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拟定多项《土地管理法》配套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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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时多年、多易其稿之后,新《土地管理法》终于获审议通过并颁布,其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也终于陆续启动。这些配套法规,其实方才是新版《土地管理法》落地的关键环节与步骤。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经抓紧启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同时,还在抓紧起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并向国务院送审;此外,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的标准,也在研究拟定当中。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已经确定,除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事宜时,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进行审批。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中国内地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新轮廓与边界,正在清晰起来。

  多项新规

  “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入市、征地等方面,都有新的内容,不过,法律是原则性的、底线性的规定,从实务操作的情况来看,还需要有配套文件,我们地方才能更好的执行和落实,现在,部里面正在做这件事。”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一位人士9月11日上午告诉记者。

  他所言的“正在做这件事”,是指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配套实施法规。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获得的消息显示,作为全国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已经启动了相关工作。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此后,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在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征地等方面,都做出了创新性的修订和调整。

  因此,围绕这些创新性的修订和调整,从法律到落地实施,须有相关的法规进行配套。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经启动起草、修订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土地成片开发征收的标准等。

  记者了解到,《实施条例》和《保护条例》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获得表决通过之前,就已启动修订和调整工作。由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调整为“永久基本农田”等,上述两个条例,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目前,这项工作已在进行当中。

  《管理条例》和土地成片开发征收标准,则是针对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中的两个创新性内容,针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程、交易法则、综合地价标准的确定、公益性项目征地中,连片开发的认定标准等,进行技术层面的明确,以便《土地管理法》修法的精神能够落地实施。

  对应敏感

  多位地方政府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都对记者表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多项内容,都是对现有利益格局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因此,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来明确技术性层面的操作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经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长期以来,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已经形成了完整成熟的交易制度和体系。但是,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却属于新生事务,在33个试点地区,实际操作层面的做法都有一定的不同,在《土地管理法》完成修订之后,由于需要在全国推开实施这一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法规,来对技术层面的诸多环节加以厘清和规定。

  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管理规定》在完成相关起草工作后,将尽快向国务院报审。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这其中连片开发的标准是什么,毕竟连片开发被很多人看作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里面关于征地留下的一个‘口子’,修法过程中也引发了比较大的讨论,最后,是把批准权放在了省级政府层面,但是,什么可以是连片开发的标准,还需要有法定的标准。”一位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前期调研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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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连片开发的认定标准,形成能够认定、批准“连片开发”的标准系,从而使这项涉及利益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能够有具体的依据。

  授权放权

  自然资源部已经和地方的职能部门明确,结合放管服的改革,将通过各种方式下放相应的审批权到地方,这是一个大方向,这其中,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之外的审批外,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这是非常实质性的变化。”中部某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的内部人士表示。

  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了解到,在此“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炒股入门,中央政府对事关用地审批权的关键事项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重新划分,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多位自然资源系统内的人士都提醒记者,此举的实质是对审批流程的简化,核心是提高效率,并不是意味着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政策取向有什么变化,这个政策的大原则方向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变化。

  “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无论谁来审批,国务院审批,还是授权省级政府审批,都必要按照用途管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在已经批准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转用指标以内来进行。”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厅的内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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