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交易规则》对现行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进行了修订,请问具体修订内容有哪些?
现行《交易规则》对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炒股入门,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新版《交易规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时,增加下述条件进一步判断,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
(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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