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销售与转让有何规定?发行、销售与转让的规定是什么?下面股票知识网为您介绍发行、销售与转让的规定。
发行、销售与转让
第七条 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炒股,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第九条 证券公司为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服务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约定组织私募产品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因发生可能影响私募产品价值、投资者利益、诱发私募产品或者证券公司风险等的重大事项,证券公司拟暂停、终止、恢复发行、销售与转让的,应当事前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为投资者进行私募产品发行、销售与转让提供服务并向投资者或者产品发行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证券公司网站公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