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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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定义欺诈发行股票?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后果是什么?下面股票知识网为您介绍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后果。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次,招股说明书中隐瞒编造哪几类信息属于“重要事实”或“重大内容”。因招股说明书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证券主管机关不仅对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且还要求向社会公开,因此,炒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股票的最基本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依据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招股说明书正文部分记载关键内容的“主要资料”属于“重要事实”或“重大内容”,具体包括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票及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变化、募集资金的运用、股利分配、风险因素;主要会计数据:资产负债表数据、营运资金、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利润表数据: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三,欺诈发行股票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等。

  第四,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两罪的主观要件不同。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罪不具有此目的;其次,两罪行为方式不尽相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除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还可能利用共同投资、发放会员卡、产权证等多种形式行骗。本罪行为方式较为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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