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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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香港股市也分主板和创业板,其中在主板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不少于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前两年累计利润不少于3000万港元),上市时在市值的利润不少于2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达到至少4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达到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业务的现金流入总额至少为1亿港元。

4、新申请人的市值及其在证券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为5000万港元。

5、公众持股必须至少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5%。

6、必须有至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相关证券,和实益,持有的股份数,三名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比例的50%。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必须是依据中国香港、中国内地、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

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条件)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下面详细说明)。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条件: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公司上市后,股票的流动性增加,持股人可以随时将手中的股票抛售换成现金。公司的运营状况向大众公开,市场直观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可以建立良好的信誉,更容易向银行获取贷款额度。最关键的是,公司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能让企业发展平稳,能够存在更持久,企业会越来越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上市是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开始挂牌交易之前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所以说在香港上市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港股上市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需满足的条件是:一要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且满足相关财务要求,二是需要在已接纳的司法地区进行上市,三要符合香港的会计准则,以及要考察是否适合上市。

流程为:首先委任上市保荐人并落实初步销售计划,然后进行审核调查、评估工作,然后决定上市时间,最后通过证监会批复后招股并上市买卖。

港股上市条件:

【1】发行人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发行人最近两年两年须得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收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增长率不低于30%;

【2】发行人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申请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

拓展资料

港股IPO流程一般是7个阶段:

【1】递表:从准备资料到递表时间周期为3到6个月;

【2】聆讯:评估上市公司,时间2到3天;经过漫长的3-6月等待,上市委员会审阅新上市申请,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上市审核职能;2.上市审查并监督上市部工作;3.批准新股上市申请以及规则豁免申请;4.通过、更改或修改上市部以及上市委员会的决定;5.提供政策谘询,批示重要政策及《上市规则》修订。

【3】路演:公司向机构投资者作介绍,周期为7天; 聆讯结束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发行人与保荐团队、财经公关予以配合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向准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绩、产品、发展方向、投资价值,并且回答投资者相关问题等,这就是路演。

【4】招股:面向全球投资者卖股票,周期3天,最长一周;

【5】公布配售结果:上市前一天公布;

【6】暗盘交易:场外交易,新股上市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进行;

【7】挂牌上市。 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无非是看中了资本市场的总体环境、时间可控性高还能对公司业务有宣传和推广的机会,而且香港上市后再融资非常便利,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业务空间。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主要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业务的活跃性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且不少于50%的权益。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业务目标声明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明确载有其业务目标的声明及解释其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并分析其主要业务的市场潜力,所作分析长达两年时间,即申请时剩余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创业板虽然未对盈利预测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有相似的效果。发行人必须明确其主营业务在未来两年内的整体发展详情。

■公司股权结构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虽无明确规定,但发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5%,并以相对较高者为准;市值40亿港元以上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10亿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0%,并以较高者为准。同时,公众股东人数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关于保荐人

新申请人须聘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限,涵盖至少公司上市该年财政年度余下时间以及其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

新申请人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该财务报告须函盖上市文件公告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个月。

■管理层股东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在上市时合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层股东于上市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持股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的1%,则股份禁售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也可上市,但应当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地对相竞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披露。

■承销安排

创业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拟筹集资金的最低数额,如果实际售股的结果达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数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能上市。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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