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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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行为,投资者如果有明确的线索或者证据,也可以向证监部门进行举报,如该行为被查实处罚,或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向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提起索赔。

  与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法律问题

  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相关的法律问题,常见的如由于证券公司电脑系统问题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代客理财,非法证券咨询等。由于证券公司电脑系统问题导致客户无法正常交易,投资者开户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上一般都有约定,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证券公司必须对此举证证明,而投资者要求赔偿,需证明在该时段无法正常交易,这个举证难度相当大,因此,一般都是协商解决。对于违规代客理财,一般是签订保本协议,投资者不承担亏损的风险,这样的保本协议,因违反《证券法》而无效,对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

  投资者遇到的非法证券咨询行为,经常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进行蒙骗。

  案例:某投资者受人提供“股市黑马”的诱惑,炒股,让其交纳每年30000元年费,在签订合同交费时,却成为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购买操作软件的合同,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软件购买款,业务员向其提供软件的售后服务:“黑马”信息。投资者依据这些信息购买股票,造成巨额亏损,要求科技公司退回年费,赔偿其损失。科技公司拒不退款,只承认销售软件,并不承认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拒绝投资者的索赔要求。

  对于案例中这样的非法证券咨询行为,如果单纯以软件合同、收据向法院主张与科技公司的合同无效,要求退回费用,赔偿损失,这样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从表面证据上看,投资者只是向科技公司购买软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投资者很难提出科技公司“名为购软件,实为非法证券咨询”的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资者要证明某一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不能以“当时业务员说了,提供的信息保证让我赚两倍”,“经理说要是亏了,他们公司赔”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或录音材料,证明相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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