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招商证券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加之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被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巧合的是,此前一天,投资人杨新英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招商证券违法违规合谋欺诈投资人。
1月16日,包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等12家证券公司在证监会2014年四季度两融业务检查中因违规受罚。其中,招商证券因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加之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被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而巧合的是,此前一天,投资人杨新英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招商证券违法违规合谋欺诈投资人。杨新英呼吁,证监会和肖钢主席在2015年应该像2014年严打内幕交易一样,发起一场证券行业反欺诈运动,这样才能稳固资本市场的基础。杨新英称还会继续公布招商证券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杨新英提出的诸多质疑,招商证券总裁办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在接到杨新英的相关投诉后,我公司积极与杨新英多次沟通,组织专门人员自查,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自查情况。监管机构就该起投诉事件对我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向杨新英进行了明确回复。”而根据深圳证监局给杨新英的回复,也表示未发现招商证券有相应的违规行为。
杨新英告诉记者,1月26日将再次去证监会递交相关证据。
两大指控
2013年3月,招商证券发起设立了《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该产品管理人为招商证券。
据悉,杨新英于2013年3月12日在招商证券北京营业部购买了上述集合计划劣后级份额。依据招商证券方面的说法,根据合同约定,杨新英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并签署了风险揭示书。这款理财产品成立后,期间净值曾产生较大波动,跌破面值以下。杨新英于2014年7月选择提前赎回劣后级份额,因此,产生一定亏损。
由此产生了后来的举报。
在举报信中,杨新英称,产品设立后,招商证券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擅自把产品实际投资权与风控权完全授予东源嘉盈杨凡,杨凡在拿到这些权力后,完全置事先制定的《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办法》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于不顾,致使2014年4月初产品开放时B类投资人亏损约40%。杨新英在举报信中称,未经投资人同意,招商证券单方面修改产品合同书中单位净值达到0.75的止损线,导致产品单位净值跌至0.6元时仍未平仓。
对于上述指控,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部相关人士公开反驳称,上述集合计划管理人始终为招商证券,该公司始终控制上述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权,从未将投资管理权转让给包括东源嘉盈在内的其他任何机构。东源嘉盈仅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顾问服务。上述管理权的行使,招商证券在相关产品合同中已有明文约定,而且并未违反相关约定。
对这一说法,杨新英并不认同。按照杨新英的说法,“4月初东源嘉盈杨凡拿出他与你们的研究顾问合同,表明你们负完全责任,用杨凡的话说就是‘啥都管’,此后我公司才与东源嘉盈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我参与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作协议书签署日期是4月份。但当我2013年5月份到深圳东源嘉盈投资现场时,赫然发现招商证券原来‘啥都不管’,才明白招商证券和东源嘉盈杨凡已经成功地把所有B类投资人套进去了。”
对此,招商证券总裁办表示,“2014年下半年,产品净值企稳回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净值涨至1.38元,除杨新英提前退出外,其他持有到期的劣后级客户均实现了大幅盈利。”
杨新英则对记者表示,由于当时亏损了300多万元,且与杨凡的投资理念不一致,因此提前撤出。
冲撞行业潜规则
记者注意到,投资人杨新英的个人身份比较微妙。就在2014年3月,杨新英还是招商证券同一战壕里的亲密战友。同时,他还是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
公开资料显示:杨新英,硕士,20年投资经历。曾任湘财证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投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中投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记者从招商证券公开资料获知,2014年3月27日,招商证券发发布的《关于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显示:杨新英作为东源嘉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4名成员之一,排名仅次于杨凡之后。
不过,对于这一身份,杨新英并不承认。
杨新英称,自己从未加入东源嘉盈,不是公司员工,更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他只是“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项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在举报材料中,杨新英还提供了一些重要信息。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原因是投资人低于2人;2014年4月初,产品第一次开放后单位净值只有约0.6元。
而依据招商证券2013年3月发布的《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21条“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条款中明确,有十大情形之一发生,集合计划都应当终止。其中,包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0.75元),管理人应在T+5日终止清算。
“如果诚如杨新英所说,产品第一次开放后单位净值只有约0.6元。那么,可以判断,招商证券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北京某券商资管负责人告诉记者。
不过,记者查阅到,在2014年3月27日,招商证券曾发布《关于招商汇智之东源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修改了封闭期后止损线设置,将集合计划终止条件由原来的“单位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0.75元”止损,改为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管理人应在T+5日终止集合计划。
擅自修改合同是否履行义务?
不过,杨新英认为招商单方面违背了原合同约定。理由是招商证券没有召集投资人会议协商,就擅自大幅度修订合同关键条款,强行留置投资杠杆已荡然无存且单位净值只有0.60元左右的B类投资人资金,依然委托东源嘉盈杨凡操作。
记者发现,2013年3月,招商证券发布的资管合同中,对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有明确规定。
除了因证监会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订。
除此之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或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然而,招商证券是否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告知及书面送达变更征询意见等相关义务,目前本报尚不得而知。招商证券对本报记者回应称,“我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严格履行合同变更的约定条款,对产品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变更过程中,我公司事先在网站上公告了合同变更流程与合同变更内容,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发送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我公司安排了相应的开放期,该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
据悉,2014年7月中旬,杨新英已经两次通过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做了举报,由于举报网站技术限制不能提交较大的录音证据。
“除了涉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内幕交易案必须先有监管机关的事实判定作为法院接受诉讼的前置程序之外,其他的均不受此约束 ,投资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月19日,在东方财富招商证券股吧中,也有股民对于招商证券在两融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导致的股价跌停进行讨论。股民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因为招商证券违规导致的股价跌停,进而引发投资者的损失,应该可以投诉招商证券,并要求赔偿。
在两融受罚暴露出来之后,截至本报记者发稿之日,招商证券尚未通过公告对如何限期改正做出任何正面回应。相比之下,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几乎在第一时间相继公告公司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以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