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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飞特健身怎么样
我在柏克飞特健身学院交了学费,但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去学习,,所以想问问可不可以申请退款,
这个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您想退款的话,您直接和学校交涉
不行的话,走法律程序。
飞特活力健身俱乐部(孙厝店)怎么样,好不
我是私人教练 我们很乐意与会员聊天,给会员做简单指导,但是没有精力为每个人做针对性的健身计划。 我们收费也是因为我们做的计划很具针对性,是最科学高效的,而且一对一服务。 不过普通会员向我们提问,我们也有义务尽量满足他。 经常去锻炼的会员都和我们关系很好,经常一起练,只不过最关键的技术我们可能会有所保留,毕竟我们是靠这个吃饭的。 确实,教练只不过是早进几年健身房而已,但是也不是谁都能练几年就当教练的,我们积累的知识和经验是一般人所不具备的,包括解剖学、运动学等等 你可以多和教练沟通,有不懂的就问问,学到的就是你自己的知识了,都会很乐意给你解答的
江西度飞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西度飞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7-03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66号樟树林文化生活公园9座9211号房屋。
江西度飞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102343286696U,企业法人陈为凯,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西度飞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医疗活动除外);健身服务;体育组织活动;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体育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947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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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特活力健身办卡不给退?我才办没用也不给退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健身年卡的办理是一种使用时间期限的会员合同制,当办卡的时候办理手续中应该有强调不可退还的条款,双方达成协议后是不能退还会费的,但如果里面有与服务合同条款不相符合之处时可提出退出会籍。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找工商帮忙协调一下
健身卡擅自设期限 违反约定应当退款
【案情简介】2014年6月,消费者刘女士在即墨市某健身店办理了背部护理及刮痧保健消费卡,由于办理消费卡可进行优惠,于是消费者办理了该店的消费卡,双方约定此卡可以消费50次,共计2160元,没有约定使用期限。但后来店家单方面的限定消费期限,并且在推销未果的情况下,恶意降低服务质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刘女士投诉要求退卡并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即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刘女士表示,6月份去消费时,店家告诉消费者之前推出的护理服务,对于消费者目前的身体状况不是很适用,起不到多大的效果,而且该店本周推出了一次针对会员的优惠活动,只要加1000元就可以享受到升级后的全新服务,而且新的护理服务更有利于消费者身体排毒与保健,于是,刘女士就又交了1000元办了新的服务项目。当她7月中旬再去消费时,店家通知消费者所办的消费卡必须一年之内消费完否则就当作废处理,并且不接受报停。消费者感到不满与店家协商,店家拒不解释。无奈之下,只好尽量去消费,但是在此后的消费中,店家仍不断向消费者推销新的服务项目,如果消费者表示不想购买,则护理人员就改变服务态度,加大按摩力度,致使按摩结束后消费者身体上有不正常的淤血产生。该店的负责人声称,之所以限定该卡的消费时间,是因为可以督促消费者定期按时进行护理,像这种护理服务需定期进行才能起到更好的保健效果,并且一年时间内消费50次时间很充裕;店家还表示,在推销不成的情况下进行恶意服务根本不存在,纯属消费者的诬陷。对于店家的答复消费者刘女士坚决不予认同,她认为未向消费者说明就单方面的限定消费时间,侵犯了消费的知情权,并且店家应该在办卡之前说明,而不是办卡之后强制消费者接受。根据调查了解,即墨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的解释不能说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恰恰进一步印证了经营者存在擅自变更约定的行为。对于该店是否存在恶意服务,由于消费者无法举证,因此无法仅凭口头叙述认定该店存在降低服务质量行为。但是,该店单方面更改消费期限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
综合上述情况,即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该店和消费者沟通,做双方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店对消费者未消费完的服务进行退费,退费标准按照,服务未升级之前,按2160/50=43.2元/次;服务升级之后按3160/50=64元/次进行收费,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此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非常满意,经营者也对我们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其实质为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本案中该店在消费者办卡时没有告知有消费时间限制,事后在消费过程中擅自单方设定消费期限,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违反了法规规定,同时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要求退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案例提供:即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飞特健身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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