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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如下:
1、目前规定属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省市可以扩大补贴范围,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将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列入补贴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居家照料)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残联;
3、审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市民政部门审定;
4、审定。市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
1、《市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本人(监护人)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如是低保人员,还需提供《低保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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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是那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不同地区对于残疾人补贴不一,举例:西安残疾人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是:(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未央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3)由区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生活困难标准的界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未央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本细则所称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18周岁以下,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单独听力、单独言语残疾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相应护理补贴。
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是哪两项?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把握以下两个重点:
1.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
二是家庭是低保家庭
这里说明一点:残疾人本人是低保对象的,其家庭就是低保家庭;残疾人本人不是低保对象的,其家庭是否属于低保家庭,按低保政策界定。
三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2.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类别:
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三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
四是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五是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六是领取离休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把握以下两个重点: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
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这里说明一点:目前还没有出台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标准,因此,在审核时可暂不考虑重度残疾人是否产生特殊护理消费品支出和照护服务支出。
2.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类别:
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三是领取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四是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五是领取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三)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符合资
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把握以下三点:
(一)必须既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资格条件,
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条件。
(二)在发现一个残疾人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时,要当作是两个残疾人分别提出申请,并按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资格条件审核其生活补贴申请,按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条件审核其护理补贴申请。同时,在宣传解释政策中,也要告知残疾人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即分别递交《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和《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在发放补贴时,要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分别造册发放补贴,不能出现在一种补贴对象名册中发放两种补贴的现象。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及发放时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形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者残疾人提供的账户)。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时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残疾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
把握一点:残疾人递交申请时间,即《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统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时间的“年月”要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时间的“年月”必须保持一致。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筹集与拨付方式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筹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我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构成。
其次,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这里说明一点:比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如中央财政下拨给我区的补助资金达到每人每月20元,剩余的30元(50元-20元=30元),自治区财政负担15元,设区市财政(含城区财政)负担15元,县(市)财政负担15元。如设区市财政给予县(市)补助,则县(市)财政就不需要负担15元。设区市财政是否给予县(市)补助,由各设区市确定。另外,设区市财政与其城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
第三,市级、县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由于目前中央财政能给我区多少补助资金还不明确,因此,各地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定本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2016年度预算。
这里说明一点:如本级财政部门要民政部门先提出方案,可以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编制2016年度预算(城区按什么标准编制2016年度预算,请市局与当地财政沟通协调并指导城区)。因为,即使中央财政没有补助资金,按照“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我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设区市财政(含城区财政)、县(市)财政也要各负担25元。
(二)市、县(市)全额负担补贴资金情形。各地在自治区确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发放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
把握以下三点:
首先,各市、县(市)可以确定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
准,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50元,可以高于每人每月50元。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地方生活水平高,财政收入较好,应该给予残疾人更多实惠。
第二,超出每人每月50元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自己安排解决。比如,某市、县(市)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那么超出50元的部分(即10元),这部分资金(即10元)由当地财政全部解决,自治区财政不负责。
第三,如某个市、县(市)有能力提高补贴发放标准的,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区确定标准,但考虑到国务院意见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建议当地新的标准(如当地有条件制定的发放标准超过自治区确定标准的)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执行,避免发生政策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问题。
(三)申请补贴资金时间及方法。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把握以下二点:
一是每月民政部门要会同县级残联组织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月发放。“会同残联组织”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民政部门与残联组织联合行文;另一种方式是先征求残联组织意见,然后民政部门单独行文,但要附上残联组织意见。
二是要在每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申请发放下一个月补贴所需要的资金,以争取每月10日前发放补贴。
这里强调一点:考虑到民政局领导要审核签署意见和残联签署意见或反馈意见,补贴经办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对新申请对象的审定情况和对已领取补贴对象的复核情况起草申请补贴资金文件,同时,要争取本局领导在15日前签发。
(四)发放补贴资金时限。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要随时向本部门财务了解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情况及时间。
二是要及时根据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情况及时间提出发放补贴资金方案(资金转账申请表)呈局领导审核。
三是要及时跟踪本部门财务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入补贴对象账户情况及时间。
这里强调一点:何时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何时发放补贴资金两个环节必须紧紧相扣,才能确保在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并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0日内,将补贴资金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不能做到按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就是工作没有做到位;不能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就是政策没有执行到位,这项工作在年度绩效考核都将会被扣分。现在只要是涉及民生保障的工作,都要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都要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得好不好,都会直接影响到各级民政部门的绩效分数,也就影响到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相关系统的年度考评等次,直接影响到大家的绩效奖金。因此,希望大家按规定时限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是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申请人签名(姓名)”处,残疾人要签署姓名及落款时间,或者由监护人(代办人)签署残疾人的姓名及落款时间。
这里强调一点:
不管是残疾人亲自递交申请材料,还是由他人代为递交申请材料,在《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申请人签名(姓名)”处都必须有申请人的姓名(残疾人自己签名或他人代为签名都可以),而且其落款时间的“年月”应与《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中其他落款时间的“年月”保持一致。
三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比如填写申请表、递交申请材料等。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代为递交申请材料的,监护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要在《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监护人签名(或姓名)”处,签署自己的姓名及落款时间(落款时间的“年月”应与“申请人签名(姓名)”处落款时间的“年月”保持一致)。
四是残疾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应为具体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比如填写申请表、递交申请材料等。村民(居民)委员会(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递交申请材料的,村民(居民)委员会(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要在《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代办人签名”处,签署自己的姓名及落款时间(落款时间的“年月”应与“申请人签名(姓名)”处落款时间的“年月”保持一致)。
(二)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把握以下三点:
1.需要提供现场查验的相关材料:
一是家庭户口本原件;
二是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要与《申请审批
表》“申请人填写项目”中“户主姓名”、“监护人信息”所填写的人员相对应)。
2.需要递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
(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办理身份证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即可);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已办理身份证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还要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必须是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提示:递交申请材料时,最好带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如复印件不清楚,可以通过原件核对账号或卡号,以避免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转入账户。
3.需要递交的特殊材料:
如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这里说明一点:为什么要提交这个说明书,主要是个别残疾人因特殊原因(比如精神障碍患者)不能办理银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就需要使用他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领取补贴。提交此书面说明,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冒领补贴现象;二是明确申请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持有人的责任。
(三)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把握以下三点:
1.指导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受理申请的窗口。
(2)明确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3)明确经办(初审)人员。
初审内容及方式: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是审
查《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填写项目”栏应填写各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三是将家庭户口本原件、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有原件的,应与原件核对)等材料上的信息与《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填写项目”栏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四是重点审查《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中的签名及落款时间(特别要审核落款时间的“年月”是否与受理申请的“年月”相同);五是将初审结果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如初审合格,要明确告知是初审结果,而不是最终审定结果)。
这里说明两点:一是受理申请人员与经办(初审)人员可以是同一个工作人员,这样可以在受理申请时当场进行初审,并当场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是否合格或应补齐的申请材料、需要修改的地方;二是如受理申请(即接收申请材料)人员与经办(初审)人员不是同一个工作人员,则受理申请(即接收申请材料)人员应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即时将申请材料转交经办(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让递交申请材料人在受理申请场所休息等候,由经办(初审)人员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初审结果等情况。
2.指导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或经办(初审)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当场查看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按要求补齐。
(2)当场审核《申请审批表》应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应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按要求填写完整。
特别提示:
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签名处没有按要求签名或代签名(是否签名特别重要)的,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签署完整;递交申请材料人代为签署残疾人(申请人)姓名或监护人姓名的,要在签名处加盖大拇指印以确认。
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填写项目”栏中“已领取何种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或“已领取何种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等相对应内容没有填写的,要当场询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人)相关情况,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人)确认已领取某种“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或“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告知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人)确认没有领取任何“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或“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告知其填写“无”;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人)确实不清楚是否领取情况的,告知其填写“不清楚”。
(3)当场将家庭户口本原件信息、户主(监护人)身份证原件信息、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有原件的,应与原件核对)信息与《申请审批表》上相应填写内容进行比对,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修改。
(4)当场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落款时间的“年月”是否与受理申请时间的“年月”一致(两者时间中的“年月”是否相同特别重要),两者时间中“年月”不一致的,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按受理申请时间的“年月”修改(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落款时间的“日”晚于受理申请日的,还要修改具体日期),并在修改处加盖大拇指印以确认。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由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是从递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时间必须与受理申请时间一致。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与受理申请时间不一致,会发生以下问题:
《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时间比受理申请时间提前或推后,县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将无法确定从何时起给予其发放补贴。如按落款月份而不是按受理申请月份发放补贴,则会发生提前发放补贴或者推后发放补贴的现象。
比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而实际受理申请时间为2017年1月5日。按这种情形,如受理申请时间填写2016年12月30日(按理来说不应该发生这种情况,除非经办人有意为之),则要提前1个月给予其发放补贴;如受理申请时间填写2017年1月5日,将会从1月起发放补贴,如今后申请人说是12月30日递交申请材料,到时经办人员将无法解释清楚,会被投诉,还要补发12月份的补贴。
又比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5日,而实际受理申请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按这种情形,如受理申请时间填写2016年12月30日,则由于受理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的落款时间,到时县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无法核定发放补贴的起始时间,将会退回申请材料(如县级民政部门不退回而予以审定,今后被审计检查出来,责任将由民政部门承担)。
另外,让递交申请材料人当场修改并加盖指印,一是避免递交申请材料人来回折腾;二是明确责任。
(5)做好解释工作。对初审不合格的,当场向递交申请材料人说明原因,争取其理解,避免激化矛盾。
这里强调一点:如《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既没有填写申请人是否是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类别填写错关系不大),也没有填写享受低保家庭成员姓名等相关信息,就可以初审认定申请人家庭不是低保家庭,即申请人不符合领取生活补贴资格条件。如申请人坚持认为其家庭是低保家庭的,要告知其核实清楚家庭成员何人享受低保待遇(要告知低保政策,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享受低保待遇的,其家庭才是低保家庭)后重新填写《申请审批表》再递交。
3.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即根据实际受理申请时间和初审情况,在《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栏中签署“XXXX年X月X日受理申请,经初审,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或者签署“XXXX年X月X日受理申请,经初审,申请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并签署姓名及时间。
4.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及时将申请材料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查。
特别强调: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一定要亲自签署姓名。
(四)申请审核。县级残联组织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人第二代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级残联组织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把握以下二点:
一是此环节工作由县级残联组织负责。县级残联组织在《申请审批表》“县级残联审核意见”栏中签署“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属实 。”的意见后,县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就可以根据这个意见并结合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其他审核(审查、复核)意见、相关信息比对情况等予以审定。
二是县级残联组织审核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属实 的,由县级残联组织告知申请人,不用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或复核、复查。
(五)申请审定。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残联组织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把握以下二点:
1.属于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要当天将《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送低保经办机构,并由其当场签署收到转送材料时间(如不能当日将材料送低保经办机构,也要告知低保经办机构填写县级残联组织转送材料的当天日期,这是对残联组织的尊重)。
(2)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接收《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要当场在《申请审批表》“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栏中填写收到转送材料时间“年月日”。
(3)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限内(自接到转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根据复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栏中签署“经审核,申请人家庭 属于 低保家庭”,或者签署“经审核,申请人家庭 不属于 低保家庭。”,同时签署姓名及时间。
2.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县级残联组织派专人转送材料的,应当场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相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县级残联组织;
(2)及时审核《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如县级残联组织派专人转送材料的,应当场进行审核),不规范完整特别是《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意见”栏落款时间的“年月”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时间的“年月”不一致以及两者具体日期前后有矛盾的,应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原由,同时告知县级残联组织。
(3)提前掌握以下人员情况,并在审定时进行比对:
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三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
四是领取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特别提示:
一是请当地市、(县、市)人社部门(如不是人社部门经办的,向相应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名单(包括身份证号,下同)。每月都要索取新增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名单。
二是请本部门有关经办机构提供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员名单。每月都要索取新增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人员名单。
三是请本部门有关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人员名单。每月都要索取新增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人员名单。
四是请老龄办或本部门有关经办机构提供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名单。每月都要索取新增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名单。
五是请本部门有关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名单。每月都要索取新增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名单。
六是请当地市、(县、市)组织部门提供领取离休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名单。
(4)及时签署审定意见,即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栏中签署“经审核,申请人符合领取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格条件,拟从XXXX 年X 月X日起予以申请人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请局领导审定。”,或者签署“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领取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格条件,拟从 0 年 0 月0日起予以申请人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请局领导审定。”,并签署姓名及时间,
特别说明:
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领取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格条件,拟从 XXXX 年X 月 X 日起给予其发放补贴,请局领导审定。”中的“ X 日”,统一填写始发当月的“1日”,“ XXXX 年X 月”填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时间的“ 年月”。
2.“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领取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格条件,拟从 年 月 日起给予其发放补贴,…”中的“年月日”,统一按“0 年 0 月 0 日”方式填写。
(5)及时将申请材料提请相关领导审定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时间。
民政部门领导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意见”栏中签署“ 同意 给予申请人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或者签署“ 不同意给予申请人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并签署姓名及时间。
特别强调:
民政部门领导一定要亲自签署“ 同意 或“不同意”的意见和姓名,不得用印章代替签名,更不能由其他人员代签“同意”或“不同意”。
这里特别提示一下:为确保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定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人员计算好办结时限,先帮助领导填写签署意见日期,但“ 同意 ”或“ 不同意 ”绝对不能代签 ,因为字体不一样,以后有什么问题,要承担责任。 这种办理方式,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和应签字领导同意。
另外,如领导不能及时签署意见时,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和应签字领导同意,经办人员先按审定情况造册统计下月发放补贴对象名单,然后再请领导及时补签。因为,如不能按时发放补贴,将被投诉。现在纪检部门对群众投诉非常重视,发现投诉情况属实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大家工作都很累,补投诉、追责,不值得。