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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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何停止精算师的考试?

因为中国精算师在市场上的认可度并不高,甚至部分保险公司不认同中精证书。

比如平安,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精的考试体系在工作中没有太大的实用性,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北美体系,但是又有很大的差距,对数学的要求很高,出题古怪。

理论知识相较于北美体系的经典教材,中精更像是很多文献堆积起来的论文,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中精一直处于停考的状态。

相关信息:

中国精算协会在1999年成立,在2000年举办第一次精算考试,相对西方,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这也是停考的主要原因,目前国际上知名的精算协会有如下:

北美精算协会Society of Actuaries, 简称SOA,日本精算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北美精算协会,成立于1889年,是规模最大,世界范围内拥有会员最多的精算协会。

中国精算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略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其他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精算师的资格认证

考试简介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2000年12月,中国精算师协会首次面向社会举办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考试中的六门课程考试,共有474人次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协会于2008年决定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认证体系进行调整,并于2011年实施。2010年12月中国精算师协会成为国际精算师协会(IAA)的团体会员,标志着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得到了国际的认可,今后取得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意味着在精算职业发展上有更多空间和机会。 3月17日,中国精算师协会(CAA)与英国精算师协会(IFA)签署了精算考试相互认可备忘录,这标志着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2011年春季开始实施的新体系分为准精算师和精算师两个层级。准精算师部分由八门考试科目组成,每门考试均为3小时笔试。精算师部分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个方向,共计十门考试科目,每门考试均为4小时笔试。在各考试中心报名,中国准精算师每门科目考试须交纳考试报名费用100元,高级科目每门报名费200元。

考试科目 层次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考试安排 准精算师 A1 数学 春、秋两次 A2 金融数学 A3 精算模型 A4 经济学 A5 寿险精算 A6 非寿险精算 A7 会计与财务 A8 精算管理 精算师 F1F1L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寿险) 春季 F1G保险法及相关法规(非寿险)F2F2L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F2G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非寿险)F3 个人寿险与年金精算实务 秋季 F4 员工福利计划 秋季 F5 非寿险实务 秋季 F6 非寿险定价 春季 F7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 春季 F8 投资学 秋季 F9 资产负债管理 春季 F10 健康保险 秋季 考试中心 北京市中央财经大学天津市南开大学上海市复旦大学武汉市武汉大学广州市中山大学成都市西南财经大学合肥市中国科技大学西安市西安交通大学重庆市重庆大学南京市南京大学济南市山东大学大连市大连理工大学长沙市湖南大学厦门市厦门大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自2000年开考以来,截止2012年3月28日,已有251人次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1432人次取得准精算师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

(一)申请准精算师资格条件:

1、具有本科(国家承认同等学历)以上学历;

2、通过A1-A8全部科目。

(二)申请精算师资格条件: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2、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寿险方向:通过F1L、F2L、F3和F8科目,并在F4、F9和F10这3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2)非寿险方向:通过F1、F6、F7和F8科目,并在F2、F5、F9和F10这4门科目中至少通过1门科目。

3、拥有三年精算相关工作经验。

报名时间

2012年春季中国精算师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1月10日--3月6日。

考试时间

2012年春季精算师考试时间:4月14日- 4月20日。 日期 时间 考试科目 2012年4月14日 上午9:00-12:00 A4经济学 下午2:00-5:00 A1数学 2012年4月15日 上午9:00-12:00 A7会计与财务 下午2:00-5:00 A2金融数学 2012年4月16日 上午9:00-12:00 A8精算管理 下午2:00-5:00 A3精算模型 2012年4月17日 上午8:30-12:30 F1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下午2:00-5:00 A5寿险精算 2012年4月18日 上午 8:30-12:30 F2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下午2:00-5:00 A6非寿险精算 2012年4月19日 上午 8:30-12:30 F6非寿险定价 下午 1:30-5:30 F7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2012年4月20日 上午 8:30-12:30 F9资产负债管理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计分说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公布成绩实行10分制,6分以上(含6分)为考试通过。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原则上不予成绩复查。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预期成绩确有差距,可在考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

各科目成绩"通过"后,没有时间限制,成绩终身有效。

报名程序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包括大学本科在校生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上网考生可通过中国精算师网下载报名登记表,再向各考试中心报名。

报名者须提供下列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当年的转业军官证、复员军人证、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赴大陆通行证、外藉人护照。

同时提供个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是大学在校生的提供学生证及其复印件。网上报名或邮寄报名的考生只要求提供相关复印文件,但在考试时须出示原始文件。

报名时应提供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同版近照叁张。

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考试费,每门课程收取报名费100元,缴费后不办理退费。

考生报名应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因填写不实、弄虚作假者,报名无效。

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一)关于协会网站对计算机浏览器的要求

协会网站系统默认IE7以上版本,如果考生使用版本过低,打印报名登记表时,照片将显示错误。

(二)关于注册账户的要求

1、每个考生网上报名须使用唯一的注册账户,如忘记密码可通过点击"忘记密码"取回。

2、注册账户中有关考生姓名、性别信息将自动生成在考试报名登记表及准考证中,请务必真实填写。

(三)关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的要求

考生上传的考试报名登记表上的照片将直接生成于准考证上,上传照片须为小于100k的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证书介绍

为推动精算师职业制度的发展,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下,经过5年多的筹划、准备,业内专业人士与教育界从事精算工作的专家一起制定了中国精算师考试体系,并于2000年12月15日-17日,首次面向社会举办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考试中的六门课程考试,共有474人次报名参加。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准精算师和精算师两部分。准精算师部分考试共九门必考课程,考生通过全部九门课程考试后,将获得准精算师资格。精算师部分考试计划设置十门课程,其中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通过五门精算师课程的考试并满足有关精算专业培训要求,答辩合格后,才能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到2005年之前,中国精算师考试先举行准精算师部分的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将举办精算师部分的考试。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者,还需经过特别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以"精算师"名义在商业保险机构中执业。 一个人要成为一名认证合格的精算师,必须在几年之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考试。在法国,大多数精算学习在大学里完成,而在美国,则在大学毕业后的工作中完成。例如,美国的精算考试主要由精算师协会(人身险精算师)和北美财险精算学会(CAS)(财产/意外险精算师)举办。

精算师协会规定考生通过六门考试可以取得准会员资格,如果再通过另外两门考试,则可以取得会员资格。北美财险精算学会(CAS)要求考生通过八门考试(P,FM,MFE,C,3LC,3ST,5,6)可以取得准会员资格,如果再通过三门附加考试(7,8,9),则可以取得会员资格。众所周知,通过这些考试极其困难。考试的合格率低于50%,通常在30%到40%之间,并且有部分仅仅每两年举办一次。除了严格的考试要求,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协会认可的)和工作经历。一个考生只有取得了准会员或者会员资格才能称为一个“精算师”。

因为考试科目1、2、4(2013年更名为P,FM和C)是两个协会都有的,所以考生在初始阶段不必考虑选择报考哪一个协会。这四门考试(基础科目)由与精算学相关的数学知识组成(概率论、数理统计、利息理论、生命表和风险模型)。

两个协会的升级考试科目是不同的,但都比基础科目更偏重定性分析。升级考试科目有部分是选择题(基础科目全部是选择题)。北美财险精算学会的升级考试包括利率分析、保险评估、损失储备和再保险。此外,只有再通过高级投资分析、高级利率分析和风险率计划才能取得会员资格。精算师协会的升级考试包括计划设计、风险分类、利率分析、评估分析和投资分析。此外,只有再通过应用模型和考生自选的特定科目才能取得会员资格。 当资格考试愈发严格,考试的支持无疑对人们通过考试有帮助。通常来说,雇者为考试设计了上班学习时间支付和参加研讨会支付(Be An Actuary 2005)。当考试通过,很多公司聘请的精算师都会涨工资或者提升岗位。结果是,学精算师的学生都强烈的在下班时间贡献了足够的学习时间。一个优秀的精算师的标准是用400个小时准备每次4小时的考试(Sieger 1998),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么,假设没有失败,上千小时的学习时间会通过几年的时间来评测(Feldblum 2001 p. 6)。实际上,历史上精算师考试的通过率低于50%认证的“辗转”时间将被延长,且需要更多的学习时间。这个过程类似于学校教育,所以即便有人有着很高的地位和重要的职责在这仍被叫做“学生”或“候选人”。

精算师的有关组织

精算师一般属于一个或多个专业组织:

中国精算师协会 (CAA)、台湾中华台北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 (IFA)、北美精算师协会(SOA)、国际精算师协会(IAA)、北美财险精算学会 (CAS)、美国养老金精算师协会(ASPA)、荷兰的精算协会 、印度的印度精算协会、南非的南非精算协会、美国精算学会、加拿大的加拿大精算协会、丹麦的丹麦精算协会、瑞士的瑞士精算协会、德国的德国精算协会、苏格兰的精算学院、欧盟的精算组织、匈牙利的匈牙利精算协会、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精算协会、巴西的巴西精算协会、国际精算顾问协会、以色列精算协会、比利时的比利时精算皇家协会、爱尔兰的爱尔兰精算协会、日本财团法人精算会

国际精算师协会的职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协会是精算师行业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 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个人正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资格,个人准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

(五)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者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协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 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4年5月 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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