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1-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908,6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海利”)2018年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一)非公开发行核准时间
2017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3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386,300股新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披露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文的公告》,编号:2017-022)。
(二)股份登记时间
公司已于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披露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编号:2018-012)。
(三)锁定期安排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8年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从327,314,098股增加至355,222,6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653,11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从660,981股增加至28,569,581股。
自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招证资管-同赢之湖南海利1号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4名股票认购对象,均承诺其认购的湖南海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投资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其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做出的承诺;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7,908,600股;
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年2月3日;
本次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日期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1-004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0111民初988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000万元及滋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于2021年1月1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一审判决
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做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QHHL202001M13-1、QHHL202001M13-2、QHHL202001M13-3的三份《购销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938元,由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469元,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对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执行冻结,共计冻结金额为13,317,681.23元(人民币)。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本案涉及的货款预计提坏账准备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本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执行,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 2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