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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景谷县
云南省景谷县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隶属于云南省普洱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普洱市中部偏西,东与宁洱县接壤,南以威远江和小黑江为界同思茅区和宁洱县一水相连,西沿澜沧江与澜沧县及临沧市的临翔区、双江县隔江相望,北和镇沅县相毗邻,县人民政府驻地威远镇,距普洱市130公里、昆明市466公里。截至2016年末,全县国土面积7777平方公里,共有6镇4乡,总人口达31.14万人。
景谷属横断山系纵谷区南段无量山脉分支,境内山地、高原、盆地相间分布,最高海拔2920米,最低海拔813米,属亚热带山原季风气候,年降水量为1354毫米。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是云南省重要的林浆、林板、林化基地,被列为云南省第一批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县,是普洱茶原产地和主产区之一。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退伍军人全县总人数
至今应该在200人左右
景谷2021年首批的45名退役军人荣归故里
云南省,简称云或滇,中国23个省之一,位于西南地区,省会昆明。介于北纬21°8′~29°15′,东经97°31′~106°11′之间,东部与贵州、广西为邻,北部与四川相连,西北部紧依西藏,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和老挝、越南毗邻,云南省总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4.1%,居全国第8位。云南是全国边境线最长的省份之一,有8个州(市)的25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交界。
北回归线横贯云南省南部,属低纬度内陆地区,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自北向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为山地高原地形,山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8.64%,地跨长江、珠江、元江、澜沧江、怒江、大盈江6大水系。云南气候基本属于亚热带和热带季风气候,滇西北属高原山地气候。云南动植物种类数为全国之冠,素有“动植物王国”之称,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绚丽,是人类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
截至2019年8月,云南省下辖16个地级行政区,其中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17个市辖区、18个县级市、65个县,29个自治县,合计129个县级区划。 截至2021年,云南省的常住人口为4690万人。 是中国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
云南省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地处中国与东南亚、南亚三大区域的结合部,入选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热门旅游目的地和文旅大省。2021年,云南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7146.76亿元,比2020年年增长7.3%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傣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拉祜族、哈尼族、回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威远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丰富的森林、矿藏、水能和热区等自然资源优势,依靠教育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县。加强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禁止邪教活动。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人口特少的世居民族应有一名代表。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傣族、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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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们常说,傣族柔情如水,而彝族热情似火,他们在这片山水间比邻而居,诠释着水火相融的别样风情。这里就是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1985年,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正式成立,从此这片土地掀开了崭新的篇章。大自然的馈赠,蓄积着无穷的能量,景谷人凭借着勤恳与智慧,将广袤的绿洲耕耘成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绿色家园。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傣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拉祜族、哈尼族、回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威远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立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发挥丰富的森林、矿藏、水能等自然资源优势,依靠教育和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自治县内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的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禁止和取缔种植罂粟、吸毒、赌博、封建迷信、卖淫嫖娼、传播淫秽录像书刊图片等危害人民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也应有一名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傣族彝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逐步相适应,并有傣族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傣族或者彝族公民担任,在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傣族、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所占人口比例逐步相适应。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和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