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者权益该怎么保护?
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只能算是刚刚起步。这不仅仅是因为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刚刚成立,还因为从以往出台的种种监管措施来看,相对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保护依然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即使已经出台的部分措施,往往也是治标不治本。
远的不说,就拿最近人们热议,监管机构也有所动作的几个领域,就可以略见一斑。
比如新股上市,深沪两个交易所近日先后推出盘中强制停牌办法,规定新股上市首日换手率超过多少、较开盘价涨跌多少即予暂停交易。这个规定出台的动机是,限制炒新,防范新股股价被大幅炒高,以免中小投资者盲目跟风。问题是,这一规定没有对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价做出限制,如果开盘价一步到位,开得非常高,后续盘中交易的限制效果就大打折扣了。要知道,当年的中石油,发行价不过是每股16.70元,虽然有些偏高,但还不至于套死人。真正祸害成千上万投资者的是,其上市首日每股48.60元的开盘价。如果仅仅是怕市场拉抬价格,那干脆直接以发行价为基点,上市首日也实行10%涨跌停制度得了,还劳力费心地去限制这、控制那干吗!
比如,发行人约束问题。这两年,创业板大股东及高管套现愈演愈烈,二级市场投资者非常不满,强烈建议,针对这一现象出台相关措施,对业绩大幅变脸、信息披露有严重瑕疵的公司,延长其大股东和高管套现的锁定期。前不久,深交所负责人就创业板退市制度问题做解释时,却说因为种种原因,这一建议暂时还不能付诸实施。对二级市场交易的限制措施,出台得很“神速”;而对大肆套现、获取暴利的大股东及高管,却迟迟拿不出有效的办法。其间的不同“待遇”,天壤之别,不禁令人对投资者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产生质疑。
再如,集体诉讼机制。这是海外市场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也是发行人、中介机构最为之胆寒的司法制度。业内从专家到机构再到普通投资者,不知先后建议过多少次,但如今依然没有破题。近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表示,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证监会也注意到,国外的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有利有弊,如何与中国的实际做法相适应,可能还需要认真探讨和论证。根据以往经验,这一探讨论证过程,没有三五年是整不出头绪的。其实,证监机构完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先行推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后,再上升到法律层面。说穿了,这么费事,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在目前的证券市场格局下,投资者就是弱势群体。
目前,很多事都打着投资者保护的旗号,但真正能让投资者得到实惠的措施却不多。最近已出台的一些措施,差不多都是冲着二级市场交易来的,能直接给投资者带来好处的就是酝酿中的降红利税,而这还得财政部说了才算。
其实,投资者最希望的是得到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不需要官员手把手教导如何炒股,也不需要交易所隔三差五提醒投资风险,再说,这么多年来,炒股赔钱的人很多,似乎也没有听说哪届政府救济过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