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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系统八项整治是哪八项
改进调研,改进会风,改进文风,规范出访,改进警卫,改进报道,文稿发表,严守廉政。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省民政厅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明确以“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传党恩”为主题,开展8项“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走访特殊困难群众7.86万人次,解决具体问题1069个,用实际行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广东省民政厅投诉电话
广东省民政厅
地址:
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邮编:510030
总机:020-83333736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民间组织管理局
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办:
020-83354714
,83333736
转
5507
综合监察办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504
法规处电话:020-83314850
广东省民政厅的行政单位
负责制订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和省内组织的跨地、市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承担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
民间组织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登记管理一处、登记管理二处。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综合处(加挂执法处牌子):负责文秘、档案、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的起草及法律的宣传教育;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和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检查及日常管理;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委托广东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市、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广东老龄工作和机构建设已走过了19年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 初始成立,老龄工作起步阶段(1983至1991年)
从1983年至1991年是广东省老龄工作的头8年。继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之后,198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广东省老龄问题委员会。这是广东省成立的第一个协调解决老龄工作问题的机构。1986年3月,广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五个老有"方针,明确了老龄委的性质和任务。它的性质是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工作实体,是党委和政府统管老龄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有关老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经过努力,到1987年,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都成立了老龄委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步入正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阶段(1991至1999年)
1991年到1999年,这是广东老龄工作的第二个8年,相对第一个8年,老龄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老龄工作步入正轨一个最鲜明的标志是《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于1991年1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老龄工作的地位和任务。随着广东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1995年10月省机构编委会下发文件,将省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省老龄委员会,去掉"问题"两字,表明不仅要研究老龄问题,更要做好老龄工作。文件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省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核定办公室人员编制15名,办公经费得到保障。从此开始,省老龄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长担任。各市及大多数县、区(市)也参照省里模式进行改组,老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上情能下达,下情能上报,政令能畅通。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广东老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年省政府下发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确立了省老龄委的执法地位,加强了省老龄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纷纷效仿,广东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阶段。
三、工作"三个转变",发挥"三个作用",走向正规化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虽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广东老龄工作却发生了巨大变化。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0年6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赋予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5、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老龄工作职能划入民政部门,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一位副秘书长担任,省老工委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机构理顺,人员落实。同年11月,召开了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省老龄工作,还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适应老龄工作需要的办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主动争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级市老工委办公室全部纳入了民政部门管理,广东老龄工作机构顺、人心稳、政令通,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省老工办按照全国老工办要求,切实实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好"三个作用",即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变思路,重点抓了《广东省老龄事业发?quot;十五"计划纲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门制定实施《老年法》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实情况。2001年12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正式出台,为老龄事业描绘出美好蓝图,也为老龄工作开辟出广阔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个涉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实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老龄工作,2001年3 月专门划拨固定办公用房600平方米,财政拨专款装修,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从形式到内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规化。
广东省民政厅对参战退伍军人有何优待政策
广州市民政局回复如下:
一、关于发放参战退役人员抚恤登记证的政策依据
2007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要求,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明确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助的条件是无工作单位(对曾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的复员军人发放定期定时补助的基本条件也是“未参加工作、无收入”)。 为了规范优抚对象的管理,2009年12月,广东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除残疾军人以外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统一换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据省民政厅解释,此类证件仅仅作为各类优抚对象领取抚恤补助登记之用,主要是优抚对象每月领取抚恤金和优待金等的凭证,便于上级检查和监督,并无赋予证明参战荣誉、优惠优待等其他功能。
二、关于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免费乘车的说明
2011年5月,我市修订出台《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规定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参观本市、区(县级市)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自然风景区,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过江渡轮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时间紧、市内公共交通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未及时跟上等原因,未能及时制作优抚对象乘坐交通工具的乘车卡,经我局与市交委协商,在优抚对象乘车卡未出台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交通工具暂时以省民政厅印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为有效凭证。目前,我局正密切协调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发优抚对象免费乘车卡。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职的参战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有工资收入或领取退休金,不属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参战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范围,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信访人不属省民政厅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对象范围,我局主动联系了信访人,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了相关政策,并给予了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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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无法保障自己生活是可以申请低保的,但是申请低保是否能够成功,就要看自己是否满足低保申请条件的,在广东低保申请条件是怎样的?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广东低保怎么申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广东低保申请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申请流程
1.使用微信搜索“广东民政”,并关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
2.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页面最下方菜单栏中的“贴心民政”,并在此选择“粤省事民政专区”;
3.在跳出页面中找到社会救助服务一栏,在此点击“在线办理”;
4.在下一页面中选择“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阅读申请指南后点击“开始申请”即可进入低保申请界面,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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