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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后语中,各打五十大板.是啥意思
各打五十大板
古时刑法的一种,给双方同样的待遇或不分清责任,让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
山西通报“交警与司机对骂”,各打五十大板冤不冤?
我们山西的通报的交警与司机对骂的事情,我都看了一遍,对于最终的处理各打五十大板,我觉得是很公平的事情,事情发是因为汽车违章,之后车主赶来骂交警,最终导致两人互相开骂,这件事情在社会上的影响很不好,确实应该双方一起处理。
交警现在的工作压力很大,特别是执勤的交警处于最前线,每天的工作十分劳累,因为他们需要时时刻刻的观察情况,时刻的处理问题,工作之中闲暇的机会很好,一天下来心情难免不愉快,因为毕竟工作确实太累,精神压力造成心情不好是常见的事情。
货车因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罚款是很正常的事情,货车车主在赶来之后,根本不问情况就开始对交警进行谩骂,我们知道货车车主其实工作压力也很大,因为货车在路上的时候,货车车主提心吊胆,这点钱赚的不容易,所以情绪才会激动。
双方的矛盾因此而起,最终造成双方都要受到处罚。其实这件事情上货车车主应该先问明情况,不能出现就开始骂人,这样做有些太过分了,如果货车车主的行为能够稍微的理智一些,将事情的情况调查一下,就不会造成自己最后被治安处罚。
当然现在的交警脾气确实有时候很不好,估计很快和长期执法造成的脾气比较大有一定的关系,如此一来造成当时的态度不好,而且这人是一个协警,自然素质要比真正的交警吃一些,所以听到货车车主的话自然也骂起来。
交通警察其实也有问题,如果看到货车车主的心情比较着急,那么交警应该耐心的劝导,而不是最终也恶语相向,这对于执法者来说是很不好的事情。而且交警带班的人,根本没有进行劝解。那些协警和呆板交警确实被处罚的不冤,当然货车车主也不冤枉!
各打五十大板是什么意思?
我华北某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向B国NE公司购买总值400万美元的20万包化纤原料。由于货品十分紧俏,双方在合同中规定:NE公司在L港口交货,交货期为2~3月;中方可以选择具体的日期,但由自己装船运回;除不可抗拒的原因之外,中方不能在交货期内派船接货即被视为违约,违约金从4月10日起计算,每月赔偿NE公司总货值的5%~8%,即20万~32万美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NE公司不能在3月31日交货而被视为违约,负责赔偿空舱费,若不能在4月15日前交货,中方有权保留或取消合同,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1月20日,化工公司致电NE公司,询问可供货物的数额、批量,以便安排船只接货。NE公司回电声称:“陆运紧张、打包不及,3月15日前可交2万包,3月31日前交4万包,所余14万包将尽可能在4月份交完。”2月22日,NE公司突然来电未说任何理由又更改交货期,其谓:“3月交4万包,4月交4万包,5~7月各交4万包。”
接此电函,必须认真对待:首先得了解市场态势,若能找到新的货源,则可在适当时候申明放弃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若无新卖主而只能保留合同,但要明确指出对方违约,并且申明“保留索赔的权利”,以求先在法律上站住脚,保障日后的主动地位。然而我化工公司经办人员却不假思索地匆忙回电:
“你1月20日电,2月22日电收悉,船只正在安排中。”将两份电函混合作答,笼统表示意见,即可视为我方同意对方修改合同的“要约”,这在法律上叫做“承诺”。
3月4日,我化工进出口公司通过中国分行开出全部合同款的信用证,证上规定“货运期最晚为3月31日,有效期是4月15日”。此后我方按对方要求在3月24日修改信用证:货运期最晚为4月30日,有效期是5月15日。4月9日,NE公司又来电要求更改信用证的截止期限,中方未予理睬。
不料从4月开始,国际海运市场急剧变化,船位奇缺,我某化工外贸公司租船非常困难。4月仅装运原料800包,5月装运1.6万包,7月装运2.82万包,8月装运1.3万包。我方在1年内只装运5.8万包,剩余的14.2万包一直拖到次年10月,总计分11批才勉强装完。NE公司以“延迟装运”为由,指责中方违约,索赔210万美元。
10月25日,双方在阿姆斯特丹开始谈判。
NE公司代表首先说:“贵公司令人遗憾地不按时派船装运,致使大量货物压港,造成卖方额外的仓储、保险负担和资金积压。按双方商定的合同条款,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方代表针锋相对地说:“出现延迟装运,主要原因是NE公司首先违约。由于卖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2~3月内交货,买方只得顺延派船装运。事实上买方已经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做好了接货的一切准备,并主动在1月20日催询交货日期和批量。如果NE公司能按约交货,迟装损失绝不会出现。”
“这不符合事实!我公司在2月22日电传中提出了修改交货期的时间表,贵公司无论在口头上或是书面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相反,贵公司明确表示认同,这有当日贵公司的回电为证。”NE公司代表理直气壮地说着。
当时中方没有明确反对改变交货期,严格地说这属于放弃权利。于是中方代表说:“对我公司的这份回电,不能解释为是对卖方修改交货期的默认,只能认作对卖方出现困难的一种善意谅解。事实上因NE公司不能如期交货,才导致我公司后来遇到租船困难的,对此NE公司也是承认的,并且也给予买方相应的体谅。”
“对执行合同的某些具体做法给予见谅是一回事,而对合同重要条款的修改是另一回事,它牵涉到权利与义务的相应变更,而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事实上贵公司不论从一开始还是在修改交货期以后,从未及时派船运货。”NE公司代表声讨装运的延迟。
“NE公司在这笔交易中确有一些损失,但我方也蒙受了损失,而且总额远远超过NE公司。由于NE公司多次推迟交货,我方被迫一再支付高涨的运价。另外,这批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即2~3月的合同价,远远低于后来的市场价,你们若是及时交货,我方仅此可获利近100万美元。可是待到你们实际交货时,市价已不断跌落,我方又为此而再受重大损失。”中方代表摆事实、讲道理,层层反驳对手。
为打破僵持,寻觅转机,双方均委托调解人进行会谈。经双方调解人多次会谈,认为比较妥当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共同承担迟装损失。
于是,双方举行协商会议。会上,中方代表主动表态:“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
NE公司代表见此也就愿意让步地说:“希望中方考虑我公司的实际损失。”
“请报个价。”中方谈判代表说。
“总损失210万美元的60%,即126万美元。”NE谈判代表说。
见对方将索赔金额一次减去40%,中方谈判代表就友好地说:“让我们以谅解的态度解决争端,请考虑以分别承担总损失的55%与45%达成协议。”
“同意。”NE谈判代表爽快地应道。
老谋者如此说:很多时候在不利的情况下也不能轻易言输,紧抓对方弱点猛击使其软化。使己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而结束纷争。
在古代打五十大板是打哪里?
杖打分多种。全身到处都能打。 不过当官的要打犯人就是棍子拿了打屁股
唐朝李世民之后,只打臀部,顺便带着臀部以下的大腿一部分。唐朝之前,随便打。
其实吧,过去的人,只是打1到5下,基本上5下就没命了,我在北京游玩,导游跟我们说的
笞杖是公堂之上的刑罚,不只是四十大板,十、二十、三十、五十五都有。笞杖的定位与标准笞杖,俗称打板子,是中国古代使用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既然称为教刑,自然是使用最多最广的了。中国古代的五刑,各代不尽相同,至隋代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延续至明清。清代时法定的笞杖刑标准是:笞刑,分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杖刑,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清朝的审级是县、府、按察司、总督或巡抚四级。州县一级只能决定笞杖刑的案件,且县官只有处杖一百的权力。笞、杖,本是五刑中的基本刑罚,然而平时又常用于刑讯逼供。古时刑讯逼供在法律上也有一定限度,囚犯因刑讯致死,要处主审官杖一百至流刑3千里的刑罚。笞杖的随意性尽管各朝各代对笞杖之刑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常常是随意定罪,动辄使用笞杖,公堂上打死人的事例比比皆是。光绪时内乡知县章炳焘堂讯时往往一笞数千,甚而有立毙杖下者,就是一例,由此可见古时的法律在执行时随意性是很大的。这种随意性还体现在行刑的工具上。刑具本身是很有讲究的,例如清代规定的笞杖,用竹篾削去粗节毛根制成。笞,称为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杖,称为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半,重不过二斤,大小竹板均为五尺五寸长。用板打人时,行刑人手握板的小头,击打受刑者。而历代施用杖刑时,常用别的东西代替杖具。许多杖杀人的情况,用的就不是杖,而是棒。同杖相比,棒要粗重得多,击打人身显然更容易造成伤残或死亡。还有的酷吏使用的杖具是特制的。较为常见的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这样的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清代大学问家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中记道:闻堂上笞一囚,而咴咴呼痛之声,则女子也,诸又趋往观之后文又说,这次行刑并非打屁股,而是打嘴巴。于是,看客们大失所望,悻悻而归。面对这样的行刑方式,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笞杖时的唱词县太爷的案桌上放有四个签筒,每个签筒上写有一个字,合起来就是执法严明,其中执字是捕捉令,其它三个签筒分为白头签、黑头签、红头签,白头签每签一板,黑头签每签五板,红头签每签十板。花样就在这签子上,县太爷如果扔下40支白头签,那麽40大板打完后,皮肉无痛,立刻走人;如果是几支黑头签,同样40大板,犯人会皮开肉绽;如果是40支红头签,不死也要残废。临刑之时,狱差拾起县太爷掷下的竹签后,两个差人便将受刑的犯人绑在长凳上按住,再由另外两个差人举起王法,一边拷打,一边有节有拍地唱着唱词。唱词内容大多是这样的:一二三四五,皮肉受点苦;六七八九十,回去坐上席;再打两大板,郎中抢饭碗。此外,打奸打盗的唱词各有不同。打通奸的唱词是:昨夜搂着小娇娘,今天骑马(指绑在条凳上)上法堂;屁股挨了几十板,看你通奸不通奸。打盗窃犯人的唱词是:为非作歹做强盗,人人见了杀千刀;如不重打几十板,平民百姓气难消。这些唱词,大都是代代相传的,也有的是由差人临时编凑的,以助公堂上的法威。
古代"重打五十大板"怎么打呢?
我们看古装影视剧时,常听到县太爷大喊一声"重打五十大板"。日常生活中,也有个"各打五十大板"的俗语,意为和稀泥,让争执的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打大板"是指古代刑罚中的杖刑,使用棍棒、木板等责打违法嫌疑人,早在东汉就已出现。在东汉,杖刑是和笞刑混用的(笞刑是用很细的竹条、荆条打),而且二者都是法外刑,没有列入律例之中,因此,官员执行起来就很随意,打多少下全靠一时的心情。
到了隋唐时代,笞杖刑被正式写入法典,成为古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笞杖就成为此后历朝历代最常用的刑罚了。
笞刑主要用于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杖刑稍重,但是中唐之后,又加了"重杖"或"痛杖",这就要命了。
宋朝依然沿用了笞杖刑,除了独立使用,还做为附加刑与流放、徒刑等并用。宋朝人比较会做生意,这种思路渗透进了刑罚之中,朝廷规定:被判笞杖后缴纳钱财,就可以免于处罚。
早期,笞杖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和腿部,范围比较宽泛;元朝之后,只打臀部。而且,从元朝开始,笞杖刑逐步加重,乃至成为一种酷刑。1524年,嘉靖皇帝杖打大臣134人(廷杖),当场打死16人,其残酷可想而知。
我们以明清两代为例,举几个例子揭示官府执行笞杖刑的情形(《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一脉相承)。
例一,"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也就是说没有见义勇为,要被杖责八十下。
例二,"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即通奸男女都要被施杖刑,不但要打,而且要脱了裤子打。
例三,"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丈夫让妻妾失序,这不是单纯的家事,官府要管的。
例四,"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里长的户口调查没做好,也会被打屁股。
翻看《大清律例》,不论是吏律、户律,还是工律、刑律,笞杖刑的应用几乎贯穿全篇。
应该说,明清法律对笞杖刑的规定很精细、很明确,在执行环节,那可是大有学问,套路很深。同样是打五十大板,掌刑的衙役可以让你只受皮肉轻伤,也可以将犯人送入九泉之下,其中的关键就在犯人送钱与否以及送了多少。
清朝著名的文学家方苞曾在1711年被捕入狱,亲眼目睹了一件事:"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
跟方苞一起关押的三个人受同样的杖刑,一个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略微打伤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人送了六十两银子,皮肉受伤,养伤二十天;第三人送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当晚就行走自如了。这种私下的勾兑,加重了清朝社会的腐败,促进了它的败亡。
1910年,清政府颁布新的律例,废除了笞杖刑,但是还未来得及实施,大清就灭亡了。
参考资料:陈佳维《略论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于常青《从笞杖刑的废除看现代法治文明》,方苞《狱中杂记》
在文学作品中,谚语“各打五十大板”是什么意思?
民间谚语“各打五十大板”是比喻人草莾、粗鲁。对事物不明,不分青红皀白,不论是非曲直,对当事人双方都加以批评、指责,打击或惩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