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如何维权?
三名原告无一例外均是自己出庭来进行诉讼,没有请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律师来代理。尽管自行维权在法律规定上并无不可,但却是风险很大的一种做法。
从该案来看,三股民仅仅是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粗通了一遍,对其中一些相关规定没有进行细致的研究和体会,轻易得出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为揭露日。而《若干规定》中关于揭露日的规定是指,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应该也包括互联网),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作为揭露日的情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这是因为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处罚之前都要进行立案调查,而这个时间往往比较长。在立案时,上市公司往往会发出公告或相关媒体也会报道,炒股入门,也有相关媒体会提前报道揭露虚假陈述的事实。因此,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作为揭露日往往难为法院采信。根据司法解释,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点用。
从该案看,三股民以下操作有误:其一,误将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作为揭露日;其二,在计算损失时没有提交其相应的计算依据和相关证据。法律规定,股民在证明其损失时,要提交其买卖涉案股票的对账单,还要提交揭露日之后每卖出一笔股票的相关证据。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每天收盘价的相关证据及加权平均后得出的基准均价,期间是否有送配股等等,但三股民却没有提交。
由此可见,证券民事赔偿类案件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案件,并非一般仅从事过股票投资的股民在阅读几遍法条所能够掌控和理解的。仅仅懂得证券知识或法律知识都是不够的,仅懂证券知识,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到位;仅懂法律,对复杂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掌控也不能完全。简单讲,也许有人连对账单都看不懂,更不要说如何提出赔偿主张了。
笔者建议,股民要提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寻求专业律师。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告知,哪些案件可诉,哪些案件不能诉,免得费时、费力、费钱,到头来得到的却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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