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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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我们国家也是法治国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与你提问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也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规定请阅读《广告法》

还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都规定了“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里我只是简单的举几条法律规定为例子,想知道详细法律规定请继续查阅相关法律。

涉嫌风险广告是指什么

表示这个广告,有违规的情况,涉嫌一些风险。六类常见广告类型风险点:

(一)医疗等广告

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但是医疗广告在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功效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诸如“缓解”“较为安全”“值得信赖”“有口碑”等较为安全的词汇进行替代,以达到宣传效果。

(二)化妆品广告

目前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及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7日失效,目前化妆品的法律规制直接适用《广告法》,但是还是比较原则。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符合化妆品定义的用语。如发用化妆品广告可使用祛屑、柔软等用语;护肤化妆品广告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用语。

(三)婴儿乳制品不得宣传替代母乳的词汇替代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婴儿配方乳粉企业在宣传时,可以强调母乳的不可替代性与母乳是最佳选择,选择婴配粉是在母乳喂养条件不成就或部分不成就的情况下的选择,以减少合规风险。

(四)房地产广告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但是可以使用诸如“风景优美”“依湖傍山”(如确实有,则可以宣传)“阳光充足”“环境舒适”“配套设施齐备”“区位有优势”“好地段”“位置上佳”等替代。

2、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距离,则可以用“属于××学区房(如有)”“交通方便”“购物便捷”“位于××区××路××号,某某(知名建筑、医院、学校、车站、购物中心等)位于××区××路××号”“区位有优势”等进行表述。

3、房地产广告不得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则可以用“买下××房,属于财产,而租房款则属于成本”等类似用语,进而将“升值”“投资回报”等敏感风险用语转化为“财产”,通过与“成本”的对比,利用受众“厌恶损失”的心理达到宣传效果。

(五)教育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可以用“值得信赖”“用心做好教育”“不断追求卓越”等明示教育培训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词语达到宣传的效果。

(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是食品广告可以列明诸如含有“维生素C”“花青素”“不饱和脂肪酸”等有益健康的成分,用“有助健康”等词语进行替代。

抖音涉嫌风险广告指的是那些风险广告

(1)医疗等广告

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依照药品广告管理条例执行)、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农作物种子、林种、草种、畜禽养殖、水产种苗、养殖广告不得作出功效、安全的断言或者保证。

然而,医疗广告可以用“救济”、“更安全”、“值得信赖”、“口碑”等更安全的词语来代替,以达到宣传效果。

(2)化妆品广告

目前还没有化妆品广告的运营依据和法律法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7日失效。目前,化妆品的法律规定直接适用于《广告法》,但仍是比较原则。

非专用化妆品广告可以使用符合化妆品定义的术语。例如,在美发化妆品的广告中,可以使用去屑、柔软等词语;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清爽、控油、保湿、保湿、舒缓、抗皱、美白、紧致、晒后修护等词语。

(3)婴幼儿乳制品不得宣传替代母乳字样。

《广告法》明确规定,婴幼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中声称可以全部或部分代替母乳的,不得刊登。在推广婴幼儿配方奶粉企业时,可以强调,母乳是不可替代的,母乳是最好的选择。婴儿配方奶粉的选择是在母乳喂养条件不成功或部分不成功的情况下进行选择,以降低合规风险。

(4)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中一定不要包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但可以用“风景秀丽”、“临湖临山”(有的话可以宣传)、“日照充足”、“环境舒适”、“配套设施齐全”等东西来代替,“地理位置优越”和“地理位置优越”。

(5)教育培训广告

教育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教育培训效果的保证;不允许进入高等学校,不允许通过考试,不允许获得学位或资格证书。我们可以用“守信”、“用心教育”、“不断追求卓越”等词语来表达教育培训的经营理念和目标,达到宣传效果。

(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

食品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功能。然而,食品广告可以列出健康成分,如维生素C、花青素、不饱和脂肪酸等,并替换为“健康”等词。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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