上述规定必须载入上市公司章程。 较之于香港证交所规定只有重大的关联交易才必须由没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独立投票通过的规定,我国法律在关联交易方面对关联股东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该《章程》所规定的内容是与《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制度相违背的,但却符合国际上关于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注:一股一票制度是一种股东权利的分配制度,其背后是资本多数原则,本质是对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有利,而又合法地剥夺了少数股东获取机会的制度。 因为在一股一票的制度下,由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数比较多,意味着公司大股东可以任意利用控股权操纵公司的经营,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公司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迫切性。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例中,尤其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并在境外发行并上市外资股的实例中,常常会发生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受《章程》有关回避规定限制的情况比较明显,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回避。 关联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规定应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而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非关联股东表现为持有公众股的股东。 由于公众股股权比较分散,一些持股量较大的非关联股东,就有可能掌握对关联交易的决定权。 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也可能会面临该非关联股东通过恶意收购公司股份,阻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合法关联交易的风险。 对这种情况的规范和预防,在我国现阶段同样没有法律规定。 实践中,一些关联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会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和做出决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等。 同时,鉴于《章程》对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特殊情况未作明确限制性规定,章程中也可借此对在哪些情况下关联股东可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做出明确规定。 3.关联董事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当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即成为关联董事。 关联董事须承担以下义务:(1)不论有关事项是否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董事会批准,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2)不参与有关事项的表决。 实践中,为了使关联董事能够履行上述义务,主要应该避免董事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兼职的情况发生。 同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也不应双重兼职,特别是两者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能兼职。 以上限制性措施可以理解为是一些防患于未然的手段,但正如笔者反复强调的那样,由于关联交易的不可避免性,同样也难免出现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在法律和实践中相继实行了若干司法救济措施和原则,其中典型的有当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时小股东可以采取的“股东派生诉讼”救济措施(注:这一制度的基本含义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追诉以实现其权利时,少数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故称为股东派生诉讼。 )和当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所适用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由英美判例法首先创设,意指法院在审理有关关联企业的案件时,并不严格坚持有限责任原则,而是根据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伪装、工具或化身的,以及从事实等方面认为子公司已丧失其独立法人资格,与母公司应为同一法律主体时,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相应责任的做法。 )。 对于前一种救济措施,各国法律的规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情况来看,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公司法中有关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内容比较薄弱,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 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此为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诉讼权”方面的规定,但仔细本条内容,就会发现,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关联交易项下的受损害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原因在于,首先,股东诉讼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却是:有些关联交易无须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决议,而是可以直接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是采取决议的形式,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只能是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实际是一种排除妨害的诉讼,却并不涉及其法律责任。 对于后一种原则,笔者认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由于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有时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免受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损害。 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恰可以弥补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弱处,因而值得我们借鉴使用。

谈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

文/杨景和 赵清祥

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走公司化的路子,其目的是为了建立起符合 社会 化大生产要求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随着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力求把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制度的创新,尽早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极力减少因摸索期、过渡期时间较长而付出的改革代价。

一、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化改造的基本途径

我国公有制推行公司制是把原来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造成公司法人企业,即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公司和跨国公司等,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一是以股票形式集中或联合 社会 资金基础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二是具有多元性产权结构的复合产权制度;三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职能、机构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四是按股份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利益的分配机构;五是公司有完整的组织领导体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主体是企业制度改革,中国企业改革现已到了攻坚阶段,政府只是外部条件,是体外循环,企业本身才是内因,是决定因素。 从改革的实践看,与承包制相比,实行股份公司制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需要,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成为独立法人,那就是股份公司。 推行公司制可以做到政企分开,直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适应国际惯例,可以与国际上生产、贸易等顺利接轨。

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职工持股的整体改造。 企业职工2个人股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折成股份,再吸收 社会 法人和职工股改造为公司制企业,这种改造方式适用于企业经营状况好,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有的是职工个人用现金购买企业股票;有的是企业将股票以资金的方式发给职工,有的将风险抵押金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有的则是将债券转化为职工个人股等等。

2、资产析股的局部改。 对暂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企业,拿出一条生产线或部分固定资产折成股份再吸收 社会 法人和职工入股,改造为公司制企业。 或者对全民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将国家历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净值计算,折算成国家股份,将企业税后利润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折算成企业股份。 这种改造方式适用于企业整体改制暂不具备条件,局部改造能区分开、分得清、启动快的企业。

3、在兼并中建立产权重组改造。 企业兼并的具体做法是采用购买全部产权的形式或采取入股的形式。 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成为股东之一;或在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改组过程中,将其资产划分成股份,实行不同产权的重组;或被兼并资产变成投资,改造为股份制公司。

4、发起新建、扩建企业试行股份制,由企业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由多方投资的新建企业,将各自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组建一个公司制企业。 由多方投资的扩建项目,将各自投资折算成股份同时对原有企业资产评估后折算成股份,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方式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上档次、上新品、扩能力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

5、企业之间相互参股的资产联结改造。 对企业集团、联营集团或松散联合的经济组织,通过对母体实行资产授权或母体企业自身发展形成投资能力,实现相互参股、控投,由行政性管理、技术协作、产品分配或合同契约联结方式转为资产联结方式,实行资产经营体化。

二、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专业化管理委托制

公司制企业与一般国营企业不同,在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 领导成员不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任命或单纯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而是由股份公司的法人机关成员或通过聘请相应的人员来担任。 法人机关在一般情况下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职代会等。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参加。 股东会虽然是意向机关,仅限于对公司基本规则和基本战略作出意向决定,至于对业务执行的意向决定则由董事会作出。 股东会对外不能代表公司,对内不能执行业务,只是一个非常设的意向决定机关,多种形式的股东会议是它的载体股东会决定的事情,董事会必须执行,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体现,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具体表。

现董事会是经营战略决策机构。 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主要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决定公司的业务方针、经营范围,以及其它关系到公司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它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由股东会选出的若干董事组成。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1、业务执行权。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很广,除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都有决定权,但董事会并非对一切业务执行事项都要决定意向,至于业务执行的日常事务,则由董事或董事长酌情处置,2、提案权,即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权限。 3、股东会召集权。

监事会负责检查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监督检查公司的财产和董事会及其附属机关业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由多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核对董事会拟提高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会交涉或对董事起诉;向股东会负责报告工作。

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负有保证监督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中党的组织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努力把企业党组织建设成为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进行改革和经济建设的战斗堡垒,在股份制企业中,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公司制产权专业化管理的委托制是国家通过委托的办法,将国有资产股权托交给受托人代行经营管理由受托方对委托方负责的一种委托方式,专业化管理的委托组织形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咨询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和专业公司实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代表国家所有者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是:1、国有资产有者的管理职能,有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被委托方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对被委托方发生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有权提出终止委托经营合同。 2、有权对委托方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审查、督促被委托方按规定及时缴纳经营收入,对被委托方经营收入的留用部分不按规定分配和使用的,委托方有权纠正和制止。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责任为被委托方的资产经营创造必要的条件,不干预被委托方具体的经营业务,使被委托方依法享有充分的资产经营的“四自”权力。

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原则:1、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不论是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都要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2、严格产权界定原则,把受委托方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区分开来,防止因产权界定不实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目标经营原则,不论是委托者还是经营者必须坚持目标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指标考核体系4、有偿经营的原则。 受委托单位不能无偿占用和经营国有资产,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所有者缴纳资产经营收益,并如实地报告经营成果,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5责、权、利、风险相统一的原则,被委托人由委托方直接管理,其工资和奖惩由委托方直接发放,被委托人年终完不成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将扣减工资和风险抵押金。

三、相互制衡关系

公司产权委托经营过程中,比较鲜明的权利制衡关系集中反映在股份制企业内部强化约束、委托代理软化约束和公司企业自我约东。

1、企业内部强化约束下的政府分级管理和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通过“两级分离”,促使国有企业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前提,就是政企不分,政府干预企业不断深入,政府利用行政权利干预企业的现象将逐步得到解决。 尽管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都没有消减弱化,反而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得到强化。 这就要求将国家的行政职能和所有者职能进行分离,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管理职能,并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经营公司只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它的任务就是保证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从股份制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看,企业资产的委托方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被委托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实行的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在组织结构方面形成三个相互制衡关系。 一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在委托时有权缔结、变更或终止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他人共同经营的契约,4股东有委派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二是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会和董事会只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三是经理是掌管公司全盘活动的执行者,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只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在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过程中,有一部分公司制企业很少召开股东会,甚至没有召开股东会,因而董事会不健全或形同虚设,内部管理体制没有明显改变这些都是不符合股份制的要求的,党组织和职代会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2、委托契约软化约束下企业的利益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法人制度,既是国际通用公司法人概念,其本质特点是:一方面保证其公有制性质的财产终级所有权;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法人制度所形成的委托方式,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关系是经济行为的产权基础。 法人持股体现公司经营者相互持股共益权的利益。 在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实行法人持股,内部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为达到企业自主经营的目的,使股份分散突出经营者利益和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共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起严格的所有权约束机制,对于那些不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上缴利润实现弹性原则,能多交则多交,能少交则少交,能不交则减免,这种利益分配原则必然软化了所有权的利益约束机制。 显然,在公司制财产初始阶段,所有者的经营权利在不断弱化。

股份制企业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与此相应的是多种所有权进入企业,势必会引入多重制约关系,其结果必然改变国家对企业的独家管理权,从而也会弱化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即使在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中,由于国家股来自不同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在同企业中形成不了不同利益的主体,从而会排斥某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这种由于股权分散化所形成的多极制约关系,是公司制委托合同软化约束的有效手段。

3、公司经营决策要在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基础上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完善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从客观上讲有两条;一条是从企业内部约束产权关系的利益激励机制,即是企业运行最本质的动力都是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条是企业外部市场的硬性约束,即是企业资产集中控制走向资产分散控制的中心任务是追求资产交换市场化。 股份制企业行为的制约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股权量化的科学性。 二是实现企业行为监督约束的民主化。 三是企业股票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制企业应尽快适应证券市场“三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统一的交易价格统一的操作规程、统一的手续费和其它收费标准。 广泛分散于 社会 的股东,依靠股票的买卖,采取“用脚投票”对企业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适应股票市场的证券管理,即用行政的、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培养合格的企业证券业务人才,使证券市场在运行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原载黑龙江省委《调查研究》1994年第9期

股权关系是什么

股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股权关系主要描述了股东与其所投资的公司之间的一系列权益和义务。 这是一个涉及所有权、决策权、收益权以及相应责任的法律和经济关系。 股东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获得公司的部分所有权,从而享有资产增值、分红等权益,同时也需要承担公司运营中的相应风险。

具体来说,股权关系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1. 所有权:股东通过购买公司的股份,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 这种所有权意味着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2. 决策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投票,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等。 持股比例的多少决定了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大小。

3. 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这是股东从公司盈利中获得的回报。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份的增值获得收益。

4. 风险承担:股东需要承担公司运营中的风险。 如果公司运营不善导致亏损或破产,股东可能会损失其投资甚至更多。

5. 义务:除了享有权益,股东还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保护公司的资产等。

股权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明确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股权关系的处理也是公司管理和运营中的重要环节,需要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共同协作,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标签: 建立股东关系部门 以管理股东参与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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